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罷工
作者: 常凱 | 來源: 鳳凰網
社會主義國家為什么會存在罷工?這應該從罷工的社會性質來解釋。談到罷工,人們總是將它與政治聯系起來。當然,引發罷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罷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罷工的實質來講,是一種經濟行為和經濟手段,從更嚴格的意義上講,罷工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是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維護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勞動者自助自衛的最后的手段。社會主義國家發生罷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勞動關系中仍然存在著爭議和糾紛。在這種爭議或糾紛不能完全通過其他正常的渠道來解決,或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還不規范時,勞動者群眾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為了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只好訴諸于這種工人斗爭最終的和最高的手段。
對于社會主義的國家罷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曾有過專門論述。列寧認為:在蘇維埃政權下,維護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罷工(但決不是一概不采用這種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階級國家機關申訴的方法去維護”。列寧的意思很清楚,罷工不是維護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他方法無效時,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寧這里是指蘇維埃的國營企業,而對于私營企業,列寧則認為,這類企業的工會為調節勞資關系和維護工人階級的利益,“應當著手設立調解委員會,籌集罷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列寧的態度非常明確,即在私營企業中,必須用市場經濟的一般的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對于勞資矛盾通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但同時,勞動者必須有自己獨特的斗爭手段罷工,為此,在平時工會即應該著手罷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籌集。列寧的這一思想,對于社會主義國家處理罷工問題和罷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義。
毛澤東對于我國出現的罷工,也有過明確的意見。1956年,我國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后,由于經濟制度和企業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業與工人之間的矛盾尖銳,個別甚至激化,在全國各地都發生了一些工人罷工的事件。但當時我國的憲法只規定人民群眾有游行示威的權利,并未規定工人有罷工的權利。毛澤東認為:“要允許工人罷工,允許群眾示威。游行示威在憲法上是有根據的。以后修改憲法,我主張加一個罷工自由,要允許工人罷工。這樣,有利于解決國家、廠長同群眾的矛盾。”[3]毛澤東的這一認識,是在黨的“八大”閉幕不久時提出的。這是中國共產黨關于我國社會主義理論的一個重要思想,是在列寧思想的原則上,對于我國的罷工現象經過認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種深思熟慮的認識。由于各種原因,我國憲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澤東關于修憲時加上“罷工自由”的主張,直到1975年才得以實現。
盡管在五十年代我國《憲法》上沒有規定罷工權,但在毛澤東這一思想的指導下,中國共產黨對于正確處理社會主義時期的罷工問題,提出一套比較完整的理論和政策。這一理論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現在中共中央1957年發出的《關于處理罷工罷課問題的指示》中。這是一篇充滿了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這篇文件中,具體地論述了社會主義時期罷工發生的原因、防止發生罷工的辦法以及黨對于罷工問題的態度和解決罷工的方針。其主要內容為:
關于罷工發生的原因。由于社會主義社會客觀上存在著人民群眾和領導者之間的矛盾,當領導者脫離群眾,有官僚主義作風,不解決或不正確解決人民群眾中的問題時,矛盾就會擴大,就會出現此類事件。這當中雖然存在著群眾過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義和工作中的錯誤是造成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對于當時工人的罷工請愿狀況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后,向中央送交的報告也指出:“罷工請愿事件的發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得到及時的解決而發展起來的。”
關于防止發生罷工的辦法。“根本辦法是隨時注意調整社會主義社會內部關系中存在的問題。”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義,及時解決群眾中的迫切問題,擴大民主。再是要加強對于群眾的思想政治教育。
關于黨對罷工的基本態度。黨的基本態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這類事件的發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領導者的官僚主義極端嚴重,群眾幾乎沒有任何民主權利,因而無法通過‘團結批評團結’的正常方式解決問題,那么,群眾采取罷工罷課游行請愿等類非常方式就會成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
關于處理罷工事件的方針。在發生這類事件的時候,黨的方針是:“允許群眾這樣作,而不是禁止群眾這樣作。因為第一,群眾這樣作并不違反憲法,沒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辦法不能解決問題。”因此,對于群眾的罷工罷課事件,不要強迫中止,但要勸告群眾不要采取違法行動,如果發生違法行為,應該采取適當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擴大。對于群眾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應該同群眾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樣對待,即接受其中正確可行的部分,對目前做不到的要求進行解釋,對不正確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為群眾鬧事就不承認他們的合理要求,使鬧事的原因持續存在。也不要因為群眾壓力就接受不應該接受和不可實現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強民主生活,一面提高群眾覺悟。
歷史證明,中國共產黨在處理當時的罷工問題時,能以比較客觀和實事求是的態度來分析問題和制定政策,總體而言當時關于罷工問題的處理方針是成功的。運用這一方針處理罷工問題時,一般都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不僅有利于官僚主義的克服和群眾覺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黨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與廣大工人群眾的聯系。另外還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處理工人罷工問題的方針上是始終如一的,并沒有出現象反“右”時對于知識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賬”。這表明了當時的中國共產黨對于工人群眾的信任,以及黨在這一問題上的自信心。
這份文件,是建國以來黨關于罷工問題的惟一的文件。盡管已經過去了45年的光陰,但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對于目前認識和處理中國的罷工問題以及罷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則和方針的意義。
本文節選自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常凱撰《論中國的罷工權立法》一文,原載《中國報道》第3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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