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前夕,就在大家準備致敬一下辛苦工作的勞動者們,然后開開心心過假期的時候,一則“員工因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萬8”的新聞讓網友們在網絡上炸開了鍋。
以后不加班會被告?
以后不加班需要賠償公司?
以后不加班不受法律保護了?
根據荔枝新聞的報道,兩位某公司的檢驗員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但這兩人為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最終導致公司沒有按時提交產品,賠償客戶12萬元違約金。
為此,公司將二人告上法庭,認為這筆違約金應該由拒絕加班的兩位員工承擔,根據兩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法院最終裁判兩人需要向公司賠償違約金的15%,即1.8萬。處理該案件的法官稱: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但遇到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則必須服從。
這起案件以及法官給出的理由一下子引起了網友的熱烈關注。
加班、拒絕加班、員工賠償公司、緊急任務必須服從加班……由“加班”兩個字引發的這些關鍵詞,讓網友們幾乎一邊倒的同情起這兩位普通員工。
因為,人們在勞資關系中感受到的不平等已經太多了!
按照法官的說法,公司遇到緊急任務就必須要加班。那請問,怎么定義緊急任務?
醫院急診、消防火災當然算是緊急任務,因為這是直接威脅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那公司的緊急訂單算是緊急任務嗎?知道是緊急任務的話,公司為什么不選擇招聘臨時工而選擇讓員工加班?
如果公司的每一筆訂單都是緊急任務,是不是意味著員工必須經常加班,不得拒絕,否則就要賠償公司損失?
換一個角度講,公司有緊急任務,員工拒絕加班后要賠錢,那如果員工有緊急事情,公司不給放假能賠錢嗎?
賠錢有什么用!我們不是經常看到親人病危不給請假最后在趕回家的路上親人去世的無奈新聞嗎?
法律既然這么保護非要讓員工加班的公司,那不給放假的員工的合法利益又有誰來保護?怪不得大家都說這個世界上哪有絕對的公平啊,這個世界的天平永遠只會向資方傾斜罷了!
有人說,先別急著怪公司,看完新聞,明明是這兩個員工想趁機逼老板續簽合同才不加班的,不完全怪公司。
新聞里的確是這樣說的,但作為大多數員工的我們能不能不要總是各打五十大板?更不要總是替老板考慮,老板的利益能分你多少讓你這么替老板考慮呢?
從員工的角度來說,想續簽是很正常的訴求。現在各行各業都不好干,很多公司都陷入了裁員、降薪的泥沼,甚至有一些公司已經瀕臨破產,背負著不少貸款的員工想保住自己的飯碗是很正常的心理。
再說,既然這兩個質檢員對公司如此重要,少了這兩個人的加班就要面臨違約,那為什么不續簽合同?如果公司已經不愿意和這兩人續約的話又為什么還要強迫加班?
說到底,不還是因為公司接了現有員工工作范圍外的任務,之后非要倒逼員工加班完成嗎?
對了,還有一個問題新聞里沒有提到,員工的加班費給了嗎?我們的勞動法里關于加班費的規定十分清楚明白,想必這位法官也可以倒背如流,那人民法院能發揮一下作用,保護一次普通勞動者的利益嗎?
我真希望從今天開始,所有加班但沒有獲得相應勞動法規定福利的韭菜,都去法院告!看能不能遇到因為不給加班費而讓公司賠償的法官。
明天就是勞動節了,五一國際勞動節是為了紀念1886年芝加哥工人為爭取八小時工作制而設立的,是屬于勞動者的節日。
結果在今天看到這樣一則關于員工加班的新聞,莫名還是有點諷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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