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誥》四篇之一
朱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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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明史講稿第六講司法制度的第九小節,這一節介紹朱元璋發布的四篇《大誥》,由于內容比較多,這一節分了十二個小目,這次刊登的是一至四共四個節目。古代下對上稱告,上對下稱誥,讀音相同。誥文始見于《尚書》,在《尚書》有商湯打敗夏桀以后發布的《湯誥》,它是召告天下,其所以討伐夏桀的道理,并取得了勝利。在《周書》有《大誥》、《康誥》、《酒誥》,都是以誥文的形式發布,《大誥》是周公相成王時,管叔、蔡叔、武庚聯合淮夷作亂,周公率兵東征,出師前,以成王的口吻發表誥文,申述所以東征的理由。《康誥》是康叔封為衛君時,周公告誡康叔如何治理衛國的誥詞,全篇講的是要康叔所以敬天愛民的道理;《酒誥》是周公命令康叔在衛國禁酒的誥詞,要改變殷代以來驕奢淫逸的社會風氣,故這些誥文,都是王者發布政令的文書。朱元璋在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五八年)十一月,發布《大誥》,也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布,告誡官吏們,不要重蹈覆轍。劉三吾在《大誥》的后序講到要通過那些罪案,使世人以之為戒,“其愛民之意深矣”,對于管、蔡的叛亂,“成周乃《大誥》治之。誥非直州長黨正歲所讀之法也,比也。”也就是要大家比照這些案例,不要再重犯類似的罪行。“玉音日夕所宣諭也,聞者宜惕然矣。”這是要大家聽到朱元璋的圣諭以后,能夠警惕自己的一言一行,用現在的話講,發布《大誥》是為了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一次普遍的法制教育,用血淋淋的案例來警戒全國臣民。《大誥》初編的第七十四條,題目是《頒行大誥》,朱元璋用口諭的方式說明《大誥》是有效的,他說:“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流、徒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觀為戒。”說明臣民百姓都要熟讀《大誥》,懂得如何避禍趨福,家里有一本《大誥》,犯了案還可以減一等處罰,否則要加一等刑罰,可見朱元璋用心之深。誥文這種形式,雖說古已有之,如朱元璋那樣把罪案編為誥文,在全國發布,在中國古代歷史上也僅有這么一次,而且這本《大誥》的案例,有不少是朱元璋親自過問定案的,那些案例也是他親自選定的,每一個案例前后他都講一番道理,從文字上可以看出都是他的口諭,所以《大誥》的文章非常口語化,這在所有誥文的文獻中,幾乎是絕無僅有的,不僅文字生動活潑,而且朱元璋講話的口氣也活龍活現,他那緊迫焦慮的心情也流露得非常透徹,說明他并非生性殘暴好殺,為了禁惡實在出于無奈,整個四篇《大誥》,反貪腐是其主題。了解一下朱元璋當年如何進行反貪腐斗爭,對今天如何雷厲風行地進行廉政建設或許還有一點參考的價值。一九五五年,毛澤東重讀吳晗剛改寫的《朱元璋傳》時,他在肯定吳晗這本書的同時,指出對朱元璋“應該寫得好點,不要寫得那么壞,(指朱元璋的晚年)。”具體講,就是朱元璋晚年抓那么許多大案要案,雖然其中有不少冤假錯案,但方向是對的,不看大方向那是錯誤的,我想毛澤東的這些意見還是對的,不能因小失大啊!
由于我這十二個小目,也只是擇要介紹《大誥》的內容,如果讀者有興趣讀四篇大誥的全文,或者對《大誥》作進一步研究,它目前收錄在《續修四庫全書》中,書名就叫《御制大誥》,此書在許多大型的圖書館都有收藏,可惜的是現在還沒有它的單印本面世。其實它是非常值得人們研究的對象。
(一)四篇大誥頒行的時間表及概貌
關于《大誥》頒行的時間,初編應該是在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雖然朱元璋御制序是在十月初一,劉三吾的后序是在十月十五,實際操作結束應該在十一月間。續編頒行的時間應是次年年中,三編頒行的時間應在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七年)的二月,《武臣誥》是在二十年的十二月。這四篇《大誥》共計有二百三十六個條目,其中初編七十四條,續編八十七條,三編四十三條,武臣誥三十二條。從《大誥》四篇的文體看,有三類,一是案例,二是朱元璋的訓誡,三是峻令。從朱元璋頒行《大誥》四篇的目的講,是為了整頓吏治,通過大量嚴厲治貪的案例以達到“警省愚頑”的宣教作用,幾乎大部分條目都不僅僅是具體案例的內容,前后都有不少極其口語化的教諭。可以看得出這《大誥》四篇歷時二年多,是朱元璋親自參預,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一次反貪污運動。如果認真通讀《大誥》四篇,可以發現有許多案子是朱元璋親自最終審定的,其中有不少他與案犯的直接對話,從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到朱元璋這個皇帝做得很辛苦,他看重的事,自己都處在第一線。這四篇《大誥》都有他親自御制的序文,從序文的行文可以看出都是他口授,由翰林學士筆錄經過簡單的文字潤飾而成。讀這二十多萬字的《大誥》四篇,盡管這些文字淋漓盡致地表現了朱元璋的殘暴,事實上他對貪官處分的嚴厲,還并未全部在《大誥》中披露,如他對貪官剝皮囊草的命令,并在其治地留貯其皮,以示繼至之官,《大誥》四篇中都沒有提到這一內容。此令可能是在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二年)十月以前,此事在沈德符的《萬歷野獲編》有具體記載,講到州縣治所有貪官被剝皮的場所,設有皮場廟,以示警誡,而且貪官的人皮還長期保留下來。生在萬歷晚年的沈德符還講到“今郡縣庫中尚有之”。明武宗時,尚有剝皮的案例。西藏平叛時,在布達拉宮和一些喇嘛廟中還找到過人皮。這種極端殘酷的刑罰實際上保留很久。對于《大誥》四篇我們可以分幾個問題來講,一是朱元璋對他屬下的官僚隊伍的基本估計;二是他如何處置貪官污吏的,當然我們不能用今天人性化的標準來看待朱元璋時代的嚴刑峻法,每個時代都有它自己認知和行事的方式;三是朱元璋當時的心態,他是怎么思考吏治腐敗問題的。四是朱怎樣大張旗鼓地進行這場反貪污運動。五是這場運動的實際作用及其身后的演化。
(二)朱元璋對他屬下官僚隊伍的基本估計
我們先講一下,在《大誥》四篇中,朱元璋對自己這套層級式的官僚機構中的官僚隊伍狀況的基本估計。《大誥》的起因,與郭桓案有關,而郭桓這個案件,從縱向講涉及到整個財稅的征收管理系統。從橫向講,戶曹的侍郎會有問題,其它各曹,分管刑法的刑曹,分管工程的工曹,分管人事的吏曹,分管軍兵的兵曹,實際上都有問題。問題出在下面的基層,根子在中央的六曹。劉三吾寫的《大誥》后序便講到:“大肆貪墨原弊所由起于六曹,為罪之魁,莫甚于郭桓,六曹端本澄源之地,而乃贓貪不法,交通所屬,重為民害,甚或根株蔓延。”可見貪腐之風盤根錯節,根深葉茂,實際上整個官僚隊伍中相當大的一部分被卷入朱元璋發動的這場反貪污的大風暴中,而且朱元璋這個人有一股不依不撓的勁頭,非把這件事刨根究底問個究竟不可。他對官吏隊伍的基本估計,在《大誥》初編的第一條《君臣同游》中有所表露,他說:“今之人臣不然,蔽君之明,張君之惡,邪謀競比,幾無暇時,凡所作為,盡皆殺身之計,趨火赴淵之籌。”總之,是一片墨黑又墨黑。他在《大誥》初編第十六條《吏毆官長》條講:“各處有司,惟務奸貪,不問民瘼,政聲丑陋,愚民所恥。”他在《大誥》續編第三十六條,《追贓科斂》條講:“洪武十八年,為郭桓不法,通同諸司,將天下錢糧廢壞,事覺,諸司官贓有所在,于是遣人至所在追取,所在見任官司,皆系不才之徒。”這里“各處有司,惟務奸貪”,“見任官司,皆系不才之徒”,這個話的份量是很重很重了。他在《大誥》續篇的第五十條《朝臣蹈惡》中,對六部的六曹和都察院的六科給事中們講:你們“日逐隨朝,朕之所言,目擊耳聞。棄人于市,有同僚,有異司、異府、異場、異科,各各不等衙門,此非一二人耳,各人身親見之,其尸未移,各人繼踵而為非。今將人名題于首,犯注于足,智人觀之。”那是對朝臣告誡,把這次處置的中央朝臣六十二名都公之于眾。朱元璋在此事最后的感慨是:“嗚呼!此輩皆系洪武十八年新誅奸惡貪婪之后,人人不畏其法,仍繼踵而為非。吁!可謂之難教者歟!”這幾件朝廷各科各部門的案子,都是洪武十八年十月以后到十九年中發生的,難怪朱元璋感慨之深。《大誥》續編五十四條《江西解課》條末,朱元璋感慨地說:“吁,嘗聞世不絕圣,國不絕賢,今朕馭宇,所用之人,咸若是,奈何于心,豈不愁焉!憂矣乎無已!”可見其面對吏治實際狀況所顯示出的憂心忡忡。他那樣嚴刑峻法處置貪瀆的官員,當然引起人們的議論,不僅朝堂上有人議論,民間亦有不同的聲音。在《大誥》第七十四條《罪除濫設》中,他說:“嗚呼!此等之徒,上假官府之威,下虐吾在野之民。野民無知,將謂朕法之苛,野民只知如此。不知此等之徒上假朝廷,下假官府,朕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為繼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宵晝不遑寧處,無可奈何。設若放寬,此等之徒,愈加昌熾,在野之民,豈得而安生。嗚呼!艱哉,刑此等之徒,人以為君暴,寬此等之徒,法壞而網弛,人以為君昏。具在方冊,掌中可見,其為君者,不亦艱哉!朕除此無籍之徒,諸處不良之徒,見朕是話,當戒之哉!勿蹈前非。”從上面這些引文,可見朱元璋對貪腐形勢的判斷,并表明自己不得已以嚴刑峻法從重從快治理貪官污吏的決心和無奈。
(三)痛治稅糧系統的貪瀆之風
從朱元璋治吏治貪的重點看,在《大誥》四篇中,他把治理的重點放在財稅系統,抓住稅糧征收解納的各個環節,以保障國家稅課的安全,只要這個系統的哪個部門里發現問題,他就刨根究底,一律嚴懲不貸。朱元璋在《大誥》三編第十六條《逃囚》講到對郭桓案相關人員的處理,其云:“自郭桓掌戶部之時,天下錢糧金銀匹帛不半年余,其桓弊盈寰宇,其貪婪之徒,聞桓之奸,如水之趨下。半年間,弊若蜂起,殺身亡家者,人不計其數。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剁指、刖足、髡發、文身罪之甚者歟!君子厭聞,賢人惡聽,智者格非。”它說明郭桓掌戶部只有半年時間,稅收上的問題,實際上是積弊,不是郭桓掌戶部半年中才發生,不過是借郭桓案集中爆發出來。對于這個案件使用的刑罰有不少是《大明律》規定的五刑以外的肉刑,這一類肉刑漢唐以來早就廢除了,朱元璋又重新起用。由于郭桓案屬于財稅系統,所以朱元璋在《大誥》初、續、三編集中反映的案例,以稅收上的問題最多,被處置的都屬于死刑的范疇。稅糧征收的第一個環節是通過糧長來征收,《明史·食貨志》稱:
“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歲七月,州縣委官偕詣京,領勘合以行。糧萬石,長、副各一人,輸以時至,得召見,語合,輒蒙擢用。末年更定,每區正副二名輪充。”
由于糧長具體經手糧稅的征納,在征納過程,當然也能上下其手。《大誥》續編第四十七條,講了《糧長邾阿仍害民》的案例:
一共四個糧長,他們在征收稅糧時,“起立名色,科擾糧戶,其擾民之計,立名曰:舡水腳米,斛面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燈油錢,運黃糧脫夫米,均需錢,棕軟篾錢,一十二色,通計斂米三萬七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正米止該一萬,便做加五收受,尚余二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民無可納者,以房準之者有之,揭屋瓦準者有之,變賣牲口準者有之,衣服緞匹布帛之類準者亦有之。其鍋灶水車農具盡皆準折。嗚呼!似此奸頑,貪婪無厭,虐民之心,甚如蝎蛇,其仁心莫知所在,直至身亡家破而后已。嗚呼!愚哉!期悔者晚矣,直至臨刑不免頑矣哉!”
這幾名糧長是被處死的,從加征的數量看,五倍于正賦,加征的名目實在繁多,只要需動手之處,都要加征。同時也可以看到上級征納的部門也一樣黑暗。糧長在科斂稅糧時,加派的情況還有好幾起案例。如《大誥》續編第二十一條,《糧長金仲芳等科斂》,這次查了三個糧長,加派的名目有十八項,若定舡錢,包納運頭米,臨運錢,造冊錢,車腳錢,使用錢,絡麻錢,鐵炭錢,申明旗舶錢,修理倉廒錢,點舡錢,館驛房舍錢,供狀戶口錢,認役錢,黃糧錢,修墩錢,鹽粟錢,出由子錢。從這十八種名目可以知道所有一切當地鄉里的行政開支,都加在國家的二稅之上。從這里可以隱約看到廢除農業稅之前,鄉鎮收稅時,地方附加之嚴重,如今即使不收農業稅,農民要通過鄉鎮辦事所收的費用,也無法統一規定。糧長利用代繳稅糧的機會,坑害農民的案例在《大誥》中還有不少。如《大誥續編》第二十二條,便是《糧長瞿仲良害民》,這是上海縣的事,是納戶宋官二連名狀告糧長科斂太重,因此糧長被處死刑。
糧長對下是加征,對上則是拖欠,《大誥》三編第四十一條,有題為《拖欠秋糧》者,其云:
“設置糧長,惟在催征本區內一萬石稅糧,其稅糧俱系各戶自行辦納, 本非難辦之事,自合依期納足,其糧長人等,將各各人戶稅糧,征收入己,故意抵頑,遷延不納,直至下年秋熟,方才將下年秋糧補納上年欠數。蓋是奸臣胡、陳并郭桓等在時,倉廒不明,糧數不清,糧長人等慣于虛買實收,妄稱足備,自以為得計,不知自洪武十八年以來,朕知其弊,特命戶部,將各衙門歲用糧米,逐月分派,一月置倉一廒,一年置倉十二廒,倉糧數目精明,難以仍前作弊。因此顯出奸頑不納糧,糧長張時杰等一百六十名身亡家破。今后糧長務要依期納足,如是仍蹈前非者,一體治罪不赦。”
這件案子,反映糧長用拖延納糧時間,用下一年秋糧來補納上一年的糧稅,這樣有一年糧稅入己。這引起朱元璋震怒,被處死的糧長多達一百六十人,可見在朱元璋時,糧長也難當,加派有罪,拖延亦有罪。此外,亦有府州縣官調整糧區,以謀利者。無論用哪一種辦法來對糧長加強管理,也還是會孳生弊端,如對糧長征稅糧區域的再劃分也有產生問題者,《大誥》三編第一條,《臣民依法為奸》,講的是常熟的案例。朱元璋認為這是“故意亂政壞法”,“故意妄生枝節擾亂,使上不能清其事,官吏人民易為作弊。”其具體案例如下:
“常熟縣秋糧四十萬石有零,教糧長三十余名掌之。臨催糧時,省會三十余名,人糧辦已。本以大戶為糧長,掌管本都鄉村人民秋夏稅糧,其官吏見法正且清,卻乃設計亂法。亂法之計,將糧長不許管領本都鄉村納糧人戶,調離本處,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與地方,使為糧長者,人戶不識,鄉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鄰家錢糧,卻又指他處七八十里,百十里人來管辦,務要錢糧不清,田地不真,易為作弊,如此擾害細民。朕將原設三十余名糧長割去,從本縣并各處有司,設法自辦。其常熟官吏用之百有零里長催辦,其為首者既多奸民,乘此其弊紛然。常熟縣官莫能誰何,加以自取肥己,一旦發露,官吏殺身,奸民又罪若干。皆亂政壞法自取也。”
因此案也處理了一大批府州縣的官吏,地方官在接納稅糧時,還可以少上倉以入己,如《大誥》第十三條,《武進縣夏稅》講:“常州府武進縣官吏鄧尚文等,將民人夏稅,十分以九分上倉,一分入己,聲言民人科斂未足,巧于富戶處借納。如此害民,既征不足,借于富戶。過后以何賠還。”第十四條,《廬州府夏稅》講:“知府韓克佐等,不憂民艱,言十八年夏稅小麥,秕細不堪為糧,欲令民抵斗米者。”這是要用米來代麥。朱元璋說:“此際時當六月,前收秋糧已絕,小民眄望新麥已成,若不征麥而征米,是故虐其民。其廬州府官之罪,戶部之罪可得而逃乎!”從這個案例看,朱元璋不愧為農家出身,深知官吏害民玩弄的花招。此外,還有征收不時者,《大誥》初編第六十六,《征收不時》,其云:“嗚呼!有司官吏不才害民,有若是耶。專以二季征稅為奸計。麥方吊旗,而催夏稅。谷秧方節,早催秋稅。窘民于青黃不接之時,逼民于結實未堅之際,頻于棰楚,得贓緩矣。及其糧成期至,可以上倉,其官吏人等故行遷延,刁登留難,不得使于上倉,直待有益于己而后已。嗚呼!天災人禍不至,其徒自死,必有日矣。”這里朱元璋用的是威脅的口吻,說的也是當時實際情況。地方官玩花樣騙不了他。如果生于深宮,長于婦人之手,不知稼穡的帝王,就不會知道農民的甘苦了。
(四)打擊貪腐的同時從糧稅解送環節上的每一個弊端中加強嚴密的制度建設
稅糧收集以后,如何解送,在解送過程內,同樣是弊端叢生。《大誥》續編第五十二條,《解物封記》具體講到當時地方解物到京納庫時的弊端。其云:
“嗚呼!艱矣哉!且如洪武初,天下諸司差人解物赴京,照該倉庫送納一至中書,下部照數收受,一起解捐者,數具千匹,該部點掣二百,以為不堪,著令解物人再進,堪中換去,其解物者收買依數兌換,備數送庫,交納了當。赴部欲取原捐,部官吏已入矣,并無有還者。著解者以狀來聞,朕知此弊非起于洪武之初,其來久矣。所以知者為何?為拿住貪官污吏,問出前情,已將各官吏棄市矣。”
從這條案例,可知朱元璋這個人還是很精明的,他要拿到把柄,處理一批貪官污吏,然后再設計解物時,如何封記的制度,以杜弊端。他還規定了各府州縣解納應合入官諸色物件,要有一名正官或佐貳官或首領官親自負責起解,不能隨便差遣無職役無籍頑民解送。除了無籍頑民解送外,亦有差富戶起解的,在《大誥》續編第五十五條,《民拿經該不解物》條中,他說:
“諸處有司解納諸物,差官吏親自解赴京納,連年通同戶部、兵部、刑部、工部、戶科、兵科、刑科、工科給事中,陰謀結黨,虛出實收,每常事覺,語謬者甚多。余人復任是職,不數月,仍蹈前非,如安慶府、蘇州府、江西布政司等處臨解物之際,多不差經該人員,每每著令富戶起解,故意虐吾良民。此誥一出,凡在官之物起解之際,須差臨監之守者,若是布政司、府州縣不差臨監之守,故差市鄉良民起解諸物,因而賣富差貧。許市鄉年高耆宿非耆宿老人及英壯豪杰之士,將首領官并該吏綁縛赴京。”
這是允許百姓舉告及綁縛相關吏員赴京狀告。為此處決了八個地方有犯此法的地方官,有的還是族誅。為什么要這樣做的理由,他在《大誥》五十三條,《經解該物》中解釋說:
“自開國以來,朝廷小人在位者多,動止互相朋黨,所以天下有司,數差無籍之徒解納諸色物件,及至京也,有周年不納,虛買實收而歸者有之,有使訖一半而妄言原本不足而來者有之,及其稽也,原來本足。由此殺身,歲非一二人,猶不能止其奸,豈不罪在有司。今后敢有如此者,倍追之后,官吏殺之,妄承行者亦殺之。”
這里虛買實收,是指通過賄賂來取得實收的收據。從這一段話,可以知道,朱元璋在禁止解納諸色物品的弊端上是下了決心的,借人頭來禁止這樣的積弊,朱元璋為此殺了不少官吏。在《大誥》中屬于戶部系統的案例還有很多,有《籍沒攬納戶》的,那是攬納到人戶諸色物件糧米等項,不行赴各該倉庫納還,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有《詭寄田糧》者,即將自己田地移丘換段,詭寄他人,及灑派等項,事發到官,全家抄沒。有借《折糧科斂》的,有《納糧入水》的,有《納豆入水》的,還有《造冊科斂》的,利用造黃冊時科斂害民。有《克減賑濟》的,有《水災不及賑濟》的,有《糧長妄奏水災》的,有《查踏水災》而受賄的,涉案的人數有一百四十一名,其中進士二十八人,行人二十三名。這方面的內容就不一一列舉了。這一類案件,多少都與稅糧有關。
(待續)
《大誥》四篇(之二)
朱永嘉
按:
關于《大誥》的第五、第六兩個小目,講了兩個問題,一個是監獄管理的問題,另一個是軍兵的管理問題。監獄是國家實施刑罰的工具,也是國家權力的象征,如果監獄的管理混亂,連囚犯都管不好,管不住,那么又如何能管好國家呢?軍隊是國家的支柱,如果連軍隊也管不好,那么這個王朝的命運,離末日也就不遠了,朱元璋在《大誥》中那么關心這兩個問題,實在是因為在朱看來它們可能影響這個王朝未來勢運的態勢。
(五)刑部大獄的管理
除了戶部系統與稅糧征收的相關案例以外,在《大誥》四篇記錄的案件中,有不少屬于刑部直接管轄,如監獄的管理,逃犯的追捕,以及逃軍的追捕案件。有關這方面案件,朱元璋在處置上也非常嚴峻,因為清軍中追查逃軍,是關系到軍隊的穩定;監獄管理和刑事逃犯的追捕,關系到司法的嚴肅和社會的安寧。有關刑獄管理的問題,在《大誥》續編連續有四條,第四十條《刑獄》講的司獄、獄典、獄卒這些監獄管理人員給囚犯亂用刑具的問題。其云:
“今之主典者不然,內外情通,教囚番異,刑具顛倒臨人,所以顛倒臨人者,應柙而枷,應枷而鎖,應杻而脫者,應鎖而不鎖,非柙而柙,非枷而枷,非鎖而鎖,非杻而杻,為何?為欲財也。嗚呼!”“是致囚買生而離死,其主典者見利忘害,經受財而趨死焉。所以趨死者,教囚番異,接受贓私,縱囚自在,走泄獄情,縱囚在逃,令服毒藥,獄殺囚徒。所以今之獄囚,輕重顛倒,犯者相繼,囹圄不得而虛也!嗚呼!囚畏死而貪生,罄家資以賄賂,主典貪財,致身亡而覆姓。吁!是誥一出,不奉朕命,仍復為之,世將焉治。”
朱元璋這一番話,把監獄中的黑暗都翻了出來,看來他對世態還是一個明白人。監獄的犯人失去自由,當然是一件痛苦的事。犯人在獄,其家屬希望改善其親屬在獄中的狀況,便設法求助于典獄。柙,是指把犯人關在木籠內;枷,是指在犯人頸上套枷這種刑具;鎖,是指把犯人用鐵鏈鎖起來;杻,指手銬。犯人在押期間,刑具的使用,關押的方式,各有規定,當然現在這些古老的不人道刑具早已淘汰,說實在的刑具仍然有,那是現代化,而且電氣化了。當時主持管理犯人的主典,由于接受財物賄賂,任意改變關押的方式,這當然失去原來關押犯人初始的意圖。于是有的人逃避了刑罰,有的人被加重了刑罰,這是監獄管理中常見的陰暗面。然而對監獄內部的情況也還要具體分析,不會是一片黑,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故無論在管理人員與犯人之間,犯人與犯人之間多少還會有一點善良和光明的東西。在當代以我自身多年蹲獄的經歷講,那里有黑暗的一面,也多少有一點光明和善良的一面,總之得具體分析。而《大誥》是講問題的。在《再誥刑獄》中,朱元璋又就獄典獄卒在監獄管理上應該如何關心囚犯,而實際情況又如何虐待囚犯的情況,說得淋漓盡致。其云:
“賢人君子之典獄也,不分囚之輕重,常以善良妥之,苦寒則置溫之,炎暑則置涼之,飲食則節之,病則醫之。所以主囚之道,古人必此而為之理也。”“自亂世方定以來,知理者亡,無籍者進,所在刑獄,非罪而死者多矣,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多矣。所以無罪而死者多,由苦寒而逼,炎暑而蒸,飲食不節,病無醫藥,蓋謂主典欲財而無與。或受他人之財,代其報仇,無罪而死者由是。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因寒暑飲食醫藥并欲財而無與,不待律法定而人已亡矣。所以非法死者為此也。”
這里講的監獄中發生的無罪而死亡,有罪而非法死亡的事故,尚未定刑,而人已在獄中死亡,這種現象在我們今天看守所中同樣屢屢發生:什么躲貓貓事件、喝開水死人、摔跤死人、在洗臉池里淹死人、沖涼死人、層出不窮。監獄的管理,歷來是一個大問題。監獄本來是依法懲治犯人的,但在監獄中,出現這類現象,有的受監獄設施狀況的限制;另一些則是管理上的問題,還有管理上的漏洞,往往成為罪犯交流和積累犯案經驗的場所,也會有管理人員與犯人中的獄霸一起通同作弊犯罪的事例。如周正毅在上海提籃橋監獄能夠與獄外自由通話,在獄中召集公司的董事會那種狀況,當然有監獄管理上的問題。我聽徐景賢說過,那位后來被判刑的管理人員當年曾是監管他的管理人員,他印象中那位監管人員為人比較和善,還能替人著想,與人為善,所以出問題的恐怕不僅是直接面對犯人的管理人員,更何況那時周正毅的后臺還在臺上大搖大擺呢?所以難免會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大誥》續編第四十二條,《相驗囚尸不實》講的便是在監獄中發生通過驗尸以縱囚的犯罪行為,為此朱元璋親自處理并刑罰相關人員。其云:
“洪武十八年、十九年,一樣奸謀朝棄市數人,當日同謀死罪者又數人。此數人不鑒朝殺者,奸與己奸同。嗚呼!前誅血未干,尸未移,本人已造殺身之計在身矣。且如洪武十九年春三月十四日,刑部子部總部、司門二部郎中、員外郎、主事、都吏等官吏胡寧、童伯俊等,恣肆受財,縱囚代辦公務,書寫文案,被司獄王中以狀來聞,覺奸頑之情態。于是朕親詣太平門,將各官吏棰楚無數,刖其足發于本部,昭示無罪者。嗚呼!以此法此刑,朕自觀之,毫發為之悚然,想必無再犯者。豈期未終半月,其都官員外郎李燧、司務楊敬將在禁死囚邵吉一尸,停于獄內,通同醫人、獄典、獄卒等作三尸相驗,以出有罪者張受甫二人,受財四百八十貫。人心之危,有若是耶!吁!以此觀之,世將安治,智人觀之。”
這一條講了兩件事,一是朱元璋親自處置了官員讓監獄中犯人代辦公務書寫文案的事,這一類案子,已不是偶發的個案了。《大誥》續編第二十八條,題為《用囚書辦文案》,講的五軍都督府掾吏陳仔等凡有書寫,都令典吏囚人起草立意,然后押字施行,等到朱元璋詢問他所書之事項時,他只能“惶惶瞠目四顧”了,其所奏之事,只能知其大意,細問則不知究竟,此事背后是他們濫用公款,遭殺身之禍。這次又是刑部的官員犯此類事,故朱元璋親自在太平門棰楚刖足諸案犯,其慘狀連朱元璋自己都毛發悚然。“想必無再犯者”,朱元璋是想用重刑來制止后再犯同樣的案子,結果大失所望,不到半個月時間,第二件事發生在京師的同一所監獄,又是刑部所屬的監獄管理人員發生了利用驗尸的機會,買放了二個囚犯。可見懲治犯罪,只是抑制犯罪的手段之一,不是唯一的。近日南平血案的兇手鄭民生被槍決,但仍然在福建,雷州血案尾隨而來,靠殺不能根治,要處理好產生這類案子深層次的社會原因。用現在的話講,需要綜合治理。至于監獄管理人員,為掩蓋獄中非正常死亡事故,而與驗尸的法醫互相勾結,包庇和掩蓋監獄管理人員罪責的事,現代也有,但如那時利用驗尸的機會私造文書,放走在押的囚犯,那樣的奇聞,也確實世上少有,這當然更會讓朱元璋感到震驚,所以才有“前誅血未干,尸未移,本人已造殺身之計”的感嘆,這是指與這次借驗尸私放囚犯相關的刑部官員及相關的醫人、獄典、獄卒的處置,這事如果沒有上下勾結,是很難辦成的,故這一次朱元璋又發狠心殺戮了好幾個人。通過《大誥》的形式,廣告官員和百姓,大概也是朱元璋從同類案子屢犯不止中悟出一個教訓的結果。
朱元璋在《大誥》中公布這幾個案例,目的既是為了整頓監獄管理上出現的各種問題,這也只是抓幾個典型教育一般的辦法。因為這一類問題,如果僅靠司法系統,發現一個抓一個,那不可能真正解決問題,往往是你早晨處決一個,晚上又發現一批。沒有群眾性的聲勢,不可能實際有效;沒有制度上的規范,也很難防微杜漸。而且還得靠常抓不懈才行,否則的話,不用很久,還會舊病重犯。朱元璋講的那些事,有時在現實生活中還能見到,其原因就在于此。歷史上許多問題的教訓,過了幾百年,后人讀來還能受益,這就是讀史的魅力所在。但還不能把讀歷史停留在說評書講故事,聽故事的水準上,還得認真讀書,而且要結合自己的親身經歷,溝通古今地不斷深思,才會獲得多多教益。所以,我會把自己蹲大獄的機會看作觀察和體驗生活的機會,無怨無悔。且由此而得之體驗,可是一般人很難有機會親手經歷的那種非常特殊的社會財富啊!我與肖木閑聊時,講起夢,他常夢到監獄的生活,那完全是噩夢,是驚嚇;我說我也常夢見監獄的生活,從未有驚嚇做惡夢的感覺,也許我們兩人在潛意識中對監獄生活的認知不同,他想到的是懲處,我想到更多的則是一種生活狀態:有親身的體驗才能細致地觀察和了解它,所以我沒有多少恐懼的感覺。記得陳良宇被捕以后,曾有朋友對我講起,他很緊張,我說這下子陳良宇解放了:不用去想個人得失,能靜下心來體驗眼前的生活。如果那樣的話,他可以進入完全新的境界,否則的話,他還在個人得失上兜圈子,還會繼續把身體弄壞。因為心理上的樂觀和健康,對一個人的體格是非常重要的。我的朋友聽后啞然無言。監獄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還會繼續存在,客觀而且正確地認識它的種種特殊現象,對后人還是非常有益的。
(六)關于“逃囚”、“逃軍”的問題
明初刑獄之酷,一方面由于元代以來積習難返,另一方面亦由于朱元璋的認真勁兒,沒有這樣一股勁兒,貪瀆之風又如何能夠制止呢?與此類案件相關的就是如何處置在逃囚犯的問題。明代逃囚所以成為一個社會問題,除了監獄管理人員納賄設法讓犯人逃跑外,還有在押解犯人的過程中,故意讓犯人逃跑的問題。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因為五刑中有一種叫“流刑”,流放的地點,在明代有一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押解犯人去流放地也是一種很苦的差事,中途放掉犯人對押解者和犯人大家都有利,所以押解者拿到一些財物,便把犯人放了,有的還可以找替身去流放。《大誥》初編第四十條《冒解罪人》便是講“所在有司官吏,上司著令勾解罪人,往往賣放正身,將同姓名良善解發。今后若此,該吏處以重刑。”一旦發現所押犯人并非正身,那就有追捕逃犯的問題。《大誥》三編第十六條,題為《逃囚》也是講追捕有關官吏受賄故意脫逃囚犯的問題。這種情況,在當時還是相當普遍的現象,所以在《大誥》三編中,專列一條來講這個問題。其云:
“如黥刺者,發充軍遐荒,往往帶黥刺而中途在逃。有等押解者,親睹罪囚黥刺形狀,又不以為寒心,接此囚錢物,特意縱放,中途在逃。”
黥刺,指在囚犯臉上刺字,以顯示其是罪犯身份,這一條是講押解被刺字的犯人,在押解途中,通過賄賂押解者中途逃脫的問題。為此,朱元璋對此類現象,作一些政策上的規定,在逃的囚犯能自首的發原地安置,隱匿者則加重懲處。其云:
“為《大誥》一出,鄰里親戚有所畏懼,其蘇、松、嘉、湖、浙東、江東、江西,有父母親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朕見親戚不忍罪囚再犯逃罪遭刑,親送出官,凡此等類,不加刑責,送著原發地所。其有親戚影射四鄰擒獲到官者,本人梟令田產入官,人口發往化外,如此者多矣。鄰里亦行隱藏不拿到官,同其罪者亦多矣。所在巡檢弓兵受財縱放越境而逃者,同其罪者不少。嗚呼!不才無籍,有如此耶!”“何幸得此累惡不悛,初則本身犯罪,往往中途在逃,二次三次者有之,終不自省,直至家破,人口流移化外,本身受殺而后已。”
從這一條《逃囚》可以見到,朱元璋對在逃囚犯的處理還是非常嚴格的,與此相關的還有逃軍的問題。
軍隊是國家支柱,必須保證兵員的來源,歷代都關注這個問題。明代在衛所制下,軍民各籍,兵役畢竟是最重的負擔,槍桿子里面出政權,是我國幾千年來,歷史發展的經驗總結。明王朝建立以后,由戰爭時期轉入和平時期,如何安置戰爭過程中已經龐大起來的軍隊,一方面要保留有一定戰斗力的軍隊來保衛自己,另一方面要解決好軍隊的給養和管理問題。那么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讓軍隊的編制與戰后空荒地上的開荒運動結合起來,這就是傳統的寓兵于農的政策,明代的衛所制度,就是把勝利后留下的官與兵,皆附衛為籍,軍民各籍,士兵附籍之后,給他們授地置業,他們的義務就是一家之內出一男丁成為軍官或士兵,其他的男子成丁時稱余丁,衛所的軍兵服役時,為什么紛紛逃亡呢?因為他們都要番上服役,這對全家而言都是非常沉重的負擔。《明史·兵志》稱:“衛所之兵,疲于番上,京師之旅困于占役”,番上是內地的兵都去邊境上服役,每年有半年服役期,既要長途跋涉,又要忍受邊境艱難的生活環境,那真是苦不堪言。在京師的兵員則苦于勢豪占役,即無償占有他們的勞動。由于軍籍在衛所,軍兵不斷逃亡,所以才會有清軍的問題。清軍是為了要補足軍籍名額,逃軍隱匿在民間,這清查的過程就又會帶來不少復雜的社會問題。一旦入了軍籍,那戶人家便世世代代苦了。洪武時,潮州有一生員陳質之父在戍籍,父沒,質被勾捕,請歸卒業,帝命除其軍籍,朱元璋說:“國家得一卒易,得一士難。”可見除軍籍之難。從軍隊內部講,《明史·兵志》稱:“起吳元年(公元一三六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公元一三七〇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余,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而《續文獻通考》講到“洪武十六年(公元一三八四年)九月,命給事中及國子生、各衛所人分行天下,清理軍籍。”這就涉及在全社會范圍內清理軍籍的問題,因為逃軍隱匿在社會上。次年,“兵部尚書俞綸言,京衛軍戶絕者,毋冒取同姓之親,令有司核實發補,府衛毋特遣人。”那就是軍戶絕者,府衛的軍官們不能到社會上以清軍的辦法冒取同姓名及同姓之親人。可見清軍的過程,往往是逮平民以實軍戶,所以會引起非常廣泛的社會影響。逃軍所以能在社會上生存,他們不僅受到親屬的隱匿,還可以納賄脫籍,并得到官府與鄰里的庇護,否則便很難在社會上長期生存。《大誥》續編第七十一條《逃軍》,朱元璋用自己的口吻講了如何清理逃軍的相關政策。其云:
“誥到之日,所在有司官吏往日曾受逃軍財物買囑,不行起發,今《大誥》遍滿天下,兩鄰里甲,不許影射。若不早為曉諭,有司官吏必是兩鄰里甲,照依《大誥》事內拘送赴京,那是有司官吏其罪難道。誥到肯聽朕言,將境內逃軍省令里甲親戚人等,或百或千或十,各各令里長送赴京來,一里長十名者,送十名,五名者送五名。當該有司差佐貳官該吏,用前路關文,一程程關給食米。不致逃軍失所,送赴京來。若逃軍改名換姓,影在境內,聞誥到日,三五人自行赴官首告,赴京著役,如在京衛,分赴京衛分。各都司衛分,赴各都司衛分。雖是在逃十年、十五年、十七八年,三五年亦行盡皆出首,與免本罪,仍前著役。如不出首,兩鄰里甲見了大誥毋得隱藏逃軍,雖是至親,必須首告,免致鄉村良民被捉拿逃軍,連里受苦。”
從這一段朱元璋講話中,可以知道逃軍在外的數量很多,這次《大誥》續編是發動逃軍自首的運動,也是動員民眾來監督和揭發本鄉本土的逃軍,如果逃軍本人自首可被送還京師及衛所,則免于追究責任,否則的話會株連親屬和鄰里。下面是講不許衛所的勾軍官吏到農村生事。其云:
“敢有違朕之言,仍有勾逃軍官吏生事,攪動良民,其良民中有豪杰之士耆宿老人會議捉拿赴京,一名賞鈔五錠。”
如果當地繼續有人庇護逃軍,那么就要庇護逃軍之家庭鄰里都要被強制充軍服役。其云:
“如是仍前影射,被人告發或挨勾得出兩鄰并影射之家,盡行拿充軍役。眾百姓我說的言語聽著,你著不聽,便三家二家垛一個為軍,比及如此。你眾人只休隱逃軍在鄉,卻不免改動了你每戶下人丁,看了我言語,你們眾百姓,將附近逃軍家下影射的逃軍眾人,好生撫綏送出來,各衛軍亦不缺役,你們眾百姓安樂便是。你百姓受了逃軍財物,隱藏十年之上,如今送出來也不問你們要罪。”
從朱元璋這一番口諭,可謂苦口婆心地勸說親人和鄰里送逃軍出來,可以免處罪責。如果不聽這番勸告,繼續隱匿逃軍,那便要受到全家充軍的懲罰。同時,朱元璋繼續苦口婆心地勸說,其云:
“嗚呼!因無籍不良之家,心生奸詐,屢次故違號令,影射逃軍,致令貪官污吏賣遍同名同姓,異姓者亦皆受害,嗚呼!朕居京九重,知天下拿逃軍,擾害吾良民,民怨已滿朕耳,你影射逃軍之家如何不將仁心發見,改革前非,坐視群民受害,一家父母妻子兄弟并無一個為善者,皆是同惡相濟之人。此誥出后,仍前故違,許令鄰里耆宿并豪杰之士會議將隱藏逃軍之家全家拿赴京來,遷居化外,家私就賞捉拿之人,免致捉拿同名同姓,逼抑異姓良民。朕言至此,耆民豪杰之士,必從朕命,方乃是安。此患不除,終無寧息,智人見之毋視尋常。”
從朱元璋這大段反反復復的告誡,反襯了當時清勾逃軍的過程,確實曾把許多同名同姓的人錯作逃軍處置,造成社會的動蕩不寧,否則朱元璋怎么會講“民怨已滿朕耳”。軍伍所以要逃的根本原因,在于軍隊的士兵苦于繁重的勞役和艱苦的生活,否則為什么要逃亡呢?朱元璋這一大番議論的目的是既要勾補逃軍,又要避免因為勾軍引起社會上的不安。再說,如果把這篇特長的朱元璋口諭同前面針對官吏的口諭比較一下,在口氣上二者截然不同,一是對百姓說話,一是對貪官污吏說話,對百姓說話他是耐心地、反復地、苦口婆心地曉以利害,為百姓著想地說,在清軍擾民的問題上產生的民怨,他是抱著傾聽與謙和的態度。對貪官污吏的講話,則是聲色俱厲地怒斥威嚇,嚴厲而又殘忍地加以刑罰。這二者的差異,亦反映了朱元璋的布衣情結。這是在其他帝王身上看不到的,也正是他最難能可貴的地方。
在《大誥》初編第七十三條《冒解軍役》講的是二個縣的官員受賄以他人冒假頂替軍戶的案例。有八個縣官員被處刑,除了案情與刑罰以外,他沒有一句說教的話,這反映了他對犯案官員與百姓不同的態度。其云:
“鳳陽臨淮知縣張泰,縣丞林淵,主簿陳日新,典史吳學文為勾捕逃軍事,受要逃軍陳保仔錢鈔,逼令民人管伍、管歪兒兄弟二人,充當異姓軍役。兄頂陳保仔軍,弟頂王虎子軍,各各著役,以致告發。又河南嵩縣知縣牛承,縣丞毋亨,主簿李顯名,典史趙谷安,亦受要逃軍趙成錢鈔,逼令征進云南有功,留守烏撒軍人趙成子鐵驢代充逃軍趙成軍役,以致告發。此兩縣官員盡行典刑。”
官員受賄以后,以子代父服軍役也是有罪的,從這里也可以看到處置官員的問題,發現一個處理一個,在這一點上,朱元璋毫不手軟。逃軍的問題,終明一代沒有解決,宣德時,有范濟講:“民病莫甚于勾軍,”“欲軍無缺,難矣。”故《明史·兵志》稱:“馴至未造,尺籍久虛,行伍衰耗,流賊蜂起,海內土崩。”“國遂以亡矣。”“尺籍久虛,行伍衰耗”是指沒有士兵的來源了,如果沒有一枝強大軍隊的支撐,這個王朝也就到了土崩瓦解的時候了,明代是如此,清代何嘗不是如此,北洋軍不聽清廷使喚,只認袁世凱為其主子,不亡更待何時。
(待續)
《大誥》四篇(之三)
朱永嘉
按:
下列七、八、九三目,敘述了《禁止官員下鄉》和《民拿害民該吏》的問題,說明朱元璋頒布《大誥》的宗旨,是君民結合以治官,整個《大誥》二百三十六個條目,主題是打擊貪官污吏的有一百五十五條,占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六;讓民眾綁縛害民官吏是它懲治貪官污吏的一項重要手段,也有一些治民的條目,包括懲治富戶及糧長違法亂紀者亦有五十二條占總數的百分之十四;打擊官民合謀犯罪的,也有二十六條。所以從總體上講《大誥》是治官的,為了普及《大誥》的社會影響,他要求各官家都有一本,有《大誥》的,犯案處理時,可以減一等,沒有《大誥》的加一等,而且頒《大誥》于國子生及各儒學,讓學校作為課本,科舉考試時,要從中出題,他在洪武二十年(一三八九年)曾“皆頒學宮以課士,”“今天下府州縣民每里置塾,塾置師,聚生徒,教誦《御制大誥》”,為了普及《大誥》朱元璋幾乎用盡了一切手段,朱元璋頒布的《大誥》,在洪武最后十年,應該說是發揮了威力的,故朱在《大誥》三篇的御制序中,對《大誥》頒布后實施的效果抱積極的態度,認為是有效的,但也看到斗爭是長期的,然而中國歷史上有一個老規矩,那就是人在事在,人亡政息,朱元璋去世以后,《大誥》就自然地逐漸銷聲匿跡了,這大概也是事物難以改變的必然性在發生作用吧!
(七)禁止官員下鄉
在禁止官員下鄉的問題上,亦多少反映朱元璋的布衣情結。其所以要禁止官員下鄉,是為了防止各級官員下鄉擾民。官民之間的事務必須通過信牌傳喚,如果官員繼續下鄉擾民,則鼓勵民眾拿下相關的官員,押赴京城。而百姓不聽信牌傳喚,則被稱作頑民,亦要受到懲處。這件事前前后后共有四條詔令,《大誥》續編第十五條,《遣牌喚民》,講了官府如何傳喚民眾。其云:
“十二布政司府州縣,凡有臨民公務,遣牌下鄉,指鄉村坐地名下姓氏,遣牌呼喚,民至撫綏發落,有司不如命者,民赴京訴。若牌至民所,三呼而民不至,方遣皂隸詣所在勾拿。民至,必詢不至之由,所以詢者為何?恐民單夫只妻,為生理而遠出,或近處急事有妨。果如是非民得罪也!若加以罪,實有司故虐吾民,設若有辭,有司之罪,臣微不赦,戒之哉!”
這一段誥文規定了官府傳喚民眾的制度,需三呼不至,才能抓捕,如有各種原因,仍然不能采取強制性措施。既要保證必要的傳喚,也要保障民眾的權利和客觀困難。這是考慮了兩方面的具體情況,實際上是對官府隨意拘押民眾的一種約束。對于官府任意下鄉擾動鄉民,朱元璋另有《大誥》續編第十七條,題目為《官吏下鄉》講的是對下鄉官吏擾民的處置。其云:
十二布政司并府州縣,往常官吏,不時親自下鄉擾吾良民,非止一端,數禁不許,每每故違不止。洪武十七年(公元一三八四年),將福建布政司右布政陳泰捉拿赴京師斬首于市,敕法司行下諸司,毋得再犯,此行諸司承受禁文。非止一紙,動經五七次,諸司明有卷宗。其無籍殺身之徒,終不循教,仍舊下鄉擾吾良民。且如洪武十八年、十九年,無為州同知李汝中下鄉擾民,罪己不赦。湖州官吏烏程縣官吏易子仁、張產祥,不將被水災人戶赴京賑濟,通同豪滑當告水災之時,以熟作荒,以荒作熟,以多作少,以少作多。以多作少者,為其善人被災本多,當報之際,減災報數。以少作多者,為與富豪交結,將少作多。以荒作熟亦如之,以熟作荒亦如之。致令烏程縣民傍湖者缺食,朕終不能明其數,所以賑不及之,至今謙謙無可奈何!
這里朱元璋是借福建右布政司陳泰的頭來祭禁止官吏下鄉的禁令。陳泰的位置相當于現在副省級的地位,其所處置的官員之地位不算不高,結果下面還是再犯。禁止官吏下鄉擾民的另一個原因是防止官吏與地方豪紳相勾結,那樣會導致下情不能上達。烏程縣的災情,所以搞不清楚,便是因為縣吏與豪紳勾結,以少報多,以熟作荒,真正受災的百姓反而得不到賑濟。上級官吏下鄉,基層為了接待花費頗多,古今皆然。乾隆皇帝下江南,當時有人形容他的過境,相當于來了一次蝗災。查一下現在我們基層政權招待費用的狀況,便可以知道這是一筆龐大的開支,巨大的三公支出與此息息相關。其實問題不完全在于官員下不下鄉,在于下鄉干什么,以及怎么下鄉。
(八)民拿下鄉官吏
朱元璋用來對付屢禁不絕的官吏下鄉擾民問題的一個殺手锏,便是《大誥》續編》第十八條,放手讓《民拿下鄉官吏》,君民結合一起來制官。其云:
“十二布政司及府州縣,朕嘗禁止官吏皂隸,不許下鄉擾民,其禁已有年矣,有等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違旨下鄉,動擾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許民間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壯拿赴京來。”
雖然朱元璋如是說,究竟有多大效果,也很難說,因為二者之間,力量對比太懸殊,老百姓怎敢又怎能拿下下鄉擾民的現管他們的老爺呢?這條命令不過顯示了朱元璋的布衣情結而已。當然,這條法令還是有缺陷的,因為政令推行,下情的上達還是少不了要官員下鄉去頒行和調查,問題出在官員執行過程的以權謀私,至于依靠百姓捉拿下鄉不法擾民的官吏,那還需要配套的相關法令才行。朱元璋早在《大誥》初編第五十九條,便有《鄉民除患》的命令。其云:
“今后布政司府州縣在役之吏、在閑之吏,城市鄉村老奸巨猾頑民,專一起滅詞訟,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間者,許城市鄉村賢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為民除患者,會議城市鄉村,將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閑之吏,綁縛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擋者,梟令,拿赴京時,關津渡口,毋得阻擋。”
這就不只是如今之農民赴京找信訪辦告狀的問題,而是把害民之官吏“綁縛赴京”了,如若有人阻擋的話,那是砍腦袋的問題,“梟令”是把砍下的腦袋,放在木籠子里,掛在城門口示眾。現在我們攔截上訪者的情況太多太多了,弄不好上訪者還要被送到精神病醫院,作為精神病患者看管起來,這種事如果發生在洪武年間,那些攔截上訪者也許首級難保,朱元璋為什么要如此呢?那是為了保障下情上達,為了保證他及時了解“良民”的苦難,為了動員民眾一起來抑制貪瀆腐敗坑害百姓的風氣。朱元璋在《大誥》三編第三十四條《民拿害民該吏》中進一步重申這條命令,其云:
“朕設府州縣官,從古至今,本為牧民,囊者所任之官,皆是不才無籍之徒,一到任后,即與吏員皂隸不才耆宿及一切頑惡潑皮,夤緣作弊,害吾良民多矣。似此無籍之徒,其貪何厭,其惡何已,若不禁止,民何以堪。此誥一出,爾高年有德耆民,及年長豪杰者,助朕安爾良民。若靠有司辯民曲直,十九年來,未見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將刑名,以是為非,以非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鄰,旁入公門,將刑房該吏拿赴京來,若私下和買諸物,不還價錢,將吏房該吏拿來。若賦役不均,差貧賣富,將戶房該吏拿來。若舉保人材,擾害于民,將吏房該吏拿來。若勾捕逃軍力士,賣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鄰里眾證明白,助被害之家,將兵房該吏拿來,告造作科斂,若起解輪班人匠賣放,將工房該吏拿來。若民從朕命,著實為之,不一年之間,貪官污吏,盡化為賢矣。其正官首領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擋者,其家族誅。”
這是一條很有趣味的誥令,放手讓民眾從各個側面來監督官府的各項行政措施,比前面放手讓民眾拿下鄉擾民官吏要廣泛得多,它包括吏、民、刑、戶、工、兵各科的各項事務,如若近日曾經手處置余祥林、趙作海冤錯案的干警,放到洪武年間,他們都屬刑部之下的官吏,讓朱元璋直接處置的話,他們將會得到什么結果啊!當然現在情況與那時不同,但從嚴治官的精神應該是可以繼承的。朱元璋不僅允許民眾監督官府,允許民眾捉拿貪官污吏押解赴京處理,不管什么人阻擋的話,“其家族誅”,這可是最嚴厲的處置。在阻擋耆民赴京首告本縣官吏,被處置的案例,亦有具體記載,若《大誥》續編第六十七條,《阻擋耆民赴京》條講到:
“洪武十九年(公元一三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縣民郭立二等二名,手執《大誥》赴京首告本縣首領弓兵楊鳳春等害民,經過淳化鎮,其巡檢何添觀刁蹬留難,致使弓兵馬德旺索要鈔貫,聲言差人送赴京來,如此沮壞。除將各人押赴本處,弓兵馬德旺依前《大誥》刑誅,梟令示眾,巡檢何添觀刖足枷令。今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如朱元璋這樣用嚴厲的刑罰自下而上的發動民眾來處置貪官污吏的運動,也是歷朝歷代前所未有的舉措。至于此后不知有何能與朱元璋相比者,也不是沒有,他能放手發動群眾揭露省市以下各級地方官吏的陰暗面,放手讓民眾來制官,把官員的威風打一個落花流水,當然也帶來很多負面消極的影響,在這里一下子也難以說清楚道明白!
(九)朱元璋對頒《大誥》初編、續編效果的評估及其后續的影響
對于這些誥令下達的效果,從當時看朱元璋本人還是滿意的。當然,阻力重重這一點他也是清楚的,這在其《大誥》三編的御制序文中把當時斗爭雙方的形勢說得非常清晰明白。其云:
“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冬十一月,首出《大誥》前篇,以示臣民。其誥一出,良民君子欣然遵奉,惡人以為不然,仍蹈前非者疊疊,不旋踵而發覺。發覺速者為何?為良民君子知前誥之精微,一心欽遵,有所怙恃,乃與奸惡辨所以,強凌人者,眾暴人者,以計量賺人者,設諸不正邪謀之徒,專以此為良善之害者,一施即為良善之所擒,所以良善之志伸矣,含冤者漸少。”
這是講前二誥在全國范圍發布以后,起了激發“良民君子”敢于起來與貪官污吏作斗爭的勇氣,善惡雙方的爭辯還是非常激烈的,由于有政策的支持,“良民君子”才敢于起來同奸惡爭辯。下面朱元璋繼續說:
“然無籍奸頑尚不知善良秉《大誥》以除奸頑。設心無知,輕生而死,猶若尋常,上累朝廷用刑之慘,下滅身家,若此者猶非一二人。朕慮不忍以續篇再出,警省愚頑,使毋仍蹈。誥出良民一見,欽敬之心,如流之趨下。巨惡之徒尚以為不然,中惡之徒將欲遷善而不能。云何?以其惡已及人,盈于胸懷,著于耳目矣,終被善良所擒。朕觀若是斯二誥于民間良民君子,坦然無憂,伸于諸惡之上,其奸頑之徒,屈于善良之下,雖不死者,終是囚徒。”
這是朱元璋描述其《大誥》初編與續編頒布這二年期間,他心目中的“良民君子”與“貪官污吏”這善惡二種勢力,在其誥令的指揮下,反復決斗的過程,以善良戰勝邪惡告終。當然,這個斗爭未有盡期,斗爭還在繼續,因為總有一些至死不愿改悔的兇頑之徒,那就按誥令治他們的罪吧。他接著說明自己所以頒布《大誥》三編的理由,其云:
“以前二誥,良民君子欽遵有益,人各獲安。邇來兇頑之人,不善之心,猶未向化,朕復出誥以三示之,奸頑敢有不欽遵者,凡有所犯,比誥所禁者,治之。嗚呼!良民君子之心,言不在多,其心善矣。兇頑之徒,雖數千萬言,終不警省,是其自取也。此誥三頒,良民君子家傳人誦,以為福壽之寶,不亦美乎!”
朱元璋把這《大誥》初編、續編、三編作為良民君子與奸頑之徒斗爭的武器,思考著如何把斗爭持續下去。據《明史·刑法志》,在“洪武三十年(一三九一年)作《大明律》、《誥》成。御午門,諭群臣曰:‘朕訪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行之即久,犯者猶眾。故作《大誥》以示民,便知趨吉避兇之道。古人謂刑為祥刑,豈非欲民并生于天地間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撮其要略,附載于律。”也就是把《大誥》中的案例,附載于《大明律》相關的條文,目的是“令天下知所遵守”。朱元璋知道良民君子與兇頑之徒之間的斗爭還要持續下去,故把《大誥》的相關內容附載于律,目的是為了“世世守行之”。當然這只是他的主觀愿望罷了,到了明成祖,朱元璋搞的那些嚴刑峻法被繼承下來了,從“壬午之難”可以看到(事見《明史紀事本末》相關條目)它的鋒芒所指則已完全改變。到了明仁宗洪熙元年正月,丙戌詔曰:“朝廷建置文武官,所以統治人民。其間有官非其人,不得君民之心者,軍民動輒綁縛凌辱,有傷大體。今后凡有害軍害民官吏,許被害之人,赴合于上司陳告,上司不準理者,許訴于朝。不許擅自綁縛,違者治罪。”(《明太宗實錄》卷三九)那就是正式取消了《大誥》中《民拿害民該吏》這一條規定了。同時這也反證了在洪武時民眾確實可以綁縛害民之官,這件事,在朱元璋之后的明王朝畢竟難以為繼。朝廷和官兒自身的本性畢竟難以發生根本的改變。整個《大誥》的逐漸消失是在宣德正統以后,嘉靖六年(一五二七年)有霍韜向皇帝上疏,回顧《大誥》之法不行的歷史過程,其云:“惟宣德、正統以后,逐漸廢壞、循至邇年,所存無幾。”(《明世宗實錄》卷八三)其實一嚴一寬,也是文武之道。
當然,朱元璋的余蔭還在,宣德時期明代吏治的情況,還是比較好的。我們知道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時,周總理曾經提倡大家去看昆劇《十五貫》,該劇講的就是那時兩個清官,一個叫周忱,是應天巡撫,一個叫況鐘,是蘇州知府,就是那時有名的清官,《明史·周忱傳》稱,作為江南諸府的巡撫,“忱素樂易。先是大理卿胡概為巡撫,用法嚴,忱一切治以簡易,告訐者輒不省。或面訐忱,‘公不及胡公’忱笑曰:‘胡卿敕旨,在祛除民害,朝廷命我,但云安撫軍民,委寄正不同耳。’既久任江南,與吏民相習若家人父子,每行村落,屏去騶從,與農夫餉婦相對,從容問所疾苦,為之商略處置。其馭下也,雖卑官冗吏,悉開心訪納。遇長吏更有能,如況鐘及松江知府趙豫、常州知府莫愚、同知趙泰輩,則推心與咨畫,務盡其長,故事無不舉。”洪武四年(一三七一年)劉基曾向朱元璋提出“霜雪之后必有陽春,今國威已立,宜少濟以寬大。”要寬大,也要有時間和條件。朱元璋曾對自己孫子朱允炆說過:“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他把輕刑薄賦留給身后。這有他的道理,既不能以前者否定后者,也不能以后者否定前者。世事各有所宜。《明史·循吏傳》的序言,其云:“明太祖懲元季吏治縱弛,民生凋敝,重繩貪吏,置之嚴典,”“一時守令畏法,潔已愛民,以當上指,吏治煥然丕變奐,下逮仁、宣、撫循休息,民人安樂,吏治澄清者百余年。”這話還是公道的,所謂循吏,也就指為官還能循規蹈矩,或者說是清官、好官吧,正史一般都設有《循吏傳》。仁、宣,是指仁宗洪熙、宣宗宣德年間。明代循吏,大都出自這百余年間,英宗正統以后,情況開始變化,然尚托朱元璋的余蔭之蔽。《循吏傳》序繼續說:“英、武之際,內外多故,而民心無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鮮貪殘,故禍亂易弭也。”英武之際,指英宗正統及復辟后的天順到武宗正德年間,禍亂,指英宗時的土木堡之變,及武宗正德時寧王的反叛和劉六、劉七起義,這些事變,很快都被平息。然而到了嘉隆以后,情況就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這從海瑞呼吁要恢復洪武年間的嚴刑峻法可以感覺得到;到了神宗,也就是萬歷末年,吏治的敗壞,已江河日下,明亡的日子便不會太久遠了。能不能懲治貪腐之風是一個王朝興亡的征兆,故朱元璋懲貪固然殘酷,其功不可沒。
(待續)
《大誥》四篇(之四)
朱永嘉
按:這是介紹《大誥》四篇的最后第十、十一、十二條,一般史書上都講朱元璋晚年重刑濫殺、太殘酷了。那個刑罰也確實殘酷,治亂用重刑也有它的道理,明接元末之縱弛亂局,要如此嚴厲地整治從元王朝接收下來的官僚隊伍,也有他不得已而為之的地方。從《大誥》所舉的案例看盡管有不少明顯屬于錯殺的冤案,但這樣雷厲風行的整治運動,也難免有錯。它對改變當時官僚作風和社會風氣還應說是有益的。治官嚴一些,百姓的日子要好過一些。明代戶口最多的是兩個時期,一個是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一年)天下戶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口是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二十。天順弘治年間就下降了,到了萬歷六年(公元一五七八年)張居正執政,行一條鞭法,戶又上升為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明史·食貨志》稱:“太祖當兵燹之后,戶口顧極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其結果是“戶口增減,由于政令張弛”。換一句話說治官僚松一些,官兒日子好過一些,百姓的日子便困難一些,故對于朱元璋從嚴治官,不能因重刑持一概否定的態度。對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再說治官嚴一些,與之相應的,是知識分子日子也難過一些,學而優則仕,仕的日子不好過,學而優者的知識分子當然也被管束得嚴一些,這是必然的事;治軍,主要是治官,治管理軍隊的軍官們,《大誥武臣》便是對軍官們說的。以后治蘭玉案也不能簡單否定,殺人是太多,但從《大誥武臣》的那些案例,可見軍官作惡之一斑,如藍玉那樣飛揚跋扈也實在太厲害啊!至于《常茂不才》那個案例也非常典型,胡惟庸案牽涉的都是那些功臣宿將們的子弟,他們的所作所為確實也有太過分的地方,而且相互以姻親關系抱成一團,從朱元璋《常茂不才》那條的口諭,亦可見懲治這般功臣宿將的子弟亦有其不得不如此的苦衷。毛澤東批評吳晗一九五四年版的《朱元璋傳》對朱的晚年“應該寫得好點,不要寫得那么壞”這個話還是有道理的。
(十)怎樣看待《大誥》四篇中的刑罰
朱元璋對于刑罰的施行,在《大誥》中也有它那個時代的特征,同時顯示了他的重刑主義的思想傾向。本來自《唐律》以來,在律法上規定的刑罰只有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絞、斬)五刑,而《大誥》中提到的刑罰遠比明律要多,計有族誅、凌遲、極刑、梟令、斬、剝皮囊草、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蓋、剁指、斷手、刖足、閹割為奴、斬指、枷令、常枷號令、枷項游歷、重刑、免死發廣西拿象、家遷化外、遷、充軍、徒、全家抄沒等三十多種。這個刑罰的種類在中國歷史上,也是超乎想象地創了記錄。然而也不是一概重刑,他對不同的人也有所區別,如對待初犯和屢犯便有區別。朱元璋在《大誥》三編第二條《進士監生不悛》條處理了犯案的進士監生出身的三百六十四人,其中三犯、四犯而至殺身者三人,其中二犯而誹謗殺身者三人,一共殺了六個進士,姑容戴罪在職者三十人,一犯戴罪者三百二十八人。其中初犯死刑的進士四十二人,監生四十六人,其它有犯徒流罪、杖罪的,朱元璋在《大誥》三編中詳列他們的名單、職務及其所犯罪行,在《大誥》三編中全文公告,其刑罰則暫緩執行,仍讓他們繼續擔任舊職,以觀后效。如進士出身的王本道,稱其“任刑部主事,第一次淹禁無籍糧長身死(犯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戴徒還職,一次受贓一百貫,戴絞罪還職,一次水災受鈔五十貫,一次受贓六十貫,禁死原告。處決。”這是屢犯,二次致人死命,故處斬決。又如二犯死罪仍允許其戴罪還職的進士出身的陳宗禮,稱其“任監察御史,一次為紊亂朝政,戴斬罪還職,一次為朦朧奏舊監生作新監生,踈放,戴斬罪還職。”初犯的案例若進士出身的“徐敏,任萬寧縣丞,為解課受鈔一百一十貫,戴絞罪還職。”又如監生出身的張友瑞,“任宿松縣知縣,為受鈔一百貫,圓領二件,戴絞罪還職。”這樣大張旗鼓地公布這些人的罪行,借以警示在職的官員。同時也不是一味重刑殺人,還給犯罪的人在職,觀察其是否改正,在刑事處罰方法上也是一個創造,此前尚未有這類事例的記載,如果戴罪在職者繼續貪瀆,那一旦被發現,便被從重處置。《大誥》三編第三十八條,便是《戴刑肆貪》,其云:
“古人制刑,所以禁奸制暴,使人視之而不敢犯。今有等奸貪頑惡之徒,視國法如尋常,受刑憲如飲食,雖身被重刑,殘及肢體,心迷贓私,恬不自畏,愈造殺身之計。如丹徒縣丞李榮中,并應天府吏任毅等六名,先為受贓五百七十五貫,賣放均工夫一千二百六十五名,法司鞫問,情罪昭然,死不可逃。朕念此徒惟知貪贓,勇不畏死,所以特命法司止將此徒各斷十指,押回本處,將所賣人夫著勾赴工,使其流血呻吟,備嘗苦楚,若果起到原賣人夫,豈不余生可存。何期此輩不體朕之至意,卻謂先時已受各人財物,雖匿其名,反將應免夫役鋪兵弓兵生員軍戶周善等數百余家,一概遍鄉勾拿動擾,意在搪塞于內,又復受財作弊,以致被擾之家至京告出前情。嗚呼!見利忘生,怙終不改,有如此耶!使其因受刑責,翻然改圖,將前所賣人夫,一名名從實勾解赴工,豈不復延喘于人世,顧乃持刑肆貪,自速其死,梟令之刑,宜其然乎!”
這一條誥令,朱元璋是要告訴人們,戴罪在職者,如果繼續肆貪,那就決不姑貸,必定處以極刑。看來如今之死緩和緩刑古已有之。朱元璋所以對一部分初犯及罪刑不重的官僚采取戴罪在職繼續工作,一方面為了以觀后效,另一方面他大規模處置貪官污吏以后,職位空缺,不得不如此,以保持官僚機構的正常運轉。
(十一)朱元璋對儒生的一條特殊政策
——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者誅
在葉伯巨的上書中,曾講到:“古之為士者,以登士為榮,以罷職為辱。今之為士者,以溷跡無聞為福,以受玷不錄為幸”,可見官吏在朱元璋嚴刑峻法之下,許多人不愿做官。故他在《大誥》三編中還專門講“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這一問題,事見三編第十三條,《蘇州人材》,其云:
“蘇州人材姚叔閏、王諤二生,皆儒學,有人以儒者舉于朝廷,吏部行下蘇州府取赴京師,朕欲擢用,分理庶務,共造民福。二生交結本府官吏張亨等暗作主文老先生,因循破調,不行赴京以就官位而食祿,匿于本郡作害民之源。事覺梟令,籍沒其家。嗚呼!古者士君子其學既成,必君之用,將老鄉無舉者以為恥焉。今二生名已在朝,舉者訴以實學,其二生以祿為薄,以酷取民財為厚,故重主文貴老先生而為得計,以致殺身亡家。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是外其教者,誅其身而沒其家,不為之過。”
這一條是講姚叔閏,王諤這二個士大夫,不愿為朝廷征用,托官人修改文告,以蒙騙朝廷,朱元璋干脆把他們抓來殺了,而且沒其家。這件事反襯了官員缺額太多,不得不采取斷然措施逼他們出來做官,在葉巨伯的上書中講到“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而除官多以貌選”,上任以后,一有差錯,就從嚴處置,“茍免誅戮”,則“以屯田工役為必獲之罪,以鞭笞棰楚為尋常之辱。”所以那個時候做一個知識分子日子很不好過。這種情況大概是最讓知識分子傷心痛恨入骨的事了。反之,如果知識分子能為他所用的話,他也是表彰有加,如李善長便是一個知識分子嘛。朱元璋以他“為參謀,預機畫,主饋餉甚見親信。”“諸將來歸者,善長察其材,言之太祖,復為太祖布款誠,使皆得自安。”(《明史·李善長傳》)再如宋濂,朱元璋曾廷譽之曰:“宋景濂事朕十九年,未嘗有一言之偽,誚一人之短,始終無二,非止君子,抑可謂賢矣。”(《明史·宋濂傳》)給予他極高的禮遇。又若陶安、詹同、朱升這些士人,在朱元璋時,都還能善始善終,即便在朱元璋晚年,如解縉那樣敢于直言的士子,亦還能曲意保全。另一方面朱元璋讓一部分士子戴罪在職,也是朱元璋當時萬不得已的事,實在因為人才短缺,同時也給人悔過自新的機會。
(十二)《大誥武臣》反映了對那些飛揚跋扈的軍官們之又恨又愛
《大誥武臣》是專對軍官而言的,御制序文發表于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八年)十二月。朱元璋在這篇序文中苦口婆心地勸說衛所的各級軍官,一定要愛護衛所的士兵。他指責軍官們,“上壞朝廷的法度,下苦小軍,略不有些哀念。”許多話說得非常懇切。《大誥武臣》共列舉了三十二條案例,這些案例都是軍官酷害士兵的事,若《冒支軍糧》、《餓死軍人》、《科斂害軍》、《打死軍人》、《私役軍人》、《奸宿軍婦》、《監工賣囚》、《克落糧鹽》等事例,大都是軍官虐待士兵的案例。故其序文是集中顯示這些案例所反映的軍隊對士兵管理方面問題的嚴重性,他話也說得那么痛心,而又很懇切,非常口語化,這也許是這四篇《大誥》誥文中最具鮮明特色的一篇文告了。其云:
“將那小軍每苦楚也不如豬狗,且如人家養個雞狗及豬羊,也等長成然后用,未長成者怎么說道不喂食不放,必要喂食看放有條理,這等禽獸畜生方可用。如今軍官全家老小吃著穿著的,這是受的職事,都是軍身上來,這軍便似他家里做飯的鍋子一般,使似倉里米一般,又似莊家種的田一般,這軍官每如今害軍呵,他那心也那里是個人心也,趕不上禽獸的心。若比草木也,不如草木知春秋,當春便生,當秋便死。似他這般害軍呵,卻便如自家打破鍋子要要飯吃么。”“如今做總兵貪財殺降,科斂出征頭目,守衛管軍指揮千百戶鎮撫旗首人等如此害軍呵。卻不似打破鍋子爛了米,荒了田、賣了田似的。這等為總兵的望有功封公,封王、封侯。這等名爵里,想著要呵得也,不得那內外衛分指軍千百戶鎮撫旗首,害得軍十分苦楚,望長遠受用如何能夠。這等害人的人,這個不有天災必有人禍,以這等災禍應呵,應則有遲有疾。且如在京的管軍的官員人等,我每日早朝晚朝,說了無限的勸誡言語,若文若武,于中聽從者少,怒目不然者多,其心專一害眾成家,及其犯法到官,多有懷恨,說朝廷不肯容,又加誹謗之言,為這般凌遲了這誹謗的人若干,及自有一等不誹謗,甘心受貶做軍三、二年,五、七年,十數年,才可憐他召回復職,到任都無二月,其害軍尤甚前日,更加奸騙軍婦,似此等愚下之徒,我這般年紀大了,說得口干了,氣不相接也,說他不醒,我將這備細緣故,做成一本書,各官家都與一本,這話直直地說。”
“軍官有父母的,父母每教誡,有兄弟妻子的,便教生些仁義之心(這里簡直是在向那些帶兵的將軍們苦苦哀求了)則把那小軍身上穿的衣服,口里吃的飯,下的那個小房子兒,都看了自家心里,尋思把做自家做軍,似這等過活受得將去也受不將去,若是將心比心,情思度量到跟前,果實過不去呵。那做父母妻子兄弟,怎么可憐小軍,發些仁慈心,教那為官的,休害小軍。我許大年紀,見了多,擺布發落了多,從小受了苦多,軍馬中我曾做軍來,與軍同受苦來,這等艱難,備細知道。這般比并著說,這愚頑貪財不怕死的,說了干無事,似這等難教難化,將了怎地好。”
“這文書各家見了呵,父母妻子兄弟朋友怎么勸誡,教休做這等惡人,合著天理人心行。卻不好有一等官人家父母妻子兄弟一同害人,滿家兒無一個發仁心的。似這等全家兒壞了的,也好些個,文書里說得明白,一件件開得分曉,若還再如此害軍,便是自己犯了又犯。一般難說你不曾見文書。”“我這般直直地說,大的小的都要知道,賢的愚的都要省得這書,與管軍的人都是造福,不是害他的文書,不聽不信呵,將來將家下兒男都問過你記得這文書里幾件,若還說不省得,那其間長幼都治以罪。”
武臣誥的序文特長,遠遠超過《大誥》三篇的序,說得也最親切,反映了朱元璋與管軍隊的將領有著特殊的感情,所以會苦口婆心、嘮嘮叨叨反復地說,因為朱元璋這大明王朝的天下是與他們一起拼殺出來的,此其一。武臣誥中所講的軍官虐待和盤剝士兵的情況也確實觸目驚心,這些話都是從這三十二條案例中集中起來的。正因為軍隊管理上的黑暗,它是促使逃軍問題那么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朱元璋要穩定軍隊,就必需調整好軍官與士兵之間的相互關系,才能保持一支有戰斗力的武裝力量,保證源源不斷的兵源來源。這篇序文作于洪武二十年末,離開建國已經二十年了,朱元璋講自己“我這般年紀大了,說得口干了,氣不相接也”,那時,朱元璋的年齡也是六十歲左右的人了,這番話,當是朱元璋當時的真情流露。序文從行文上看完全是朱元璋口語的記錄,不是文人筆下那種之乎者也的作品。他那樣給軍官們套近乎,希望縮小彼此之間的距離,以達到借此整頓軍隊的管理工作,那時具體在管理軍隊的軍官們,實際上已不是當年追隨朱元璋從淮西一起起家的老軍頭們了,而是他們的子侄一代了,故《大誥武臣》這三十二條案例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條《常茂不才》,常茂是開平王常遇春的獨養兒子,常遇春是最早在淮西參加朱元璋隊伍的老伙計,作戰以勇敢著稱,他的地位與徐達并肩,還年長徐達二歲,史稱其“沉鷙果敢,善撫士卒,摧鋒陷陣,未嘗敗北。”在朱元璋一生重大的戰役中,都有常遇春的身影,他曾“自言能將十萬眾,橫行天下,軍中常稱‘常十萬’云”。(《明史·常遇春傳》)而《常茂不才》這一條便是列舉鄭國公常茂罪狀的案例,可見朱元璋對功臣子女也不依不饒,在《大誥武臣》列上這一條,也算是對功臣宿將子女的一場警告。其云:
“鄭國公常茂,他是開平王庶出的孩兒,年紀小時為他是功臣的兒子,又是親上頭撫恤他,著與諸王同處讀書,同處飲食,則望他成人了出來承襲,及至他長成著承襲做鄭國公,他卻交結胡惟庸,討他母親封夫人的誥命,又奸宿軍婦,及奸父妾,多般不才,今年發他去征北,他又去搶馬、搶婦人,將來降人砍傷,幾年誤事。他的罪過,說起來是人容他不得,眷戀開平王上頭,且饒他性命,則去發廣西地面里安置。這等人你怕他長久不得。”
常遇春在洪武二年(公元一三六九年)便去世了,終年只有四十,故朱元璋將其撫作己子,誥令所言當是事實。馮勝是常茂的丈人,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八年)馮勝率軍北征納哈出,納哈出降,常茂拔刃傷納哈出右臂,納哈出部驚潰。馮勝將其械系至京,而常茂反告其丈人馮勝“不法事”,使朱元璋收馮勝印,由藍玉攝軍事,以藍玉為征虜大將軍。常茂被安置在龍州,死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一三九二年)。從這件事看,朱元璋待常茂不薄,這次整肅亦事出有因。從這一點上可以看到朱元璋治軍確實很嚴,最先處死胡大海之子,因其犯禁酒令。又如朱亮祖,早年曾與朱元璋為敵,打傷過常遇春,是朱元璋督戰才抓住他,朱元璋問他,“爾將何如?”對曰:“生則盡力,死則死爾。”朱元璋很佩服他這一點,將其收降。(《明史·朱亮祖傳》),此后他屢立戰功,洪武十二年(公元一三八〇年)出鎮廣東,史稱其“亮祖勇悍善戰而不知學,所為多不法”。《明史·道同傳》稱:“土豪數十輩抑買市中珍貨,稍不快意,輒巧詆以罪,同(番禺知縣)械其魁通衢,諸豪爭賄亮祖求免。亮祖置酒召同,從容言之,同厲聲曰:‘公大臣,奈何受小人指使。’亮祖不能屈也。他日,亮祖破械脫之,借他事笞同。富民羅氏者,納女于亮祖,其兄弟因怙勢為奸,同復按治,亮祖又奪之去。同積不平,條其事奏之。未至,亮祖先劾同訕傲無禮狀。帝不知由,遂使使誅同。會同奏亦至,帝悟,以為同職甚卑,而敢斥言大臣不法事,其人骨鯁可用,復使使宥之。兩使者同日抵番禺,后使者甫到,則同已死矣。”次年,朱元璋召朱亮祖至京師,與其子朱遏俱鞭死。這件事朱元璋處理朱亮祖是嚴了,但為了管束功臣宿將們遵紀守法,還是必要的。從處置常茂、朱亮祖這二件案子看,軍紀的整治,官吏紀律的整治,對穩定社會秩序,維護平民百姓的利益不可或缺。故朱元璋興胡惟庸與藍玉兩大案并非偶然,有其客觀的需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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