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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個人的人生中,只有童年能無憂無慮的玩耍,少年時能心無旁騖的學習,步入青年進入大學之后就要開始思考自己今后的路。而不管今后你會有怎樣的前程,你都必須先有一份工作。無法否認的是,不管你是才高八斗志存高遠的高材生,還是向往平淡安穩歲月靜好的普通人,你都要保證自己能在社會上生存下來,只有先滿足自己基本的生存需要,才能去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和夢想。因此,找工作和去工作就成為我們每個人都繞不開的必經過程。
找工作的途徑有很多,比如:親戚朋友介紹、自己去工業區查看招聘廣告、去正規的職業介紹所、關注報紙上的招聘專欄、互聯網投遞簡歷等等。現在的年輕人常用的就是在互聯網上發布自己的求職信息,或者直接在網上向意向公司投遞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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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找工作和招聘已經成為常態。雖然網上找工作很方便,但是要注意分辨網上信息的準確性。往往這邊你才在招聘網站上注冊填好個人的信息電話,甚至連簡歷都沒來的及編輯上傳,更不用說向意向公司投遞了,各個公司的招聘電話和信息就紛沓而至,邀請你去面試了解。很多時候你都不了解主動招聘你的職位的具體工作是什么,招你的公司又是做什么業務的公司,又希望趕快找到工作,就迷迷糊糊的就去面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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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來說,現在很多公司都招聘人事專員,但有的公司這個職位的職責是幫公司招聘業務人員,也就是之后有機會能和你一起工作的同事;但有的公司,也就是所謂的人力資源公司,招聘你就有兩種可能了:1.招聘你作為他們公司的內部招聘人員,為其他委托了業務的公司招聘各類工作人員,這時你就成為了這家人力資源公司,也可以說是勞務派遣公司的正式員工;2.招聘你和人力資源公司簽定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公司負責你的薪資發放和日常管理,再委派你到用工單位去工作,也就是所謂的勞務派遣,這時你就是這家公司的一名勞務派遣工。
比如現在龐大的外賣小哥群體,很多就屬于勞務派遣工,每年暑假都在大量招聘的暑期工也都屬于勞務派遣工,他們都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受公司委派、分配到各個不同的用工單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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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成為了一名勞務派遣工,我們就有很多有關自身權益的問題要了解清楚,但通常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都大同小異,比如:享有哪些權利、應盡到哪些義務、是否受勞動法保障、與正式工的工資待遇和福利方面是一樣的嗎、萬一被用工單位辭退勞務派遣公司還負責幫我找工作嗎、不想干了怎么辭職呢等等等等。下面我們來逐一解答這些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
勞務派遣工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依法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依法受到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等。
講完了權利,來說說義務,只有把權利義務一肩挑,才能成為受人尊重的勞動者。
作為勞務派遣工,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告知義務(告知勞務派遣單位自己的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和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遵守服務約定;保密;競爭限制義務(是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得到與用人用工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和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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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作為勞動者,同樣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勞動合同法中第五章第二節就特別規定了與勞務派遣相關的法律條例。
在以前,正式員工與勞務派遣工最大的區別就體現在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上。但是現在,在新勞動法、新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三重規定下,正式員工與勞務派遣員工和臨時工,同工同酬!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務派遣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如果勞務派遣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侵害勞動者個人合法權益的,勞務派遣工人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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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作為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工享有權利和義務外,勞務派遣機構也有自己應該承擔的義務。《勞動合同法》以強制的形式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增強被派遣勞動者就業穩定性。由此可見,如果在合同期內,被派遣勞動者無自身原因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為其另行安排用工單位工作。
當你在用工單位工作了一段時間后,不想做了,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違反勞動保護義務,未提供符合標準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沒有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對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將存在潛在的威脅,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有權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這種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指定的規章制度又給勞動者權益帶來了損害,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時,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時,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如果已經履行了,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在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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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只對文中提到的問題做了解答。其實不管是正式員工也好,勞務派遣工也好,大家都是光榮的勞動者,都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所保障著。
勞動最光榮,辛勤勞動的勞動者們,更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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