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騰訊又花式上了熱搜,這次是鵝廠自家“后院”起火了。
7月14日,紅星新聞爆料騰訊高級工程師閆先生因“每天在崗不足8小時”被辭退,要求補發加班費等500余萬卻兩度敗訴。此事在網上引起熱議。閆先生接受采訪時表示并無工時不足之實。隨后,騰訊出面表示,辭退原因是該員工未能匹配對應崗位要求,并非僅僅是工時不足。
對于騰訊和閆先生兩方不一致的說辭,有站在閆先生這邊的,也有為鵝廠說話的,但不管哪方都認為:贏不了。
網友熱評
這事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據紅星新聞報道,閻先生在2012年7月以游戲平臺部高級工程師一職進入騰訊。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此后便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在2019年3月28日的時候,騰訊集團以不服從工作安排、經常遲到、早退、長期不在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閆先生解除了勞動合同。閆先生不滿這一理由,先后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請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騰訊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都未能成功。閆先生不認同法院的判決,此次打算提起第三次訴訟。
令筆者意外的是,在搜索事件相關信息時發現,閆先生這事去年便上過新聞。前幾次是閆先生以自己社交賬號“澳洲蓋茨”控訴,這次則是通過媒體,此時閆先生的微博賬號已被投訴顯示“查無此人”。
2019年12月,閆先生開始在微博講述自己的遭遇。在文章中,閆先生稱自己大學是計算機專業,到騰訊前已工作多年,從入職騰訊就是T3高級工程師。2012年入職騰訊互動娛樂事業群,剛入職半年期間天天加班到深夜,基本加到晚上十一二點,有時候兩三點,周末也不休息,有時候還會通宵加班。因為長期加班導致自己嚴重抑郁,健康透支。
接下來筆者會通過對照二審法院的判決書梳理爭議點,方便大家看清事情真相。
二審判決書(圖源見水印)
1.是否真的每天工作時間不足8小時?
騰訊主張,根據《員工假期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雖然各個部門可以根據崗位情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但閆先生在崗時間需要達到8小時。而騰訊提供的在崗時長統計表(根據監控視頻統計)顯示,2019年2月、3月上午8點至下午18點期間,閆先生在卡位時長每天3至6小時不等,均不足8小時。
對此,閆先生表示:首先,在崗時長統計表是基于監控視頻統計,只要自己離開座位就算脫崗。但其工作場所并未固定,存在經常去其他工作場所培訓、開會、跟領導匯報、跨部門合作的情形,工位并非其唯一工作場所。而騰訊卻將這些歸為缺席。閆先生要求拿出在他可能出現的各個工作場所的全時段監控視頻。
其次,騰訊公司僅提供了每天10點到18點的兩段工位監控視頻,此時間段一共為8小時,且包含了每日午休的2小時。“按照通常的邏輯也可以知悉,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在該監控視頻時間段滿足8小時全部在工位的要求。”閆先生還指出,兩段監控視頻不是連續的,截斷翻錄痕跡明顯,不能作為證據。然而法院認為閆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不能作為有效有力證據,不予采信。
2.是否存在加班情況?
閆先生表示他不僅不摸魚,反而還長期存在加班事實,每天工作時間遠超8小時。只是騰訊從其入職起,就是彈性工作制,從來不考勤,工作日18點后仍工作是常態。他提供了項目組微信聊天記錄和反映其他員工晚間工作狀態和趕班車的視頻,主張其存在加班的情況。雖然法院不予以采納。
3.即使在崗時間不足,騰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約定: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5個工作日的,將被視作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也有明確:“上班時間擅離職守,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其他惡劣影響,將視作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但勞動法同時也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該要求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保障他們的勞動權利。按騰訊方的說法,閆先生長期以來的在崗表現及違紀情況,在團隊內產生了非常惡劣的影響。若閆先生真有遲到早退之實,達到處罰標準時,騰訊應該予以相應的管理、處置,按規定進行工資扣減等處罰,但騰訊并未提供相關處罰證據。而閆先生在微博賬號里也提到,公司從未給過他書面警告也沒扣過考勤工資。
綜上可知,雙方舉證能力懸殊,閆先生所能提供的證據只有電子證據。而騰訊方的彈性工作制并沒有明確地規定如何計算八小時在崗時間,在讓閆先生離職前也沒有經過民主公示和閆先生同意。
從這件事情,我們也足以一睹“彈性工作制”的“風采”了。所謂彈性工作制,就是“在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或固定的工作時間長度的前提下,員工可以靈活地、自主地選擇工作的具體時間安排,以代替統一、固定的上下班時間的制度。”資方往往宣傳稱,這能讓員工自由地分配工作時間,擁有更多閑暇時間。不過,話說的很好聽,在實際執行中,彈性工作制往往只是讓員工加班而且免除加班費的借口。所謂的彈性,就像皮筋一樣,只能往多了彈。與其說是自由分配時間,不如說是隨時待命加班。
眾所周知,近些年來,996福報的加班文化,早已是互聯網行業的普遍現象。與之伴隨的過勞死的新聞報道,也就不絕如縷。早在2006年,社科院社科文獻出版社出版的人才藍皮書《中國人才發展報告 NO.3》就指出,七成知識分子走在“過勞死”的邊緣。而據有關統計數據,我國每年大約有60萬人過勞猝死。可見,過勞不僅存在于體力勞動者中,而且也愈加存在于腦力勞動者中了。
魯迅把過去的歷史總結為“想做奴隸而不得的時代”和“暫時坐穩了奴隸的時代”。今天的勞動者們,卻可以分為“暫時坐穩了奴隸的勞動者”和“想做奴隸而不得的勞動者”了——一方面是部分勞動者的加班與過度勞累,而另一方面是部分勞動者的想“996福報”而不得的被失業;而這種情況,顯而易見地,在當下還要愈演愈烈。
而在勞資糾紛面前,勞動者顯然處于不利的地位。事實上,在資方面前,個人的舉證往往是無力的。從這件事情可以看出,資方可以針對一切需要,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員工假期管理制度》,甚至《勞動保護法》,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證據。而員工自己,常規時間之外的加班、調休,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規定,是否有充足的審批手續,顯然要不確定的多,能形成證據留在員工手里的更是微乎其微。
尤其是在所謂的彈性工作制面前,正如網友說的:你跟他講法律時,他跟你談情懷;你跟他講情懷時,他偏要跟你談法律。進而提出,員工切不可相信公司的鬼話,一定要做好自己工作的各種證據的準備。
然而恐怕也難——必勝客有南山,其他必勝客自然也有北山、東山、靠山,或者其他什么勞什子的山。
怎么辦呢?對呀,怎么辦呢?
參考資料:
[1] 紅星新聞,騰訊高級工程師因“每天在崗不足8小時”被辭退 反訴加班費等500余萬兩度敗訴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2203531577654819&wfr=spider&for=pc
[2] 互聯網企業,真的需要所謂「彈性工作制」嗎?
https://mp.weixin.qq.com/s/am-tfXYL9XidoWYXy-GdkQ
[3] 深圳晚報,七成知識分子走在“過勞死”的邊緣
http://news.sina.com.cn/o/2006-08-07/15549681424s.shtml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