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工薈編者按:
佛山普立華成立于1990年,是臺灣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佛山市物產集團公司共同組建的合資公司,2006年12月并入全球500強企業富士康科技集團,成為其第九事業群———機光電事業群。
普立華是當前中國最大的相機生產代工企業,貼牌的企業囊括KO NIC A、NIKO N、F UJ I、M IN O LT A、H P等,業界有“每七八部相機就有一部出自普立華”的說法。對佛山而言,其還一直是重要的納稅大戶。
2013年,普立華決定搬遷到煙臺引發全廠員工抗議,大家最大的訴求就是追討公積金!下文是當時的新聞報道,富士康員工可參考維權。
2013年4月,佛山市公積金中心,普立華員工聚集在一起填表。
佛山普立華決定搬遷煙臺一事仍在發酵。
因普立華未按實際工資繳納住房公積金,該企業7000多名已離職及將離職員工,近期向廣東省信訪辦投訴不斷。佛山市信訪局上月末曾回復部分普立華員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普立華已發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該公司依法補繳。普立華隨即向佛山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近日,佛山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回復:維持原來處理。
此外,南都記者調查了解到,普立華7000多名員工將近一半或難在佛山找到“心水”工作,將出走廣深。
6000元工資按2000元繳,員工不斷投訴
普立華提出要搬遷煙臺后,從今年3月到7月不斷為“勞資問題”所糾纏,爆發多次停工事件。
“7月以來,陸陸續續地,不少工人還是離職了。”高小姐是普立華一期的留守員工之一,她在生產車間做管理工作,“現在一、二期只剩下700多人。因為搬遷,很多部門都被撤了,所以我們負責的業務變得更多,工作量比以往都大。”
高小姐表示,因為手上還有一些客戶訂單,會在公司工作到11月中旬。
對于離職員工,普立華采用“N +1”的方式給予工人補償,即工齡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十年補償十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不過,目前工人最大的訴求是追討住房公積金。從今年4月中旬到7月,有7000多名普立華員工向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訴追討被拖欠的公積金。
“我們簽的合同,基本工資是1800元,但我們實際發的工資是6000多元,公司給我們繳納的公積金統一用2000元,這是不合法的。”在普立華擔任工程師的阿建認為公司鉆了所謂合同工資的漏洞,每月按照5%繳納,真實工資與合同工資所得到的公積金分別為300元、90元,相差210元。
二期工人吳小姐亦焦急地等待結果,“公司方面說會處理,但現在處理結果出來沒有我還不清楚。”另外,吳小姐表示,真正要投訴的話還不止這7000多人,“有些人覺得沒有必要,也不在佛山買房,所以就沒去投訴。”
公積金中心發處理書,責令補繳
為了討要公積金補償,普立華眾多員工曾“擠爆”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交通銀行申請打工資流水單的材料“一米多高”,且不斷向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三級信訪辦投訴。
9月初,員工阿健收到來自佛山市信訪辦編號為“44455281378257982883”的信訪回復函。回復函稱:市信訪局將相關投訴轉交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處理,后者表示:“從今年4月中旬至7月,均有7000多名普立華公司的員工向我中心提交了包括勞動關系、收入資料等的投訴資料,對投訴資料的審理,涉及每位職工的工作年期(有的追索到1999年)、工資收入和公積金應繳額的計算等。核實工作量巨大,短期無法完成。”
據悉,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曾在2013年6月20日向普立華發出《關于職工反映住房公積金問題的函》,要求普立華主動申報登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并核實職工反映的情況,但普立華并未作出回應。
隨后佛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變得“強硬”。“我們于2013年7月8日向單位發出《行政處理決定書》,7月11日送達單位。”回復函透露,普立華隨后采取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的方式對待公積金問題,但卻未透露行政處理決定書的具體內容。
南都記者向佛山市信訪辦詢問《行政處理決定書》具體內容,市信訪辦以“編號不是本單位”為由拒絕透露;而佛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則回復記者稱,該決定書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內容。
阿健和不少普立華員工表示,大部分員工并不知曉處理決定內容。普立華廠方則對媒體守口如瓶。
行政復議維持原決定,普立華起訴
針對7月份普立華向佛山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昨日,佛山市法制局向南都記者透露,佛山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已于日前做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普立華公司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即責令該公司依法補繳相關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另據介紹,普立華公司已向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其訴訟請求是要撤銷這些處理決定。
“希望公司和法院、政府都能給我們一個公平的結果。”已經離職在家的阿健說。
責令企業補繳有法可依
普立華7000員工現在才提起舉報,是否已過最佳時機?現有的法律規定,又能否支持他們的合法訴求?昨日下午,南都記者就此采訪了資深勞動法律師廖建勛。
“綜合以往的一些案例可知,企業提起復議或訴訟,常見的一大抗辯理由是:公積金管理中心僅是事業單位,無權做出責令性的行政行為。”勞動法律師廖建勛表示,“企業這個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廖建勛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實踐中,我還發現有些企業宣稱是員工自動放棄繳存,比如直接作為現金福利發放的情況。即使這是真實存在的,也是違法的。”廖建勛表示,繳存公積金是企業的一種法定義務,在沒有法律法規的除外條件下,任何職工和用人單位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免除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義務,“就算有合同約定,那也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無效的。”
企業拖延不繳于事無補
“拖,是最常見的一個策略。”廖建勛說,由于此類案件多屬群體性案件,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且所處的階段不盡相同,所以相當多的企業都會選擇先復議再起訴的策略,“一方面借此爭取調解、少繳的機會;另一方面有些勞動者可能不堪承擔時間成本而被迫退出集體維權。”
廖建勛稱,從復議到起訴,又到一審二審,“最快也要近一年時間,慢的話,甚至會拖到兩年。”而即使法院判決了,企業也未必立即執行,未來不排除還要申請強制執行。不過他認為,企業的這招拖字決最終也注定于事無補,“相信法院一定會依法判決。”
補繳標準有成功先例
廖建勛稱,從企業的角度,他們還經常就補繳標準提出異議,一般都表示愿意補繳過去兩年(24個月)的公積金,不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種限制顯然毫無依據。
據介紹,2010年,位于廣州番禺的廣州市隆輝電子元件有限公司被400多名勞動者投訴,該公司從1999年4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施后,就從未給他們繳存過公積金。
“無論公積金管理中心,還是法院,最后都認定應從1999年開始補繳,且按照1999年至2010年廣州市社會平均工資的5%來為員工補繳。”回到普立華一案,廖建勛說,“如果勞動者能提供充足證據,就不能僅按平均工資,而必須要按當年當時的真實工資來確定補繳標準。”
注意:文中“心水”為粵語,意思為喜歡,偏愛。
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記者 劉洋 李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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