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信
舉報人:李玉琴、身份證42010519511220XXXX
電話:15377077305
被舉報人:漢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彭霄
漢陽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王玲、書記員王竣漢陽區二橋派出所民警張璽 公檢法聯合造假,狂法裁判。
我是一名破產改制企業的職工,因為舉報破產改制中侵害群眾利益,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數次被關“黑監獄”,進出“黑監獄”時是戴著黑頭套,蒙著眼進、蒙著眼出,在“黑監獄”受盡酷刑。打得我大小便失禁,打得我流了半臉盆血,還強迫喂服毒藥,還牽連家人。
2014年12月13號18:50余志國,因其停車問題和保安發生爭執,我打電話找張璽投訴,張璽到后二話不說,張口就罵,動手就打一腳把余志國踢到臭水溝里,余志國想爬起來,他又一腳把他踢倒,余志國連站都未站起來,(余志國是二級傷殘)拘留書的罪名是把張璽打傷,最后以行政拘留15日收場。當晚余治國醉酒未醒,直接動用刑具,直接判行政拘留十五天。拘留書也沒給我們家屬,關了5天后,12月19號街道出面把余志國放回了家,才給我們拘留通知書,拘留通知書顛倒黑白,警察把余志國打傷,反說余志國打傷警察,余志國出來后到2015年1月13號,到法院起訴,法院也受理了,2015年1月31號上午11:00,他們打電話來要我們撤訴我們沒同意,下午3點多來了幾個人,將余志國強行帶走,并關進拘留所脅迫余志國,不撤訴不放人。2月9號直接逮捕沒有檢察院的批捕書。同一案子兩次處理,就問你服不服?
從調出的卷宗來看:
1.被告人余志國現羈押于武漢市漢陽區看守所;(這是事實)
2、全部卷宗及證據材料共2卷(合光盤2張);(沒有光盤)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函》1份;(有)
4、隨案移送《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審表》1份;
附:證據一、警察張璽病歷不見了,不要求賠償”;如果是傷較小不申請賠償”,那是憑什么辦案定性呢?
即使病歷不見了,作為公務員在醫院看病的記錄與檢查結果調出來不困難吧,警察張璽稱病歷不見了不拿出來,法院依據什么逮捕?又憑什么一案兩判,這個量刑依據與證據不匹配,只有逼、供、信讓余志國在脅迫的情況下“自述”犯罪,這是最高檢一直要嚴格查處的。說明他們是想造假余志國,“襲警”另一方面又稱病歷遺失了,傷情輕不要求賠償,見法院卷宗證據一張。如果是傷輕小不要求賠償,就不構成刑拘條件。憑什么刑拘?
法院調出的卷宗及證據材料共2卷(合光盤2張);我們都沒看到,我們多次到法院、檢查院調檔都沒調到。
證據二: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查院沒有批捕書)?法院依據什么定性呢?妨害公務罪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判罪。
去救我女婿的朋友、親人有幾人都在派出所戴手銬坐上老虎凳。他們又是犯了什么罪?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