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講述了以工傷換取賠償費用的女工故事。女工阿芳為了湊夠兒子創業本金和婚房婚車,前后兩次制造工傷事故。故意工傷事件確實存在,但我們不能擱置 “工傷索賠困境”的現實來討論。非虛構寫作盡管強調寫作內容的客觀真實,但是故事的創作、故事如何被敘述的意義甚至遠遠大于故事本身,因為敘述視角和立場在制造想象。
從文章的前言我們就可以看出,對于作者來說,阿芳的故事——以故意傷害身體來謀取經濟賠償,指向的是工廠高層管理者對底層勞動者利用勞動法謀取賠償的“憤懣”與“恐慌”。作者認為,阿芳代表著這樣一群勞動者:熟悉、了解勞動法, 通過工傷的高額賠償“致富”,這些勞動者的工傷是騙錢的手段。
這樣的說法錯在哪里呢?
被出賣的破碎身體
勞動法所設置的經濟賠償額度是基于傷痛對勞動者當下與未來所造成的損害而折算的,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養病期間無法正常上班的“停工留薪”、醫療費與住院伙食費;另一部分是基于傷殘程度對未來就業與生活影響的賠償金,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前者基本涵蓋傷痛愈合所需要的費用,而后者則承擔病痛所帶來的后續影響。兩重賠償都具有正當性,理應是工傷者應得的。
在這位工廠管理者看來,阿芳在所謂合規矩的港資廠“用一條左胳膊和兩條肋骨,換了44個月的工資”是一件“心滿意足”的事情,是一件“幸運”的事情。這樣的觀點,是將生命的傷痛以及傷痛可能帶來的持久影響排除在考慮之外。
阿芳評殘評了七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中所列的殘疾七級評判標準是:“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據此,七級傷殘的痛感可想而知,而且這些傷痛會對未來的生活工作產生一定的影響。
文章的第5小節處理的是工傷治療、工傷認定與鑒定的事情,這部分敘述對身體傷痛幾乎只字不提,相反,作者將工傷治療視為“難得休息的娛樂”,字里行間的敘述,將工傷期間無法正常上班拿到平均工資的待遇視為公司的“恩賜”:
在醫院治療了一個月后,醫生開具診斷證明,認為阿芳傷情恢復較好,可以回家休養,接下來的時間只要進行定期復查就可以。這一修養,就養了足足6個月。這半年里,公司按往年的平均工資繼續支付薪水,每次檢查還會安排專車接送,住在廠里免費提供的夫妻房里,阿芳每天不是看電視劇,就是看《奔跑吧兄弟》。
作者相當巧妙地將身體的病痛放置到后面故事的敘述中:即阿芳為兒子提親時,對方要求要在縣城買房。這時候,作者倒是花了很多筆墨來描述阿芳病痛的身體,突顯一個身處困境的女性角色。于是一個勞動者的工傷故事被巧妙地置換為一個底層家庭倫理悲劇。工傷者遭遇工傷而帶來身體疼痛,被換算為經濟賠償,本應該是被合理保障的勞動者權益。在這里,這樣的合理性,卻因為阿芳選擇提前為兒子的“未來”預支工傷賠償金而被質疑、唾棄,從而被瓦解。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悲嘆工傷者對工傷賠償金的處置方式,愿意放逐自己的生命保障而成為家庭倫理的“犧牲者”,但我們卻不能質疑因為工傷傷痛而獲得經濟賠償的合理性,用阿芳自己的話來說,即“自己受的傷是實實在在的,拿的錢也是規規矩矩的,沒占工廠和國家一點便宜”。
在這篇非虛構的故事寫作中,作者卻因為前者而否定了后者,將靠工傷獲取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視為作繭自縛、自食惡果、打破勞動法保護屏障的人,并且為企業用工黑名單正名。如果說這是一條“致富捷徑”,我們可以捫心自問下,會有誰愿意用自己的身體傷痛來換取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換取選擇本身恰恰呈現了其生存的處境。
被囚禁的失語者
個人故事不僅僅是故事,故事也在制造想象,并生產話語。盡管非虛構寫作以真實、紀實為基準,但是比其所謂的真實,真實的事件如何被呈現、如何被敘述則是更值得追問的問題。文章以正規企業高管的視點展示投機取巧、狡猾而又悲憐的工傷者。作者的敘述,不僅僅局限于阿芳個人的生命經驗,而是自覺不自覺地跳脫出阿芳個人,指向一個群體,這個群體就是熟悉勞動法、了解勞動法的工傷者。而在這位HR眼里,他們是一群勤勞善良踏實肯干的“破壞者”。
于是,紀錄呈現了符合規范的廠方、嚴格按照工傷程序的企業方與貪圖經濟賠償、狡猾而可憐的工傷者。敘述可以制造想象,從文章底下的評論就可以看出讀者是如何想象“工傷”與“工傷者”的;43條評論,將近7000個贊,只有2條評論269個贊談到工傷者承受的傷痛與現實的困境,而其余的評論基本都是對工傷者的指責、批評或者哀嘆。
我們承認確實存在故意制造工傷換取經濟賠償的個例,但是在工傷者所面臨的巨大困境面前,這樣的極端個案顯得有些微不足道。它不應該成為我們想象“工傷”與“工傷者”的路徑和切口。我認為,在提及故意工傷的個案中,作者不能忽視、不能擱置龐大的工傷者爭取權益障礙重重的事實。文章中提及阿芳進的工廠的用工條件——技術員定期維修機器、安全措施周密、社保齊全,這個并非工人的普遍現實;因此,通過法律程序順利拿到應有的工傷賠償也并非工傷者的普遍事實。
據一線工傷服務機構的數據統計(基于工傷探訪2013-2017年共3576份樣本),工傷者勞動合同簽訂率基本低于百分之五十,2017年統計數據勞動合同簽訂率是35.3%;工傷者保險覆蓋情況很差,2017年數據統計有57%的工傷者沒有保險,有8.4%的工傷者表示不清楚自己的保險情況。據NGO圓典工友服務部發布的《2010年珠三角工傷總結報告》(報告基于東莞市深圳市8家醫院1000名左右工傷者的訪談、調研形成),發生工傷事故后廠方采取搶救措施的只有85%。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87%的廠方發放的是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而有2.1%的廠方根本沒有發放工資。已有13年工傷服務經驗的一線機構所撰寫的工作報告指出,工傷者普遍對處理程序及相關法律不了解,無法妥善提供諸如勞動關系、病歷資料、工資證明等。由于用工不規范(不簽合同、不買社保、發工資不用銀行流水),很多企業以各種方式推卸賠償責任,壓低賠償額度。最明顯的是,工傷者很難拿到與實際工資相符的工資證明,獲得合理賠償。
如果我們將以上的工傷困境納入考量,就會發現文章最后通過阿芳的故事導向的結論的荒謬性:作者為企業黑名單正名,并將故意制造工傷的勞動者指認為勞動法的破壞者。文章是這樣說的:
現在,我們仍在不斷更新著用工黑名單,社保網也可以核查工傷記錄。
正規企業不再給他們工作機會,能進的都是些管理不正規的小工廠。勞動法本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屏障,可他們卻在打破這個屏障。當他們不再被保護,今后又該如何自處呢?
阿芳因為連續受工傷而上了企業用工黑名單。企業用工黑名單的潛在邏輯是勞動者不能太過容易受工傷,企業在摒棄那些容易連續受工傷的勞動者以降低用工成本,而這事實上加大了工傷者再就業的困境。
被神隱的勞動者
作者的結論更是難以理解,“勞動法本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屏障,可他們卻在打破這個屏障”,而目前工傷的巨大現實是,是企業在千方百計地在打破勞動法的屏障,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因為企業的責任逃避而在不斷地被延宕、擱置甚至抹除。
企業通過建立不規范的勞動關系(諸如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臨散化、用工不規范、不承認實際工資)來逃避應有的責任,在壓榨勞動力的剩余價值之余,并不想承擔勞動者工傷的成本。在這個意義上,比用工黑名單更迫切的,難道不是企業黑名單么?
總而言之,文章的敘述將勞動者的工傷問題轉化為一個家庭倫理故事,將工業生產制造、資本壓榨背后的勞動者的生命議題轉化為一個“為了老公、孩子,家庭,而不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訛錢的悲劇女人與母親”的家庭故事。
于是,一個極端的連續故意工傷故事很快被泛化為一種城市中產所想象、資方企業代表所厭惡的“工傷訛錢”現象,而那些勞動者的故事卻隱匿不見,因為制造生產而被攪進機器的手腳、身體都不被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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