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夏文化的探索,如以1931年徐中舒提出仰韶文化為夏文化說為起始,迄今已走過近90年歷程。鄒衡兼用文化譜系研究(當時稱作“文化類型研究”)、都邑推考法(通過考訂鄭州商城為湯都亳而確定二里崗文化為早商文化)和族屬分析法(結合文獻記載,從年代、地域、文化特征等方面推定先商文化和夏文化)所確立的夏商文化譜系,立論充分,其后不斷得到考古發現的支持,是探討夏文化無法回避的認識體系。可以說,二里頭文化主體遺存屬于夏文化仍然是學界基本共識。在這一共識之上,隨著新砦期遺存文化面貌的不斷豐富,學界對二里頭文化及新砦期遺存的主源問題提出不同看法;同時,對于二里頭文化對應夏代何類族群也存在爭議。本文在相關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新材料,再對二里頭文化的淵源與族屬問題略陳管見。
一、二里頭文化的主源是嵩山南北的龍山期遺存
對于二里頭文化二里頭類型的主要淵源,以往多數學者持單一起源論。尤其是在新砦期遺存發現后,趙芝荃通過系統探討,認為“河南龍山晚期文化與二里頭早期(一期)文化是一脈相承的,其沿襲關系也是十分清楚的”,該期遺存“處于河南龍山文化發展到二里頭文化之間的過渡階段”。但也有學者注意到二里頭類型文化因素的多元性。方酉生、鄒衡、李伯謙等都曾論及,二里頭文化除繼承當地龍山期文化因素之外,還存在一組源自東方大汶口—龍山文化系統的因素。隋裕仁則指出,二里頭類型早期遺存中還融入了不少來自西部客省莊二期文化、齊家文化的因素,以及來自北部后崗二期文化的因素。近年,更有學者提出,二里頭文化二里頭類型之前的新砦期遺存的主源,并非王灣三期文化,而是另有他源。如袁廣闊認為,新砦期文化中有大量來自后崗二期文化的因素,該文化才應該是探索早期夏文化的主要對象。魏繼印認為,新砦遺址第二、三期遺存屬于同一性質的考古學文化,可稱新砦文化;該文化的主要來源是豫東造律臺文化,是造律臺文化西進取代王灣三期文化煤山類型并吸收后者因素而形成的,自身又成為二里頭文化的主要源頭。
趙芝荃(圖源:網絡)
筆者曾論證嵩山以北的王灣三期文化與嵩山以南的煤山文化屬同期但性質不同,在此基礎上探討二里頭文化的淵源與形成過程,并依據文化因素分析法將二里頭文化的基本陶器組合文化因素區分為5群:A群屬于王灣三期文化與煤山文化的共有因素,即共同的地域傳統因素;B群屬于源于煤山文化的因素;C群屬于源于王灣三期文化的因素;D群屬于來源于西北方同期文化的因素;E群則屬于若干因素相結合新創生的因素。從二里頭類型的形成過程來看,其主體陶器群是由煤山文化和王灣三期文化因素相互整合而形成的,有些器類則是在這兩種文化舊有器類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所以,這兩種文化都應是二里頭類型的主源。新砦期遺存正是分處嵩山南北的兩支文化相互碰撞、整合時期的過渡性遺存,屬于二里頭文化的孕育階段,其文化內涵具有相當大的不穩定性。從陶器群來看,二里頭文化除繼承兩者共有因素之外,承襲煤山文化特征的因素相對多于王灣三期文化,這說明煤山文化因素扮演更為主動的角色。并且,已有跡象顯示,新砦期遺存首先出現于嵩山以東的新密一帶,繼而北上鄭州地區,再西向進入伊洛地區。現在看來,筆者的上述認識并未改變,不過,根據新的材料和相關研究,有必要補充說明以下三點。
其一,關于新砦期遺存的來源。新砦期是二里頭文化形成的關鍵階段,對于該類遺存的來源,包括趙芝荃在內的多數學者都認為是源于河南中西部的龍山期遺存(或稱王灣三期文化)。筆者雖將嵩山南北的兩個類型稱作不同的文化,以揭示該區域龍山期文化到二里頭文化的具體變遷過程,但實際上也認同二里頭類型及新砦期遺存的主體文化因素就是源自嵩山南北地區。袁廣闊、魏繼印對新砦期遺存來源的兩種新說,實際上是相通的。在此有必要重點分析魏繼印文章的相關立論依據。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魏繼印將新砦遺址第二、三期遺存合并是不合適的。新砦遺址第二期是目前公認的新砦期遺存,發掘者將出現了花邊罐等新因素的第三期遺存歸為二里頭一期是合理的。將新砦遺址第三期遺存歸入新砦期容易導致該期遺存內涵混雜。魏繼印之所以認為新砦文化的主源是造律臺文化,是因為該類遺存的陶器明確來源于豫東地區造律臺文化的約有23 種。根據發掘報告公布的新砦二期陶器件數統計,來源于豫東地區的因素約占78.7%。比例如此之高,實際上是因為對部分陶器文化屬性的誤判。在新砦遺址第二期陶器中,深腹罐在陶器總量中的占比高達40% 左右。而這類陶器被魏繼印歸入來源于造律臺文化的因素。但正如大多數學者所注意到的,二里頭文化、新砦期遺存中典型的深腹罐形制與王灣三期文化的同類器一脈相承。至于造律臺文化中的此類陶器,李伯謙很早即指出,包括該類陶器在內的乙組陶器并非上承自當地大汶口文化,而很可能來源于王灣三期文化或后崗二期文化。被魏繼印歸入造律臺文化因素的側裝三角形扁足鼎,在嵩山以南龍山晚期遺存中屢見不鮮,新砦遺址第一期遺存中即有,且此類鼎的器身形制及紋飾特征多與煤山文化習見的乳足鼎相同。當然,新砦期遺存中確實有不少器類源于造律臺文化,但這些因素所占的比重明顯低于當地的王灣三期文化煤山類型因素。因此,這類過渡性遺存的出現,主要原因仍然是嵩山南北地區龍山期遺存的整合。造律臺文化也參與其中,但并非新砦期遺存的主源。
二里頭文化深腹罐(圖源:《偃師二里頭——1959年—1978年考古發掘報告》)
其二,關于二里頭類型中源于西北地區的文化因素。筆者曾將這類因素歸為D群,現在看來,還可細分為兩小群。一群包括唇緣帶花邊或鋬鈕的有頸圓腹罐、單耳罐、雙耳罐等。據目前資料看,這些器類是從二里頭文化一期才開始出現的,不見于孕育期的新砦期遺存。其形制特征與關中東部及陜南商洛一帶分布的東龍山文化的同類器十分相近,應源于后者。據研究,后者所含的此類因素又來源于齊家文化的東進。東龍山文化中也有二里頭文化的部分因素,甚至東龍山遺址的夏代晚期遺存從文化內涵上已可歸入二里頭文化,表明兩地文化交流的密切。最近,先怡衡等對秦嶺東段幾處地點采集的綠松石礦樣品和二里頭遺址出土的綠松石廢料作了鍶同位素分析和比較,發現二里頭遺址綠松石原料可能與洛南河口綠松石礦有密切關系。這提示兩地的交流或與夏王朝對綠松石這類稀缺資源的獲取有關。另一小群包括單耳鬲、有腰隔甗等,同類器多見于晉南東下馮等遺址,數量很少,應當為來源于東下馮類型的因素。這兩小群因素中,僅有頸圓腹罐在二里頭文化中延續始終,其他器類數量均不多,總體上都不能視為二里頭類型的主源因素。
綠松石珠(圖源:二里頭夏都遺址博物館)
其三,關于二里頭類型中源于東方地區的文化因素。李伯謙認為,二里頭類型中的束腰瘦足鬶、觚、折盤豆、單耳鼓腹杯、三足盤等應源于山東龍山文化,且這類源出東方的精美盛食器和酒器是二里頭類型墓葬中較為常見的組合,“這正說明二里頭類型居民所使用的某些禮制以及風俗習慣是由東方主要是山東龍山文化傳來的”,并由此推論,二里頭文化應是太康失國、后羿代夏以后的夏文化。陳冰白也曾舉出二里頭文化早期以洛陽東馬溝為代表的一類墓葬,認為其中出土的鬶、盉、三足盤、深盤豆、淺腹盆、爵等一套陶器組合來源于山東龍山文化。鄒衡則指出,二里頭類型陶器中所含的東方因素在形制上與河南龍山文化遺存中所見者更為接近,應直接來自河南龍山文化,而非山東龍山文化。從目前禹縣瓦店、洛陽王灣等地公布的材料來看,這些來自山東龍山文化的因素,在嵩山南北的龍山期遺存中都有不同程度的發現,表明這些源于東方的盛食器和酒器在二里頭類型形成之前已被嵩洛地區的人們所接受,這也證明鄒衡的說法是有道理的。值得注意的是,嵩洛地區在接受東方因素的同時,也在不斷對其進行選擇、改造乃至創新。其中的封頂盉就是對鬶加以改造、創新而成。與此有所不同的是,在新砦期遺存中,來自造律臺文化的因素確實不少,包括折壁器蓋、子母口甕、子母口鼎、鏤空鼎足等,而且是成組出現。這表明在新密一帶的文化整合過程中,很有可能存在來自豫東地區人群的參與。但是,此組因素并非新砦期遺存構成中的主導因素,而且也正如魏繼印提到的,這些來源于造律臺文化的因素,有不少器類在最終形成的二里頭文化中遭到了“淘汰”。
二、二里頭文化應為夏及與國之人創造的文化
目前考古學中所使用的夏文化概念,一般認為是考古學文化的族屬命名方式。徐旭生提出:“夏文化一詞很可能指夏氏族或部落的文化。”夏鼐則認為:“‘夏文化’應該是指夏王朝時期夏民族的文化。”前已述及,鄒衡不僅用譜系分析方法排比出夏商文化的譜系關系,而且兼用族屬分析方法論證了二里頭文化就是夏代的夏文化,但他對二里頭文化的具體族屬問題未及申論,只是說“商文化既已在考古學上確定,那末夏文化也應該就是夏族和夏王朝所屬的考古學文化了”。后來,高煒等又進一步提出:“‘夏文化’是指夏代在其王朝統轄地域內以夏族為主體創造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遺存,核心內容是關于夏王朝(國家)的史跡。”顯然已認識到,二里頭文化所對應的人群不應只包括“夏族”。
鄒衡(圖源:網絡)
毫無疑問,每一個考古學文化都應當是由一定區域內的人群共同體在一段相對穩定的時間內所創造、使用并遺留下來的。但鑒于遺存和人群各自的復雜性,對于某一考古學文化是否可以代表一個特定族屬的人群,不少考古學者持謹慎態度。伊恩·霍德就曾指出,有些物質文化的式樣或形制具有標識族群的意義,而有些則會為不同的族群所共有。考古學研究表明,在早期社會中,反映生活習俗的陶器群和反映喪葬觀念的葬俗等能很好地用來區分不同人群;而那些反映技術與經濟的實物遺存,因為可以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其標識功能就相對較弱。希安·瓊斯(Siân Jones )認為,族屬的差異源于不同人群的習性積淀與具體社會條件的相互作用,而能夠反映這種習性積淀的“物質文化與族屬的識別和表現均有關系:它既被用來構建族屬,也被族屬所構建”。代表生活習俗和觀念積淀的物質文化可以用來體現族屬的特征,同時,具有共同觀念的人群也在不斷地塑造具有自身族群特征的物質文化,以區別于其他族群。所以我們認為,目前以陶器群、葬俗特征等來劃分考古學文化,的確能夠反映某一擁有共同觀念和習俗的人群。考古學上已確認的商文化、周文化、秦文化、楚文化等雖系族屬命名方式,但各自陶器群和葬俗等特征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標識特定的人群。問題的關鍵是,我們需要清楚,一個考古學文化或類型,究竟應該與什么樣的人群相聯系才符合客觀實際。
筆者曾提出,伴隨嵩山南北龍山期文化的整合,該區域聚落形態布局也由多中心、對抗式演進為二里頭時期的金字塔式。聚落形態的一體化,反映出嵩山南北地區已經建立了統一的政治秩序。這應是由原居于嵩山山地的夏后氏采用結盟的形式,并對嵩山以北伊洛河流域的敵對勢力(包括觀、扈等)進行征伐的結果。區域內人群的整合、觀念上的逐漸認同,是二里頭文化得以產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夏代的夏人不僅包括了夏族,還包括了與其結盟或被其兼并的諸多族氏,此夏人顯然已指夏國之人,即一種國族”,換言之,夏文化是“夏代夏國之人的文化”。但我們仍需對夏人居處范圍與二里頭文化分布區之間的關系,以及二里頭文化與具體族群的對應關系作具體分析。
有關夏人活動的地點,以往多有考證,涉及地域甚廣,且眾說紛紜。其中只有兩處區域相對明確:一是“有夏之居”,一是“夏桀之國”的范圍。至于前者,晚周以降的文獻所記皆與嵩山及伊洛河流域相關,幾無異議,而這一區域正是二里頭文化二里頭類型的分布范圍。可以說,嵩洛地區就是夏王朝統治的腹心地帶,是夏人最主要的居處區域。至于后者,《戰國策》載吳起言:“夫夏桀之國,左天門之陰,而右天谿之陽,廬睪在其北,伊、洛出其南。”《史記·孫子吳起列傳》則載:“夏桀之居,左河濟,右泰華,伊闕在其南,羊腸在其北。”在這兩段話中,吳起還舉出商紂之國的四界。對此,鄒衡認為:“今商紂所都已為考古發現所證實,其所說夏桀之都也應該是靠得住的。”河濟指黃河與濟水之間即今豫東魯西地區,泰華即今華山,伊闕在今洛陽南,迄無異說;然羊腸所在,有山西太原、交城、嵐縣、晉城、平順、壺關、潞城,河南沁陽等說法,其中時代較早的僅有太原說與壺關說。太原(晉陽)羊腸坂見《淮南子·墬形訓》高誘注及《太平御覽》引皇甫謐《帝王世紀》,但由于二里頭文化的分布未及此地,故可不論。壺關羊腸坂見《漢書·地理志》,《史記·魏世家》張守節正義記其位置:“羊腸阪道在太行山上,南口懷州,北口潞州。”應指太行八陘之一的太行陘(又名丹陘)。文獻所記壺關、潞城、晉城、沁陽的羊腸,實際都位于這條要道上。河南省考古工作者曾對太行陘南段的古羊腸坂道進行過多次調查。此段坂道由沁陽市常平村西北的碗子城山延至山西晉城市澤州縣新碗城村,全長約4公里,發現古關卡、城堡、城墻、摩崖題刻及造像等遺跡。從考古發現來看,二里頭文化向北的確不逾太行山和沁水中下游。文獻所見“夏桀之國”的范圍,不僅包括居中的二里頭文化二里頭類型分布區,而且向東可至豫東牛角崗類型分布范圍,向西則到關中東部及丹江上游東龍山類型范圍。“夏桀之國”的范圍超出夏王朝統治的核心區域嵩洛地區,或許與夏王朝直系勢力曾經到達過上述兩個區域有關。
《戰國策》(圖源:網絡)
考古發現表明,二里頭文化的分布范圍不僅包括嵩洛地區,同時也將吳起所說“夏桀之國”囊括了進來,因此,將二里頭文化解釋為夏國之人的文化無疑是有依據的。需要注意的是,二里頭文化一期的范圍主要局限于嵩洛地區,從二期開始便逐漸向周邊擴展,其南端或已抵豫、鄂交界一帶,并可進一步區分為下王崗類型和楊莊類型。結合文獻記載,商湯滅夏時,也滅掉了一些與夏人關系密切的勢力,所謂“韋顧既伐,昆吾夏桀”(《詩經·商頌·長發》),韋、顧、昆吾三國無疑是被作為夏桀的“爪牙”逐個擊破的。據鄒衡考證,這三國均在二里頭文化的分布范圍之內。孟子言:“‘湯始征,自葛載’,十一征而無敵于天下。”(《孟子·滕文公下》)可見,被商湯滅掉的夏之與國,應不在少數。也就是說,二里頭文化既然被認定為夏文化,那么,其分布范圍不僅包括夏人的直系勢力,還應包括一些被夏人征服或與其結盟的勢力。所謂夏王朝的國家形式,可能與林沄論證的商代方國聯盟頗為一致。這些臣服或與夏國結盟的國家,由于與夏長期保持密切聯系,逐漸形成統一的文化面貌。當然,也不能由此排除某些短暫臣服或與夏國結盟的國家在文化上與二里頭文化面貌相異的可能性。晉西南的東下馮類型,以往多被歸入二里頭文化,但也有學者認為應將其從二里頭文化中分離出去。無論如何,東下馮類型與二里頭文化關系之密切顯而易見。結合夏人多有在晉西南一帶活動的記載,將該區域視為夏人的重要控制區域或某與國的居處范圍,也是可以的。
綜上所述,從文化因素分析來看,二里頭文化的主源仍是嵩山南北地區的龍山期遺存。新砦期是二里頭文化的孕育階段,新砦期遺存是王灣三期文化、煤山文化及造律臺文化等相互整合的產物。二里頭類型中源自西北地區的文化因素僅有頸圓腹罐在二里頭文化中延續始終,其他器類數量不多,總體上不能視為二里頭類型的主源因素。二里頭類型中源于東方地區的文化因素,實際上在嵩山南北龍山期遺存中已經開始被吸收,在二里頭類型中更得到進一步改造和創新,因此,難以將其作為二里頭文化是“后羿代夏”以后的夏文化的依據。由嵩山南北地區的政治與社會一體化為動因所形成的二里頭文化,從其分布范圍以及文獻記載的夏人主要居處地域來看,應當就是夏及其與國之人所創造和使用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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