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97年《刑法》新增條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8年8月31日...刑法修訂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定為“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存在不少發人深思的問題: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有悖罪刑一致原則。突出地是量刑太輕。對重罪者無法加重處罰。以原商城縣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副處級偵查員,謝聲明的案件為例,他家來源不明的財產總額達到210萬元,最后能定案屬受賄的不過1.4萬元。,結果對其全部非法財產只查清了不到0.7%,還有99.3%沒有查清。
二,就立案標準而言:貪污5千元既可立案,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50萬元才能立案:貪污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立案標準相差一百倍。(豈非兒戲?)
三,從量刑標準看:按《刑法》規定:犯貪污(受賄)罪,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管涉嫌犯罪金額多大,都只能叛“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因此不少貪官財產來源不明的數額都大于貪賄數額。如江西贛州市公路局原局長李國蔚受賄197萬元、而財產來源不明367萬元。湖南省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涉嫌收受賄賂1200萬元,另有6800余萬元財產不能說清來源。
四, 違背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認罪態度好,如實交代,反而得到重刑處罰;拒不交代則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定罪。如山西省鄉鎮企業管理局原局長由于300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其妻趙青梅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免予刑事處罰。這合理嗎?這不是與我國幾十年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背道而馳嗎?。不說明贓款來源,本來屬于不交代問題,是抗拒,應從嚴處罰,不但不從嚴,反而從輕處罰。
五,從近幾年的司法實踐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由于量刑太輕,界定方式模糊,不僅愈來愈難發揮刑法懲治腐敗打擊犯罪的作用,而且成了腐敗分子的“保護傘”“救生圈”。因此,造成涉案金額的不斷攀升,財產來源不明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的案件已屢見不鮮,更有甚者超過幾千萬元。
所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并非“說不明”,只是當事人不予說明,因為說明了就意味著判重刑,不說明巨額財產來源,最多判幾年,因此,只有傻瓜才會說清來源。
實踐進一步證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刑罰規定,是“童牛馬角”,(辭海:童牛馬角是說沒有角的牛,有角的馬,比喻違背常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刑罰規定,既不符合常理,使國人難以認可,不利于打擊犯罪,與加大反腐力度南轅北轍。
再說,我國立法的權威可以說沒有弱智,都知道這條規定與加大反腐力度精神,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執法原則相抵觸.為什么還要出臺并完善這條法律?這不是禿頭上的虱子--明擺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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