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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曬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點擊欺詐案

方鯤鵬 · 2010-07-23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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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曬Google(谷歌)臭名昭著的點擊欺詐案

作者:方鯤鵬

近聞媒體稱Google(谷歌)已重返中國,Google對這條新聞的反應是不置可否。于是Google幾年前在它那件臭名昭著的點擊欺詐案中表現出的偽君子形象又在我眼前晃來晃去了。 Google出于商業動機什么都干得出,如果現在還沒馴馴服地返回中國,也會在不遠的某一天如此。

(一)

Google的營收主要靠提供廣告服務。通過Google做廣告的最常用方法稱為谷歌關鍵詞(Google AdWords)。這種方法很簡單,只需選擇關鍵詞。當人們在 Google 上用你的關鍵詞搜索時,你的廣告會展示在搜索結果旁邊。客戶或潛在的客戶只需點擊你的廣告,即可了解產品的詳情或進行購買。谷歌關鍵詞方法確實很靈活方便,廣告主可以選擇按點擊次數付費的方式結算廣告費;可以控制廣告費,比如設置10美元的每日預算,并選擇10美分的每次點擊費用;另外可以選擇將廣告設置為只向某一特定地區的用戶展示。

了解這些基本信息后,如果你想通過Google做廣告,只需要開一個谷歌關鍵詞的賬戶,轉入一些錢,這些都可以在網絡上辦理。我看到有網名為米的網友在博客上介紹他的經驗:“終于,選定了關鍵詞,把被點擊地區限定在美國,然后,按鍵,網店開張了!幾分鐘后,就收到一封電子郵件。米想,這么快,大概是Google的測試郵件吧,可是打開一看,居然是客戶詢問,趕緊回復。大概十幾分鐘以后,賬戶報告:收到匯款。狂喜,第一筆生意做成了!第一筆生意就是通過Google做成了!速度之快絕對超過想象。”

然而好景不長。他緊接著又寫道,“快樂的一天過去了。可是廣告沒有動靜了。再也沒有收到客戶的音信。看看點擊率奇好,不知道什么原因沒有客戶,堅持了幾個月沒有動靜,只好放棄了。看來Google不是好玩的。”

直到Google因涉嫌廣告點擊欺詐被人告上法庭,米才明白其中的貓膩:原來Google還有商業伙伴!我們設定關鍵詞廣告,商業伙伴利用計算機軟件點擊這些廣告,Google根據點擊量向我們收費,商業伙伴根據點擊量向Google收費,多么完美的金三角呀!可是,客戶給排除在外了。沒等客戶點擊,你購買的點擊次數已經讓他們高效率地點完了。(注:引用米的博文時調整了幾個字以便與本文體例一致。)

米稱之為商業伙伴的是投放Google廣告的網站。當用戶訪問這些網站時點擊了Google放置的廣告,網站主就可以獲得一定數量的傭金收益。這種投放廣告的機制稱為谷歌廣告聯盟(Google AdSense),加盟的站長稱為Google廣告發布商。Google有監視分析惡意點擊(或稱無效點擊)的軟件,大部分站長不會作弊,但確有一些站長故意點擊放在自己網頁上的廣告以增加傭金。

不過作弊的站長別高興太早了。谷歌廣告聯盟的結算方法由這一條合同規定:“每一日歷月月底,如果您的余額達到 $100 美元或以上,則在此后大約三十天 (30) 之內, Google 應向您付款。”有很多站長在傭金好不容易累結到可以結算時(對于小型個人網站可能需要幾個月),等到的不是支票,卻是這樣一封電子郵件:

“您好!
我們發現您手動影響出現在您網站上的廣告或對廣告進行了無效點擊。因此,我們停用了您的 Google AdSense 帳戶。…… 同時,您也不會收到任何付款,包括您之前沒有收到的支票。您所獲得的收入將退還給相應的廣告商。

Google 小組敬上 ”

如果確實是有點擊作弊行為,賬戶被封,收入沒收,站長也怨不得別人。可是從網上的抱怨來看,很多站長從沒有作弊,也遭這種方式封賬戶,還沒有途徑可以交涉。對于你的交涉,Google總是電子郵件機械回復,永遠不會安排個活人和你對話。如果你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在你加盟谷歌廣告聯盟時簽署的協議上有一條像治外法權似的霸王條款,足可迫使你打消念頭:“本協議受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管轄。由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權利要求,都應在加利福尼亞州圣克拉拉城裁決。”

然而,Google也不像是要把無效點擊趕盡殺絕。首先,這封賬戶被停用的通知不是在剛發現無效點擊時即發出,其語言的設計顯然是專為到結帳時用。其次,許多發布商賬戶被封、所得被沒收后不久就會收到Google的電子邀請信,請你再加盟谷歌廣告聯盟;然后到了可以獲得支票時,收到的可能又是沒收通知。有一位站長說他從來沒有作弊過,但連續3次被封被沒收,還找不到一個活人討說法。他氣得七竅冒煙,把收到的邀請加盟、歡迎入盟、趕出聯盟三部曲3個循環的所有Google電子郵件都貼上了網。

Google在封戶通知中說:“您所獲得的收入將退還給相應的廣告商。”但是,這句話從來沒有得到任何一個廣告主的證實。從前文引述的網友米的博文可看出,米是典型的無效點擊受害者,但他直到Google遭起訴后才知道其中原因,顯然沒有收到這筆“收入將退還給相應的廣告商”。

(二)

因為廣告發布商根據廣告點擊量獲取的傭金,是從廣告主按照點擊量支付給Google的廣告費中提取,所以無效點擊可以使Google和發布商的收益都提高,而廣告主則要為這些無效點擊買單。正當Google以無效點擊為由沒收發布商傭金卻沒有退還廣告主,“吃了原告吃被告”,兩頭通吃不亦樂乎時,沒想到黃雀在后,有三個美國德克薩斯州的律師窺視著,準備進場大撈一把。

2005年春,這三個律師聯絡了4個Google的廣告主,對Google提出集體訴訟,指控Google與發布商共謀制造點擊欺詐,超收了廣告主的廣告費,要求法院判決Google歸還超收的費用。這個案子媒體稱之為點擊欺詐案。

雖然雙方虛張聲勢,聲稱要全力打好這個官司,但實際上立案之后在訴訟層面上從未有實質性展開。而在立案剛滿一年,Google和原告律師突然宣布達成9000萬美元的和解協議,而不過幾天前Google的CEO還在放大話,說有信心打贏這場官司。隨后業內行家們紛紛評論這個協議,他們的一致看法是:Google是個大贏家,原告律師狠賺了一大把。他們沒有說出的潛臺詞是:人數巨大的廣告主被這兩個東西作為棋子痛快地玩了一盤。

九千萬美元的和解案是史上比較少見的大氣派,讓我來把其中的獨到之處曬一曬:

(1)受害者實際所獲得賠償額不足8百萬,不到號稱9千萬的十一分之一。

Google在其法庭文件和對媒體發話時,一再強調9000萬美元的賠償金額體現了Google對于惡意點擊受害者的慷慨大度。然而只要作些計算就能發現,點擊欺詐受害者實際所獲得的賠償額不到9000萬美元的十一分之一。

和解協議規定在2002年1月到2006年7月期間,廣告主為惡意點擊所付出的那部分廣告費中的0.5%,Google將以抵價券形式返回廣告主。他們可以用這種抵價券來支付未來的廣告費。廣告主必須在法官批準協議后的60天之內向Google申報遭受到惡意點擊的損失,才能得到Google的抵價券,逾期作自動放棄。申報手續嚴肅正規,相當于在宣誓下填寫法律文書,申報表格并警告不實填報可能會被控以偽證罪。協議還規定廣告主放棄了起訴Google的任何權利。

網絡廣告行業的專家普遍看法是,廣告惡意點擊占全部點擊的10%-20%。如果取惡意點擊率為10%,則按照此協議的“損失的0.5%”條款,廣告主在這4年半期間如果付出100萬美元廣告費,可以返回500美元的Google抵價券。

我查閱了Google的年度財務報告, 2002-2005各年度沒有扣除生產成本和稅金的毛收入分別為:440,1466,3189,6139百萬美元;2006年上半年為4709百萬美元;這4年半總共是15943百萬美元。按照1百萬美元返回500美元來計算,返回的抵價券不到800萬美元(15943*500=7,971,500美元),而9000萬美元的十一分之一是818.2萬美元。

以上計算中唯一有爭議的因子是惡意點擊率的取值。我取業內標準的下限10%是因為存在兩個沖銷因素:1.我把Google的所有毛收入都作為谷歌關鍵詞廣告服務收入,擴大了計算基數;2.占很大比例的廣告主沒有向Google申報抵價券。如果將這兩個因素予以計算,可以大幅提高惡意點擊率但不改變計算結果。

和解協議規定Google通過電子郵件通知廣告主在60天內向Google申請抵價券。由于Google不是用它自己的gmail郵件服務器,而是用在寄垃圾郵件黑名單上列名的第三方服務器發通知給廣告主,以致許多接收方的郵件服務器直接將Google的通知作垃圾處理,造成巨大數量的廣告主根本沒有收到這個通知。

還有一些其他因素使得廣告主沒有申請抵價券。像網友米的情形,抵價券對于他們是廢紙一張,所以大量已經退出Google廣告服務的廣告主顯然不會申報。此外,美國人很怕填寫正規的法律文書,生怕沒看懂填出禍來,如果返回的抵價券金額很少,有些廣告主就不費神去填報了。網絡上還可看到有趣的情景,一些代人填寫文書表格的機構,在網頁上貼出告示,請這個點擊欺詐案的小額廣告主不要找上門來,因為他們代筆所收取的費用要高于Google退回的廣告費。

盡管Google沒有公布數據,可以肯定有巨大數量的廣告主沒有向Google申報損失。而以上計算時使用的惡意點擊率10%是個平均值,包括了眾多惡意點擊率為零的個案(即沒有申報者),所以這個平均點擊率不太可能低估了,倒是800萬美元的抵價券總額極有可能高估了。

(2)律師得到3千萬美元,占實際和解金的五分之四。

這個協議規定給律師3千萬美元的酬勞。3千萬是8百萬的3.75倍。如果上文計算符合實際,律師所得約占和解金的五分之四,而點擊欺詐受害者得到的賠償金只占和解金的五分之一。這些懸殊的數字著實令人疑惑:Google到底是在同誰“和解”?這究竟是和解還是收買?

而且律師得到的是真金實銀的現金;受害者得到的是只能用于向Google購買未來的廣告服務的抵價券。八百萬美元對Google是個很小的數字,而且Google又沒有向受害者支付任何數額的現金,所以更像是一次促銷活動。

Google只補償廣告主為惡意點擊所付出的那部分廣告費中的0.5%,它肯定十分清楚只需要幾百萬美元,可還是高調宣稱用9千萬美元和解,除了愚弄輿論,還有一個作用是在為律師得到這筆離譜的酬勞保駕護航。

在協議送交法官請求批準后,這個案子中原告律師的名單可笑地變長了。這是因為協議把原告擴展為所有購買了Google廣告服務的廣告主后,有些如此被代表的廣告主反對這個協議,于是另有一批律師代表他們告領銜掛名的原告和首批原告律師,產生了原告告原告的案中案,而這些新加入的律師仍被歸類為原告的律師。另一方面,Google則聯合原告的首批律師一起催促法官:趕快批準協議!

最終結果是,倉促挑戰的那部分原告徹底敗在有預謀的Google一伙手下,法官批準了Google一伙的所有要求。

反對這個協議的那部分原告有兩點主要意見:Google賠償金額太少和律師酬勞高得離譜。對于前一條意見,Google高調宣傳九千萬和解金十分慷慨了。對于后一條意見,Google顯露出滿臉的無辜模樣,在給法庭的文件和面對媒體時,Google都很委屈地聲稱,在這個問題上批評Google是搞錯了對象,交給法官協議中的這部分內容只是表達了雙方的意向,律師酬勞多少是由法官決定的,不是由Google決定的。

來看看雙方表達的意向。協議規定律師酬勞包括在和解總金額之內;律師方面要求和解金總額的三分之一,至少3千萬美元;而“Google同意它將不反對給予律師的酬勞最高為3千萬美元”。就是說,如果法官決定給律師3千萬,Google將不反對。因為批評者稱“Google同意給予律師3千萬”,而Google是用“同意不反對”來表達“同意”,所以Google玩弄了文字游戲后還可以委屈地稱別人批評失準,不公道。其虛偽由此可見一斑。

為了滿足律師的要求,雙方設計出一個虛假的9千萬美元和解框架,律師取其中3千萬,占三分之一。但如果不是這個虛假的9千萬美元掩護,律師酬勞費占全部和解金五分之四的事實定會引起輿論大嘩。Google用障眼法把全世界的媒體都忽悠了。

(3)法官宣稱根據工作量和談判長度,律師酬勞3千萬美元很適度公正。

三個德克薩斯州的律師以違反合同和合謀點擊欺詐為由把Google告上法庭的同時,把Yahoo、美國在線等等大型的網絡廣告提供商也一并告進。約一年后Google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就單獨與原告分案了結。為簡明起見,我敘述時就不提及該案的其他被告。由于通過協議結案,不需要傳喚證人,不需要盤問證人,律師的工作量顯然比經由審判要少很多。一年除去周末和10個國定假日,有250個工作日。三個律師共750個工作日,3千萬美元每個工作日可分攤到4萬美元。如果考慮到他們要休假,同時還在辦其他案子等因素,按照一半時間花在Google案子上計算,這個案子化費了375個工作日,每一個工作日入賬8萬美元。

法官在授予律師酬勞3千萬美元的命令中,肯定了“原告律師們公正和充分保護了所有原告的利益”,稱由于他們同Google進行長時間談判,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因此根據律師們花費的工作量和時間,3千萬美元的律師費是適度、合理,而且很公正。這個案子的結果是律師酬勞3千萬,占全部和解金的五分之四,幾個律師每人日進至少數萬美元;而幾十萬受害者只分到8百萬,占全部和解金的五分之一,只能討回欺詐造成的損失的0.5%。律師充分保護了誰的利益?長時間談判是在為誰的利益談判?讀法官批準和解協議的命令,給我的感覺就像有人指著病人紅腫潰爛處喝彩:“瞧,色澤多鮮麗,其狀尤如鮮花綻放之時。”

 

這個案件的背景有很多奇怪的現象。代理廣告主提出點擊欺詐案的三個律師,來自美國著名大州德克薩斯州的著名大城市達拉斯,但是他們跑到美國南方小州阿肯色的一個只有4萬人口的縣去提出起訴,而這個縣法院是只有三名法官編制的小型法院。這在技術上不困難,只需要在當地找到一個購買了Google廣告服務的廣告主作為原告。縣法院一般能管轄的事務至多是在本州范圍內,然而這個案子的原告要求縣法院的法官批準他們代表全美國所有購買了Google廣告服務的廣告主提出集體訴訟。

因為要求代表全美國廣告主,這就成了一件典型的聯邦法院管轄下的集體訴訟案。這些律師明白這一點,于是在起訴狀中留下退路。起訴狀說,如果不能代表全美國的廣告主,就請法官批準他們代表全阿肯色州的廣告主。結果是,法官同意他們代表全美國的廣告主。

此外,這是一件合同糾紛案,應該到加州法院審理,因為谷歌關鍵詞(Google AdWords)廣告服務的合同書上有這樣的條款:“本協議受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管轄。由本協議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權利要求,都應在加利福尼亞州圣克拉拉城裁決。”

可以說奇怪,但從結果來看也可以說不奇怪,Google沒有積極尋求把案件移到聯邦法院或加州法院,并且不反對由幾個原告來代表全美國的廣告主。美國各州有自己的法律,似乎阿肯色州法律對這個案子有什么特別之處或漏洞,使兩造都愿意經由阿肯色的法院作交易。后來的發展證明他們作了聰明的選擇。在原告內訌后,法官除了拒絕反對派的所有反對意見外,還在Google和原告第一批律師的聯合催促下,高效迅速地批準了“和解”協議。這個“和解”協議,律師發了大財,Google則在法律層次獲得完勝。協議中沒有一句話譴責Google,沒有要求Google作任何改進,連為何起訴的理由也語焉不詳,不知所云了。相反,Google借助協議變相肯定了它沒有錯、不用對點擊欺詐負責的立場,這會有助于Google對今后類似訴訟案的辯護。更重要的,協議還規定了和解之后,點擊欺詐受害者放棄就這個問題起訴Google的所有權利。除了極少量經過法庭登記排除出這個訴訟案的廣告主之外,所有廣告主都自動“被代表”了,也就喪失了起訴Google的權利。

然而,聲稱沒有錯,對點擊欺詐不用負責的Google為什么不通過法庭辯論來堂堂正正地證明自己清白,贏得名譽,反而選擇送給起訴律師3千萬美元的方式私了?這不能不使人疑狐滿腹。

作為一篇短文,不便對美國法庭奇形怪狀現象過多著墨。筆者寫了一本書《美國打官司實錄》(學林出版社出版),是迄今為止世上獨一無二用法庭記錄寫實描述美國法庭貓膩文化的專著,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閱。

(4)“被代表”游戲玩得爐火純青。

如果某人要代表你行使一項權利,需要得到你的授權;如果是法律事務,你一般還得寫一份正式的授權委托書。這是正常人的正常思維方式。不過,這不適合Google以及對方(?)的幾個律師,因為他們是天才,居然反過來設計出“不授權書”的方法。我在“對方”后用括號加了個問號,這是因為這幾個律師那時候與Google已組成了統一戰線,聯手一起對付反對協議的另部分原告,再稱其為“對方”有點滑稽,似乎統稱為“Google一伙”更貼切。

2006年5月19日和20日兩天,Google委托第三方發了一封電子通知信給在2002年1月1日后購買過它的網絡廣告服務的客戶,要他們訪問一個稱作clicksettlement.com的網站,去了解點擊欺詐案的和解協議事項。這個網站主要告訴到訪的Google客戶2件事:

1. 你已經是這個集體訴訟案的原告了,除非在收到這封電子信的30天之內填寫簽署一份不參與這個案子的正式法律文書(我戲稱“不授權書”),寄到一個給定的地址。

2. 法官已經初步批準了和解協議,你必須在收到這封電子信的60天之內向Google申請抵價券,逾期作自動放棄。

換句話說,不需要授權,你已經被Google一伙當然代表了。你沒有收到這封電子信或收到后沒有訪問clicksettlement.com網站,你也被代表了,你是這個案子的原告之一,你將受這個和解協議條款的約束。

這封電子信用了多種語言發給Google在世界上的所有客戶,所以這件集體訴訟的原告已擴展到全世界購買過Google廣告服務的所有客戶了。而且這還經過法定程序,因為是法官命令發這封電子信的。在一個人口勉強達4萬的縣,其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卻可以無限擴張,這種便利也許是Google一伙偏愛這個小州和這個縣法院的原因之一。

Google把賠償抵價券的工作委托第三方公司辦理,這封電子信就是通過它發出。由于該公司的郵件服務器經常發送垃圾郵件,上了業內的黑名單。它在兩天時間里突然將Google的這封電子信大量密集發出,致使接收方計算機毫不猶豫判斷為垃圾郵件。Google在它提交給法庭的文件里透露出一件尷尬事:Google旗下的gmail郵件服務器最初把收到的74,591封Google通知信作垃圾處理了,沒有送到它的gmail用戶信箱里。在覺察到這是個錯誤后,Google對自己過濾垃圾郵件的規定專門作出調整,把這批“垃圾”為 gmail的用戶重新發送一次。但是,其他郵件服務器不見得會覺察或糾正這種誤判,而gmail當時的市場占有率只有個位數,可以推想有多么巨大數量的Google通知被作垃圾處理了。

不過Google一伙偷換概念之后,設計出的是“不授權書”,根本不需要“授權書”,這些情況的發生,對Google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三)

可以預期Google的這個協議將成為史上最丑陋最惡心的和解協議之一。對此,Google心知肚明,故它精心設計了極為高明的屏蔽方法,使得網絡搜尋只能找到Google愿意被人們看到的法庭文件,而找不到Google希望人們忘記的文件,包括這個和解協議文本。

去年底Google中國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時,我記起Google有這么一件點擊欺詐案,想再看個仔細。阿肯色州的那個法院,網頁上除了3個法官的照片,不提供任何有價值的信息。只能轉而在網絡上搜尋,結果發現一些關鍵文件,其搜索結果總是“網站名在尋找買家”。

Google為辦理廣告主申報抵價券事宜特別開設了稱作clicksettlement.com的網站,并有選擇地將一些文件設置為只能通過這個網站閱讀。在抵價券申報之事辦完后,這個網站不是關門大吉,而是掛出“網站名在尋找買家”的告示。這種做法,一方面可以名正言順地撤下網站原有的內容,另方面使網站還活著,騙得所有搜索引擎都以為是個有效鏈接。要是網站關了,搜索引擎會很快識別為無效鏈接,轉而向其他來源搜索。

網絡上有大量關于Google點擊欺詐案的文章,其中不少是Google發布的。很多文章在提及這個和解協議及其相關法庭文件時給出了鏈接,這些鏈接都是Google提供的。有的是真實的,引導到Google官方網站上的該文件;但有的則是虛假的,引導到clicksettlement.com網站,這時得到的信息就是“網站名在尋找買家”。

我的職業是計算機管理,嚴謹和邏輯是我的職業習慣。寫本文前,我打算下載Google的和解協議文本、申報Google抵價券的表格、“不授權書”等經由法官批準而成為公共記錄的文件。我用遍了各主要搜索引擎,把搜索詞用各種方法組合成定向搜索,花費了整整一天,還是跳不出“網站名在尋找買家”的黑洞。

這不是說沒有人當時下載了這些文件,然后放到自己的個人網站或博客上,而是Google使用了內行的屏蔽方法把搜索引擎都騙了,誤導搜索引擎以為找到了文件,因而不去進一步搜索這些個人網站或博客了。而引用了Google提供的這些鏈接的文章數量驚人,Google又不愿化幾分鐘對這些虛假鏈接做簡單修補工作使之真實有效,以致我搜索得頭昏眼花,也沒能跳出這個黑洞。

我只要舉兩個實證就可說明這是Google有意為之。

(1)法院在批準Google和解協議的命令中宣布:“這份和解協議被合并進本命令”。因此,批準命令和協議屬于同一份法庭文件,應該放在一起。在網上隨便找找,搜索結果的第一頁就能找到在Google官方網站上不含協議的法院批準命令,而若要找其附件即和解協議,就被引導到“網站名在尋找買家”的告示處。

(2) 為了支持自己的立場和催促法官趕快批準協議,Google提交了一份答辯書,其中引用了它請第三方作出的兩個“獨立調查”報告。一個調查報告得出結論,Google擁有高科技手段保護谷歌關鍵詞廣告主免于無效點擊的損失。行業內對這份“獨立調查”報告的評價是,像一份推銷Google產品的廣告。另一個調查報告得出結論,Google通知客戶的那封電子信的總傳送出錯率是4.04%。網上稍微搜索一下,就能找到在Google官方網站上的前一份調查報告。但是第二份調查報告卻怎么也搜索不到。我對第二份調查報告更感興趣,因為Google通知客戶的電子信被作為垃圾郵件處理的情況十分嚴重,而Google請來的“第三方調查”,居然得出總出錯率只有4.04%的結論。終因該文搜索不得,只能作罷。

需要說明,我搜索不得的這些文件并非含有不利于Google的內容。恰恰相反,是太有利于Google了,容易使人懷疑背后有名堂。

所以,本文中關于Google和解協議的內容,是根據間接材料獲得的,絕大部分是來自Google官方文件中對協議的轉述。對于采納的每一項資料,我又在網絡上反復核實,用多種方法對資料進行印證,以確保引用無誤。

* * * * *

Google任何重大舉措和考慮都有經濟利益的驅使。去年底Google在中國市場出奇招,如果賭贏了,可一舉壓倒競爭對手,占據龍頭地位。結果賭輸了,倒也值得同情。不過想想一個會用高科技的內行手段屏蔽自己文件的搜索引擎,一個精于吃過客戶吃合作伙伴,兩頭通吃后吐出幾口收買受害者律師來結案的經濟動物,居然扮演起正義捍衛者悲劇英雄的角色,這戲也演得太過頭了。而才不過幾個月, Google現在的言論又變得像什么也沒發生過似的。對于看穿了這些把戲的筆者,未免會有惡心的感覺,于是乎不吐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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