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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寧:美國公民權利的歷史演變

王希寧 · 2007-03-29 · 來源:轉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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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寧:美國公民權利的歷史演變 
 
作者: 王希寧 發布時間: 2007-03-15 來源: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討論的“公民權利”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民權(civil rights)”﹐而是與公民資格和身份(citizenship)相對應的權利﹐或者說﹐公民應該擁有的權利。“民權”自然是“公民權利”的一部份﹐但不是公民權利的全部內容。在近現代歐美國家的發展歷史中﹐Citizenship始終是一個重要內容。順便提一句﹐這個詞究竟應該怎樣翻譯﹐以求準確地表達其內涵﹐仍然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通常解釋為﹕公民資格﹑公民權利與義務﹑公民品性。意思都對﹐但好像沒有能夠完整地表達出它復雜和豐富的內涵。

  什么是與公民資格相對應的公民權利呢﹖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英國學者馬歇爾(T.H.Marshall)在討論英國公民權發展史的時候﹐曾指出﹐英國的公民權利至少包含三類權利﹕民權--即我們通常意義上講的civil rights--包括與個人自由相關的一些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擁有財產的自由﹑簽約自由以及要求(司法程序)公正的自由等﹔政治權﹐即公民參與國家和社會政治權力的運作的權利﹐具體說﹐也就是選舉權﹔社會權利﹐即公民享有國家提供的經濟保障﹑教育﹑基本的生活和文明條件等的權利﹐馬歇爾說﹐這三種權利在英國近代歷史上的發展秩序和速度并不同步﹐先后經歷了三個世紀﹐十八世紀英國公民權利的主要內容是爭取和普及民權﹐十九世紀是擴展政治權利﹐到了二十世紀﹐社會權利成為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

  

      相對于英國來說﹐美國公民權利的歷史發展則要更為復雜和曲折一些﹐這是因為美國發展的歷史背景﹑公民成份的組成和政治體制的特殊性等原因所致。美國誕生于與英國決裂的過程中﹐國家機制的創建(state-building)和公民群體的創建(nation-building)同時進行﹐公民權利的建立不僅深受英國傳統權利的影響﹐而且與公民資格本身的界定也有?密切的關系。此外﹐雖然美國宣示的立國原則是自由與平等﹐但其公民政治(包括公民資格的界定和公民權利的享有)從一開始就帶有鮮明的排斥性﹐自由與不自由的同生共長是美國公民權利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再者﹐美國公民權利的發展與聯邦制的變化有密切關系。

  概括而言﹐美國公民權利的形成與發展經歷了三個重要的轉型時期﹐分別是革命和立憲時期﹐內戰與重建時期﹐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羅斯福新政和六十年代民權運動時期。每一時期都面臨兩個相關的問題﹕“公民”的定義和“公民權利”的內容。誰應該成為美國公民﹖美國公民應該享有哪些相應的權利﹖在不同的階段﹐這兩個問題有不同的內容。

  美國革命和立憲是美國公民資格和公民權利的奠基時代。殖民者在宣布脫離英國時﹐終止了先前擁有的英國“臣民”的身份﹐但“公民”身份的建立卻是一個并不清楚明朗的過程。事實上﹐在革命時期﹐各州的政治文獻(包括各州的獨立宣言和后來的州憲法)都頻繁地使用“人民(people)”一詞。殖民地領袖拋棄了對傳統的英國人自由權利的依戀﹐啟用洛克的天賦人權和啟蒙時代共和政治的理論﹑提出了“人民主權”的思想﹐對動員殖民地的中下層人民參加革命起了重要的作用。一七七七年制定的《聯邦條例》(美國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也是以“各州人民”的名義宣布組成美利堅合眾國。一七八七年制定的聯邦憲法的第一句話就是宣布制憲權來自于“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

  “人民”與“公民”之間的區別何在﹖州和聯邦的制憲文件都沒有清楚地界定和說明。原始聯邦憲法分別十一次使用了“公民”(citizens或citizen)一詞﹐其中包括﹕一州公民有權享有其它各州公民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權﹔公民有權到聯邦法院起訴﹔當選聯邦參眾議員需有一定年限的公民資格﹔當選總統需是本土出生的美國公民或在憲法生效時是美國公民﹔以及國會有權制定統一的(公民)歸化規則等。但是﹐憲法并沒有清楚地定義誰是美國聯邦的公民。為什么呢﹖這與憲法制定的背景有關。聯邦制憲之前﹐各州已經制定了本州島的憲法﹐《聯邦條例》也沒有界定聯邦公民﹐只是規定一州公民享有他州公民的權利﹐聯邦憲法原盤接受了這種處理方法。所以﹐聯邦憲法雖然規定了各州和聯邦的政體必須是共和政府﹐但卻將原始十三州的“公民”資格的決定權留給了各州﹐成為州所保留的一種特權。不僅如此﹐各州同時也保留了界定州的公民權利內容的權力。

  各州對公民資格和公民權利的界定是五花八門的。大多數州的州憲法中都包含了一個“權利法案”﹐清楚地列舉了本州島“人民”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包括了獨立前殖民者所享有的傳統的“英國人的自由”和權利﹐包括財產權﹑司法正義權﹑人身自由權﹑言論和出版自由﹑請愿和集合權及宗教自由權等。這些權利也是后來T.H.馬歇爾所指的“民權”的內容。一七九一年加入聯邦憲法的權利法案(美國憲法第一至第十條憲法修正案)也主要包括這些權利。這些權利被視為是各州“人民”享有的普遍基本權利﹐不可為政府所侵犯。但在政治權利的享有上﹐大部份州都將選舉權限制在擁有一定數量財產的白人成年男子范圍之內。即便是選民資格規定最為“民主”的賓夕法尼亞州﹐也要求選民必須是能夠納稅的成年男性。新澤西州沒有規定選民的性別資格﹐使得一些滿足了財產資格要求的婦女得以參加選舉﹐但這項“疏漏”后來很快被改正。由此看來﹐各州對“公民”的界定是通過政治權利的享有來界定的。雖然“人民”能夠享有一些基本“民權”﹐但只有“公民”才能享有政治參與權。這樣的規定將貧窮白人﹑自由黑人和婦女等“人民”排斥在“政治公民之外。

  聯邦憲法生效后到一八六一年內戰發生時﹐憲法仍然沒有界定聯邦公民資格﹐但國會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卻對聯邦公民資格加入了種族和膚色的限制。一七九○年頒布的第一部聯邦(公民)歸化法規定﹐只有“自由的白人(free white persons)”才有資格申請歸化成為美國公民。一八三一年﹐在切落基部訴佐治亞州案的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宣布﹐居住在美國領土上的印第安人部落類似一種不完整的民族國家﹐具有半主權的性質﹐印第安人不是美國公民﹐但也不是完全的外國人。在一八五七年的司各特案判決中﹐最高法院否定了一名來自密蘇里州的名為司各特的奴隸要求獲得自由的訴求﹐明確宣布﹕所有生活在美國領土上的非洲人后裔﹐無論是自由人還是奴隸﹐永遠沒有資格成為美國公民﹐不能享有白人享有的公民權利。坦尼大法官還特意解釋﹐獨立宣言中所宣示的生而平等的“所有人”并不包括被文明世界視為“極為低賤”的非洲人。顯然﹐這些規定都賦予了美國公民資格鮮明的種族排斥性。

  在同期的公民權利的享有方面﹐出現了相應的發展。十九世紀上半葉﹐政黨政治的發展﹑新州的建立和對移民的需求﹐推動了美國公民選舉權的第一次擴展。各州降低并逐步取消了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但仍然保留了性別和膚色資格限制。一七九六年到一八二一年加入美國的八個州中﹐有五個州在建州時立即將選舉權賦予了所有的白人成年男性公民﹐另外三個州則只要求以賦稅作為財產資格。到內戰前夕﹐全民選舉權在白人男性中全部實現。與此同時﹐一些原來沒有膚色限制的州﹐則修改憲法﹐剝奪了自由黑人的投票權(在內戰前夕﹐只有新英格蘭地區的六個州的州憲法允許自由黑人參加投票)。在民權享有方面﹐無論在北部還是南部﹐自由黑人都無法享受與白人公民同等的民權。即便在白人內部﹐婦女享有的民權也受到極大的限制﹐許多州禁止婦女擁有財產﹐并嚴格劃分“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權利﹐將家庭內部的個人權利定義為政府不能侵犯的“私人權利”﹐維護了男性的特權地位。白人男性內部公民權利享有的“民主化”和“均等化”與婦女和自由黑人繼續遭受排斥的發展同時存在﹐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前者對權利的享有是通過對后者權利的剝奪為基礎的。

  內戰與重建是美國公民資格和公民權利發生關鍵變化的時刻。奴隸制的廢除迫使聯邦政府重新界定前奴隸的公民地位和權利。一八六六年民權法(Civil Rights Aet of﹐1866)第一次以清楚無誤的法律語言界定了美國公民的資格﹐規定凡是出生在美國領土上的人或完成了歸化程序的人都是美國公民。這項規定建立了影響深遠的出生地公民權的原則﹐推翻了一八五七年的司各特案判決。這項民權法還規定了所有美國公民應享有的公民權利﹐包括有權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擁有和轉讓財產﹑簽訂和履行合同﹑訴訟﹑法庭作證以及從事經濟活動等。一八六八年生效的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將出生地公民權的原則寫入了憲法﹐并明文規定州不得而知非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聯邦公民的“特權和豁免權”或剝奪對所有人的平等的法律保護。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是美國公民權利歷史上的一個最有關鍵意義的轉折。它以最高法的形式廢除了對聯邦公民資格和公民權利的種族和膚色限制﹐賦予了聯邦政府保護公民權利的權力和責任。一八七○年生效的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禁止州和聯邦政府以膚色和種族為理由剝奪男性成年公民的選舉權﹐等于將選舉權賦予了黑人男性﹐實現了美國選舉權的第二次擴展﹐但聯邦政府拒絕將選舉權擴展到婦女公民。

  然而﹐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在實施過程中﹐因受到包括最高法院的保守性解釋在內的原因的干擾﹐并沒有能夠對保護黑人的權利發揮應有的作用。相反﹐南部州政權利用傳統的州權理論和實踐﹐恢復了對公民權利的控制﹐持續地剝奪了黑人的民權和政治權利。與此同時﹐公民資格的界定延續排斥性的傳統。一八八二年的排華法案第一次以種族為理由禁止華人移民美國和歸化入籍。一九一○年﹐許多州建立了“不能歸化入籍的外國人”(ineligble aliens)的人口種類﹐有十一個州規定這些人不能擁有土地財產﹐如果美國婦女與這一類人結婚﹐將自動喪失美國籍。一九一一年美國移民與歸化局成立時﹐仍然規定只有白人和非洲人后裔的移民才有資格歸化加入美國籍。

  這一時期公民權利的一個重要發展是經濟權利(economic rights)概念和實踐的出現。這項權利是通過一八六六年的民權和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表現出來的。表面上看﹐民權法賦予黑人的是一種傳統的擁有財產的權利﹐但實際上這種擁有財產的權利有一種不同的涵義。內戰之后﹐南部各州通過所謂的“黑人法典”剝奪前奴隸的合同權﹐聯邦政府規定黑人有權享有財產權和簽約權﹐實際上是賦予黑人一種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這項權利并沒有真正幫助黑人取得經濟地位的改變﹐因為聯邦政府最終推行土地分配政策﹐大多數黑人在市場上始終處于劣勢﹐無法擺脫經濟上的貧困狀態。但在后來的工業化過程中﹐這種特殊性質的經濟權利發生了極有意味的轉化。一方面﹐它成為壟斷資本勢力強調的“簽約自由”理論的基礎﹐另一方面它也成為美國勞工運動的一件有力的法律武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勞工不再將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權(擁有一個小農場﹑小作坊)或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作為目標﹐面對日益集中化的資本﹐他們采取了集體行動﹐將原來分散的﹑單獨的﹑個人性的追求財產的自由權轉換成為一種集體性的市場經濟談判權。他們通過行使自己的其它公民權利--投票權﹑組織權和抗議權--來爭取經濟地位的改變。勞工對有效地參與市場經濟的權利的要求﹐實際上是利用公民的其它權利(如政治權利和民權)打破大資本對市場經濟的壟斷的一種實踐。

  這一時期的勞工爭取經濟權利的斗爭對二十世紀初進步時代的改革做了鋪墊。進步運動的內容之一是重新定義美國國家的目的﹐啟用憲法中的“公共福利”和“社會正義”的原則﹐把國家作為重要的改革機制引入公民生活和市場經濟。這場改革是美國公民權利第三階段發展的前奏。隨后而來的第一次世界大戰為聯邦政府在全國經濟和公民生活中崛起并扮演重要的角色創造了條件。“一戰”期間﹐聯邦政府利用獨到的政治資源﹐動員集中了全國的能量﹐將美國利益推進到世界圍。對于社會改革者來說﹐在現代歷史上﹐國家完全可以作為一種有利工具﹐來推動全社會的共同福利和社會正義。

  但美國公民權利的第三次重轉變還要等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新政時期才開始。新政是羅斯福政府應對前所未有的經濟危機采取的補救性改革﹐但卻重新界定了美國公民權利的內容。新政建立了兩項重要的新的美國公民權利﹕勞工的集體簽約談判權(即組織工會﹑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和社會保障權。集體談判權是一個非常有歷史意義的權利發展。它將自十九世紀以來的勞工奮斗爭取的工作權﹑基本生活權﹐基本工資權變成了國家支持和強制實施的公民權利之一種。社會保障法開創了美國式退休福利制度﹐比起西方其它國家﹐尤其是與歐洲福利國家的同類制度相比﹐美國制度并不完善--第一個領取社會保障金的美國公民只從聯邦政府那里得到十七美分的退休金﹐但它代表了新的公民權利的重要開端。

  在公民資格的界定方面﹐聯邦政府也扮演了一個非常積極的角色。一九二四年﹐聯邦政府通過法律﹐無條件地賦予所有印第安人以美國公民的地位。冷戰時期﹐迫于國際政治的壓力﹐聯邦政府開始廢除帶有種族限制的移民歸化政策。一九六五年的移民法改革了傳統的移民配額法。在選舉權方面﹐婦女終于在一九二○年獲得了選舉權(算是對她們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的公民貢獻的回報和承認)。一九六五年﹐聯邦政府又積極干預﹐通過新的憲法修正案和選舉權法﹐幫助南部黑人重新獲得了選舉權。

  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在肯尼迪和約翰遜兩任總統任期內﹐美國公民權利的內容繼續擴展。此間約翰遜政府所推行的“偉大社會”的改革展現了這種擴展的努力。“偉大社會”的核心思想是利用聯邦政府的權力﹐改造美國社會和公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尤其是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居住條件﹑實行聯邦補助的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受教育機會的平等﹑保障共享設施的平等使用﹑環境保護﹑改變乃至取消社會貧困等。與此同時﹐最高法院也將以前由州控制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權利逐漸地納入到聯邦政府的保護范圍﹐并通過對傳統的權利的解釋﹐創造了新的民權﹐如個人隱私權﹑平等的受教育權﹐不因種族而受歧視的權利等。這些權利在過去相當一部份屬于“私人領域”范圍的權利﹐但此刻逐步成為“公共領域”的權利﹐受到聯邦政府的保護和管理。與歐洲福利國家的社會權利相比﹐同期的美國公民權利仍然不足。但聯邦政府所覆蓋的公民權利﹐范圍已經遠遠超過了十九世紀。

  二十世紀美國公民權利的擴展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對群體權利和社會經濟權利的強調。顯然﹐傳統的自由主義式個人權利的享有已經無法面對復雜的現代社會的挑戰﹐無法解決現代社會的不公平和不平等。如果說在早期﹐貧困還被視為是一種因個人道德或能力上的缺陷而產生的結果﹐在當代社會﹐貧困更多地是一種因為市場經濟導致的社會疾病。在這種背景下﹐繼續強調傳統的個人權利﹐等于無視其它處在市場經濟邊緣的公民的基本生存權利。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市場從來就不是“自由的”﹐資本本身就是一種特權﹐并且已經滲透到政治領域﹐惟一能夠打破資本特權對政治﹑經濟和公民生活壟斷的方式便是利用集體的公民權利﹐通過政治渠道﹐要求重新定義公民權利的內容和國家的責任。

  從上面這個對美國公民權利發展歷史的極為扼要的敘述中﹐我們可以看到﹐美國公民權利的發展至少有兩個特征﹕首先﹐與英國公民權發展一樣﹐美國公民權利的內容也是處在一種變化的過程之中﹐從對自由主義式個人性權利的強調﹐走向對集體性的社會經濟權利的認同。公民資格的界定也是逐步從排斥性歧視走向多元性的包容﹐盡管有反復的出現。第二﹐公民資格和公民權利的歷史是一種相互競爭的權利要求的結果。被排斥在“公民”群體之外的美國人要求獲得公民資格﹐不具備完整的公民權的公民要求獲得與他人同等的公民權利和地位。公民資格不只是一種法律定義﹐如同美國學者什克拉(Judith N.Shklar)所說﹐更是一種社會地位(social standing)。得享平等的公民地位﹐不僅要有投票的權利﹐而且還必須有掙錢的權利(right to earn)。美國社會是兩個相互矛盾的體制---民主制和市場--的結合﹕一個追求平等﹐另一個在本質上是強調差別和等級的﹐在這種背景下﹐公民權利的享有﹐必須啟用政府。政府的功能之一的應該是為所有的公民創造基本的社會條件﹐而不是讓市場任意發展﹐剝奪公民的工作權利。

     回顧美國公民權演進的歷史發現﹐美國公民的權歷史和現狀都不是完美的﹐其發展經歷了非常痛苦的過程(就美國的出生地公民權而言﹐那是南北戰爭中用六十二萬人的生命換來的)﹐但它們至少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歷史的借鑒﹕一個只?眼于保護精英群體的利益的國家﹐一個不重視和保護廣大公民群體的基本權利的國家﹐一個公民無法有效而平等地參與政治權力的運用的國家﹐既不是公正的﹐也不能實現長治久安。

本文來源:http://www.usdigest.com/digest/is03-b-c/03bc0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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