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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日企肆意打壓民選協商代表 ,老板工會無視法律踐踏員工權益

星星點燈 · 2018-06-25 · 來源:夢雨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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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4月,我被公司員工推選為廣州RH機電有限公司(東風本田汽車配件廠,主要生產發動機彈簧)2018年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方協商代表。在我成為協商代表,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代表職責的過程中,遭到公司和工會的多方打壓和刁難,并最終在他們狼狽為奸的配合下被公司非法解雇。以下是我參與集體協商、行使工人民主權利到被非法解雇的全過程。公司和工會委員會既然已經違法,就不能讓他們逍遙法外,請大家幫忙轉發擴散并給予建議。

  黑心日企,肆意打壓民選協商代表  老板工會,無視法律踐踏員工權益

  目錄

  一、老板工會養成記

  (一)“來路不明”的工會會員代表

  (二)“高管”工會委員會

  二、工人行使民主權利舉步維艱

  (一)員工推選協商代表

  (二)民選協商代表被工會委員會找茬

  (三)工會委員會非法暫停協商代表資格

  三、工會委員會和公司圍剿民選協商代表

  (一)工會領導無視員工利益

  (二)公司禁止員工參與集體協商

  (三)民選協商代表被多方針對

  (四)公司非法解雇民選協商代表

一、老板工會養成記

  (一)“來路不明”的工會會員代表

  2017年6月,廣州RH機電有限公司進行了第四屆工會委員會的換屆選舉,作為工會會員代表,我參加了此次選舉,親歷工廠所謂基層民主實現的整個過程。

  換屆當天,漂亮的程序,完美無缺的投票過程,RH公司工會委員會的換屆選舉被有的人稱為“工人行使民主權利的教科書式范本”。

  而操刀整個選舉的前工會主席郭某泳再次當選,并成功將工會主席的任期從三年改成了五年。獲得連任的工會主席郭還獲得了“2015-2017年度廣州優秀工會工作者”稱號。

  谷歌上搜索到的優秀工作者名單,原文已不可見

  當然,對一個在RH工作了接近三年的員工來說,他們吹噓的光環對我沒有任何意義,光環背后,我更關注會員代表的選舉過程,這才是基層民主的第一步。

  而我們的會員代表是怎么選出來的呢?我詢問了許多現場員工,大多數員工表示“我都不知道這些工會小組長(會員代表)怎么來的”。

  一般的情況是,某天在各系的工作臺上都放了一張會員代表選舉表,內容是“本工會小組依相關法律條例選舉___作為本小組的會員代表,出席人簽名:      ”,選舉表中還有填寫說明:“在小組內推薦一人作為監票人,本表由監票人填寫。監票人填寫后,交給工會負責人。”

  單子被放到工作臺上后,領導要員工去單子上簽名,大家像隨手簽一張教育訓練表一樣簽上自己的名字,沒人會關心自己簽的是什么單子,更沒人關心被選舉人的位置還是空的。至于誰最后成為候選人,那自然是公司領導說了算,什么監票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在工人和公司權利懸殊的環境中,誰都不愿意出這個風頭。連質疑選舉過程不合法的信心都沒有,哪里還有勇氣自告奮勇去做個工會會員代表?一旦有員工跳出來就會被領導扣上“偏激”的帽子,在公司的“好日子”也就到頭了!“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在資方對員工擁有絕對權力的工廠里面,所謂民主權利是工人想都不敢想的事情。

  《廣東省企業工會民主選舉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中提到,會員代表應由選舉單位民主選舉產生。RH公司工會代表的選舉過程明顯違反了這條法規,與此同時,在員工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的情況下,工會也沒有做到“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條指出,“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但是,當公司利用自己對員工的絕對權力,違法違規選舉會員代表,進而操縱工會委員的選舉,最終使選舉結果對自己有利,《工會法》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在代表的構成上,《廣東省企業工會民主選舉實施辦法》也有相關規定,“會員代表要有廣泛的群眾性和代表性,一線職工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

  2017年《廣州RH機電有限公司工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對最終選出來的代表成分進行了統計:“這次選出的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在88名代表中,現場員工67名,占76.1%;辦公室人員21名,占23.9%;女性代表40人,占45.5%”。

  然而,實際情況與報告上的描述大相徑庭。以第一分會為例,共選舉出31名工會會員代表,雖然工會都稱其為現場員工,但是這31人中5人是系長,1人是事務員,18人是班長,7人是作業員。

  隨后由于1名作業員離職,現場作業員在會員代表中的比例僅達20%。這與《廣東省企業工會民主選舉實施辦法》中的60%相去甚遠。而上一屆的會員代表中作業員的比例更低。而這些“來路不明”的工會會員代表基本上由公司的管理人員擔任。

  工會換屆選舉結束后,新一屆工會委員會給選舉人發現金的簽收單

  (二)“高管”工會委員會

  根據《廣州RH機電有限公司工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辦法(草案)》的相關規定,第四屆工會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名單經自薦和推薦,由籌備組提出,報區總工會同意后確定。

  隨后,在以管理人員為主的會員代表大會的基礎上,最終選舉出來的11名工會委員會成員中,現場作業員只有1個,副課長2個,主任1個,系長1個,事務員1個,班長5個。選出來的3名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中,部長1個,這是僅次于總經理的職位,還有1個副課長和1個系長,且由部長任經審委主任。

  第四屆工會委員會,從它誕生之日起,就是一個“高管”工會委員會,它的構成決定了它只能是屁股坐在資方那邊的工會。雖然口頭上它天天說自己關心員工,時刻將員工利益放在首位,行動上它卻一直站在員工的對立面,成為幫著公司盤剝員工的中流砥柱。

  2018年3月,公司大規模升職變動,工會會員代表中的鄒課長升職成了鄒副部長,一位副課長升職成了課長,經審委中的王副課長也升職成了王課長,5月,工會委員馮某調至辦公室,成為事務員。

  更有意思的是,會員代表鄒副部長2017年作為員工方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2018年又以公司方協商代表身份參加集體協商。

  2018年集體協商期間,她還以工會會員代表身份參與對《關于2018年工資集體協商代表選舉違紀情況的調查核實報告及決議(草案)》的表決和對2018年工資集體協商(基本工資)草案的表決。

  像鄒副部這樣“一會代表員工”“一會代表老板”,在代表老板的時候還能夠一直以員工代表的身份活躍在工會的各種事務中,這絕對是“RH工會已經變成老板工會”的最好注解。

  被公司領導操控、混亂且違法違規進行各種操作、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對員工的利益訴求不管不顧……早已是員工對公司工會的共識。

  如果說在公司非法退回勞務工、員工被非法處罰以及要求改善勞動保護用具的事件中,工會躲躲閃閃,公然站在公司一邊的跡象還不是那么明顯。

  那么,2018年工資與年終獎集體協商過程中,工會作為公司打手的形象就栩栩如生了,為公司利益沖鋒陷陣,對員工喊打喊殺也是證據確鑿毋容置疑的事實。

二、工人行使民主權利舉步維艱

  (一)員工推選協商代表

  按照慣例,RH機電每年4月份進行工資與年終獎的集體協商。在今年的協商開啟之前,公司刮起了一股妖風,領導們用各種渠道散播“2018年公司要購置大量機器設備,然后利潤會下降很多,公司會入不敷出”等等之類的傳言。

  還有人透露,工會主席在飯局上已經跟部長們已達成統一,取消今年加薪方案中增加固定工資的部分,所有人全部按比例來加。這對底薪低的現場員工來說簡直就是晴天霹靂,不增加固定工資就意味著不加工資。

  當然,對底薪高的管理層來說,按照比例漲薪他們會比往年加的還多。還有傳言稱,年終獎中的業績獎金部分將被取消,這意味著現場員工今年的年終獎將減少2000-4000元不等。

  有點經驗的老員工都知道,這樣的傳言并不是毫無由來的,趕在工資集體協商之前放出來,那肯定是奔著協商結果來的,大家非常擔心今年的加薪方案和年終獎結果會慘不忍睹,對現場員工將極其不利。

  往年的協商代表選舉員工是不關心的,當然,很多員工覺得自己關心也沒用,代表基本上由分會主席指定,很少有生產車間的作業員能夠成為代表。這也是為什么每年的加薪方案最終都是對管理人員和辦公室人員有利的原因。

  今年,隨著加薪和獎金將大幅減少的傳言越傳越兇,危機感加強的員工決定做點跟往年不一樣的事情,大家想要推選更能代表現場作業員利益的人成為職工方協商代表,真正用一回白紙黑字寫在法律中的“工人民主權利”。

  在工會主席宣布“開啟2018年度工資集體協商”的兩天之后,也就是3月31日,有員工在制造一車間的閑聊微信群發起《談判代表怎么選》的投票,其中提到了一人一票選舉協商代表,僅僅一天的時間,有134人的微信群中,就有84人參與投票,79人(占94%)選擇了一人一票選舉談判代表。

  看到投票結果,有很多員工受到鼓舞,于是又有其他員工在群里發起《選出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可選2人)》的投票,截至4月1號20點36分,共有57人參與投票,制一分會的兩位會員代表沈夢雨(本人)和鮑某東的票數遙遙領先。

  看到微信群的投票結果,我找制一分會主席鮑某詢問協商代表的選舉流程,同時征詢自己可不可以成為候選人。鮑的回答比較含糊,他說要等待工會委員會的決議,一切都會按程序走。

  鮑的回答放在這樣的語境里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我不得不想起去年職工方協商代表選舉的情景,那個時候,對于誰可以成為協商代表而誰不可以,他直言自己是有決定權的。

  去年實際上的操作也是在開完會員代表大會后,鮑某留下制一分會會員代表,詢問大家這次由馮某和楊某擔任職工方協商代表大家有沒有意見,沒人提意見就當做是選上了。

  今年鮑的回答,讓包括我在內的很多員工都認為,這是工會不愿意讓我成為協商代表的候選人的信號,由此我們也肯定工會不會用一人一票的方式選舉協商代表。但是大家并沒有放棄,每天都在微信群里討論,隨著時間的推移,參與的員工越來越多,一人一票選舉職工方協商代表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可能是大家的討論起到了作用,也有可能是工會為了平息一人一票選舉的輿論風波。4月3號,我和鮑的名字都出現在了制一分會職工方協商代表候選人的推選表上。

  雖然如此,接下來的選舉卻并沒有用一人一票的方式進行,也沒有用匿名投票的方式,而是按照往年的慣例,分會主席在推選表上同時寫上兩位候選人的名字,然后讓會員代表簽字。奇怪的選舉用了一天一夜的時間,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簽名認可我和鮑擔任今年職工方的協商代表,由于不是一人一票選舉,作為會員代表的我拒絕簽字。

  第一分會選舉結束后,我從同事那里了解到第二分會的選舉情況,他們的選舉方式更加荒誕,會員代表在推選表上簽字的時候,推選表上候選人一欄是空白,候選人的名字竟然是等會員代表簽名結束之后再寫上去的!

  (二)民選協商代表被工會委員會找茬

  4月10日,工會委員會公示包括了我和鮑在內的九名職工方協商代表名單。許多員工對不是一人一票選舉協商代表仍然耿耿于懷,但是面對13號就要開始的第一輪談判,大家覺得還是要先收集員工對于工資、福利和年終獎等問題的看法。

  4月10日晚,我公開用調查問卷收集制造一車間員工意見和建議,在第一輪談判開啟之前,共收集有效問卷72份。

  4月13日的首輪談判,公司向我們公布了它的漲薪方案,不出員工所料,公司以購置機器設備為由,大幅度壓低員工漲薪比例,我質疑公司將固定資產支出都放入2018年預算中,提出固定資產應該按照使用年限按年進行折算的建議。然而,公司對我的質疑并沒有正面回應,同時,由于我提到了我的調查和調查結果中員工的加薪期望,會后我還遭到了公司和工會領導的質疑。

  4月14日,我被系長楊某紅在早會上公開點名,她說我個人用問卷收集員工意見是有問題的,有些資深工會領導對我的做法很有意見。

  下班后我就這件事情在協商代表的群里向工會主席詢問情況,并談起調查問卷的事情,我認為協商代表收集員工意見并沒有什么問題,《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里面協商代表的職責中就有這一條,我還認為其他協商代表也應該像我一樣收集員工意見等等,說到最后,工會主席詞窮,他竟然威脅說我還沒有過公示期。

  看到工會主席的態度,我對系部領導的話也就明白了個大概。由于問卷調查的事情,我和工會主席在群內爭論不休,于是有其他協商代表建議以協商代表團的名義重新進行一次問卷調查,并建議提前至4月16日召開員工方協商代表第一次會議(原定于4月20日),就重新進行問卷調查的事情進行討論,我們都同意了他的建議。

  4月14日下午,我的系長突然通知我,從下周一開始上長白班,一直到工資協商結束,理由是上白班方便與其他協商代表溝通。

  4月15日夜班,工會委員馮某在飯堂公共場合向其他員工鼓吹,說“沈夢雨的行為讓總經理覺得談判沒有誠意,會影響我們加薪”。后又有員工向我透露:“某高層領導說我的行為已經傷害到他們的利益了,問題非常嚴重!”

  4月16日一上班,系長就找到我,說領導們決定了,協商期間我都不能到生產現場巡檢(一項我的本職工作)了,她給出的理由甚是荒謬:因為領導擔心我到生產現場煽動員工。

  作為職工方協商代表,我收集員工加薪意見合理合法,怎么就變成了公司的“眼中釘”“肉中刺”,又是讓領導給我放話,又是要把我與員工隔離,怕我“煽動員工”,簡直可笑至極!并且,在工作早會上公司領導公然批評職工方協商代表合理合法的行為,這不是非法干預集體協商是什么?!

  16日下午,職工方協商代表第一次正式碰面,決定重新進行調查收集員工意見和建議,并確定了調查問卷的終稿。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4月17日下班前,工會竟然貼出《關于2018年度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方代表資格暫不生效及暫緩工資集體協商日程的會議決議》和《關于2018年度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方代表資格暫不生效的決定》,說有員工向工會舉報職工方代表的選舉過程存在違紀行為。

  緊接著4月18號,就有工會組織成立的調查小組找我和其他員工去會議室談話,大概就是問——在協商代表選舉期間我為什么要拉這個員工進群,那個員工在微信群發紅包是什么意思,我在群里說這句話、那句話是什么意思等等之類。

  4月24日,工會發出《關于2018年工資集體協商代表選舉違紀情況的調查核實報告及決議(草案)》,草案中就直接點名了,說我們第一分會選舉程序不合法,選舉過程中有員工在群內發了具有誘導性的紅包和誘導性的投票小程序,對選舉產生了極其不良影響并體現在了結果上等等。

  看到這兩份報告,我就奇怪了,選舉過程我也認為不合法,為什么當時我質疑的時候,他們就裝聾作啞?再說了這樣的選舉方式又不是今年才有的,往年工會領導們為什么從來不質疑?就算是2018年開始嚴打,那么另一個分會更有問題的選舉方式為什么不提?況且在微信群發紅包一直就是員工之間的一種娛樂方式,十幾塊二十幾塊的紅包經常有,為什么到今天就變成破壞選舉的炸彈了?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連發兩封公開信質疑工會委員會的決議和草案,這時候工會委員會又土遁了,對我的質疑視而不見,依然我行我素。

  后來我還聽說,在工會委員會4月17日討論是否暫停職工方代表資格的會議中,鄒副部作為今年公司方協商代表之一,也跑到會議現場,一直聽到工會委員會決議暫停我的協商代表資格才安心離開。

  郭某泳作為工會主席和首席協商代表,對待公司領導公然干涉集體協商的行為如此大開綠燈、毫無底線,大部分員工都已經不相信他還能夠站在員工立場和公司進行協商了。

  (三)工會委員會非法暫停協商代表資格

  好在,我們還有《工會法》,它說“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這時候,還想在員工面前裝模作樣表現一下光輝形象的工會委員會還不愿撕下虛偽的面具,又或者他們對公司操縱出來的會員代表大會擁有絕對的信心,他們決定將草案提交給會員代表大會表決,聽到這個消息的許多現場員工,紛紛向他們的會員代表表態支持我繼續做協商代表。所以,最終的表決結果應該是讓工會委員會和公司大失所望了。

  4月26日,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工會委員會的草案提議“撤銷我和鮑某東的協商代表資格,并且不能夠再提名為2018年的集體協商員工方協商代表候選人”。在他們做足了各種功課的情況下,會員代表大會還是沒有通過這一草案。灰頭土臉的工會主席看到表決結果后,第一時間表達了對表決結果的不滿,并直接向大家宣布,他要申請上級工會協助介入處置。

  看到這種情況,我也是無話可說了,工會主席不服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這肯定是法律學得還不溜。當然,上級工會的領導對法律肯定是比較熟悉一點的,他們并沒有接受我們主席的邀請公開介入處置,而是“而是派顧問律師和區總工會權益保障部相關負責同志與郭主席舉行專題會議討論”后決定尊重我們“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就這樣一波三折,因為員工的信任和支持,我得以繼續擔任職工方協商代表。

、工會委員會和公司圍剿民選協商代表

  (一)工會領導無視員工利益

  工會委員會關于撤銷我代表資格的草案被會員代表大會否決后,工會主席遲遲不愿重啟協商,在我公開信接二連三的催促中,十天之后的5月7日,一個《關于恢復2018年度工資集體協商進程及職工協商代表資格正式生效的通知》姍姍來遲。作為正式生效的職工方協商代表,我敦促工會主席早日重啟協商。公司以日本總部領導要來視察工作為由予以推延,首席協商代表竟然同意了。

  又一個十天過去了,一直到5月16日,工會主席才通知進行職工方協商代表團第二次正式會議,此次會議大家對以代表團名義發放的問卷結果進行了統計,算出大部分員工的加薪期望為8%+332。

  在員工的期望面前,工會委員包某妮(職務是副課長)竟然認為我們只需要提出6%+200的方案就可以了,工會主席也認同她的提議。我當場質疑他們的動機,“職工方方案還不是最終方案,如果只提6%+200,最后談出來的方案將會對員工不利。”我堅持按照調查結果談方案,這是對員工的尊重,主席沒有理由置員工意見于不顧。

  而在關于年終獎到底是提高固定倍數還是保留業績獎金[ 2017年的年終獎方案為:固定倍數*員工加班底薪+業績獎金;業績獎金=X*員工加班底薪,X與公司的經營狀況掛鉤。]的討論中,我認為業績獎金被公司操縱,提高固定倍數對員工更加有利,而包某妮直言“站在員工的角度,肯定是提高固定倍數好,但我覺得公司不會答應,所以還是應該保留業績獎金部分”。

  對此我們各執己見,會議最終不歡而散。會議結束后,我向員工公開協商代表之間的分歧,并建議用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投票的方式對方案進行最終表決,同時我向公司員工公開了我的《談判方案(建議稿)》。

  5月18日下午,我們進行第三次職工方協商代表團會議,商討職工方關于加薪的最終協商方案,在這次會議上,工會主席認為職工方協商方案并不需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表決。我對此提出強烈抗議,作為職工方協商代表,我們首先要代表職工利益,在協商代表團內部意見不統一,同時工會方案又不尊重員工意見的情況下,方案的表決權理應交由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工會主席讓在場的其他六個協商代表表態,工會委員鮑某東說“我已經咨詢過很多現場領導,他們說我們是員工選出來的協商代表,有權利決定談判方案”,唯領導馬首是瞻的鮑委員也算是說出了心里話。

  當然,工會委員包某妮就更加直接了,她說“我已經代表員工參加過五次集體協商了,如果員工對我們的協商結果如此不滿意,為什么大家每次都選我”?

  其實我也很想知道為什么每次她都能上,一直站在公司立場替老板說話的她到底是用什么方法被“選”上去的?

  除他們兩個人之外只有一個協商代表表態支持工會主席的提法,其他代表并未對此明確表態。但是工會主席還是最終用舉手的方式對方案進行表決。我對表決方式提出抗議,對由此產生的表決結果更是非常憤怒。工會主席和部分協商代表在與員工利益背道而馳的路上越走越遠!

  (二)公司禁止員工參與集體協商

  在參與協商的整個過程中,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有效的向員工公開相關信息,員工得以了解協商進展,并能夠對協商過程進行監督。對協商過程中部分職工方協商代表無視員工利益的行為,大家都非常憤怒。

  與此同時,公司領導卻多次在公司早會公然威脅員工不能參與相關調查,不要討論協商事宜。不僅如此,公司還對一些參與積極的員工進行打擊報復,甚至侮辱貶損員工,認為員工不配提出加薪的要求……

  2018年4月17日,制一課內大早會,執行系長朱某慧說:“在我印象中,不管是勞資協商還是年終評價,現場有一部分人很活躍,說實話思想很激進。像這次工資協商,我們現場有幾個人,你別以為我不知道,我看過你們的調查問卷,上面有一道題是關于年終獎訴求,選項是4千或5千之類的,說白了,選這個是什么意思?就好像在跟公司要錢!你們還沒達到這條件!你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拉倒!我第一次見這樣的調查問卷,還有幾個人跟現場的員工說這個要求可以,說實在話你們現在技能都考不過,配跟公司要什么錢?!”

  2018年5月18日,研磨系系長劉某環說:“包括近段時間,中夜班巡查,課長也好,部長也好,集體巡查,如果課長、部長看到拿著手機直接滾蛋,一旦發現,直接滾蛋。劉系長沒那么多腦袋給你們保,二三十號人我保得了誰啊,保不了,沒有這個權力,也沒有這個能力。還有啊,不要參加一些不是工會發出的和公司課內發出的一些調查,各位記住了,要簽名字前,麻煩先打個電話問下我‘系長這個我能不能簽’,不要閉著眼睛簽。”

  2018年5月22日,制一課內大早會副部長徐某添(2018年工資集體協商公司方協商代表)說:“公司的集體協商經歷了好幾年了,是個比較成熟的機制,大家應該不用去擔心。關鍵,現在我覺得,對于我們所有員工,對于公司層來說,希望大家回歸一個理性的狀態,希望工會這邊去處理這個,所以,我們員工把事情交給工會代表,交由協商代表去做就可以了。對于我們員工來說,不需要過多地做這些討論或關注,因為我們已經委托了代表,代表基本上是代表了我們員工的基本的利益,過往已經有了這個成熟的機制做這個工作的。”

  限制員工參與問卷調查、指責員工不配加工資、訓斥員工不要參與集體協商、甚至翻看員工手機信息……如此種種,公司公然干涉集體協商證據確鑿,已經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工會主席等人卻無視公司打壓協商代表的違法行為,無視公司限制員工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反而絞盡腦汁找職工方協商代表的茬,與公司沆瀣一氣,對協商代表進行造謠和惡意中傷。

  (三)民選協商代表被針對

  18日下午16點40左右,正值早班員工下班,公司通勤車上突然出現大量污蔑詆毀我的傳單!傳單內容全文如下:

  “沈夢雨你把我們的福利都搞沒了,現在不能報銷,不能申請福利金了,也沒有生活品發放了。工資到現在還沒有漲,你個騙子!你個大騙子!!你居心何在?你到底什么目的?不要再打著為我們員工的幌子欺騙大家了。我們要福利,我們要加薪!!!”

  看到如此無禮的小紙條,我非常憤怒,這是對協商代表赤裸裸的人身攻擊!

  5月21日中午,我就小紙條事件向公司和工會申訴,并遞交簽有七個現場目擊員工的證人證詞,要求公司介入調查此事,找出肇事元兇,但是他們卻裝聾作啞,至今都沒有給我回復。

  而為我作證的員工卻被部門系長公開威脅,“給沈夢雨作證的證人,今年評點都在3點以下!”還有系長威脅證人以后零加班。同時,一些比較關心協商進展的員工,被公司要求急轉班,以后就上長白班,五天八小時,不安排加班,并警告其他員工不要跟她們接觸。

  5月21日臨下班前,預謀已久的公司領導發出《關于要求更換職工協商代表的函》,指責我在朋友圈發布的談判方案泄露公司機密,要求工會更換我這個協商代表,不更換他們就不繼續談了。

  工會領導表示他們沒有處理過相關事情,于是又發函向上級工會請求幫助,還裝模作樣的將發給上級工會的公文公示出來,不知道是用來嚇唬誰的。我堅持“泄露公司機密”是公司對我的污蔑,協商應該繼續進行,工會卻表態尊重公司意見,取消5月22日計劃進行的第二輪協商。

  5月23日下班前,人事課主任遞給我一張《員工違紀處罰通知書》,陪同來的還有工會主席。《通知書》中公司以我兩份《履歷表》信息不一致為由,在未得到我確認的情況下,給予我“書面警告”處罰,并要求我本人在5月25日之前提交真實有效的個人信息和相關證明資料至人事課。

  這樣的處罰非常的荒謬。首先,處罰通知書上所說的兩份《履歷表》并沒有得到我本人的確認;再次,我在2016年6月26日由派遣工轉為正式工時,包括履歷表在內的個人信息都是公司按照規章制度嚴格審核過的,而在將近兩年之后,在我作為職工方協商代表參與工資集體協商時,公司卻單方以“本人兩份《履歷表》信息不一致”為由,給予本人“書面警告”處罰,這明顯是公司惡意打壓職工方協商代表的鐵證。

  5月25日,我按照公司要求去人事課提交相關個人信息。去人事課前十分鐘,我給工會主席打電話,要求他作為見證人陪同我去遞交資料,但是工會主席找理由推脫,拒絕陪同前往。最后我只能自己一個人去人事課。

  奇怪的是,人事課8張工作臺前一個人也沒有,此時離下班還有四十分鐘,他們都去哪里了?被逼無奈,我找總經理遞交材料,卻遭到制造一部徐副部訓斥,他警告我不要影響總經理工作!最后,總經理也不愿意接收我的材料。

  我非常憤怒,要我提交材料的是你們,躲貓貓不接收我材料的也是你們,這不是把員工當猴耍是什么?

  更加無恥的是5月26日,這一天是周六,那天我們部門補班,上班算是正常出勤。詭異的是,當我到達廠門口的時候,卻被保安攔住了。他們說沒有安排我加班,不能進去。我心想我還沒被開除呢,你們就這么囂張了。在廠門口跟他們周旋了半天,我才被放行。從這件事可以看出,廠里面就已經跟各方打好招呼要強行開除我了。

  (四)公司非法解雇民選協商代表

  5月28日中午,我找工會主席郭某泳,問工會委員會對公司給我的書面警告處分是什么意見,郭某以剛收到我的申訴為由表示不能夠馬上表態。下午1點,人事課主任梁某烽來找我,陪同的還有工會委員包某妮,她們遞給我一份記過處罰《通知》。記過原因是“我5月25日在遞交個人信息時在辦公室大吵大鬧,擾亂生產秩序,并且在辦公室拍照攝像、不聽勸阻”。

  我隨即打電話給系長,要求請假去找工會主席主持公道,工會主席卻說他沒空,跟我約三點半。三點半,我來到工會辦公室,對公司開具的記過處罰《通知》進行申訴,問他工會意見是什么,他閃爍其詞,拒絕表態。

  接著,他遞給我一份工會委員會《關于撤銷沈夢雨2018年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方協商代表資格的決議》,在沒有調查取證的前提下,這份決議以我在朋友圈泄露公司機密為由,撤銷了我的協商代表資格!決議落款是5月28日上午9時,也就是說在公司給我記過之前,工會委員會早就秘密撤銷了我的協商代表資格!

  我質問他,工會委員會怎么有權利撤銷我這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協商代表?這個時候他搬出了《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他說這個條例中規定了“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代表”,那我就奇怪了,難道這里所說的工會就是“工會委員會”嗎?沒想到我們的工會主席竟然斬釘截鐵的說是。

  這真是天大的笑話!工會什么時候被縮小成工會委員會了?工會難道不再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了嗎?各級工會委員會難道不是應該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嗎?工會主席郭某泳你這回答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情何以堪?如此干脆,如此囂張,難怪長期以來,工會委員會無視員工利益訴求,打壓民選員工代表,幫著公司壓迫剝削現場員工,不公開工會經費使用情況,有事沒事就結伴出游……

  事到如今,一切的粉飾和包裝都已經不需要了,工會委員會撕掉臉上早已褪色的面具,向員工露出猙獰的面容,它昭告全廠——我就是工會,我就是老大!我就是和老板穿一條褲子,有本事你們來搞我呀,我不怕,法律在我眼里就是個球!

  緊接著下午4點左右,人事課主任梁某烽在工會委員梁某芳的陪同下,遞給我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我泄露公司機密信息和一次書面警告+一次記過處分,公司已經開除我并不給予任何賠償。

  一天三個通知,先是撤銷代表資格,然后是一個記過處分,最后直接開除!這不是公司和工會委員會有預謀的行動是什么行動?公司和工會委員會無法無天,令人發指。

  隨后系長要求我把個人物品柜收拾好,把鑰匙交給她,然后我走到哪里她都跟著我,她說要一直跟著我,直到我走出廠門。我在領導眼里我已經變成一顆炸彈,隨時會爆炸危害到他們的利益和前途,他們一定要親手把我送出廠才能夠安心!

領導群像

  現在,我已經被RH機電非法解雇,但這并不是故事的結束,它只是另一個游戲的開始。公司和工會既然已經違法,就不能讓他們逍遙法外。公司非法解雇只是一個方面,工會長期以來的不作為已經嚴重損害員工利益,現在它還公開表態站在老板一方,更不能讓他們繼續囂張,繼續騎在員工頭上。

  不管前路多么艱險,我將為我自己,也為所有員工,找回本應屬于我們的權利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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