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人成视频在线观看,国产极品粉嫩馒头一线天AV,国产精品欧美一区二区三区,亚洲 古典 另类 欧美 在线

首頁 > 文章 > 國際 > 國際縱橫

《美國打官司實錄》第五章 我對手的律師里沙·克萊納女士

方鯤鵬 · 2010-09-18 · 來源:烏有之鄉
收藏( 評論() 字體: / /

第五章   我對手的律師里沙·克萊納女士

1. 是聘請律師還是自行協商解決

Wilentz, Goldman & Spitzer是美國東北部一個著名律師事務所的名字,是美國最大的律師事務所之一,業務主要集中在新澤西州。有眾多的新澤西州各級法院的法官曾經是Wilentz, Goldman & Spitzer的律師,其中有多人先后成為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包括在新澤西州歷史上任職時間最長的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來自Wilentz, Goldman & Spitzer的律師還常見出任其他一些要職,像新澤西州總檢察長,新澤西州律師協會主席等。

在我寫這本書時,Wilentz, Goldman & Spitzer大約擁有160個律師,里沙·克萊納(Risa A. Kleiner)女士是其中的一位,我對手在2005年7月份雇她為本案被告方律師,當時普通律師的價格約120到150美元一小時,而她收每小時350美元。這還是2005年的價碼,克萊納女士在2007年提交給法庭的一份文件里,聲稱她代理此案的價格為每小時375美元,我沒有去細考是何時起漲到這個價。

除非有數百萬美元以上的家財,否則雇用律師進行一場劇烈對抗的離婚大戰絕對是得不償失的蠢事。克萊納女士總共替她代理了三個動議,一場四天的審判,另外寫了很多信,她付出的代價是7萬多美元。加上化費在她的前一位律師,我短期雇用的謝克特先生,1999年案子雙方的律師,1999年臨時禁止令事件的律師,不計法院方面的收費,雙方光在律師身上的總花費就超過10萬美元。如果這10萬美元化在孩子的成長,花在孩子的教育上,孩子能受益終生。如果我也雇用一個好斗的高價律師,則必定歹戲拖棚,律師費還可以數倍于10萬美元。當然就本案來說,如果雙方都雇用好斗的高價律師,實際結果將是把雙方財產全部耗完為止,因為律師一邊在代客戶打官司,一邊在計算客戶口袋里的錢還剩多少。在本案進入上訴程序后,她沒有要克萊納女士代理,因為她沒有錢付律師費了。實際上,克萊納女士沒有代理她的上訴案,是對她做的一件大好事,因為她在上訴案中如雇用律師,則是化冤枉錢。后來的發展表明,我的上訴案實際上是我單槍匹馬與類同伐異的豪豬規則對壘,是一場力量懸殊的較量,我是注定要失敗的,她根本不需要律師的幫助。她參與進來也完全是個多余的人,對于進程和結果都毫無影響。她在上訴案中的答辯狀寫得雜亂無序,而最奇的是,她用來作為法律依據的,居然全是克萊納女士說的話或被上訴的審判庭法官說的話,我是硬著頭皮把她的答辯狀看了一遍。從上訴庭的判決意見書里可以看得出,上訴庭法官非常仔細地閱讀過我的上訴狀,但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上訴庭法官曾看過一遍她的答辯狀。后來她自己也明白這一點了,在我向上訴庭提出重新考慮動議時,在我向州最高法院提交上訴申請時,她都沒有寫答辯,只是把以前寫的答辯狀原封不動地再寄一次。

多年來我多次向她提議,不能生活在一起,就理性的分手。每一次同她協議了一件事,她總是今天同意了,明天就推翻,以致我得出結論,同她談判純粹是浪費時間。這也是我在雇用謝克特先生時再三關照他不要去談,不要浪費我的律師費的原因。盡管如此,在最后審判前夕我還是兩次向她提議,談判解決,避免審判。她非但聽不進,還嘲笑我害怕即將到來的審判。可在審判后期,她卻在法庭上未經允許,突然氣急敗壞地高聲向法官訴苦,說一天的審判她就要付律師費八、九千美元。

審判結果,在財產方面,她確實獲得完勝。克萊納女士用不正當的行為在庭審后向法官提交包含財產分配方案的《判決意見書》,法官則對這個財產分配方案照單全收。但她付了律師費后實際得到的卻遠遠低于我在庭審前私下提議的。在孩子方面,我雖然很希望成為主要監護人,我還是向她提議了一星期她4天我3天的庭外解決方案;最后法官的判決是聯合監護權,她5天我2天,孩子的學校假日兩人各半。雖然她得到的比我私下的提議多了一天,但是不同于協商解決是平和的解決,而判決則是傷害性的結案。法官對這個案子胡審蠻判的結果是,孩子身在曹營心在漢,經常倒計時地算還有多長時間到18歲。

很多人在考慮離婚時,常會產生一個問題,是聘請律師還是自行協商解決?這問題實際上并不是一個關鍵所在,關鍵之處在于,無論是否雇用律師,都應當盡可能理性地協商解決一切相關問題,這對于當事各方都有好處。而雇用律師則要小心,一些律師唯利是圖,唯恐天下不亂,須防備被他們惡意引導。在一場惡性離婚大戰之后,除了律師外,不會有贏家。惡性的離婚過程,當事人和孩子在精神方面的付出更是無法計量,是永久性的傷害,而其中受傷害最深的是孩子。

2. 特色律師

克萊納女士是位很有特色的律師,這種特色在我同她的第一次接觸,她的第一個電話,她對我講的第一句話里就感受到了。她在那個電話里一開口就對我說,法官命令我明天出庭。第二天我到庭后,法官看到我略顯驚訝。后來我才知道,這一天我根本不需要出庭,法官安排的節目是簽署克萊納女士要求的“命令前來法庭說明理由”,即命令我到庭說明理由,但不是當天就來法庭說明理由,除非特別緊急狀況,法律也不容許這么處理。而克萊納女士則打算一旦法官簽署了命令,就要我在毫無準備狀態下立刻上庭說明理由。顯然,法官并沒有這個意思,那天克萊納女士是假冒法官的話把我騙來法庭。

克萊納女士在辯論時,最擅長先引用我的話,但是故意引錯、引反;或者編造一個明顯愚蠢的論據,說成是我的;或者說我承認了什么事實,但卻是我提都沒提到過的事;或者無中生有地說我向法庭提出一個要求,這個要求當然是被描繪成無理不堪;諸如此類。隨后她同這些“事實”和我的“理論”辯論,大加鞭伐。不過,克萊納女士最后必定會非常大度地表示:這是因為我不是一個律師,可以理解會犯這樣的錯誤。言下之意,法官只要根據她所述“事實”作決定,不必追究我的“過錯”了。

這些事情不勝枚舉。但是如果把我同克萊納女士直接交手的事列舉出來,未免有失克萊納女士大律師的身份,而我則難逃攀附炒作自己之嫌。所以,凡本章具體陳述的事例,用以反映克萊納女士之律師特色,都是克萊納女士和法官為主角,我則處于邊緣化位置的事件。這么處理又附帶來另外一個好處,就是讀者馬上會認定我不可能演繹出這些事例來。在美國生活過的人都知道,這些事如果沒有確鑿的法庭記錄在案,他膽敢把前后三位審判庭法官牽涉進來,那他一定是太想吃牢飯了。

3. 關系顛倒的缺席審判判決書

在第三章里曾說到那場缺席審判就像是在開無軌電車,應緊急動議而召開的2005年11月4日聽證會,就是為了理順缺席審判產生的這團亂麻。但是,11月4日的這場聽證會本身也變成了開無軌電車,只是這一次是順著克萊納女士的意志開。

克萊納女士在緊急動議的正式書面訴求中,要求撤銷缺席審判判決,撤銷被告被法庭定性的缺席方身份。11月4日的聽證會上,當審理法官表示要按照被告的要求同時撤銷被告的缺席方身份和缺席審判判決時,克萊納女士卻又要求只撤銷被告的缺席方身份,但保留缺席審判的判決。法官就請教了:

“讓我問你一個操作性問題。假如我只批準撤銷被告的缺席方身份,那么缺席審判結果怎么辦?”

克萊納女士硬扯了一通,法官顯然不以為然:

“撤銷被告的缺席方身份,而讓缺席審判的結果仍然成立,我認為這非常困難。”

然而,隨后的判決卻完全按照克萊納女士的要求,撤銷被告的缺席方身份,保留缺席審判的判決。真不懂到底誰是法官。

以前已經介紹過,這種缺席審判是對過錯方懲罰性的審判,是一種名義上的“缺席”審判,因此這種審判的結果總是有利于提出缺席審判的申請方。對于缺席方來說,如果覺得判決不公,通常的做法是提出動議,列出理由和事實,要求法庭撤銷缺席審判判決。因此,當法庭準備撤銷缺席審判判決時,缺席方反而要求保留判決是很不正常的舉動,就像后來我作為缺席審判的申請者提出動議,要求撤銷缺席審判判決一樣稀奇罕見。

而極為詭異的是,克萊納女士所謂保留缺席審判判決,是計劃讓法庭簽署經她篡改后的關系顛倒的缺席審判判決書,作為缺席審判的判決予以保留。

在開始時,克萊納女士要求同時撤銷缺席審判判決和被告的缺席方身份,這是正常的舉動。而在11月4日的聽證會進行當中,她發現可以牽領法官按照她的方向開無軌電車,她就改變主意了,改成只要求撤銷被告的缺席方身份,但保留缺席審判的判決。隨后的發展完全按照克萊納女士的計劃,法官只撤銷了被告的缺席方身份,另外簽署了克萊納女士起草的缺席審判判決書,以此作為缺席審判的結果予以保留。這份判決書把2005年5月20日缺席審判會上法官作的口頭宣判改得面目全非,這些前面章節已敘述了。

在這起關系顛倒的缺席審判判決書事件中,法官的畫龍點睛之作是簽署克萊納女士提供的判決書。上一章介紹過,判決書的臺頭要顯示判決書的作者。細心的讀者或許會有疑惑,如果缺席審判判決書的作者是缺席的一方,豈不太荒謬。不過這倒是無需擔心,法官自有我等平民莫測高深的妙法在:法官在判決書上注明起草者的地方,把克萊納女士的名字改成了審判庭自身,輕輕易易就解決了。

這一招比之在我和謝克特先生關于律師費爭議案件中,審判庭神來一筆,在判決書里罔顧事實地加上一句“沒有收到反對意見”,把我提出的反對意見化為烏有,還更見利索干脆得多,也省卻了5天規則的麻煩。

缺席審判的審理法官是我離婚案的第一任法官,2005年11月4日聽證會的審理法官是第二任法官,最后進行終了性審判的審理法官則是第三任法官。克萊納女士在后二任法官面前,都宣稱第一任法官在缺席審判時不提及孩子監護問題,就是有意把當時存在的孩子臨時監護條款永久化。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這種孩子監護處理程序是違法的,但第二任法官在11月4日的聽證會則完全照克萊納女士這種說法辦。第三任法官起初也裁定孩子監護問題已最終解決,不愿開放這個議題,后在我一再堅持下,才有條件地同意把孩子監護問題視為尚未解決的爭議。第三任法官在2006年10月25日作這樣的定調:“如果有證據表明情況發生了變化,則孩子監護和探視問題可在審判時予以討論,允許原告在審判時(定于12月13日)向法庭辯論他在這問題上的立場和理由。”

這個“如果有證據表明情況發生了變化”的話大有玄機,這是法官按照克萊納女士的要求放入的。而放進這個條件,說明法官還是認為孩子監護問題已解決。

這里需要講解一下美國法院在處理孩子監護爭議時的運作概況。

美國法律規定,如果離婚當事雙方不能自愿達成協議,則無論是決定臨時孩子監護令還是最終監護令,法院在處理時都要舉行聽證會。臨時監護令的聽證會比較簡短,但最終監護令的聽證會就是正規的審判,要讓當事人充分表達。法律條文上關于如何決定孩子監護問題,實際上只有一條乏乏的原則,即孩子的最大利益。因此法官在孩子監護判決意見書里總是會用這樣的套話:“在孩子的最大利益下作如下的判決”。雖然孩子撫養費問題和孩子監護問題常成對地提出,但前者從屬于后者,孩子監護判決出來后,孩子撫養費只是一個根據雙方收入,按照一個計算公式來計算的問題,所以孩子撫養費的判決對法院來說從來都不是一個難題。

稱為最終孩子監護令(Final Custody Order),是相對于臨時監護令而言,不很妥確,我想可能是因為找不到更切當用詞的緣故,因為孩子監護問題是個動態的問題,任何監護令,都是可以要求改變的,當然改變的要求也要根據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則提出。因此一直到孩子滿18歲不需要監護時,沒有一個孩子監護令可以真正聲稱是“最終”的而不容挑戰。

為了防止在孩子監護問題上,不斷發生訴訟,判例法規定在法院作出最終監護令后,提出要求改變監護令的一方必須向法院證明,自從法院作出這個最終監護令后,情況發生了顯著變化,使得這個監護令已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則。這個“情況發生了顯著變化”也是一條乏乏的原則,所以審理法官在決定孩子監護問題時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克萊納女士要求審判中在辯論孩子監護問題時,需要滿足“有證據表明情況發生了變化”這個限制性的條件,這是要讓審判庭變相地表示現存監護令已是“最終”了的意義。但是這件殺手锏后來沒能祭出。審判開始后,我首先強調這是本案立案三年來,經過無數次努力,才得來的第一次孩子監護問題聽證。接著我分8個方面,引用了20雙成對的具體事實,全面闡述我在孩子監護問題上相對于被告的優勢,強調如法庭判我為孩子的主要監護人,將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則,克萊納女士窮于應付招架,根本沒機會封殺我。

由于第一任法官的法律助理,法庭處理缺席審判事宜負責人保希可里克先生,都曾指示我把我所主張的孩子監護和孩子撫養費方案,寫進書面判決書草案里,所以克萊納女士宣稱的,法官在缺席審判時不提孩子監護問題是有意把當時的孩子臨時監護方案永久化,未必是事實。這位法官在主持了那次缺席審判之后沒多久就調任了,不過仍然在同一個郡高等法院里,只是去刑事庭做法官了。以后他任由別人解釋他在缺席審判時沒有按照法定議程審理孩子監護問題的各種可能原因,從來沒有出面承認這是一個錯誤,也從沒有說明何故當時沒有審理孩子監護問題。所以究竟法官是有意地還是無意地忽視了審理孩子監護問題,是什么原因,只有這位法官本人清楚。然而無論是出于何種原因,對立案以來一直有爭議的孩子監護問題,法院幾年來雖然經我一再要求下還是不理不睬,不舉行聽證會,是顯然違反法律的。繼任法官和上訴庭法官在看到這個顯而易見的錯誤時,理應糾正,責無旁貸。然而,2005年11月4日的聽證會不僅不糾正這個錯誤,反而制造新的錯誤來為舊錯誤護航;而上訴庭則裝作沒看見這些事實,不負起監督下級法院的法定責任。

在當事人反對下,把臨時孩子監護令不經過聽證強行轉化為最終監護令是法律不允許的,11月4日聽證會的法官深諳豪豬規則的可做不可說之道,她不直言不經過法庭辯論就把臨時監護命令轉化為最終命令,但頒布的法庭命令里則盡顯最終命令之意。法官在2005年11月4日反溯性地簽署2005年5月20日的缺席審判判決書,把原來是臨時孩子監護和撫養費的條款放進了這個判決書。同一天,法官還另外發布一個法庭命令,其中規定財產分配是這個案子唯一遺留的尚未解決的問題。說財產分配是唯一遺留的未解決問題,等于是在說孩子最終監護問題法院已經解決了。在克萊納女士引導下,審判庭的這些命令把前任法官在缺席審判時沒提及的問題加了進去,卻把已審判過,并作了原則性判決的財產分配問題說成是唯一遺留的未解決問題。尤其可議的是,既然法庭同一天還發布了另一個命令,則在反溯性地簽署5月20日的缺席審判判決書時,為什么不忠實于原審,不列入孩子監護和撫養費的問題,而把這兩個問題的臨時解決方案,放到同一日發布的另一個法庭命令里?

在11月4日聽證會結束時,法官建議我用動議的方式來要求改變孩子監護的安排。

這也是一個佐證,表明法官已將臨時孩子監護令轉為最終令。法律規定如果孩子監護爭議還沒作最后裁決,法官就必須處理,而且是最高優先級的待處理問題,不能等當事人提出后再理會。我在離婚起訴書中,在缺席審判申請書中,都清楚地要求法院解決孩子監護爭議。11月4日的緊急動議聽證會本身也是由于孩子監護爭議引起的,但是法官在該動議聽證會上不聽證孩子監護問題,卻在聽證會結束時建議我會后再用動議提出類似的要求。這聽起來似乎怪怪的不合邏輯,道理實際上很簡單。審判庭準備在聽證會后頒布一個“現在作為過去”的缺席審判判決,把被告所要求的孩子監護條款放進去。在這之后如果我提出修改孩子監護的動議,就變成是一個宣判后的動議,即承認了這個新的反溯性簽署的缺席審判判決中孩子監護的條款是最后判決,然后法院對我的動議就可以用沒有滿足“情況發生了顯著變化”的原則予以駁回。

所以,我沒有提出審判庭法官所建議的動議,而是選擇上訴。盡管審判庭除了沒有直言外,已經多方面清楚地表明已作出了孩子監護最終判決,但是上訴庭卻硬是以過渡性判決為由拒絕我對這一問題的上訴。

4. 法官在看鼻子

克萊納女士在第一次同我見面時,即在法官簽署“命令前來法庭說明理由”的緊急動議時,就打算要求法官讓我立刻在法庭說明理由。后來我知道這種風格是克萊納女士的律師特色之一。

前已介紹過,離婚案在進入審判前,法庭要求當事人參加一次法庭組織的調解。調解活動分兩種,一種是孩子監護問題調解,還有一種是財產分配問題調解。這兩種調解,在克萊納女士成為被告的律師前,本案的當事人都已參加過,但都失敗了。克萊納女士擔任被告的律師后,法庭要求本案當事人再參加一次財產分配的調解。

在調解前,法院會寄一些問卷和表格給當事人,規定至少在調解會5天之前,要將填寫了的問卷、表格和最近的稅表及其他一些指定的文件寄給法院和案件的對方,并警告如不照辦可能會受處罰。雖然我知道不可能談成功,可還是循規蹈矩地按時把材料寄給法院和克萊納女士。但我從沒見克萊納女士寄來任何相應的材料。

擔任調解工作的人士是法院指定的一批律師,每兩人為一組進行作業。我準時來到法院,過了一會看到克萊納女士也到了。她本來就是在法院指定擔任調解工作的律師名單之中,因此同作調解的律師很熟,當然這一天她的身份只是被告的律師。擔任我這個案子調解的是一男一女兩位律師。只見克萊納女士把那位女律師拉到一邊,咬了一陣耳朵。之后,那位女律師回來宣布開始。大家才坐下,克萊納女士給每人發了一份材料,我一看標題是《被告律師的聲明》,但是卻不見任何法院在調解前規定填寫的材料。接著,擔任調解的那位女律師讓克萊納女士講話,她講了一通被告的立場。她講完后,我想應該輪到我了,但那位調解女律師一句話也不讓我講,馬上宣布,根據法律我們建議本案財產分配應該這樣,她接著就照著克萊納女士的《被告律師的聲明》的某一部分讀起來。等她讀畢,我問,“你說根據法律,請告訴我根據哪條法律,如果是判例法,你能不能告訴我這個判例的名字?”這位調解律師漲紅臉,半晌才回答,“這個法律我以后可以告訴你。現在宣布,調解結束。”實際上,我不在乎她說的法律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建議只是建議而已,如果當事人不接受,就沒有一點約束作用。我當然不會接受如此蠻橫方式提出的建議。

解決本件離婚案遺留問題的庭審在2006年12月13日開始。克萊納女士故伎重演,等大家坐定后,她給法官和我發一份材料。我一看標題是《審前備忘錄》,有14頁厚,形式和內容是聲明和判決意見書的混合體。我立即表示反對。我說,法庭在庭審前從未要求過這個文件,雖然名為《審前備忘錄》,但實際上到庭審時才拿出來,連給我讀一遍的時間都沒有,對我不公平,法庭不應該接受。

按照美國的法律,除非法庭特別允許,庭審期間當事者本人不得向法庭提交書面聲明。當事人如要在庭審期間發表聲明,必須以口頭形式進行,接受對方的盤問,然后這種聲明或陳述就作為證詞在法庭存案。克萊納女士耍了個花招,不用被告的名義,而是以她自己來署名這份《審前備忘錄》,但是在備忘錄的一開始又開明宗義地表示,是代表被告寫和提交這份文件。對于克萊納女士當庭提交這樣一份違反庭審規則,而我又明確表示反對的文件,法官示意他的秘書收下,卻對我的反對之聲不置一詞。

克萊納女士的這一招很厲害。她先前對法官說過她認為庭審有一天時間就夠了,選在這么一個時間點拿出這份她精心準備的,無判決意見書之名卻有其實的材料,就是要讓我措手不及,使我在庭審期間沒時間看,沒機會回擊反駁。用意是用這篇充滿了捏造的事實,但我沒機會反駁的材料影響法官,讓法官庭審結束后參照這個材料寫判決。

但是,克萊納女士沒料到庭審的進程不像她所預料的。這一天的庭審,她完全處于被動挨打,快到法院下班時間了,還有很多問題不斷涌出,她也不能讓審判就這樣結束,有失她的顏面。于是,當法官在這天結束前宣布了一個改天再審的日期,大家都同意庭審將在那天繼續進行。

在后繼的庭審中,當我盤問被告有關財產問題時,我向法官要求,讓被告讀《審前備忘錄》第7頁的最后一段。我說,這一段很短,只有4行字4句話,對這4句話我有幾個問題問被告。克萊納女士立刻反對,她說這是她寫的,不能問被告問題。我對法官說,克萊納女士是代表被告寫的,這份文件是在庭審期間提交給法庭的,不給我有時間在我作庭審陳述前看一遍,以至于我從沒機會回應,因此我有權利問被告這上面的有關問題,如果克萊納女士不讓被告讀,我要求法庭讓我自己來讀。

法官大約覺得很難一方面接受被告方單方面繳的這份文件,另一方面卻不讓原告詢問,于是有意放行。說時遲,那時快,我直覺得耳邊一陣風響,忙回頭看時,只見克萊納女士滿臉通紅,氣鼓鼓地倚門而立,這身體的語言明白無疑地表示,一旦我開始讀,她就離開這間法庭。

我又趕忙抽回身,仰望高高在上的榮耀的閣下,發現法官正在看自己的鼻子。

“法官在看自己的鼻子?你不要記錯了!”我雖然印象深刻,但寫到這里時,還是禁不住對自己這樣嘀咕。

我不敢大意,忙查找了一陣。好在法官用自己的話證明我沒搞錯, 顯然法官當時是在看鼻子,所以雖然坐得高高在上,但還是沒有看到克萊納女士倚門而立的情形。法官在評論這件事時說:“原告或者是被灌入了錯誤的信息,或者是錯誤描述發生的事,在當事人作證期間,被告律師從沒有威脅要離開法庭。”

自從我在法庭第二次昏倒后,每次出庭我都啟用法院的翻譯服務,這天是位年輕的女翻譯。當這位女翻譯聽到我說下面的話時,頓時花容失色:

“如果我有同樣的行為,榮耀的閣下早就下令法警把我銬上逮捕了。我要求榮耀的閣下責令被告律師立刻返回她的座位,并控她藐視法庭罪。”

我忙對她說,這是我的話,你只管照實翻譯,沒你的事。盡管我再三的勸說和要求,但她就是一個字也說不出口。

這時的情景煞是有趣:克萊納女士滿臉怒氣地倚門而站;被告僵在座位上;法官只顧低頭看自己的鼻子;女翻譯嚇得不能翻譯;而我因為使用了法院的翻譯服務,被規定出庭時不準說英語,見女翻譯不肯替我翻這句話,只剩下嘆氣的份。

“咳,咳咳,”榮耀的閣下清了清喉嚨,終于打破了這古怪的沉寂,看著鼻子對我說,“你可以把你要問的問題寫在結束陳詞(Closing Statement)里。”

法官話畢,克萊納女士悄無聲息地回到她的座位。

我在庭審時提問題是為了得到被告的回答,即被告的證詞。把問題寫到結束陳詞里,就只有問題而沒有回答,還有什么意義?對于克萊納女士的《審前備忘錄》,我想詢問的還遠不止這一小段里的內容,但由于克萊納女士離座沖向門口這一混亂事件,我連一個問題也沒能問。

克萊納女士的《審前備忘錄》,充滿了對我的攻擊、謊言和捏造的事實,而且特意設計了提交的時間點,使我只有挨打,沒有還手的機會。克萊納女士的邏輯是,她是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審前備忘錄》,當我要詢問被告《審前備忘錄》時,她又說這是她寫的,不能向被告問其中的問題;但克萊納女士在本案的身份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證人,我是沒法向她提問的。在情急之中,她還向法官信口胡說我也提交了《審前備忘錄》。這是根本沒有的事。即便我提交了,我不會,也沒有任何理由阻止對手提問題。

要是其中沒有鬼,她何必怕我提問。

5. 電傳事件

審判的程序一般可以分為三個部分:開場部分,作證部分,和結束部分。

開場部分,是原告,被告各自發表開庭陳詞(Opening Statement),簡單地從自己這一方的立場觀點來陳述案情。

作證(Testimony)部分,是審判的主體部分。作證的主要形式就是盤問證人。盤問分為直接盤問(Direct Examination)和交叉盤問(Cross Examination)。準備呈堂的證據,一般也是在這一階段引入和遞交法庭。

直接盤問,是盤問自己一方招來的證人;交叉盤問是在直接盤問結束之后,由對方盤問己方招來的證人。

以本案為例。克萊納女士向被告提問時,被告的身份是證人,被告對克萊納女士問題的回答,就是被告(證人)對直接盤問的證詞。克萊納女士問被告之后是我問被告問題,這時被告對我的問題的回答,就是被告(證人)對交叉盤問的證詞。因為本案的原告沒有律師,原告的直接盤問部分,就是原告作自我陳述,也就是我作自我陳述。

在直接盤問時,禁止使用誘導性問題(leading question)。所謂誘導性問題,是指問題中包含著暗示性答案。比如,“你5月20日晚上8點是不是在家里?”,就是一個誘導性問題,因為有“在不在家”這個暗示性答案。同樣的問題如果用非誘導性方式提出,應該是:“5月20日晚上8點你在哪里?”

很多誘導性問題要求的回答為“是”或“不是”。如果你發現對方律師在直接盤問證人時問出誘導性問題,你可以馬上舉手,并高聲向法官說“反對”,這時證人就要停止回答,等待法官的裁示。如果法官同意這個問題,證人就作回答;如果法官認為這個問題不妥,律師須改用非誘導形式提問,或放棄該問題。但是,對證人的交叉盤問,不禁止使用誘導性問題。實際上,大部分交叉盤問的問題都是以“‘是’還是‘不是’”這種誘導性問題的方式提出。

在直接盤問和交叉盤問后,可以有再直接盤問(Re-Direct Examination)和再交叉盤問(Re-Cross Examination)。第二輪的盤問必須是盤問第一輪已經提出過的事件,提問不能超出這個范圍。如此,理論上還可以進行第三輪、第四輪,等等。

庭審的結束部分一般是雙方各自作結束陳詞(Closing Statement)。結束陳詞主要是從己方立場對作證階段的論點和證據等歸納。結束陳詞只能涉及庭審期間曾提出過的事件,問題,和證據,不能在結束陳詞里提出新的問題,新的爭論,或新的證據。結束陳詞一般是口頭的,少數采用書面形式。

本案的審判期間,法官要求當事雙方各自提交一份書面《結束陳詞》。在最后一天庭審結束時,法官建議20天內交書面《結束陳詞》。20天的期限已遠超法律對此的一般規定,不過克萊納女士還是還價30天,法官同意了。

具體說,2007年3月30日是本案雙方向法院提交書面《結束陳詞》的截止期,逾期法院應當拒收。

法院規則中有一條,凡是郵寄法庭所要求的文件,必須在收件截止期三天前寄出。

在美國打官司,如果對手不是被法院定性為缺席方,凡是給法院的材料都要同時給對手一份副本。有話道,我被你騙一次,我罵你;我被你騙二次,我罵我自己。我同克萊納女士交道打多了,自然而然從經驗里學會了一些防范之道。我預計克萊納女士在最后關頭還會玩花樣,所以決定這次不通過郵局寄我的《結束陳詞》,而是最后一刻親往遞送。

法院和克萊納女士工作的律師事務所離我住處都是約40分鐘的車程,但不是同一方向。3月30日下午,我先去法院送交了書面《結束陳詞》,然后回到住處稍事休息。約4點來鐘,正準備去克萊納女士處送副本,一個電話進來,是克萊納女士的秘書。她問我有沒有電傳機。我說有。我又說我的電話和電傳是同一個電話號碼,如你發電傳,我的電話機會自動切換到接收電傳狀態。我的回答似乎使她感到有些意外,以致停頓了片刻。接著她說克萊納女士要電傳我一份文件。我問是不是《結束陳詞》。她說不是,10分鐘內就發出,收到就知道了。可我等到天黑,也沒見電傳進來。

我不知克萊納女士葫蘆里賣的什么藥,只能不變應萬變地等著。到4月2日,我收到克萊納女士的信,里面是一份她3月30日發給法官的電傳復印件,在那份電傳里她要求把3月30日的截止期展延到4月4日。

我馬上給法官電傳和郵寄一封表示反對和抗議的信,并同時把副本電傳和寄給克萊納女士。我說克萊納女士毫無道理地一直到法庭規定的截止日才要求延期,實質上不是在要求法庭批準延期,而是在通知法庭延期,是對法官的極不尊重。更荒唐的,她居然截止日之后3天才通知對手她要延期。我指出,克萊納女士這樣做的根本目的是,她算計在她提出這個延期要求時我已寄出了我的《結束陳詞》,如此她可以看了我的總結性陳述后,有針對性地修改她的,以獲取不當優勢。我表示,克萊納女士是350美元一小時的律師,為什么不能正大光明地同我交手,怎么總是依賴這類下三濫的把戲企圖占便宜。鑒于此,我對法官說,沒有收到被告的結束陳詞前,不會給克萊納女士我的《結束陳詞》的復印件;我的《結束陳詞》正本已經按時呈交了法庭,不可能再修改,所以這樣處理于被告方無任何損失。

克萊納女士看了我給法官的信后,迅速回應。她寫信給法官說她在3月30日電傳給法官的那封信,同一天也電傳給了我,并向法官提交一份她的秘書在宣誓下的書面證詞(Certification)作為證據,以駁斥我指她截止日之后3天才通知我延期的事。秘書在該書面證詞中聲明,她在3月30日把克萊納女士寫給法官的信用電傳發送到我家里。

這下給我逮住狐貍尾巴了。克萊納女士工作的律師事務所與我的住處雖然相距不是很遠,卻分處在兩個電話交換區,因此這兩個地區的電話往來屬于長途電話,每一次通話,對方電話號碼,通話日期、時間及長度在電話賬單上均有詳細記錄。克萊納女士工作的律師事務所是全美聞名的大型事務所,絕對不可能像我家里的電話電傳機合用同一根電話線。而且大型律師事務所通訊設備一流,即使電傳發送失敗,電傳設備上也能查到記錄。

偽證的法律定義是證人在宣誓下作不實證詞。于是,我再給法官寫信。我宣稱克萊納女士涉嫌伙同她的秘書作偽證欺騙法庭。我要求克萊納女士向法院提供她事務所用于電傳的電話賬單上3月30日的記錄,或者事務所電傳設備3月30日的收發記錄。如果記錄顯示她那天向我家的電話號碼發電傳,即使是試圖發電傳但沒有發送成功,我就對本案放棄一切權利,無論克萊納女士對本案有什么要求,我都同意。我強調,我要求的是克萊納女士舉手之勞能辦到的事,而她可取得的交換利益則是巨大的,因此很顯然,如果她拒絕提供這些記錄,就是承認伙同秘書向法院作偽證,承認3月30日沒有電傳給我那封信。

美國法庭對事實的認定,是通過爭議雙方對抗性的交鋒。如果對一項指控不作回應,即認為是在承認此項指控。克萊納女士沒有應戰,一聲不吱,等于是承認作了偽證,而法官則對此事件也是一聲不吱。

我至今仍保留著那份有克萊納女士秘書簽名的宣誓下的書面證詞。

6. 醫生可以為死去的病人開處方喂藥

在庭審期間,法官若干次要求本案當事雙方提交書面的《結束陳詞》(Closing Statement),取代口頭的結束陳詞。在庭審最后一天結束時,法官特別強調,“現在庭審結束,只差書面《結束陳詞》,原告被告在30天內,也就是在2007年3月30日之前,向法庭提交各自的書面《結束陳詞》。”

由于上一節所敘述的那個故事,克萊納女士把截止日推遲到2007年的4月4日。但是到這一天,她提交的不是法庭上大家一致同意的《結束陳詞》(Closing Statement),而是《事實發現和法律結論》(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

“事實發現和法律結論”是按照英文名直譯的名稱,更常見的是按照實際功能意譯成“判決法律意見書”,或簡稱為“判決意見書”,“意見書”等。以下采用“判決意見書”這一譯名。

克萊納女士在提交這份材料時給法官的信中說,“遵照法官閣下庭審后的要求,現附上被告的《判決意見書》。”但是,法官要求當事雙方提交的是《結束陳詞》,“判決意見書”這個詞在整個庭審期間甚至都沒出現過。況且法律明文規定《判決意見書》由審理法官準備和撰寫,不能像判決書可以由訴訟人代勞。于是,我被迫電傳和寄信并舉,向法官表達反對。

恐怕需要解釋一下為何本案向法官發信何其多,否則讀者會感到奇怪。本書已經介紹過,訴訟中如何提交文書都有規定。比如動議,動議的提出者向法庭送交第一份文書后,回應者向法庭送交回復文書,動議的提出者再就回復內容作一回復文書。正式文書往來到此為止,雙方等法庭作決定。法庭不鼓勵訴訟人向法官寫信,但也沒有明文禁止。就克萊納女士做被告代理人的這個案子來說,當雙方發完文書,等待法官就某一爭議作決定時,克萊納女士常在預計法官要作決定前夕突然給法官寫信,“解釋”原告最近發的文書中的觀點,自然是以她貫有的特色來“解釋”,目的是在最后時刻影響法官。我則針鋒相對,立刻給法官寫信反駁。如果時間緊迫,就采用電傳和寄信同時進行。法官一般不答復或隔開一段時期才復,這樣克萊納女士和我往來復去,常發個幾輪才歇手。形成了除正規文書在主渠道交鋒外,還有一個向法官發信的交火副渠道。當然,克萊納女士閱信和寫信的時間是要向她的客戶算賬的。

由于這次事關重要又形勢緊迫,我不得已電傳和郵寄并用向法官發了一封信。我提出了兩個要求。我說克萊納女士說她是應法官庭審后的要求而送交《判決意見書》,我要求法官澄清是否曾單獨指示克萊納女士提交《判決意見書》。我又提出,如果法官沒有單獨要求克萊納女士提交《判決意見書》,則因為法官在庭審期間和庭審結束時只要求雙方提交《結束陳詞》,我要求法官拒收克萊納女士的《判決意見書》。

雖然我請求法官澄清有無同克萊納女士單方面交流(ex parte communication),指示她提交《判決意見書》,不過憑我的直覺,很有可能是克萊納女士自作主張。但是,法官沒有答理我的這個請求,故克萊納女士的《判決意見書》到底是法官同克萊納女士單方面交流的結果,還是克萊納女士強加于法官的說法,仍然是個懸案。

不過對于我的第二個要求,法官復信表態了。在法官的信里,只字不提他在庭審期間和庭審結束時要求當事雙方提交的是什么,通篇找不到“結束陳詞”或“判決意見書”這兩個法庭術語。法官說: “(作判決時)我將考慮雙方的提交物(submission)。” 如此,兩個不同作用,不同目的,不同格式,不同歸類,應由不同身份者(一個應由訴訟人,另一個應由法官)撰寫的法律文件,被含含糊糊地統統稱為“提交物”。從此,法官把“結束陳詞”和“判決意見書”這兩個法律專業術語當成了皇帝的名字,不能直呼之。法官在將近兩個月后出爐的判決意見沒有標題,而是用寫給我和克萊納女士信的形式發布。整篇長達29頁的“判決意見信”里,還是找不到“結束陳詞”或“判決意見書”這兩個術語,若不得已提及我那份冠有《結束陳詞》文件名的“提交物”,法官就用“原告的總結”(summation)這樣的名稱來表達。相映成趣的是,同一位法官在庭審前曾裁決過本案的兩個動議,雖然相關的意見書篇幅很小,廖廖幾頁,每一次都還是用“判決意見書”這樣正規的標題。

本次審判共進行了4整天,法官的“判決意見信”置庭審期間大量的證詞、證據于不顧,極度依賴克萊納女士的《判決意見書》,很多段落只是用詞稍微調整,就直接搬了進來。

克萊納女士的《判決意見書》雖然是為法官撰寫,但她的風格特色照舊,最擅長于“筆誤”。而法官則以克萊納女士的《判決意見書》為藍本作判決,連“筆誤”也一起吃進。

舉二例以窺全貌。

克萊納女士在她的《判決意見書》中聲稱:“在原告起訴離婚前不久的2003年12月31日,他單獨擁有的TD Waterhouse 賬戶里有結余款82,159美元(D-12)。”這里的D-12,表示審判期間被告提交的編號為12的證據。D是英語“被告”一詞的第一個字母。“原告”一詞英語是以字母P開頭,因此,如看到P-33,即可知表示原告提交的編號為33的證據。法官在他的判決中照搬克萊納女士的這一段話,宣稱根據D-12,TD Waterhouse是我的個人賬戶,在起訴離婚前夕賬戶里有結余款82,159.00美元。如果法官在作判決前曾化二秒鐘看一眼呈堂證據D-12,他肯定會發現TD Waterhouse是原告和被告的聯合賬戶,2003年12月31日的結余款是53,381.97美元。

克萊納女士在《判決意見書》中聲稱,根據證據D-37和P-33,被告的年收入是64,000美元,原告的年收入是74,000美元。法官就照抄這兩個數字計算原告被告在孩子撫養費中的分攤份額。如果法官在作判決前曾化二秒鐘看一眼證據P-33,他肯定會問74,000美元這數字從哪來。

以上我是假定克萊納女士“筆誤”,她的這種“筆誤”我已經是見怪不怪了,對此毫無興趣。可悲的是法官的做法。法官應該是客觀的仲裁者,如果法官作仲裁時依賴于訴訟某一方未經允許提交的《判決意見書》,在宣稱依據某庭審呈堂證據作判決時,實際上連伸手可及的這件庭審呈堂的證據看都不看一眼,這樣的仲裁者,其客觀性公正性還能信任幾個百分點?

事情還沒完,有趣的在后面。

法官發布“判決意見信”后,我寫信給法官,指出法官引用證據D-12上的資料不對,要求法官看一下原始證據D-12,而不是只根據克萊納女士的《判決意見書》,法官根本不予理睬。克萊納女士也寫信給法官,要求法官糾正采用證據D-37和P-33時的錯誤,法官的反應就完全不一樣了。

難道克萊納女士的“筆誤”損到了自家頭上?原來法官在照抄克萊納女士的《判決意見書》時,居然鬼使神差真的發生了筆誤,把克萊納女士要栽給我的年收入數字栽到了被告頭上,而把原來應該是被告的數字放在我的名下,然后吩咐手下秘書或助理照這些數據計算原告和被告孩子撫養費份額。這樣的結果當然要令克萊納女士跳腳。

可是我反對克萊納女士信里的提議,把這兩個數字交換回來。原因很簡單,克萊納女士說依據證據P-33原告的年收入是74,000美元的說法,純屬胡說。被告的工資是年薪加福利,而福利部分是不出現在工資單上,如公司付醫療保險,員工的帶薪休假等。我的工資是時薪無福利,前二次計算孩子撫養費時,我都是把時薪折算成與被告可比的年薪,而法庭都予以同意。我這次只是遵循先例,請雇主寫了一封信,說明我的工資如折算成帶福利的年薪應是55,000美元。雇主的這封信就是我庭審時呈堂的證據P-33,上面明明寫著55,000美元,而不是克萊納女士宣稱的74,000美元。

我的立場是,在我將證據P-33呈堂時,我已經陳述了我與被告可比的年薪是55,000美元,克萊納女士沒有表示異議,法官也親口說不反對接受為我收入的證據,因此這是已經當庭結案了的問題。如果克萊納女士認為這個數字太低,應該在庭審時提出,現在庭審結束都四個多月了,對庭審證據重開辯論不合法。不過我愿意以符合程序的方式討論這個問題,為此建議克萊納女士提一個審后動議,重新評估我的工資和孩子撫養費問題。

克萊納女士不同意。于是雙方又是信件輪番轟炸。法官在2007年7月9日發話了,法官寫信要求雙方交給法院2006年的報稅表。

法官然后根據這項新的呈堂證據來作孩子撫養費的庭審判決。

審判是從2006年12月13日開始,斷斷續續進行了4整天,最后一天是2007年3月1日。2006年的報稅表,被告是2007年4月5日填報;我是在2007年4月9日填報。法官作庭審判決的所謂庭審證據,居然是在庭審期間還未出世的文件。

計算孩子撫養費,是根據孩子父母的經濟狀況以星期為單位,先按法院規定的方法算出撫養孩子的總費用,然后按照孩子住在兩處的時間長短用法院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計算結果一般是孩子住的時間少的一方要補貼住的時間多的一方孩子撫養費。但并不是孩子設有一個專用賬戶,孩子撫養費是用在孩子身上,還是用于它處,實際上無從確知。

在離婚訴訟初期,法官給她臨時孩子監護,給我自由探視。她堅持自由探視不包括孩子過夜,瞄準的就是孩子撫養費,因為她以為計算孩子撫養費時,孩子在哪里過夜,那一天孩子就算是和誰在一起。為了防止這個問題糾纏進來,因此我在要求法官解釋自由探視是否包括孩子過夜的動議中,還特別指出我不要求改變法院已定的臨時孩子撫養費。本來孩子撫養費在本案不是一個爭議的問題,雖然孩子撫養費是列入審判的問題之一,審判進行了4整天,而用在孩子撫養費的審判時間還不到3分鐘。

撫養費的多少從來不是我爭論的焦點,所以這次爭論一開始我就讓步,建議用審后動議解決。其實,即使沒有當事人提出動議,法官方面也能提出自己的動議來修正數字,法官有很多合乎程序的手段,可使爭議得到合乎法律規范的解決,但這位法官就是不采用。

本來應該是公正、公平、公義象征的法院,令我越來越覺得像是個欺軟怕硬,附強凌弱,弱肉強食的叢林世界。本案前后經歷的三位審判庭法官,在明知自己犯錯誤后,全都絕不向來自弱勢群體的訴訟者承認錯誤、糾正錯誤,但是面對來自強勢群體的律師則是另一副面孔。我在缺席審判一結束就報告法官沒有對議程上的孩子監護議題作審理之后的一連串遭遇,是先前的一個例子。而眼前又發生法官沒有看原始證據,直接抄自克萊納女士胡編亂造卻偽稱是呈堂證據上的數字作判決,事發之后不認錯,也沒有片言只字責問克萊納女士為什么胡編亂造。更可嘆的,前不久我還親眼目睹克萊納女士在庭審時為阻止法官同意我對她的《審前備忘錄》提問題,突然離座沖到門口向法官作離場示威,法官趕忙把頭埋下,假裝沒看到。事實上,這一次要不是法官抄寫數字抄反了,事后即便我抗議證據P-33上不是克萊納女士所說的數字,法官也一定會像對待我指出法官引用證據D-12有錯誤一樣,睬都不睬。我雖然弱勢,但我絕不屈服。我的不屈不饒使法官也忌三分,爾而作些許的讓步。沒有我不屈不饒地抗爭,決不會有孩子監護問題聽證,決不會有孩子聯合監護的判決結果。

雖然我不是把孩子撫養費判決看得很重,為了凸顯審判庭毫無章法,連最基本的程序都不遵循,我向上訴庭上訴時,把孩子撫養費問題也包括在內。在這個問題上,我的訴求重點是程序正義。我在上訴狀中指出,審判庭法官引用證據卻不看原始證據,發現引用錯了又不糾正。對審判時各方無異議接受了,并登錄在案的呈堂證據棄之不用,也不說明理由,反而在審判結束130天后要求當事人呈送新證據,并且所要求的證據還是審判期間在這個世界上尚不存在的文件。由于新證據是在庭審結束之后遞交,當事人被剝奪了對庭審證據有聽證說明的法定權利。因此,我認為法官聲稱根據審判證據作出的孩子撫養費判決,其所用證據違反證據法,該項判決應予推翻。

一般我在提出一個辯論論據時,都會查尋法律依據。但是對于這個論據,我想都沒想到需要去查詢法律條款或判例法。

“如果這樣得來的證據還能用在審判上,這不是像醫生可以給死了已4個多月的病人開處方喂藥么?如果審判期間還沒出世的文件可以稱為審判呈堂證據,這不是把審判當兒戲么?”我對自己說。

上訴庭的判決意見,使我感到像是同克萊納女士在辯論,有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不過上訴庭法官畢竟老到高明得多,不是把顯而易見的愚蠢論點直接按在我頭上,而是引導不明就里的讀者認為我有這樣一個愚蠢的論點。像對待我上訴狀中的其他部分一樣,上訴庭在這個問題上只字不提我的論據和事實,而是直接稱贊審判庭采用報稅表來決定孩子的撫養費,并一口氣舉了三個判例法和一條法律條款來證明審判庭法官使用報稅表的正確,使得只能讀到上訴庭判決意見的讀者認為我對這問題的上訴,只是因為法官采用了報稅表上的資料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只看上訴庭的判決意見書的讀者,是無論如何也想不到我在庭審期間已經當庭呈交了在審判期間可以得到的最近的,即2005年的報稅表。我反對的是法官違反法定規則,在庭審結束130天后還要求提交庭審時尚未出世的文件,作為庭審判決的證據。

沒有考證從哪一年開始,新澤西州把上訴庭的判決意見書分成出版和不出版兩類。在一個案子的攻防戰里,如果引用出版的判決意見書就是引用法律,即判例法;如果引用沒出版的判決意見書就是引用“有說服力的案例”。我想,至少在臺面上,司法當局不能說判決意見書分成出版的和不出版兩類,是因為法庭審理案件有雙重規則。所以如果你引用了“有說服力的案例”,至少在臺面上,審理法官不能不理睬(當然硬是不理睬自當別論)。

“審判采用的證據可以是審判期間還未問世的證據”,像這類才氣橫溢前所未有的審判庭的法律意見,有多起見于本案中。而審判庭的所有判決和案件處理方法,都得到上訴法院的稱贊和支持。雖然上訴法院沒有把這個案件的意見書放入出版一類,只能成為“有說服力的案例”,但是,上訴法院的裁決又得到了州最高法院的加持,所以我想如果有人引用本案,是很可以稱之為“很有說服力的案例”。

我希望有讀者引用本案這個“很有說服力的案例”。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heji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收藏

心情表態

今日頭條

點擊排行

  • 兩日熱點
  • 一周熱點
  • 一月熱點
  • 心情
  1. 反抗吧,我的人民,反抗吧
  2. 毛主席,為什么反不得?
  3. 為什么總有人把毛主席放在后四十年的對立面?
  4. 劉繼明|隨想錄(20)
  5. 吃飽了才會有道德嗎?
  6. 美化軍閥是嚴重錯誤,整改批判應一視同仁
  7. 孫錫良 | 圓圈里的天才
  8. 由“高考狀元”想到了毛主席教育革命
  9. 從‘10塊’到‘400塊’:新農合背后的沉重與希望——請對農民好一點
  10. 子午:請珍惜我們的社會主義傳統
  1. 孔慶東|做毛主席的好戰士,敢于戰斗,善于戰斗——紀念毛主席誕辰131年韶山講話
  2. “深水區”背后的階級較量,撕裂利益集團!
  3. 大蕭條的時代特征:歷史在重演
  4.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
  5. 瘋狂從老百姓口袋里掏錢,發現的時候已經怨聲載道了!
  6. 到底誰“封建”?
  7. 兩個草包經濟學家:向松祚、許小年
  8. 該來的還是來了,潤美殖人被遣返,資產被沒收,美吹群秒變美帝批判大會
  9. 掩耳盜鈴及其他
  10. 小崗村分田單干“合同書”之謎及其它
  1. 北京景山紅歌會隆重紀念毛主席逝世48周年
  2. 元龍:不換思想就換人?貪官頻出亂乾坤!
  3. 遼寧王忠新:必須直面“先富論”的“十大痛點”
  4. 劉教授的問題在哪
  5. 季羨林到底是什么樣的人
  6. 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認為“顛倒歷史”的“右傾翻案風”,是否存在?
  7. 歷數阿薩德罪狀,觸目驚心!
  8. 陳中華:如果全面私有化,就沒革命的必要
  9. 我們還等什么?
  10. 只有李先念有理由有資格這樣發問!
  1. 車間主任焦裕祿
  2. 地圖未開疆,后院先失火
  3. 孔慶東|做毛主席的好戰士,敢于戰斗,善于戰斗——紀念毛主席誕辰131年韶山講話
  4. 孔慶東|做毛主席的好戰士,敢于戰斗,善于戰斗——紀念毛主席誕辰131年韶山講話
  5. 重慶龍門浩寒風中的農民工:他們活該被剝削受凍、小心翼翼不好意思嗎?
  6.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