貧民窟
問題的提出
拉美國家在工業化與城市化過程中出現了兩極分化和貧困化、大量貧民窟、經濟危機、嚴重失業、社會治安惡化、政權更迭和社會失范為特征的整體性危機,后人把它稱之為“拉美化”、“拉美現象”或“拉美陷阱”。這一切均發生在人均GDP 達到1000美元之時。中國在2003年人均GDP 突破1000美元大關,“拉美化”問題開始引起中國社會的關注與討論,有人認為遷徙自由將導致過度城市化與大量貧民窟,為避免貧民窟出現而出臺了一些有失公平的社會政策。問題是:遷徙自由是否必然導致過度城市化?貧民窟是城市化過程中必然要出現的現象嗎?為避免貧民窟出現而出臺的一些社會政策是否合適?為此,本文將對此問題做初步探討。
關于遷徙自由、城市化與貧民窟的幾個問題
在中國城市化過程中,最能誤導高層決策的就是對“貧民窟”和“大城市病”的擔憂。防止北京、上海等城市陷入城市化的拉美陷阱成為政府對人口流遷實行硬性行政干預的最大理由。認為把農民擋在城外,可以避免這一現象的出現?,F在的問題有十:
1.貧民窟何以產生與存續?大量的研究結果表明:農村人口迅速向城市遷移、城市貧困、社會不平等加劇、居住權沒有保障、全球化等導致了貧民窟的產生與存續,其中貧困與居住權缺乏保障是貧民窟產生與存續的兩大主要原因。
2.城市化過程中的貧民窟現象能否避免?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過程就是人口遷移與人口集聚的過程。西方發達國家在工業化與城市化早期也曾出現過大量的貧民窟,與貧民窟相伴隨的貧困、環境衛生、吸毒、賣淫、安全等問題也接踵而至,雖經長期治理,情況大有好轉,但貧民窟從未消失。廣大發展中國家在快速城市化過程中也出現了大量貧民窟,其中尤以拉美國家為甚。實際上,追溯城市發展的歷史,很容易發現:貧民窟是一個由來以久的社會現象,它似乎伴隨著城市而生與城市而長。只要進行城市化,貧民窟是不可避免要出現的現象,因而是城市化進程中一個必經的不可跨越的發展階段。
城中村一角
3.如何看待貧民窟與貧民窟居民?我們總是習慣于把貧民窟與犯罪、吸毒、賣淫等罪惡與人口低素質等聯系在一起。然而,國外的一些研究表明:居住在貧民窟中的多數居民是勤勞守法的新移民,他們接受過不錯的教育,是農村人口中富有開拓創新精神的人物,盡管來到人地生疏的城市,但總能很快找到工作,更熱心于一切提升自身技能的教育機會。不管城市給他們提供了怎樣的條件,他們努力適應新的環境,不將自己隔絕于城市生活之外。他們不是城市中的失敗者,相比于生活在主流社會的城市人口,惟一的不同之處在于他們不能得到足夠的機會。他們干的都是城里人不愿干的重、臟、累的工作,拿到的是微薄的報酬,把自己的青春奉獻給城市,不僅沒換來基本生存的權利,而且長期忍受政府和城市人的蔑視(漆暢青、何帆,2005)。如此看來,我們在對貧民窟與貧民窟居民的認識上出現了嚴重的偏差,貧民窟與貧民窟居民事實上已經被妖魔化或污名化。
4.為什么有人愿意住在貧民窟中?為什么進城農民愿意住在某些城里人看來甚至連豬圈狗窩不如的貧民窟里?他們不愿過舒適生活?答案是不言自明的。一方面,他們中的許多人原本就這樣生活著,甚至在老家(戶籍地)的生活還不如在貧民窟中的生活,只是地點在(偏遠的)農村,多數城里人看不見與不知道;另一方面,在某些城里人看來,進城農民生活如此艱辛,但為什么還愿意生活在城市的貧民窟中呢?其原因就在于:首先,雖然進城農民的生活與收入無法跟城市人相比,但與他們自己過去的生活相比,其生活已經有所改善。其次,農村人進城一定心懷希望。他們抱著增加收入,改變自身命運,對未來美好生活的憧憬來到城市。雖然眼下的生活可能異常艱辛,然而聯想到未來的“美好”生活,他們還是在城市堅持下來了。再次,人們選擇住在貧民窟里并不是因為他們對貧民窟惡劣的居住條件或高犯罪率有天生的偏好,而是因為在他們可以掌控的有限資源條件下,貧民窟相對較好地滿足了貧民的需求(漆暢青、何帆,2005)。因此,走進貧民窟的農民,與他們過去相比,在居住條件或收入方面已有明顯改善。
5.中國城市化過程中也曾出現過貧民窟?對照聯合國人類居住規劃署對貧民窟的定義,不難發現,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中國多數城市居民不僅住房擁擠,而且貧困,整個城市彷佛就是一個超級貧民區。只不過是我們并不認為這是貧民窟,而改用其它名稱罷了(劉純彬,2005)。如今中國貧民窟有兩種主要類型:一類是城市角落,包括內城遺忘區、城中村、廠中村等,是在城市開發建設中由于各種原因被遺忘的角落。另一類是農民進城后搭建的棚戶區,這種棚戶區生活條件比城市角落更差(于華楠,2008)。
6.人權保護與貧民窟規避孰輕孰重?遷徙自由會誘發貧民窟的出現。而我們習慣于認為貧民窟是滋生罪惡的溫床,出于對貧民窟的擔憂而對公民遷徙自由進行限制,更常常以社會穩定、環境整治、打擊犯罪等名義強行拆除貧民窟與驅趕貧民。這里牽涉到一個問題:公民權利維護與貧民窟規避和社會穩定孰輕孰重?兩者間是怎樣一種關系?是“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呢?還是可以“兼而得之”?筆者認為:維護公民基本權利高于一切,對人的基本權利的尊重更有利于社會的長治久安,而一個缺少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尊重、甚至肆意踐踏的社會,即便一時穩定,也是很難保持長久的。
7.城里人可以心安理得地享有幸福生活嗎?中國原先走的是一條以農哺工的城市化道路,許多城市最初就是這樣發展起來的。在優先發展城市的思想指導下,國家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等方式將部分資源由農村轉移到城市。到市場經濟時代,情況發生了變化,城市居民相對較高的收入與福利部分是從農民工所創造的財富中轉移過來的。由此可見,城市居民相對較高的生活水準部分是靠“盤剝”農村和農民獲得的,某種意義上是建立在農村居民利益受損的基礎之上的,同時也是中國政府對城市居民利益“過度”保護與對農村居民利益“過度”忽視的結果.
公民享有幸福生活的權利,國家負有對公民幸福生活權利保護的責任,然而公民幸福生活權利不是無條件的。一方面,這種幸福生活是當事人通過自身合法努力獲得的,另一方面,不會對他人合法權益構成侵犯,即個人幸福生活不應建立在他人合法權益受損的基礎之上。問題是:城里人的幸福生活來得正當嗎?都是靠城里人自身努力換來的?因而可以心安理得地享有幸福生活?事實上,中國城市居民較高的生活水平(相對于農村居民而言)不僅存在“原罪”、還存在“現罪”。當然,“原罪”與“現罪”是歷史已有的制定設計(戶籍制度等)的產物。
8.沒有貧民窟的城市化道路是否就一定好?不同人口遷移政策引領下的不同城市化道路所造成的損益是很不一樣的。新中國成立后中國走的是一條“去貧民窟”道路,但一度造成了城鄉隔離、城市化受阻、經濟發展停滯、農民與農村利益長期受損,由此付出的代價可能比取得的成績更多。不可否認,中國城市化過程中不僅避免了大城市周邊大量貧民窟的出現,更讓我們看到一個繁榮的城市。然而,當我們走入鄉村田野,映入眼簾的確是鄉村的敗落,許多農民至今過著在我們這些城里人看來甚至連拉美貧民窟都不如的生活。繁榮的城市與凋敝的農村這樣兩個截然不同的世界在中國共生。城市化過程中的貧民窟是避免不了問題,硬性回避實際上是違規律而動,必然會使我們付出更多更為沉重的代價。由此可見,中國城市化過程中沒有出現大量貧民窟非但不比出現大量貧民窟好,甚至可能更糟。
9.貧民窟存在究竟折射出什么?貧民窟是城市窮人集中居住區。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始終面臨這樣一些問題:究竟應該把城市建成啥模樣?城市究竟為誰而建?為生活其中的每一個人而建?因而不僅要考慮富人的利益,更要考慮窮人的感受與生存成本?城市僅僅是用來供觀瞻的嗎?因而非得把每一座城市都建設得富麗堂皇?誰享有在城市生活的權利?難道城市僅僅是富人的俱樂部?窮人只有參與城市建設的責任,而不享有在城市生活的權利?因而非得把城市貧民與貧民窟消滅干凈?這與贏者通吃有何不同?實際上,一座外表華麗整潔的城市同時也是生活成本極高的城市,這樣的城市未必能給生活其中的每一個人帶來幸福與快樂。
事實上,沒有哪個地方的貧民區是城市當局主動劃地“興建”出來的。貧民區總是鄉村人口流入城市而自發形成的。政府及城市人面對的抉擇僅僅是,是否尊重這些城市新市民自發解決自己住房問題的自然權利?有學者指出:有貧民區的城市,并不就會比其他城市矮一頭,反而體現了對農民工等城市貧民生活的尊重、包容與乃至接納(中國新聞周刊編輯部,2008)。從這一點上來說,一個沒有貧民窟的城市反倒令人覺得奇怪、可怕,甚至是恐懼。
10.如何治理貧民窟?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政府對待貧民區的態度是不同的。印度、拉美各國政府對貧民區普遍持默許與寬容態度,生活其中的民眾的權利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中國的城市當局紛紛施行限制、取消貧民區的政策。其實,與拉美、印度等地不同,中國的貧民區大多并未建立在城市政府所有的土地上,而是位于近郊農民及城中村農民的土地上。盡管如此,一些地方政府仍借城市改造之名,征用農民的這些土地,從而消除貧民區(中國新聞周刊編輯部,2008)。
對現代城市移民問題,沒有盡善盡美的解決方式,但要知道有一些方式是應該避免的。我們既不能給他們提供廉租房,也不允許他們在城市里自己搭建棚戶區,還要整頓城中村?,F在整頓城中村,大家討論最多的是如何給城中村原來的戶籍人口以更多的補償。拆遷補償往往都是給房主的,而租戶的利益基本未予考慮。其實,城中村的改造,最大的問題是這些租住城中村的貧民究竟能去哪里?最終去了哪里(秦暉,2008)?生活得怎樣?
我們需要重新審視城中村的改造方式,站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正視城市化過程中的貧民與貧民窟問題。忽視低收入貧困者利益而匆忙改造是一個誤區,有可能讓城市在未來付出更大的代價。據媒體報道,深圳市某街道粗暴地將進城民工在城市公共空間搭建的臨時住所付之一炬,至于這些貧民今后如何生活則不聞不問。這樣的社會只能用可怕兩字來形容。筆者認為:如果我們無力去幫助他,那就讓其在貧民窟中繼續生活下去,而不要總是去打擾他。如果城市政府不能給貧民一個更好的去處,則城中村或貧民窟還是保存不拆為好,因為這至少還為那些貧民們保留了一塊安身立命之地。
遷徙自由、貧民窟與社會秩序
1.自由遷徙、貧民窟與社會秩序。許多人將“貧民窟”視為萬惡之源與對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而要堅決鏟除。然而研究表明:貧民窟恰恰是政治穩定的緩沖器,原因就在于作為城市邊緣群體的外來人口,雖然在城里處于社會下層,但其處境一般仍然明顯比在原籍時要好。同時他們在城里立足未穩,處于創業狀態,更需要社會安定,并希望現存秩序能容納他們。比如紐約就處在一種文化差異極大的各族人口流動性的五方雜處狀態下,那里的市政管理與公共秩序仍是有條不紊,社會經濟有效運轉,人民一般都能安居樂業。雖然紐約的犯罪率之高歷來為人詬病,卻也沒有達到不可收拾的地步,這在一個法律允許公民持有武器的社會里真可謂是奇跡。試想如果允許中國公民持有武器,那該是怎樣一種狀態(秦暉,2003)!
開放的體制不僅有利于邊緣群體融入城市社會,能夠以民主、法制、人權的原則維持主流社會與邊緣群體間至少是最低限度的平等,有利于在市場準入基礎上提供相對平等的機會。而且有利于在主流社會與邊緣群體未能融合之前形成有利于化解矛盾的緩沖機制。因此,開放的體制與流動著的社會不僅不淤積矛盾,很多問題還會在流動中得以化解。邊緣群體與市民一樣需要公共物品,在主流社會的公共空間尚無法吸收他們的情況下,應當幫助他們在法治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公共生活(秦暉,2003)。
2.遷徙自由與人口分布的合理性。遷徙自由可以達到如下結果:一是遷徙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通過勞動力資源的自由流動,實現勞動力與資本的最佳結合,提高了效率,促進了經濟增長。二是人是經濟理性的,并在自由遷徙中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社會整體利益也因此而實現了最大化。三是通過自由遷徙,每個人最終都能找到比較適合自己生存與發展的地方安頓下來,人口也就實現了地理空間的合理分布,自由遷徙本身具有促使人口空間分布合理化的內在動力。
3.政府在人口流遷過程中究竟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中國社會最缺少的是對個人選擇的起碼尊重,政府總是喜歡扮演安排他人生活的角色。筆者以為,政府不應對人口流遷進行直接的硬性行政干預,而是要制定相關的法規,以保證公民自由遷徙權的實現。例如,政府可以合理配置手中所掌控的資源,也可以通過財稅、金融、產業政策等對社會資源配置進行合理的引導,從而影響人口流遷的方向與規模,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國家將大量的資源集中投放到北京、上海等超大城市,導致這些超大城市居民長期享有超國民待遇,人口加速流入,并因此而誘發一系列嚴重的問題。
中國式的拉美化
中國城市不是沒有貧民窟,只是我們把城中村與棚戶區等不稱之為貧民窟而已。一方面,更多的進城農民無疑還是住在棚戶區或極其隱蔽的“集中營”。另一方面,普遍出現了繁榮的城市與凋敝的農村并存的局面,且城市越大越繁榮,與此相伴隨的是農村社區的衰落,農村出現相對甚至絕對貧困化傾向。結果是“城市像紐約,農村像非洲”的“繁榮的城市”與“凋敝的農村”這兩個完全不同的世界在中國的共生。筆者將此種現象稱之為中國式的拉美化。
中國式的拉美化已經導致了非常嚴重的后果:
一是中國已經形成“一國兩制三民”格局,正由改革開放前的“貧窮的社會”變成現今的“憤怒的社會”。二是中國城市化的不完全,制度性障礙使得進城農民市民化不徹底,城市新移民的社會融入異常困難,社會凝聚力下降,國家認同缺乏,社會被撕裂。三是社會風險加速集聚,隨時都可能演變成社會危機,中國因此正處在一個被人為建構的高風險社會。例如,因制度隔離而不能落地生根,再加之其他一些原因,造成春節期間全國人口的大聚集與大流動,大量人口在空間上的集聚本身就蘊藏著巨大的風險,爆發社會危機或社會動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
由此可見,中國式的拉美化及由此帶來的后果可能比拉美化更為可怕,因為城市居民、政府官員都生活在繁華的都市,農村的拉美化不易進入城市居民、特別是政府官員的視野,因而有可能繼續被忽視,進而引發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
貧民窟的正功能
我們以往總是習慣于從負面去解讀貧民窟,貧民窟確實會帶來一些社會問題,但貧民窟的存在同時也具有某些社會正功能,因而需要辯證地看待和解決中國的貧民窟問題。
1.降低了遷移成本,加速了城市化進程。城中村等貧民窟作為一種低成本居住區既是進城人口現階段所能承受的主要居住選擇,也是當前唯一能夠容納如此多流動人口的城市居住區。貧民窟的存在降低了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并融入城市的成本,促進了城市化進程。目前,貧民窟已經成為農村進城人口的中間過渡地帶,一旦經濟狀況好轉,會搬離到城市的其他地方。
2.降低了城市發展的成本,增加了國民福利。貧民窟的存在,降低了農民進城的成本,不僅有助于農村問題的解決,更保證了城市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大量的廉價勞動力的供給,從而大大降低了城市經濟發展的成本,提高了競爭力。與此同時,不僅城市居民因此而獲得價廉物美的產品與服務,而且進城農民也增加了收入。由此可見,貧民窟的存在某種意義上增加了城鄉居民的生活水準與福利水平。
3.資源的節約使用。貧困人口在城中村等貧民窟高密度聚集,不僅節省了大量的城市土地資源,低成本地解決了大量人口的生活問題,城市的規模效益得到較好發揮,而且由于大量農村人口流出,使得農村人口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緊張狀況得到了緩解。
4.有利于環境的整治與人口承載力提高。貧民窟的存在,促進了農村人口向城市的轉移,不僅使城市基礎設施投資成本低廉(企業和人口在城市大規模聚集,可以減少城市輸水管道、污水管道、電力、通訊、垃圾收集、交通、醫療保障和學校等方面的人均成本),而且因規模效益更有利于城市的環境治理,農村人口對資源環境壓力還因此而減輕,從而有利于農村環境的整治、農業生產力的提高與農民致富,并有效地提高了整個國家的人口承載能力。
5.有助于貧民窟與貧困問題的解決。允許農民自由進城,讓貧民窟出現在城市內部與周邊,其實有助于某些問題的解決。例如,貧民窟與貧民天天在官員學者們眼前晃悠,就會逼著官員學者們去思考與想辦法來解決貧民窟問題。
思考與建議
1.一點思考。既得利益者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要求在不損害自身利益前提下有條件地允許人口的流遷,這是很自然的。但問題是:這些既得利益是否合法?在維護這些既得利益的同時,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回答如果是肯定的,則這樣的利益非但不能受到保護,相反應被剝奪。正像自由總是有條件一樣,個人自由要在不損害他人自由與合法權益前提下才被允許,如果這種自由侵犯了他人的自由與合法權益,則是應該加以限制的。
今天城市居民相對較高的收入與生活水準是靠城鄉隔離的制度安排,從農村和農民(工)身上“靜悄悄地轉移”過來的,那么,將城市居民收入中原本屬于農村居民的那部分社會財富返還給農村與農民是理所應當的。北京等大城市的生活水準遠高于其他地區,還與國家將大量資源長期集中投放到這些特大城市,從而導致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兩極分化不無關系,某種意義上是靠“犧牲”其他地區的利益換來的。這對其他地區居民來說是不公平的。北京等大城市居民生活水準某種程度的下降,不僅是“公平正義”的某種回歸,同時也是政府的基本責任。
中國政府是“人民政府”,是為人民謀福利的?,F在的問題是:進城農民是人民的一份子嗎?當看到進城農民生活如此艱辛,我們的“人民政府”和城市居民又真正為進城農民做了什么呢?我們總是習慣于將農民稱之為“兄弟”,但我們有這樣對待農民兄弟的嗎?這是一個“以人為本”與“公平正義”的文明社會所應有的行為嗎?拉美國家的貧民至少還有生活在貧民窟中的自由,中國有嗎?
中國城市化道路是由政府設計出來的,少數專家學者也曾參與其中。從這里看到,中國城市化道路的政策制定者與參與者不僅全部來自于城市,而且主要來自于政府高層。這些人居住與生活在城市,難免會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以不損害城市人利益作為出發點進行城市化的制度設計,因而設計出來的政策的“公正公平”性令人生疑。
在現行制度下,城市既可憑借戶籍制度和人口流遷政策的有限開放獲得它所需要的廉價勞動力,又不必為這種得益付出任何代價。民工潮的啟動,客觀上讓農民的“職業非農化”成為可能,但更重要的在于讓城市以最小的代價獲得了它最需要的勞動力。在目前政策設置下,農民即使離開土地,身份依然被規定為“農民”。與此同時,城市可視自身需要,隨時吸收或遣散它所需要或不需要的勞動力。
破除地方基于集體性自私而構筑的制度壁壘,保障公民在全國范圍內任何一個地方平等地享有其公民權利,這本來就是中央政府最重要的職責所在。關鍵措施是徹底廢除目前的戶籍制度,使流入城市的人口在一定時期內可自動獲得市民權,參與城市公共生活。而唯一能夠改變這種局面的,只能是中央政府(中國新聞周刊編輯部,2008)。
2.建議。世界上消除貧民窟無非有兩個辦法:或者像瑞典,以“福利國家”的責任消除貧民群并使之富裕起來,或者像朝鮮,以無限的管制權力把貧民趕走乃至根本就禁止他們進入城市。而絕大部分發展中國家既無法如瑞典那樣造福于窮人也不能如朝鮮那樣趕走窮人,所以他們都難以避免、甚至連美國也沒有能完全做到這一點(秦暉,2003)。而要消除中國式的拉美化,則要多管齊下,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解決思想認識問題。應當認識到貧民窟是城市化進程中必然要出現的現象,這是城市化進程中一個必然的、正常的、不可跨越的發展階段。對貧民窟的任何忽視、無視、蔑視都是不可以的,一味地清理、整頓,而沒有其他的跟進措施,貧民窟居民不能得到妥善安置,只能激發逆反心理,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只有不讓進城農民或外來者成為“游民”,城里人才能“安居樂業”。
其次,貧民窟的產生歸根結底是城市貧困的產物,要解決貧民窟問題就必須致力于減少城市貧困。而目前的城市貧困包含有制度建構的成份。因此,要消除城市貧困,首先要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廢除那些有違社會公正的社會政策,盡早將遷徙自由權歸還給每一位公民,重新構建“公平正義”的新社會政策,使流入城市的人口在一定時期內可自動獲得市民權,參與城市公共生活。具體包括:一是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推進城市化進程,尊重與保護貧民窟居民的權利。二是在城市實行最低小時工資制,建立并完善覆蓋社會全體公民的統一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增加對貧民的救助,讓包括農民在內的所有公民都享有公平參與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權利。三是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為貧困者創造更多的機會,特別是就業機會;四是貧困者往往也是文化的貧困,加強對貧困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增強他們在勞動力市場的競爭力,以提高貧民適應社會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令外來人員煩惱的戶籍制度
再次,建立起完整的包括進城人員安置等在內的城市化發展戰略。一是為避免城市化過程中大量貧民窟的出現,政府不應對貧民窟放任自流,而應將其列入城市整治與改造規劃,給貧民窟居民提供包括水電氣等基本需求在內的基礎設施,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從一開始就要考慮進城農民的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并作出相應的制度性安排。政府決不能聽任貧民窟的自由產生與生長,而一旦出現問題,就簡單拆除了事。要考慮好貧民窟拆除后原居民的安置問題。在對待貧民窟問題上,政府應該實現從“有病治病”到“無病防病”的轉變。
第四,城市居民幸福生活不僅有“原罪”,而且還有“現罪”。“去現罪化”應成為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標之一。考慮到收入減少或生活水準下降將引起民眾的強烈不滿,進而誘發社會不穩。政府的現實選擇是:充分利用經濟高速增長的有利時機,調整居民的收入分配,在維持中高階層收入水平與生活水準不下降的前提下,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把更多的經濟增長成果用于提高中低階層的收入與生活水平,努力使中低階層收入水平的增長速度大大快于中高階層收入水平的增長速度,從而努力縮小城鄉與地區以及不同階層居民之間在收入上的巨大差距。
第五,居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政府的基本責任。因此,政府要為進城農民在居住問題上提供必要的幫助。如建立廉租房制度,目前暫時可能還要設置一些門檻,如有一技之長,有穩定工作,遵紀守法者可入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劉純彬,2005)。最后,學習借鑒他國經驗。巴西政府對貧民窟問題高度重視,各級政府逐漸放棄了過去對貧民窟一概排斥的做法,承認貧民窟的合法性,采取一系列積極的治理措施:一是非法占地合法化和居民再安置。二是對貧民窟進行升級改造,改善其居住條件。三是改善貧民窟的非物質條件,增加社會包容性。四是實施積極的反貧困政策。五是增強貧民窟內部治理能力,充分發揮貧民窟居民和社區組織、婦女在社區治理中的價值和作用(杜悅,2008)。
參考文獻
[1]杜悅:《巴西治理貧民窟的基本做法》,〔北京〕《拉丁美洲研究》2008年第1期。
[2]劉純彬:《農民工需要解決的10個突出問題》,〔北京〕《人口研究》2005年第5期。
[3]漆暢青、何帆:《城市化與貧民窟問題》,〔深圳〕《開放導報》2005年第6期。
[4]秦暉:《使“進城農民”融入城市的社會發展過程中》,〔上?!场短剿髋c爭鳴》2003年第5期。
[5]秦暉:《中國“奧斯曼化”的危險遠甚“拉美化”》,〔上?!场督洕芾砦恼?008年第9期。
[6]于華楠:《關于中國“貧民窟”問題的思考》,《全國商情(經濟理論研究)》2008年第1期。
[7]中國新聞周刊編輯部:《保障城市貧民的權利只有靠中央政府》,〔北京〕《中國新聞周刊》2008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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