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無知者,才會認為毛主席在防修防變時期“忽視組織紀律”;只有史盲、渣滓,才會污蔑毛主席對“自由人的聯合體”這個概念只理解“自由人”、不理解“聯合體”。主席老人家去世多年,一些小丑、白癡、渣滓什么臟水都喜歡往他老人家身上潑,在那里玩“活人欺負死人”。但是我告訴你們這幫小丑,作為主席的學生仔,我現在就要狠狠地拿史料砸死你們!
我也送三老四少一句話:如果你沒仔細看完《毛澤東年譜》、理解《毛澤東年譜》中主席的每一句話及其歷史背景,你就沒有任何資格說主席老人家“忽視這個”或者“忽視那個”、“不理解”這個或“不理解”那個!
言歸正傳,現在我就拿史料砸一砸那些認為主席“忽視組織紀律”的史盲!
一、“十六條”在當時的嚴格規范作用
“十六條”作為防修防變的決定性綱領,對整個防修防變的探索過程具有極其嚴格的紀律規范的作用。正如周總理所說:“一切革命的同志,都要認真地學習它,熟悉它,掌握它,運用它”。(《毛澤東年譜(1949~1976)》1966年,七十三歲。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當時主席和總理都在嚴格執行“十六條”的——任何違反“十六條”的勢力,都被予以制止和懲罰。
1966年,周總理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碰頭會的時候和領導同志們商定的、毛主席同意發出的電報明確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十六條’中要文斗、不要武斗的決定”(《毛澤東年譜(1949~1976)》1966年,七十三歲。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1967年,毛主席審閱周總理5月21日送審的《北京市革命委員會重要通告》,批示:“照辦。”(《毛澤東年譜(1949~1976)》1967年,七十四歲。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通告強調:“嚴禁打、砸、搶、抄、抓。北京衛戍部隊和軍代表有權處理武斗問題,有關方面不得拒絕執行。不許破壞勞動紀律,無故曠工,堅決同一切擾亂革命和生產秩序的現象作斗爭。”(《毛澤東年譜(1949~1976)》1967年,七十四歲。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可見,那時不僅十六條有規范作用,而且曾經的勞動紀律還有規范作用——違者必遭到懲罰。你說這叫忽視組織紀律?你眼瞎呀,還是耳聾呀?你不知道主席和總理的這些要求?!你看不看《毛澤東年譜》?!
你可以說有的人不遵守“十六條”、不遵守組織紀律,就像你可以說有小偷違法一樣。但是,你不能說沒有組織紀律或者主席和總理“忽視組織紀律、放棄組織紀律”!因為誰超出了“十六條”這一紀律范圍,主席和中央都第一時間制止了誰!這和小偷違法不等于法律允許小偷違法一個道理!
三老四少服不服?不服的話,鐵某我還有的是史料等著你們呢!
二、建國以來制定的生產紀律和法律的嚴格規范作用
真實史料證明,恰恰在防修反修期間,毛主席極其重視對革命力量的組織紀律教育。早在1966年,主席就講:“派軍隊干部訓練革命師生的方法很!好。訓練一下和不訓練大不一樣。這樣做,可以向解放軍學政治,學軍事,學四個第一,學三八作風,學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加強組織紀律性。駐京部隊派干部訓練革命師生的經驗很好,很有成效,應當在全國推廣。”(《毛澤東年譜(1949~1976)》1966年,七十三歲。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這叫“不重視紀律”?這叫“非常重視紀律”!
關于毛主席對生產紀律和法律的維護,我還可以舉出這兩個例子。
1967年3月18日,主席審閱總理在3月16日送審的中共中央給全國廠礦企業職工、干部的信稿,主席批示:“照辦。”信中要求:“不許在生產時間內,擅自離開生產和工作崗位,要同一些無故曠工、敷衍了事的不良現象作斗爭;多快好省地進行生產,同一些不顧質量、浪費國家資材的不良現象作斗爭;注意節約鬧革命,工人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一般都不要脫離生產;如有破壞國家財產的人,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嚴格懲辦。”(《毛澤東年譜(1949~1976)》1967年,七十四歲。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
1969年7月23日,中央布告:“逃跑流竄者,實行追捕,歸案法辦。不許侵犯部隊的武器裝備和其他物資。利用國家的工廠和物資私造武器的行為,都是嚴重的犯罪,必須依法論處。逮捕法辦破壞交通和搶劫物資的極少數壞頭頭、搶劫國家財產的主犯、殺人放火的現行犯罪分子。自布告公布之日起,凡離開生產和工作崗位的群眾,逾期一月不歸者停發工資;如繼續頑抗,長期不回,視情況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凡分裂革命大聯合、破壞革命‘三結合’的行動,另立的山頭,一律都是非法的,中央概不承認。”(《毛澤東年譜(1949~1976)》1969年,七十六歲。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
看見沒?當時對法律的執行是很嚴格的,而且當時的紀律還有嚴格的規范作用。建國以來制定的法律,沒有一條在這時“作廢”、沒有一條在這時被“允許違反”;建國以來制定的生產紀律,也沒有一條在這時被“允許違反”。恰恰相反,法律和生產紀律,這時都是在嚴格執行的!
三、主席所講的群眾在斗爭中鍛煉出核心領導力量本身也展現了他對組織紀律的重視
主席教導我們,如果先鋒隊部分變質的話,就要充分發動群眾,在群眾的斗爭中教育群眾、鍛煉出群眾內部的骨干領導力量。主席講:“要放手,不怕亂,放手發動群眾,要大搞,這樣把一切牛鬼蛇神揭露出來……打擊面寬是必定的,不可怕,以后分類排除。要在運動中把左派領導核心建立起來,使這些人掌握領導權。”(《毛澤東年譜(1949~1976)》1966年,七十三歲。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這難道是不要組織紀律嗎?主席這樣講,恰恰體現了主席注意組織紀律!
第一,先鋒隊出現了部分的變質,群眾為了捍衛自己當家作主的地位,就要自己起來斗爭、突破先鋒隊內部變質分子的官官相護、捍衛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利、自覺聯系和鍛造出真正的自己的先鋒隊,這是完全正確的。
第二,“亂”有范圍,這個范圍就是“十六條”。群眾在大規模的檢舉運動和辯論活動中自己教育自己、揭發和打擊變質分子,這就是主席所認為的有必要的“亂”。主席講:“什么叫反革命?‘十六條’規定,現行反革命就是殺人、放火、放毒、破壞國家財產。貼了幾張反動標語,也不一定要抓嘛……任何肅反都要約束在百分之五。整頓隊伍,把壞人抓出來,基本上是對的。”(《毛澤東年譜(1949~1976)》1968年,七十五歲。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可見,主席嚴格遵循著“十六條”,主席所講的“亂”完全是“十六條”范圍內允許的。只要在這個范圍內,那么“其實那是亂了敵人,鍛煉了群眾。”(《毛澤東年譜(1949~1976)》1967年,七十四歲。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而且,這一階段先鋒隊沒有進行“三會一課“組織生活,因為當時主要在進行防修反修、鍛煉群眾的探索,主要注意力并不在“三會一課”。
第三,主席堅持讓群眾在斗爭中鍛煉出自己的核心力量、組織力量、領導力量——有組織,有領導,就有對領導的服從,就有紀律——這難道不恰恰體現了主席對組織紀律的重視嗎?主席引用列寧的話論述過這個道理:“列寧說過:沒有干部,為什么不在革命當中訓練干部?革命才能出干部。”(《毛澤東年譜(1949~1976)》1967年,七十四歲。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
綜上所述,主席從來沒有忽視過組織紀律,恰恰一直重視組織紀律。第一,“十六條”在當時就有極其嚴格的組織紀律規范作用;第二,當時沒有宣布一條建國以來的生產紀律或者法律“作廢”;第三,主席堅持在“十六條”范圍內充分的發動群眾,引導群眾在揭露先鋒隊內部變質分子的“官官相護”中鍛煉出自己的骨干組織力量,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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