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些討論,即午飯時間是否包括在工作日內?大家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有分歧,有人說包括在內,有人說不包括在內。
先說法律層面的結論:如無特殊說明,包括在內。
中國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明確午飯(午休)時間是否包括在工作日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這8小時怎么認定,則沒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法規也沒有說明。
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眾號上,曾經發過這樣一篇文章《【回聲】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嗎?關于“工作時間”需要知道的幾個真相!》文中說明,用人單位可以明確以規章制度形式告知,午餐時間計入工作時間,或者午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假使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及員工手冊中明確告知員工中午有若干小時用餐和休息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且實際上員工也利用這段時間進行午餐和午休,那么不屬于上班時間,即不包括在工作日內;但是如果實際上員工在用餐時仍在工作崗位上且仍處于實際工作的狀態,那也包括在工作日內。
這種解釋是否合理暫且不論。按照人社部門的解釋,“午餐午休時間”是否認定為工作時間,應當注意三個要素:一是工作時間強制性規定符合法律規定,二是工作時間經過規章制度告知,三是工作時間應當排除勞動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時間。所以,如果不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就不能把午餐和午休時間從工作時間也就是工作日中剔除掉。
對世界各國的勞動法不了解,不知道其它國家是如何規定的。但是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首先要回答一個問題:什么叫“工作日”,或者,什么叫“工作”。
工作和勞動不是一回事。勞動是勞動力的使用,通俗地說就是在“干活”,至于說干什么活、怎么干活,這里并不重要。總之在干活就是了。當勞動者停下勞動過程,比如喝水、抽煙、上廁所、被領導抓去訓斥等等,他就沒有在“干活”,就是沒有勞動。但是他仍然在工作。
一個勞動者,不論他從事的是什么勞動,從他進入勞動場所的那一刻開始,一直到他離開勞動場所為止,他都是在工作。否則,他可以躺在家里,可以去公園逛,可以去隨便什么地方,為什么要去“單位”?從他進入單位的那一刻起,他就喪失了自由,成為整個企業機器中的一個零部件,至于他有沒有勞動,那是這臺機器的問題,不是他的問題,因為他不拒絕勞動。同時,機器也需要休息、維護和保養,勞動者也是如此。一個血肉之軀,不可能8個小時不間斷的勞動,期間的休息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因為只有中間休息了,才能在剩余的勞動時間內繼續勞動。這是人作為一種生物的自然屬性。就如同學生課間休息十分鐘,你不能說這個時間段學生沒有在上學。
至于勞動者在午休時間可能會離開單位,那基本上都是由于單位不提供午飯,迫使勞動者不得不去尋找吃飯的地方。上海的寫字樓,每到午飯時間,周邊的餐廳烏央烏央的全是人,并不是很美好的體驗。
所以,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午餐午休時間,連同工間操等等時間一樣,毫無疑問屬于工作時間,屬于8小時工作日。如果午餐午休時間不算工作時間,那么必然會引出一系列問題:上廁所的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等待分配工作任務算不算工作時間?喝水、抽煙算不算工作時間?等等等等。這樣把“工作”與“勞動”直接等同起來,是非常可怕的。
實際上,本來在有關工作日的立法中,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資本論》第一卷第八章《工作日》,詳細介紹了英國有關工作日的立法歷史和內容。其中寫道:“1850年制定的現行(1867年)工廠法規定,一周平均每個工作日為10小時,即一周的前5天為12小時,從早晨6時至晚上6時,其中包括法定的半小時早飯時間和一小時午飯時間,做工時間凈剩10+(1/2)小時;星期六為8小時,從早晨6時至午后2時,其中有半小時早飯時間。每周凈剩60小時,前5天為10+(1/2)小時,星期六為7+(1/2)小時。”
工廠視察員的報告寫道:“狡猾的工廠主……把名義上規定的半小時早飯時間前后各侵占5分鐘,一小時午飯時間前后各侵占10分鐘。” “這里撈一點時間,那里撈一點時間,一天多出一小時,一年12個月就變成13個月了。”
“第一個勞工法……依照法令(雖然始終沒有實現),所有手藝人和農業工人的工作日,從三月到九月,應該是從早晨5點到晚上7—8點,其中吃飯時間是早飯1小時,午飯1+(1/2)小時,午后小餐1/2小時,正好比現行工廠法規定的吃飯時間多一倍。”
英國十小時工作日法令于1848年5月1日生效。請特別注意以下這段內容。
針對法定的吃飯時間,讓我們聽聽工廠視察員是怎樣說的:
“自從工作日限制為10小時以來,工廠主們就說(雖然實際上他們還沒有完全實現他們所說的東西),如果勞動是從早晨9點到晚上7點,那末他們在早晨9點以前拿出1小時,在晚上7點以后拿出半小時,總共用1+(1/2)小時作為吃飯時間,這也就是充分地執行法令的規定了。現在,在某些場合,他們準許有半小時或1小時的午飯時間,但是他們堅持說,他們沒有義務把這1+(1/2)小時的任何部分包括在十小時工作日之內”[注:《工廠視察員報告。1848年4月30日》第47頁。]。
因此,工廠主先生們硬說,1844年法令關于吃飯時間的十分詳細的規定,只是允許工人在進廠以前和離廠以后,即在自己家里吃飯喝水!工人為什么不應當在早晨9點以前吃午飯呢?但是皇家法官裁決說,法律規定的吃飯時間
“必須安排在實際工作日的休息時間內。讓工人從早晨9點到晚上7點連續不停地勞動10小時是不合法的”[注:《工廠視察員報告。1848年10月31日》第130頁。]。
所以,早在176年前,英國的十小時法案及皇家法官已經解決的問題,現在卻成了一個要“注意三個要素”的問題。
不得不說,在忍氣吞聲這方面,很多人(而且看來不只是中國人)都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不停地自我安慰,還質疑“午休時間怎么可以算工作時間”?我不禁想起魯迅先生說的兩句話:
我們極容易變成奴隸,而且變了之后,還萬分喜歡。
然而自己明知道是奴隸,打熬著,并且不平著,掙扎著,一面“意圖”掙脫以至實行掙脫的,即使暫時失敗,還是套上了鐐銬罷,他卻不過是單單的奴隸。如果從奴隸生活中尋出“美”來,贊嘆,撫摩,陶醉,那可簡直是萬劫不復的奴才了!他使自己和別人永遠安住于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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