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關閉無財產可執行,申請工傷先行支付又遇阻
塵肺工人的困惑:我的賠償金該找誰要?
“煤礦關閉了,申請工傷先行支付也被拒絕,官司雖然贏了,可我們的賠償金至今拿不到。”近日,郭順林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對自己面臨的難題十分困惑。與他有相同遭遇的還有牛鳳祥(已去世)、趙懷德、魏可才等一些塵肺工人。
郭順林告訴記者,2000年3月,他從老家四川劍閣農村來到北京房山區的臺西煤礦打工,從事井下采煤工作,一干就是9年多。
2009年底,郭順林接到了煤礦將要關閉的通知。因此,在2010年春節后,他就沒有繼續到煤礦繼續上班。
2010年5月,北京市房山區政府下發文件,對轄區內包括臺西煤礦在內的16家煤礦進行關閉。同時,政府部門對關閉前在崗的煤礦工人進行了職業病體檢,并對檢查出患有職業病的工人進行了相應的補償。
然而,在煤礦關閉時,像郭順林這樣的未在崗煤礦工人卻沒有接到進行職業病檢查的通知。如今,患上了塵肺病的他們無法獲得賠償,唯一的希望就是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但這條路走起來也異常艱難。
寄希望于工傷先行支付制度
在煤礦關閉后幾年的時間里,正值40多歲壯年的郭順林總是感覺身體狀況一天不如一天,渾身沒勁,呼吸不順暢。2015年,郭順林在北京一所醫院被確診為患有塵肺病。彼時,塵肺病已經在他的身體里隱藏了6年。
郭順林對記者表示,自己從離開煤礦后一直在家務農,再也沒有接觸過粉塵工作,塵肺病一定是和自己從事9年多的井下采煤工作有關。
塵肺病屬于職業病的一種,如果通過有關部門的鑒定,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并獲得工傷賠償。
為了認定職業病,郭順林要先確認和臺西煤礦存在勞動關系。2015年,經過勞動仲裁與一審兩場官司,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最終確認他與臺西煤礦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之后,郭順林拿到了職業病診斷證明:塵肺三期。
2016年7月,他又拿到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郭順林達到工傷致殘等級二級。
2017年3月,郭順林向北京市房山區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臺西煤礦支付工傷待遇。
郭順林告訴記者,當時他知道臺西煤礦已經關閉,但尚未注銷,因此仍可主張工傷待遇。
由于臺西煤礦未給郭順林依法繳納社保,最終,北京市房山區仲裁委裁決臺西煤礦支付郭順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6290元,按月支付傷殘津貼3613元。
裁決生效后,臺西煤礦不履行仲裁裁決。于是,郭順林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底,法院以臺西煤礦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止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的目的不是寄希望于法院能夠將工傷賠償執行到位,而是希望法院盡早出具《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臺西煤礦早已關閉,沒有任何財產,拿到錢顯然沒有希望。”郭順林對記者表示,他寄希望于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
記者注意到,《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可以申請先行支付。
社保中心不予先行支付
2011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首次確立了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根據這一制度設計,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該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追償。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這一制度主要是為了避免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因無力承擔醫療費用而得不到有效救治,從而落下殘疾甚至失去生命的現象發生,體現了我國工傷保險的保障功能和救濟功能。
然而,現實告訴郭順林,要想申請工傷先行支付并不是那么容易。
2017年12月18日,郭順林向北京市房山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房山區社保中心)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2月21日,房山區社保中心出具的《關于郭順林工傷待遇不予先行支付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指出,《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由于郭順林所在單位未依法參保繳費,且該單位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關閉,因此郭順林的訴求應屬于《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的歷史遺留問題,不適用《社會保險法》。郭順林可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對此,郭順林指出,其2016年才被認定為工傷,2017年底經法院裁定執行終結,《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工傷認定和法院執行終結均在《社會保險法》生效之后,其應當符合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
2018年1月15日,郭順林將房山區社保中心訴至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該中心撤銷《告知書》。6月11日,法院判決認為,郭順林所受工傷符合申請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條件。判決撤銷社保中心《告知書》,判令其重新作出處理。
郭順林拿到生效判決后,再次找到房山區社保中心,希望其履行法院判決,先行支付自己的工傷保險待遇。然而,郭順林沒有等到先行支付的決定,而是再次拿到了一張不適用社會保險先行支付政策的處理決定書。
2018年7月12日,蓋有房山區社保中心公章的《關于郭順林申請工傷待遇社會保險先行支付問題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依然寫明,因接觸粉塵并罹患職業病時間在《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因此不適用社會保險先行支付政策。
為郭順林提供法律援助的張志友律師對記者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由此可以看出,房山區社保中心第二次作出的行政行為顯然是不合法的。
8月初,郭順林再次將房山區社保中心訴至法院,要求其撤銷《處理決定》,并先行支付工傷待遇。目前,該案還在審理中。
社保中心緣何不履行法院判決?
房山區社保中心緣何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記者從該社保中心提交給法院的《行政訴訟答辯書》上了解到,由于房山區從未有過先行支付案件,且像此類案件涉及單位多、人員數量大,針對這種情況,該中心在接到房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后,于6月22日向北京市人社局報送了《關于塵肺人員郭順林工傷待遇先行支付問題》的請示后,依據市局答復向郭順林出具了《處理決定》。
記者注意到,該中心給出的兩大理由是:
一是《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表明:郭順林在2000年3月至2009年12月在臺西煤礦從事井下采煤工作,接觸粉塵并患職業病時間在《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故不適用社會保險先行支付政策,且北京市沒有出臺關于先行支付的實施細則,該中心無法操作。
二是北京市沒有職業病先行支付案例,且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后還要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向用人單位追償,因其所在煤礦已經關閉,煤礦無法承擔賠償責任,將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帶來巨大風險,因為此類案件人員眾多,如果先行支付會引發示范效應。
對此,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副院長沈建峰對記者表示,社保部門以“引發示范效應”“地方未出臺實施細則”“事后追償難”等理由拒絕工傷先行支付,都反映出地方政府對開展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后基金安全的擔心。事實上,這也是導致工傷先行支付政策在各地落地難的主要原因。
“工傷先行支付制度設計確實存在不足,有可能造成基金風險,但有關部門應該完善追償方面的規定,而不是以此作為不執行的借口。”北京一位資深勞動法律師對記者表示,勞動者的弱勢,也導致了社保部門在執行先行支付制度方面的壓力和動力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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