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反貪腐的兩件大案——空印案與郭桓案
朱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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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明史講稿第六講,明代司法制度第六小節朱元璋的布衣情結之后的二小節,第七節是講空印案(指地方向中央解納錢糧的文書,在地方先蓋上騎縫印,而解納的具體數字是到戶部核對好數字后再行填寫,因而為朱元璋立案追查其中的弊端);第八節講郭桓案(郭桓是洪武時的戶部侍郎,因貪污巨額稅糧被朱元璋追查)。這兩個案子,是明洪武年間四大案中的前面兩個大案,空印案牽連的人不算多,郭桓案牽連的人便多一些。后人對這兩個案子議論比較多,一是它展示了朱元璋在懲處案犯時顯示出的殘暴,二是其中有不少冤假錯案,因此對朱元璋在這些問題上抱否定的態度。我覺得應更多地關注朱元璋抓這些大案的歷史背景,朱明皇朝接收的是元王朝遺留下來極其腐朽的官僚機構和貪腐成性的官僚隊伍,朱元璋登上皇位以后,不是得意忘形地如李唐那樣去攀高枝,一定要把自己說成是李耳,也就是老子的后代,而是沒有忘本,總是講自己的布衣出身,牢記自己在民間時所見到的民間疾苦,官府的黑暗。所以早在洪武二年(公元一三六九年)的上諭中,便下決心要懲治那些“貪財好色,飲酒廢事”的貪官污吏們,空印案只是第一次發威,朱沒有抓到要領,空印這個問題,既有客觀的原因,也確實為貪污留下了空隙,鄭士利上書講的話有道理。過了九年,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七年),郭桓的事被朱元璋發現,那時他就下了狠心,實際上是在全國范圍內搞了一次反貪污運動。有朋友說,朱那么嚴厲地制裁貪腐,也沒有根治這個問題,這話既對,也不完全對。貪腐的根子有兩點,一是任何完密的官僚機構及其運行監督機制,都不可能完美無缺,社會生活運行過程中,總會暴露出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貪欲與僥幸心理也許是人的本性之一,這兩點是任何人采用任何辦法都不能根治的,但如朱元璋那樣雷厲風行地懲治的辦法對貪腐現象多少能抑制一些,即便如此,亦難免貪腐者們前赴后繼。朱在《大誥續篇》中講:“豈期刑越重,而犯愈多,同謀死罪者又數人,此數人不鑒朝殺者,奸與已同。嗚呼!前誅血未干,尸未移,本人已造殺身之計在身矣!”他也深知那些官僚們暗中罵他為“暴君”,他在《大誥》續篇的第七十四條《罪除濫設》中講:“嗚呼!艱哉!刑此等之徒,人以為君暴,寬此等之徒,法壞而網弛,人以為君昏”應該是寧冒暴君之惡名,不為昏君。朱元璋如此懲治貪吏的目的是使為官者有所戒懼,在他們伸手拿贓款時,先要想一想將來可能會付出的什么樣成本和代價,就在這一篇的末尾,朱元璋說:“其為君者,不亦艱哉!朕除此無籍之徒,諸處不良之徒,見朕是誥,當戒之哉!勿蹈前非,永保吉昌,設否此誥,身亡家破矣。戒之哉!戒之哉!”如此講,也可以說是苦口婆心,他那個暴酷,亦是不得已而為之,決不能因為反正無法根治,反而放縱聽任貪官污吏為所欲為,苦的是老百姓,整個社會將為之付出更沉重的代價。不斷地出重拳整頓官吏隊伍,特別是從嚴懲治中高級官吏中一切貪腐現象還是非常必要的,不要指望搞一陣子便能根本解決問題,這是需要一代又一代人反復不斷持續努力治官的一項長期而又持久的任務。
朱元璋對貪官污吏,早就下決心要從嚴懲治,早在洪武二年(公元一三六九年)正月,他告諭群臣說:“從前我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嚴立法禁,凡迂官吏貪污蠹害百姓的,絕不寬恕。”(《明太祖實錄》卷三十八)至洪武四年十一月立法,凡官吏犯贓罪的不赦。還規定官吏貪贓滿六十兩者(洪武九年時銀一兩折錢千文,鈔一貫,輸米一石),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用刑不可謂不嚴,在府州縣衙門左首的土地廟,是給貪官剝皮的場所,故稱皮場廟,在衙門公座旁掛著人皮,實以稻草,使之觸目驚心,這就是所謂革前元姑息之政,治舊俗污染之徒也。(《二十二史劄記》卷三十三、《重懲貪吏》),空印案只是其治貪案例之一。
一、空印案
空印案這件事發生在洪武九年(公元一三七六年)間,《明史·鄭士利傳》記載此案較詳,鄭士利系因其兄鄭士元而被牽涉進此案。鄭士元當時是湖廣按察使僉事,引起這個案子的緣由是:“考校天下錢谷冊書,空印事覺,凡主印者論死,佐貳以下杖一百,戍遠方。士元亦坐是系獄。”鄭士元不是主印者,待其杖后出獄,鄭士利才敢上書言空印之冤。因朱元璋說過假公言私者罪,故只有等其兄案子結后才敢說。他認為皇上不知空印是慣例,不能因空印而殺無罪者。他解釋所以有空印文書的原由,他說:
“文移必完印乃可,今考較書策,乃合兩縫印,非一印一紙比。縱得之,亦不能行,況不可得乎?錢谷之數,府必合省,省必合部,數難懸決,至部乃定。省府去部遠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冊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后書。此權宜之務,所從來久,何足深罪?且國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國至今,未嘗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不知其罪。今一旦誅之,何以使受誅者無詞?朝廷求賢士,置庶位,得之甚難。位至郡守,皆數十年所成就。通達廉明之士,非如草菅然,可刈而復生也。陛下奈何以不足罪之罪,而壞足用之材乎?臣竊為陛下惜之。”
鄭士利這一番話,講得有理有據,錯在朱元璋這一邊,他濫殺無罪之人了。鄭士利與方克勤是同鄉,都是寧海人,方克勤是在洪武八年(公元一三七五年)春入覲,朱元璋親自宴勞遣還,過了五月間,因屬吏程貢不職被笞,查問此事的御史為了包庇程貢,反摘方克勤私用倉中炭葦事,坐謫江浦。次年,空印事起,方克勤再次被逮,九月死于獄中。因空印而冤死的有好幾百人。鄭士利這份奏疏到了朱元璋那里,史載:“帝覽書,大怒,下丞相御史雜問,究使者。士利笑曰:‘顧吾書足用否耳。吾業為國家言事,自分必死,誰為我謀?’獄具,與士元皆輸作江浦,而空印者竟多不免。”看來皇帝犯了錯誤,要他認錯也難,但是非后人自能評定。凡欽定案子大多有錯,朱元璋不讓別人說話,他死后自有人論其是非。前代是如此,后朝何嘗能夠例外,是非自有客觀標準,說清楚它,不過是一個時間問題。盡管如此,空印案還是對當時社會的貪污腐敗行為產生了警示作用,說明朱元璋在吏治問題上是非常嚴厲的,對吏治中的各種弊端仍有一定的震懾作用。葉伯巨與鄭士利是同鄉,他們兩個人的上書,都在同一時期,也許都與空印案有關,盡管他們講得都有理,但撼動不了朱元璋借此整頓吏治的決心。
二、郭桓案
郭桓案發生在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郭桓當時是戶部侍郎,其職務相當于現在財政部副部長,引起這件案子的動因是朱元璋懷疑北平二司的官吏李彧與趙全德二人和郭桓一起作弊,盜官糧七百余萬石,下令法司拷訊。案子牽涉直省官吏(相當于今各省、市、縣各級官吏)因此擬罪的多達數萬人,自六部的左右侍郎及諸司皆不免,核贓所寄借遍天下,結果是中人之家以上,大抵皆破產,看來這個案子造成的后果非常嚴重。為什么會株連那么多人呢?朱元璋的《大誥》第二十七,《問贓緣由》中講:
“如六部有犯贓者必究,贓自何而至,若布政使(相當于今省一級分管財稅的長官)賄于部,則拘布政使至,問斯贓爾自何得?必至于府(相當于今地市一級的長官),府亦拘至問贓何來。必至于州,州亦拘至,必至于縣,縣亦拘至,必至于民。至此之際,害民之奸,豈可隱乎?其令斯出,諸法司必如朕命,奸臣何逃之有哉?嗚呼!君子見而其政尤勤,小人見而非心必省。”
這一段話實際上是朱元璋口諭的記錄,如果真要如此認真執行起來,無論那一件贓案要上下左右,以此類推的話,如果逐步往下追的話,如最近宣判的原上海梅隴鎮征地服務所副所長闞敬德及其工作人員張志琴兩個巨貪,在其他鄉鎮,雖未發生倒樓事件,是否也有相似的情況呢?這樣做株連的人就多了。你不這樣做,其他人就會有僥幸心理,只要樓不倒,便不會有事。如果這樣做可能會有逼供信,會出錯案、假案,也會有人乘機報復,如果做有罪推定,可能擴大打擊面,人人自危,如果做無罪推定,那么許多問題都被掩蓋過去了。這對執政者而言,確實也兩難。正如處理裸官問題那樣,裸官中肯定有貪官,并且確實曾經有人把非法所得偷逃去國外揮霍并逍遙法外,但裸官并不全都是貪官,困難是陣線不明,有的還是好官,是難得的人才,問題是如何區分陣線,唯其如何才能穩準狠地打擊所有的貪官污吏,這迄今仍是一個尚未解開的難題,目標是以最小的打擊面取得最大的效果。如朱元璋那樣從嚴打擊,也有一個好處,侵吞公共財產者行賄者與受賄者同樣從嚴處理,無論行賄者,還是受賄者或者侵吞公共財物者,都要考慮一下,即“小人見而非心必省”,即非法所得的收入是否抵得上未來的風險成本,這在改變社會風氣上很有好處。關于郭桓案的起因,《大誥》也有記載,見第二十三條,題為《賣放浙西秋糧》:
“戶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糧,合上倉四百五十萬石,其郭桓等止收陸拾萬石,上倉鈔八十萬錠入庫,以當時折算,可抵二百萬石,余有一百九十萬未曾上倉。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鈔伍拾萬貫,致使府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人吏沈原作弊,各分入己。”
另有第四十九條,題為《郭桓造罪》:
“造天下之罪,其造罪患愚者,無如郭桓甚焉。其所盜食糧,以軍衛言之,三年所積賣空,前者榜上若欲盡寫,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若將其余倉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盜賣見在倉糧,及接受浙西四府鈔五十萬張,賣米一百九十萬不上倉,通算諸色課程魚鹽等項,及通同承運庫官范朝宗偷盜金銀,廣惠庫官張裕妄支鈔六百萬張,除盜庫見在寶鈔金銀不算外,其賣在倉稅糧及未上倉該收稅糧,及魚鹽諸色等項課程共折米算所廢者,二千四百余萬精糧。嗚呼!古今貪有若是乎!郭桓不才,乃敢如是,其中所分入己者幾何,罪及同謀愚頑者,生死紀必枚焉,空倉廩,乏府庫,皆郭桓為之。”
把二條《大誥》的記載,如果心平氣和地進行分析,財稅系統有弊端這一點當然沒有疑問。明代的農業稅分夏稅和秋糧,有實物部分,也有交納錢鈔的。洪武時的稅額,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而浙西的官民田,因是籍沒張士誠及富民田以為官田,以私租簿為稅額,一畝有稅收二、三石的。洪武時,蘇州一府秋糧便有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余石,其中民糧只占十五萬石,其余都是官田的稅糧。而浙西也是重稅的地區,楊憲為司農卿時,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所以蘇松浙西這個地區歷來是重稅區,實際上收不到那么高,所以賬面上的稅額與實際上倉的稅額,這中間有很大的差額。倉庫的管理上當然有弊端,自然有盜賣公糧的,因為征收時又有鼠雀耗之類超額的部分,又有因災減免的部分。所以到了戶部那兒只能是一筆糊涂賬,而朱元璋一認真,把賬面的記錄與實有的核對起來,幾年積疊下來其中當然有一個巨大的虧空額。他把這個虧空額都看做郭桓以下戶部及地方上的各級官員們的貪污,而且自上而下地一律追贓,所以才會出現中人之家以上,大抵皆破產的局面。因為經手稅糧的糧長都是當地中人以上的富裕人家,朱元璋那樣刨根究底追贓,而且在刑訊逼供之下那么受牽涉的人自然就多了。如果仔細追究事件端倪,其中錯案、冤案以及把案情擴大化的相當多,這個問題當時便有人提出了,據《明通鑒》在洪武十八年,元月,便有“御史余敏,丁廷舉等以為言,上乃手詔列桓等罪狀,敏等又言:‘桓所妄指,皆法司逼令招供,遂成冤獄。”上嘆曰:“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邪?’乃榜桓罪示于天下,而論右審員吳庸等極刑以壓天下心。”案子要定,搞冤假錯案的酷吏也要定罪。《明史·刑法二》稱朱元璋“所用深文吏開濟、詹徽、陳寧、陶凱輩,后率以罪誅之。”這里是集中講這些酷吏的下場,實際上他們是在不同時期因各自的原因而被殺,從郭桓案講,朱元璋殺人是多了一些,然而從整體上看,財稅系統如此狠狠地整頓下,吏治情況會有所改善,因為這個系統本來便是一筆糊涂賬,這方面的弊端,在宋元以來便是如此。朱元璋在《大誥》的第三條,《胡元制治》中便講到另一個戶部侍郎張易,朱元璋說:
“朕今所任之人,不才者眾,往往蹈襲胡元之弊,臨政之時,袖手高坐,謀由吏出,并不周知,縱是文章之士,不異胡人,如戶部侍郎張易,進以儒業,授掌錢谷,凡諸行移,謀出吏,己于公廨,袖手若尸,入奏錢糧,概知矣。朕詢明白,茫然無知,惟四顧而已。吁!”
官兒不具體管事,實際事務的操作層面,都是吏胥們一手包辦,官實際上管不了吏,反而為吏胥們所左右,離開了吏胥,官兒反而一事無成。對于這種情況,他雖極端不滿,但也無可奈何,說他自己“雖朕竭語言,盡心力,經歲不能化矣,嗚呼!艱哉!”所以一旦他發現官兒能懲治惡吏者,便拍手稱快。《明通鑒》載:“洪武九年(公元一三七六年)九月,中書省奏福建參政魏鑒,瞿莊笞奸吏致死,上賜璽書勞之曰:‘君之馭臣以禮,臣之馭吏以法。吏詐則政蠹,政蠹則民病,朕嘗著令,凡吏卒違法,繩之以死。奈何有司貪縱,為下人所持,任其縱橫,莫敢誰何,以致民多受害!今兩參政能置奸吏于極刑,所謂‘唯仁人能惡人也。’朕實嘉之。”明代地方上的參政,財稅的征收是他們最基本的任務啊!
從這兩段講話可以知道朱元璋對明代財稅系統的官僚機構及其隊伍的不滿由來已久,他為什么如此關心這個系統實際操作的狀況,因為這是王朝賴以生存的生命線,王朝龐大的支出是靠它來維系的,他容不得這條性命攸關的補給線有絲毫差失,即使發現有絲毫可疑的地方,他便要小題大做。明代,“終洪武朝,為戶部尚書者四十余人,皆不久于職,績用罕著”(《明史》卷138)。正是因為如此,他才抓住空印案和郭桓這樣的案子,狠狠整頓與稅糧有關的各級官吏。他這樣做不能說完全沒有效果,但效果究竟如何,朱自己也知道,不可能根除,因為這實在是積重難返。所以從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冬天起,朱編《大誥》的目的,就是下狠心整頓吏治。郭桓案也許是他編《大誥》告誡全國官吏隊伍的一個直接動因,編大誥的目的則是拿即時的案件布告天下,通過案例對官吏與百姓進行一次廣泛的普法教育。他是拿血淋淋的殺戮來教育人的,即使如此,也不可能如他希望的“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大誥》御序)。到了明成祖以后,各種問題又重新再現,到了仁,宣之后,在憲宗、孝宗到武宗時,各種危機又露頭了。嘉靖萬歷年間,海瑞在任上時,呼喚采取當年朱元璋把貪官剝皮實草的極端殘暴的措施,處置當時的腐敗和貪污狀況。這個呼喚的背后,實際上是反映了那時對已經非常嚴重的貪腐局面,和貪腐的官僚之間互相包庇的網絡關系的無可奈何,那時不可能產生第二個朱元璋了,明王朝還能茍延殘喘一段時期,但王朝的最終崩潰已擺上議事日程。崇禎十七年(公元一六四四年)明王朝的崩潰,固然有它外部因素,而內部的腐敗則是促使其崩潰最根本的原因,因為腐敗可以促使整個官僚機構處于癱瘓狀態,可以使人心渙散,令眾人不把整個王朝的崩潰當一回事。不管明初懲處貪腐的初效和最終結果如何,朱元璋親自參預編著的《大誥》四編還是值得一讀的,從中可以知道他那為了整治官和吏的一番無奈的苦心孤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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