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的國罵涉嫌強奸威脅
作者: 方鯤鵬
我在寫《翟田田之案峰回路轉的玄機》一文時根據紐約時報的報道,以為翟與電話接線員交談后,接線員向警察報案,然后警方和法官以恐怖威脅的名義對翟實施逮捕監禁。翟田田看到這篇文章后想找到我,告訴我更多細節,遂通過幾種渠道和我聯系上了。我請他將這起案件的警察報告掃描給我見識一下,看了之后我不僅大吃一驚,還對警官、法官、檢察官們的“敬業”表現,大開了眼界。
2010年4月15日上午10點48分,翟田田撥打了史蒂文斯技術學院的電話總機。他有點事要找學校的國際學生辦公室,但是記不起那個辦公室的電話號碼,所以就打給了學校總機。接電話的是帕特里克(Patrick Fitzgerald),他們倆平時雖沒有什么來往,但還互相認識。帕特里克在幫翟田田把電話轉到國際學生辦公室前和他聊了幾句,隨后翟田田就與國際學生辦公室的人去談他要談的事了。翟田田萬萬沒想到他和帕特里克間的這場約二分鐘的聊天給他帶來了無妄之災。
我把警察報告掃描件附在本文之后。從警察報告可以知道,有一位校警(Collazo) 科拉佐先生當時不在他的警察辦公室,而是在學校的電話房。帕特里克與翟田田聊天后就把交談內容“透露”(“透露”是這份警察報告上用的詞)給在旁邊的科拉佐。從警察報告的記錄來看,帕特里克沒有說翟田田有恐怖威脅言論。然而這位科拉佐警官反恐警覺性奇高,立刻將這事報告他的兩個上司。從翟田田上午10點48分打進這個電話,到科拉佐11點39分完成警察報告,總共51分鐘。而在這期間發生了翟與帕特里克聊天,帕特里克同科拉佐閑談時把和翟交談的內容透露給后者,科拉佐向兩位上司報告,警察部門作出將翟田田依照現行罪犯逮捕的決定,以及科拉佐完成了警察報告等等這么多的事。
警察報告上有許多欄目是案件有關的識別問題及其供選擇的答案,回答時只需在適合的答案上打個記號。這份警察報告對絕大部分識別問題的選擇是“不適用于本案”(N/A),少量適用的問題及其回答如下:
欄目60問:有無證據;回答:沒有。
欄目61問:有無需要搜集的證據;回答:沒有。
欄目67問:犯罪狀態;回答:現行犯罪。
欄目68問:案件狀態;回答:在調查中。
警察報告中最關鍵部分,是事實陳述。我把其中有關翟田田恐怖威脅的文字一字不漏地抄在下面(有兩個音同字不同的拼寫錯誤,正確的拼法放在旁邊的方括號內):
He than [then] said that they would know he was serious when he “would burn the school down to the ground”. Then he said it was just a figure a [of] speech.
翻譯成中文是:“他然后說當他把學校燒倒后他們會明白他是認真的。接著他說這只是一種比喻的說法,不能從字面來理解。”
然而按照翟田田的表述,他當時的意思是:當他通過起訴和上電視臺使學校名譽掃地后他們會明白他是認真的。翟在這里用的動詞詞組“burn down”,如果沒有前后文單獨列出的話,意思是“燒倒”。但用在不同的句子組合中,則有不同的意思,可以完全不存在“燒”的字面意義;像警察報告中的那句話,如果加上“起訴”、“上電視臺”這些上下文,就完全沒有“燒”學校的意思。翟田田自己也怕“burn down” 這個詞組引發歧義,所以又趕緊向帕特里克補充說明這個“burn down” 只是一種比喻的說法,不能從字面來理解。
因為這份報告中的事實陳述部分并非接聽電話的帕特里克直接敘述,而是警官科拉佐轉述,所以我原來以為這是一個通話雙方各自表述的事件,現在看來可能不夠全面。如果帕特里克對科拉佐的轉述的正確性有異議的話,就可能成為一個三方各自表述的事件了。究竟哪一個是真版,留待法官去決定,然而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這個恐怖威脅的罪名純為空穴來風,因為無論取哪一方的表述都看不出翟田田有恐怖威脅的意思。
姑且把翟田田的表述放到一邊去。按照警察報告的表述也構不成恐怖威脅,因為這個表述中很清楚地道明,“他(翟田田)說這(burn down)只是一種比喻的說法,不能從字面來理解。” A figure of speech在所有的英語辭典里都解說為“脫離其字面意義的比喻”,這可以解釋為什么帕特里克沒有認為翟田田恐怖威脅,沒有向警察報案。如果是他報的案,則警察報告欄目33上列出的報案人必須是帕特里克,但現在我們看到這上面報案人是科拉佐警官。
這一事件的報案人不是與翟田田交談的帕特里克,而是聽到傳聞的警官科拉佐,其中隱藏著貓膩。如果帕特里克先生自己去報案,法律程序要求他作一個誓言,內容是:“我宣誓,我所作的陳述都是真實的。我明白如果我陳述中的任何部分有意識地作假,我將受到懲罰。”在這樣的程序下,他報案的陳述是證詞、是證據,一旦以后發現他故意作了不實陳述,就是犯了偽證罪。由于帕特里克沒有報案,若以后的發展證明翟田田案是一起冤案,即使證明所謂的恐怖威脅實際上是栽贓,也沒有人須對此負法律責任。這里的邏輯(貓膩)是,如果帕特里克作了不實表述,那是他同科拉佐在電話房閑談時說的,不是在宣誓下的證詞,所以不負法律責任。而科拉佐則是轉述帕特里克的話,哪怕這些話是捏造的,但因為不是科拉佐自己說的,所以也不必負法律責任。
像這類間接聽說的證據,在法律上有一個專門術語,稱為傳聞證據(hearsays)。法律規定除了極為罕見的特例外,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詞,也就是不得作為證據。由于直接從帕特里克處獲取陳述,或通過科拉佐轉述獲取陳述,兩者在困難程度上沒有區別,所以這個案子中的傳聞證據絕對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罕見特例,不能成為證據,僅僅是傳聞而已。
因此,這份警察報告清楚地告訴我們,翟田田不是因言獲罪,是因傳聞獲罪。
后退一萬步,最最起碼的底線是警察相信他們聲稱的恐怖威脅是真實的。但是,警察自己寫的報告證明連這樣的一條底線也沒有。報告上欄目60沒有歧義地注明:沒有恐怖威脅的證據;欄目61進一步說明,警察認為連潛在的證據也不會有。這純粹是為了逮捕而逮捕,與恐怖威脅是否確有其事全不相干。
更新奇古怪的是,翟田田在這份警察報告中的身份居然是受害者。報告欄目26和27要求填寫受害人的姓名和地址,這上面清清楚楚地寫著翟田田的名字和他當時的住址。當我在電話里向翟田田指出那份報告把他列為受害者時,他以前從沒注意到,趕忙在電話那頭查看了一下,然后聲含苦澀地對我說:“它說的一點不錯,我確確實實是個受害者。”
在沒有任何證據情況下,法官僅僅憑一份法律上無效的傳聞證詞發布了逮捕翟田田的命令。
在沒有任何證據情況下,檢察官僅僅憑一份法律上無效的傳聞證詞要起訴并處翟田田5年以上的刑期。
司法系統把一位學生,一位博士候選人以恐怖威脅罪名扔進大牢就像玩兒戲似的輕率隨意。我感到恐怖。
翟田田的案件使我聯想到美國的國罵。大家知道“Fxxx you”是美國的國罵,比照翟田田的案例,不容置疑國罵涉嫌強奸威脅。水果是一個集體名詞,其本身不特指某一種水果,所以蘋果是水果,梨子也是水果。在名詞性質上恐怖威脅如同水果,也是一個集體名詞,縱火威脅是恐怖威脅,強奸威脅也是恐怖威脅。所以,可以用恐怖威脅的罪名逮捕和關押國罵者。
2010年3月23日,在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歷史性的醫療改革法案儀式上,副總統拜登熊臂猿展式地擁抱奧巴馬時,口出一個大國罵。(注:拜登擁抱奧巴馬時說“This is a big f***ing deal!”由于他忘了關身上的麥克風,致使收看現場轉播的電視觀眾也聽到了。)這位副總統先生還真膽大妄為,連“Just a figure of speech. ”(不能從字面來理解)也不加一句。尤其不可思議,現場警察和特工們居然個個只顧在一旁偷著樂,沒見哪個上前拿下拜登。相較于史蒂文斯的警察之敬業,他們真是沒得比。
如果認為國罵是男士們的專利,可就大錯特錯了。麥當娜在她紅得發紫的巔峰時期,有一晚演出時,一口氣連爆13個國罵。其聲響堪比開機關槍,干凈利落,清脆響亮。其威力則機關槍唯有自嘆勿如。只見臺下男男女女個個恐怖得舉起雙手,歪歪斜斜的,站不能站、坐不能坐的模樣,一忽兒向左歪幾下,一忽兒又向右斜幾下,真是恐怖萬狀。
男士高貴如副總統拜登先生,都不能免俗;女士耀眼如巨星麥當娜淑女,國罵起來蓋過壯丁。我保守點估計,全美國至少一半成年人由于犯了國罵恐怖威脅罪,應當被關進監獄。
翟田田被以涉嫌恐怖威脅的罪名關進了監獄。他對我說,被關進去后,痛苦、絕望、無助、憤怒,這些感覺都有,也很強烈,但壓倒一切的感覺是:恐怖,恐怖,恐怖。那是一種由內而外,向全身擴展的恐怖,是一種使思想麻木,腦袋一片空白的恐怖。他不知為何緣由被警察抓來關進這里,在被關押的4個月里,警方、檢方、獄方、法官他們中沒有一個人曾問過他同帕特里克的對話內容,甚至連這個電話的事也從未提起。翟田田是在被關押一個多月后,才第一次看到本文介紹的警察報告,才知道被抓被關是因為這個電話。
我支持翟田田在這一事件上維權,討回清白。人們存在政治傾向、意識形態、種族、膚色、學術流派、社會地位等等的不同,然而在諸多的不同中我也想象不出有對翟田田事件漠然處之的理由。支持翟田田討回公道,有助于減低這種事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的風險。支持翟田田不是反美,不是同美國政府過不去。恰恰相反,是在幫助美國,是在幫助美國政府重新審視將美國引向“反恐的恐怖國家”之途的治國平天下政策。在911事件前,法官可以僅憑一句傳聞就發布逮捕令的事,基本上沒有可能性。
科拉佐警官在2010年4月15日上午11點39分完成警察報告后,就憑這個報告向鎮法院申請逮捕令,當天下午法官批準逮捕翟田田。逮捕令的故事我擬另撰一文介紹。
本文歡迎轉載。
附:翟田田事件的警察報告
方鯤鵬按:這是一份沒有“Confidential”印記的警察報告,因此是對所有人開放的公共記錄。傳上網前除了屏蔽翟田田的社安號和生日外,其余一切均保持原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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