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了《經濟觀察報》署名王雅潔的一篇文章:《讓民營企業家當國央企外部董事》。
文章主要是采訪企業研究專家周放生的談話。2005年至2008年,國務院國資委組織中央企業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赴新加坡考察淡馬錫。周放生也曾隨上述考察團前往新加坡淡馬錫學習,這是他的經驗之談。
周放生發現:“淡馬錫的成功之處在于它有一個治理結構良好的董事會。對比之下,中國國企長期政企不分,董事會建設也存在很多問題。” 周放生說:“這些企業家中絕大多數是民營企業家,他們在淡馬錫沒有股份,只作為董事參與淡馬錫董事會的重大決策,他們代表的正是市場化的力量。”
周放生提出一個大膽的想法:“在新公司法即將實施以及新一輪國企改革推動的背景下,可以讓大量民營企業家成為國央企的外部董事。”
周放生說:“我提出了三個關鍵點:一是民營企業家擔任外部董事,二是職工董事不能由行政領導擔任,三是企業必須有經營自主權。我們現在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各級領導都在審批,所有程序都有,但最后失敗了,誰都不承擔責任,事有人管責無人負。”
那么周放生專家的意見,到底是否可行呢?為此找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大致的看了一遍。
總的感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于社會主義國有企業的特殊性,也就是特殊利益,重視和體現是不夠的。什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國有企業的特殊性呢?這就是,它是中國共產黨100年來領導全國工農勞動大眾,前仆后繼,以鮮血和生命換來,再由毛澤東同志和黨領導全國人民以30年的辛勤勞動,白手起家,創建的家業。更主要的是,社會主義的國有企業的任務,不是剝削勞動者的剩余價值,賺取利潤;而是為了滿足全國人民不斷增長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需要。也就是通過發展生產滿足人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是以人民的資產,通過人民的勞動,達到為人民服務的目的。
正因如此,社會主義的國有企業,它的性質是屬于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因此國有企業與企業工人的關系,也完全不同于資本主義國有企業的雇傭關系。這層關系在我們的《公司法》中基本沒有反映和體現出來,這就從本質上抹殺了社會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與勞動人民關系的本質差別。
社會主義國家這個生產目的和它與勞動者的關系,與資本主義和他們的企業家的目的是完全背道而馳的。因此,資本主義社會的新加坡的國企的成功經驗,未必能原封不動地用之于中國的社會主義的國企。
如果真想用好《公司法》中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過半數為外部董事,并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這一條,加強國有企業的民主管理,并體現它的全民性質。我認為外部董事的聘請,可以考慮聘請以下人員:
舉例來說:如果是火力發電廠的董事會,外部董事可以聘請:
1.工業生產用電大戶的代表;
2.農業生產用電大戶的代表;
3.居民用戶代表;
4.上游供應發電能源單位的代表
……
只有讓這些有關服務單位的代表,才能對電廠的經營管理,服務水平,起到一個比較切實的監督和促進的作用,達到互相溝通搞好生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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