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陣政府以鎮壓迎接《內安法令》50周年
安那琪
2010年8月1日,是《內安法令》(Internal Security Act,ISA)頒布50周年。馬來西亞民間黨團組織燭光集會以紀念這個重要的日子,而馬來西亞政府則以鎮壓集會去迎接《內安法令》50歲。
盡管今年的《內安法令》沒有如去年般在首都吉隆坡舉行的聲勢浩大反對內安法令大集會,由民間團體和政黨組成的“廢除內安法令運動”(Gerakan Mansuhkan ISA,GMI)號召于2010年8月1日在國內多個城市舉行燭光晚會,包括了雪蘭莪州八打靈再也、檳城州喬治市、霹靂州怡保、吉蘭丹州哥打巴魯、砂拉越州古晉等地。
思想仍然被框在殖民統治時代的馬來西亞皇家警察,采取的高壓的手段阻擾反對內安法令燭光集會的進行。警方在雪蘭莪州逮捕了30名參加反對內安法令集會人士,檳城州有4人被捕,而吉蘭丹州則有2人在集會后被捕。所有被捕人士在警局錄完口供后于8月2日凌晨獲釋。
雪蘭莪州八打靈再也的反對內安法令燭光會原本定在八打靈再也市議會草場,但是遭到警方強硬鎮壓,盡管集會者退守進附近的商場,警方仍然進入商場進行逮捕。隨后,當群眾前往警局外聲援被扣留者時,警方還召來水炮車,驅散聚集在八打靈再也警區總部的人群。在雪州被捕人士包括廢除內安法令運動主席依布拉欣(Syed Ibrahim Syed Noh)、社會主義黨秘書長阿魯哲文(S. Arutchelvan)、社會主義黨財政西華拉占(A. Sivarajan)、人民之聲協調員娜莉妮(E.Nalini)、被壓迫人民大聯盟(JERIT)協調員柯姬拉(Kohila)、林連玉基金高級執行員黃業華、社會主義黨青年團代表巴娃妮(K.Bawani)等人。
在檳城,廢除內安法令運動原本計劃在舊關仔角的言論廣場舉行燭光集會,但是遭到警方阻止。一批為數十多人自稱“支持內安法令”的流氓,混入集會人群進行種族主義挑釁,警方在集會仍未正式開始前就逮捕了3名參與反對內安法令集會的人士,那就是社會主義黨巴央巴魯支部主席克里斯.凱拉、律師達山星及筆者本人。隨后檳城人民之聲協調員王澤欽在現場接受記者訪問時也遭逮捕。
在哥打巴魯,警方在燭光會結束后,扣留了兩名號召集會的負責人—再迪.慕沙(Zaidi Musa)和哈米迪.慕沙(Hamidi Musa)。
在怡保,集會者成功以“聲東擊西”的方式引開警方注意,舉行了為時約15分鐘的燭光集會,沒有人被逮捕。
內安惡法不廢,大馬民主只是櫥窗
《內安法令》是馬來西亞最惡名昭彰的法令,于1960年8月1日正式生效,是英國殖民統治惡法在我國的延續。英國殖民政權為了鎮壓風起云涌的激進爭取獨立運動,于1948年頒布了緊急狀態,對左翼人士、工會分子等進步人士進行大逮捕及拘留,剝奪人民結社與集會自由,一直維持到1960年。到了1960年,緊急狀態于7月31日結束后,次日卻被《內安法令》取代作為統治集團打壓異議的政治工具。
所謂防范性拘留法令的《內安法令》允許未經審訊拘留,被拘留者不必在公開法庭上接受審訊,政府可以無限期延扣被拘留者。在《內安法令》下,任何被懷疑危害國家安全(實際上就是當權者的利益)的人,可以被警方扣留長達60天,而在內政部長的授權下,60天后被扣者可以被延長扣留兩年,兩年屆滿的扣留期限可以無數次的更新,以及任何人在《內安法令》下扣押,等于是未經審訊就被判無期徒刑。任何一名殺人犯、強奸犯都可以在公開法庭上接受審訊以判定是否有罪,但是任何人只要被當權者認定危害國家安全,就可以在無需審訊下被定罪而無限期扣押。很明顯的,《內安法令》違反了任何人享有公開審訊、無罪推定的基本權利。
長久以來,《內安法令》被當權者用來打壓威脅統治集團利益的人士,如1960年代的左翼社陣活躍人士、1970年代的學生運動分子、1980年代的華教和民權運動人士、1990年代的改革運動分子、2000年代的興權會領袖以至報道真相的記者和部落客,都是在《內安法令》下被“金榜題名”者。《內安法令》不分種族、宗教和國籍,管你是左翼人士、政治人物、工會成員、學者、學生、非政府組織成員、環保人士、母語運動人士、宗教人士、部落客還是其他身份的人,只要被套上“危害國家安全”的“莫須有罪名”,就可以被政府無限期關押起來。
在巨大的反對聲浪下,近年我國政府開始放話說要修改《內安法令》。問題是,《內安法令》一開始就不應該存在,因為《內安法令》是為了延續殖民時代高壓統治的“尚方寶劍”。我國獨立已經53年,為何還有一個屬于殖民統治時代的法律繼續為害人間?
此外,如果政府怎么修改《內安法令》,例如縮短扣留期限,但是只要是未經審訊拘留,管你是修改到拘留一天,都還是未經審訊拘留,也就還是嚴重違反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同時繼續成為當權者用來嚇唬人民和對付異議人士的政治工具,妨礙我國民主社會的建設。內安惡法一天不廢,我國所謂的“民主”也只是拿來擺設的櫥窗而已。
警察仍然困在殖民時代思維,巫統操控的法西斯主義團體威脅著民主
筆者參與了檳城的反對內安法令燭光會,但是燭光會還未開始進行,就遭到一批自稱是“支持內安法令”的流氓混入人群滋事鬧場,還向參與集會人士發出惡言,甚至用肢體推撞。警方則無視這批像納粹黨衛隊似的流氓,只顧著警告群眾不能進行反對內安法令的集會,要群眾解散。筆者嘗試與檳城東北區警區主任交涉,但是警區主任完全不愿意談判,筆者與另外2人當場被捕,另一人在較后向記者發言也被捕。筆者是被警員包圍下,以粗暴的手段強行拉走,差點扯破衣服,甚至有人在背后用腳猛踢筆者。
筆者等人被捕后,參加集會人士轉移陣地到扣押我們的日落洞警察局外舉行燭光集會,維持了約45分鐘。由于警局外的施壓,警局內的警員們都筆者四人態度非常友善,幾乎有求必應,而且還迫不及待要完成錄口供程序以釋放我們。我們四人被扣押約3個小時后,最終獲得保釋。
干擾反對內安法令燭光會的那批流氓,很明顯是受人雇傭來鬧場,并讓警方有借口說集會群眾粗暴而采取鎮壓。但是,鬧場的流氓沒有一人被捕,反而是要進行和平集會的人士被捕,如果說警方沒有持雙重標準是什么?
那批支持內安惡法的流氓之行徑,完全暴露了那些支持內安法令繼續存在的人士們的法西斯主義真面目。執政黨巫統背后支撐的法西斯式團體在過去數年愈來愈猖狂,嚴重地威脅著我國的民主。這些法西斯式組織利用種族主義的情緒化鼓動,制造族群間的緊張氣氛去分化人民,以流氓恐嚇的手段或支持制定惡法去阻擾任何威脅統治集團的人民發聲,并且不惜一切制造動亂去為國家機器鎮壓人民運動而開路。大家不得不謹慎防范這些法西斯式組織在當權者的支撐下冒起,而我們也只有建立一個強大的跨族群的基層人民社會運動,才有可能制止這種法西斯式組織的擴張。
至于警方一味打壓集會自由的做法,也反映著警方或者是警察部隊領導的思想,仍然停留在殖民年代,不能容忍任何人去行使民主權利,就算是《聯邦憲法》下那有限的基本權利。
如果馬來西亞要真正的獨立,并實現真正的民主,就必須馬上廢除掉已經為害人間50年的內安惡法。50年夠了!
2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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