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理由絕不能成為不立案的借口(一)
我們洛陽市在企業軍隊轉業干部,為了維護黨和國家“解困政策”給我們的合法權益,2023年10月16日將洛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訴至管轄法院——澗西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院方),至今已經七個多月,院方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書。在我們的多次催促中,院方強調的兩個理由,一是“你們訴的是很強的政策性問題,我們不能審理”;二是我們是市區級法院,級別低,不好審理市政府機關。
院方強調“政策性問題”這個不能立案的理由,實質上說的是受案范圍。我們訴的是政策性什么問題?到底法院能不能進行合法性審查?讓我們“以法律為準繩”,來具體衡量一下我們訴的問題到底能不能依法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退役軍人權益保障機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為退役軍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依法解決”。第七十五條第(五)項“違反規定確定撫恤優待對象?標準?數額?或者給予退役軍人相關待遇的;(七)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洛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職責第(五)項“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多方聯動協調機制”。洛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擅自改變黨和國家給企業軍轉干部解困政策標準,嚴重違背了《退役軍人保障法》對其職責的明確規定。
我們原告提交給法院訴狀中的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被告2023年9月11日違法作出的《行政答復書》;2,依法判令被告改正錯誤,忠實履行職責,嚴格遵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六部,河南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釋義等法律?規章?政策?文件的規定,‘以省轄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調整部分企業軍轉干部解困標準核定數額按期發放。并將此前錯誤調整少發的核定數額盡快補發到位。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我們訴訟請求的字里行間中,哪有一頂點請求審查“政策”的痕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范圍第十二條“(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用被告擅自改變“上位解困政策標準”的行政行為事實,對照被告的行政職責,對照上述法律的規定,再看看我們訴狀中的“訴訟請求”,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會認定我們訴訟的不是“解困政策本身”,我們訴訟的是被告不嚴格執行“解困政策標準”的行政行為,院方難道看不懂我們的訴狀和提供的相關證據嗎?為什么要揣著明白裝糊涂?有什么見不得光的難言之隱?!
綜上所述,我們訴訟的問題是完全符合法律的“受案范圍規定”的。如果院方硬要以此為借口堅持不立案,那就依法給我們出具不立案的法律裁定,并且必須載明你們(院方)自受案以來堅持“是政策問題不能立案”的理由。否則,就是執法違法,就是侵害我們原告的合法訴權!
洛陽市在企業軍轉干部原告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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