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主政治中的政客財產登記制度
by - 白凡 — published on November 3rd, 2011
關于官員財產登記和公開,一直以來被視為美國民主的體制之花,大加歌頌。據說中國政府也曾經想把它作為反腐倡廉的體制加以引進。但是一定是阻力不小,迄今未見實現。并因此而成為中國政治的一個瘡疤。也成為海內外仇恨中國政體的人都一顆重磅炸彈。殺傷力不可謂不小。這事情當然也引起我的興趣。在研究美國民主運作的過程中,本人發現,這個制度的實際運作和效果,都與我原先的想像不大一樣。既然已經說到美國的政客,所以把它拿來與各位看官分享。作為中國建立相關體制的借鑒,這也應該是不無裨益的。
其實美國的民主制度存在有兩百多年,財產申報的有關規定,也只是最近的事情。1978年,也就是在中國的文化大革命以后,美國人才有了《政府道德法》(the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而這之前并不因為沒有這個法律而使它成為非民主的國家。根據這個法律,國會兩院議員,行政當局的重要幕僚和頂級官員,必須在每年五月十五號之前,填表申報本人及其配偶在過去一年中的個人財務狀況。包括所有個人財產,負債,收入,財產轉移交割(asset transactions)和接受禮贈的情況, 等等。從理論上講,這應當是一個好的制度。得益于這個制度,美國人差可知道美國政客的大致財務狀況,了解到都是一些什么人在統治我們。我想我們一般人也就是從一般理念這個角度來看它的顯而易見的好處。但是考察任何制度,都不能只是從表面現象,從想當然的理念出發。其實實際運作中的具體細節才有根本意義。而且我們不需要很深入的研究,也不需要很高的智慧,就可以發現這個制度的一些奇怪之處。
比如比較奇怪的是,個人收入中,并不包括從政府得到的工資收入。這個與我們普通老百姓很不一樣。我們的財富,除了工資而外還有什么呢?可見政客的收入,工資以外的部分才更重要。又比如,政客配偶的收入,只需要報告其來源,卻無需申報其數目。又比如,政客們在申報財產時,只需報告那些用于投資和創造收入(produces income)的財產,比方說用于出租的房產。而政客自己使用的房產就無須申報了。與這些財產相關的債務也無須申報??紤]到這些政客很多人都住非常昂貴的豪宅,這個規定無疑會影響到對政客財產以及欠債總量的嚴重低估。另外一點,就是這種申報,通常不用具體數字,而只是使用一個范圍(in broad ranges)。所以要估計美國政客的真正財富還是困難的。比如現任美國政客的首富,來自加州圣迭戈的共和黨眾議員達瑞爾伊薩(Darrell Issa),我們只知道他的財產在2009年是在一億六千一百萬($161,050,022)到四億五千二百一十萬$452,100,001之間。這是一個非常大的范圍。試想如果說你要根據他的個人財富的增長,從而決定它是否在任職期間謀取了不當利益,或者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個數字有什么具體的意義呢?從這個角度看,我看它是完全沒有意義。(注意,“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中國是一種可罰(punishable by the law )的罪。這個罪在美國好像是不存在的。希望各位看官可以有以教我。)
另外一個更加奇怪的現象,是對于這個法律的執行和監管。在美國這樣一個事事講究制衡和監管的民主體制下,《政府道德法》不是由三權分立的執法部門來執行和監管的。與中國共產黨在各級黨委建立自己領導下的紀委完全一樣。美國人在國會下設有“國會道德委員會”(congressional ethics committees),在政府設有“美國政府道德辦公室”(the U.S. 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來監察和執行《政府道德法》。哈哈,這就有意思了。是美國人不懂得沒有監督的權力容易滋生監守自盜的腐敗呢?還是覺得中國人的自我監督的體制也有可取之處呢?或者是別的什么呢?我不知道。只是查一查他們監督執行的歷史,可以知道他們雖然有了良法,盡管可能還不完美,但也還是任重而道遠。
根據國會山的報紙《Roll Call》的一篇報道,雖然政客和官員在申報財產時撒謊是一種聯邦罪行,但是“出錯”卻是“可以有”的。所以過往的統計表明,他們一般都維持在一個25%的“出錯”率。去年一年,有10個眾議員不得不“修正”他們先前申報的財產狀況。有12%的參議員不得不“改正”他們先前“出的錯”。這些“錯”包括“打字錯誤”(typo),“數學運算錯誤”(mathematical errors),還包括了“省略(omissions)錯誤”。有的人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這樣的“錯誤”。雖然錯誤都不嚴重,但是結果動輒可以輕易將自己的凈值改變數百萬元之巨。例如,眾議員布賴恩比爾博瑞(Brian Bilbray )糾正了一項家庭的稅務咨詢業務,從最低的一萬五千美金($15,000)到最高的五千萬($50 million 原文如此)。甚至于那些本人就是“國會道德委員會”成員的政客們( 比如加州民主黨議員,該委員會資深成員琳達桑切斯(Linda Sánchez)和羅瑞塔桑切斯(Loretta Sanchez)也會犯這樣的“錯誤”。這樣的事情的發生,連我這個對政治一竅不通的人,都不禁要問,既然立法人員訂立的所有法律都由具有獨立執法權的執法部門來監督和執行,為什么在這個分權監督思想如此深入人心,并被奉為圭臬的國度里,這個監督立法人員自己的法律,包括立法權,釋法權,和執行權,獨獨例外,全部都掌握在立法人員自己的手中呢?讀者諸君可有以教我?
好像臺灣也有實行官員申報財產的制度。不知道他們執行得如何,怎樣監督?我想這個制度如果要搬到中國去,恐怕需要好好思考,起碼不可以照搬美國的這個制度和做法。這里還只是討論了國會和聯邦政府層面的情況,就是在聯邦政府里,也不是所有官員都被要求做財產申報的。我不知道在州和地方是否有相關的法律。這個法律執行起來,是具有相當的剛性的。弄不好會適得其反??峙旅绹F在這樣做,也有其不得不這樣做的原因吧。中國政府遲遲不能實行這個做法,是不是也有它難以實行的原因呢?總之在實行之前是得要先想好了。當然這個法律的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因為有了它,我們至少知道,在美國民眾當中,僅僅有1%的人可以躋身百萬富翁的行列。而在美國國會的立法人員中,這個比列穩占50%左右。而且他們在過去兩年中,當美國人民“水深火熱”的時候,還可以在個人財富上維持25%的增長。
【參考文獻】
Financial Disclosure Reports Show 25% Error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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