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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張麗花向富士康公司要求精神和人身損害賠償復審起訴書

張麗花 · 2011-08-17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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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員工張麗花向富士康公司要求精神和人身損害賠償復審起訴書
欄目相關,富士康暴露資本真相
關鍵字 富士康 廖英郎 王銳 張麗花
簡述描述:富士康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CCPBG副總廖英郎,張志民,嚴吉和王銳等諸人無端對張麗花動手并進行了拘禁。110報警解救之后由此得了應激性精神病。富士康公司不單不積極處理善后,反而借機解除疾病中員工的合同。司法程序中,深圳寶安龍華站和寶安龍華法院作為社會職能,公然忘本其為人民服務的性質。無視公平正義和國家勞動法的基本情況準則。龍華勞動站無視國家勞動法中規定,第四十二條企業不得中止醫療期和住院中員工的合同。和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或者終止,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履行。同時龍華勞動站針對富士康在員工疾病期間拖欠工資,只字不提。寶安龍華法院某法官,更是當庭坐診當堂坐診當起主治醫生。對張麗花得應激性精神疾病只字不提,倒是把沒有確診的癔病?(帶問號為未確定結果)寫在判決書。若不是無意糊涂把公堂當作兒戲,那便是幫違法者開脫。判決書的日期更是在開庭審判之前(附圖片),同時此法官多次在開庭舉證之后不按常理向張麗花索要起訴的證據原件。敢問這樣的判決書,人民群眾敢不敢信,這此辦案法官,人民群眾敢不敢信。公平正義從何談起。目前張麗花的此份上訴狀己由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受理書寫和遞交至深圳市中院進行復審。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張麗花,性別:女,出生年月:1980年**月**日,身份證號碼:4109281980********,住址:河南省濮陽縣
被上訴人: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龍華鎮油松第十工業區東環二路2號,法定代表人:鐘依文。
上訴人因不服寶安區人民法院對于(2011)深寶法民一初字第652號案的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寶安區人民法院對于(2011)深寶法民一初字第652號案的民事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請求一、二審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
被上訴人系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團下屬關聯企業,故其在管理中均自稱富士康公司,以下或簡稱富士康公司。上訴人張麗花是被上訴人富士康CCPBG事業群COP事業處OPU工程部門一名十年工齡的工程師。2010年9月份被上訴人在未征得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調離上訴人的資料至CNSBG事業群,拒不安排任何對應的應聘流程和工作,只口頭通知至產線作業員,不去就是自離。鑒于上訴人十年未從事過作業員此類角色。上訴人就此次的不合理安排多次反映情況,并要求二事業群協調均沒有結果。2010年10月11日,上訴人因反映情況,在富士康D5棟2樓聯合辦公室被多名高級主管集體攻擊(語言攻擊,人身威脅,恐嚇和身體攻擊),當場撕毀上訴人的病歷本。CCPBG事業群副總廖某某親自下令不能放走人。專理王某甚至揚言要在現在把人直接就做掉。上訴人在生產線過道上被課長張某某和另一主管嚴某等多人挾持到D5棟1.5樓的人資處附近的房子進行非法長時間禁錮和拘押。后報警,由公安部門解救送至醫院,經過精神傷害鑒定為精神病癥。事實上,在場有多名同事目睹了富士康的暴力行為,他們都不愿意挺身而出為上訴人出庭作證,可能是出于自保亦或是害怕遭受報復,也不知是我的不幸還是社會的悲哀!總之,有正義感的人是越來越少。
在9月份至10月份間,上訴人被連續恐嚇、威脅和壓迫,告知不去就自離。造成上訴人的精神負擔極大,多次病倒,精神處于崩潰的狀況。經深圳市康寧醫院住院治療至12月30日方出院。
從2010年10月13日后上訴人的醫治情況如下所述。在深圳福田區第二人民醫院治療期間身體嚴重虛弱,頭痛,失眠,胸悶,四肢無力,咳嗽,支氣管炎,且情緒失落,緊張,在大量用藥的情況下見效也非常緩慢。后轉至深圳市康寧醫院,在市康寧醫院的治療中,醫院診斷當事人為應激性精神病,初入醫院時抑郁,焦慮狀態非常嚴重,并同時有嚴重的自殺傾向,目前的情況依然非常不穩定,而且即使只要稍有好轉,只要再受到類似的刺激,病情就會加劇。
2010年10月15日,深圳市總工會己受理此事件,便積級通知到富士康公司,但是公司沒有非常重視。于是,上訴人遂以人身侵權為由向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一審程序中提交了報警回執、疾病醫療診斷書、遭受恐嚇人身受攻擊的錄音資料等證據,于2011年3月28日開庭審理了此案。于2011年 7月7日在寶安區龍華法庭領取了民事判決書。一審法官認為,在錄音中只聽到多人發生語言沖突,并不能聽到身體受到侵害的聲音。這種從常識就可以判斷出來該法官犯了邏輯上的嚴重錯誤。既然該法官能從聲音上判斷出身體沒有受到傷害,那就一定能判斷出身體受到傷害的聲音,那么請問身體受到傷害具體的聲音又是什么樣子呢?身體事實上是否受到傷害從聲音上如何能判斷得出來?就本案而言,錄音資料只是起到輔助證明身體遭受侵犯的事實,還要結合具體的遭受侵害產生的后果才能判斷其是否構成整個證據鏈條中的一環。而該法官僅憑主觀臆斷來判定,很顯然在認定案件的證據事實時犯了主觀主義錯誤。以該種思維判案,結果顯而易見,也就是得出了身體沒有受到侵害的結論。那么,上訴人被深圳市康寧醫院診斷成應激性精神病,這種損害結果難道是其自然的生理過程?一個在富士康有過十年工齡一直健康的員工難道無緣無故會變成精神病人?!另外,一審法官認為,上訴人在2010年10月11日事發后未對身體是否受傷或受傷情況進行檢查驗傷,未進行傷情鑒定。次日到福田區第二人民醫院進行門診治療,上訴人亦未在門診治療時提及身體受到傷害,體格檢查中亦未記載上訴人身體有傷。便得出身體未受侵害的結論。全然不顧上訴人成為精神病人的受害事實。試問一個人因受到暴力的威脅、 恐嚇、后來遭到挾持直至拘禁給精神上帶來巨大的損害,最后成為了應激性精神病人是否比只是受些皮肉上傷害要嚴重的多呢?皮肉的損傷通過醫療、休養很快會恢復,而精神疾病卻很難治愈,對個人的損害更大、持續更久,甚至伴隨終生。一審法官認為只有身體表面可見的傷,才屬于人身損害,才予以認定,其它的損害就不屬于人身損害就不予認定,顯然,本案在認定事實上是錯誤的。
二、一審法院曲解法律,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
一審法院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為本案的法律依據,從法條的引用上講并無不當。但具體適用上述法條時,對法律作了不當的限制性解釋,對法條進行斷章取義的釋義,得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成立的因素在于人身損害的發生,即受害人生命、身體已受到侵害”。的錯誤結論。《民法通則》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的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應該包括有形的通常是肉眼可見的物理性損傷,更應該包括無形的即肉眼不可見但事實存在的精神損傷,如造成精神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而一審法官只看到并援引生命、身體受到侵害作為判案依據,對法條規定的“健康”遭受侵害的情況同樣屬于人生損害賠償范圍卻視而不見,這種以偏概全、曲解法律的法律適用顯然是錯誤的。難道造成精神病這種嚴重的后果不是對健康的損害嗎?精神上的損害在現實中往往比物理性損傷更嚴重、更難治愈,對受害者造成的后果往往是超乎想象,其猶如驚弓之鳥,一受到類似的刺激常常會復發。因此一審法官援引上述法條是正確的,但在適用法條、釋義法條時卻是錯誤的.
三、本案在審判程序上存在瑕疵,有偏袒被上訴人方之嫌。
本案于2011年3月28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寶安區龍華法庭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法官對上訴人提供的錄音資料只是播放了短短的三兩分鐘,便以聽不清、時間過程過長為由不再繼續播放,而被上訴人方只是概括的說全部不予認可。整個庭審過程歷時很短,法官就宣布庭審結束,對于法官的審案態度其實上訴人當時心里是有些看法的。后上訴人接到通知于2011年7月7日到龍華法庭領取判決書。仔細閱讀完畢后發現判決書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11年3月21日,上訴人理所當然的有如下疑問,怎么判決書的日期還早于開庭的日期?那么開庭豈不成了形式主義,毫無意義?往往把2011年寫成2010年這種疏忽是常見的,但把月日寫錯卻很少見,并且也不大可能出現。這豈不成了未審先判?!所以,上訴人有理由懷疑一審判決的公正性。
上訴人只是一個社會底層的普通民工,父母都是老實樸素的農民,沒有任何背景,靠自身微薄之力,茍且度日。不曾求顯貴,但求安度余生。若非蒙受巨大的冤屈與不公,怎膽敢鼓足勇氣與如此勢力雄厚、國際影響力巨大的公司對簿公堂,我深知我的維權之路必定千辛萬苦,同時我也深知我勝訴的希望渺茫,但我深信,公平正義、真理的存在,盡管他們是那么的遙不可及,但只要有一絲希望,我就會堅持下去。同時我更加深信,法律會還給我一個公道,畢竟社會良知尚存。我深信,當司法不再受外界干擾的那一天,就是中國法治社會的形成之日.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審判程序上存在瑕疵,特此,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麗花
                                       2011年7月17日
 
附張麗花家屬的看法
在家屬看來,富士康的諸多做法,己經違后了違反了國家基本勞動法的26,38,42,48,80,86,87,88等等的基本精神。但是家屬心里就會在想,深圳寶安勞動站和深圳寶安龍華法院是不懂國家的勞動合同法,還是根本就無視國家的勞動法,是不是本身就是知法犯法,幫助違法者開脫。
  在富士康出現的多起跳樓事件和諸多責任事故,公司一直托說不是公司的因素。
拋開富士康公司不說,敢問龍華勞動站,至今為止為員工進了了多少次勞動仲裁,員工是否有過勝訴過,據我們所知是員工無一勝訴。
在張麗花的家屬看來,寶安龍華勞動站某小一部分人己經實際是在坐縱,縱容和包袍和準許富士康代行使特權的一個機構。真實的情況是不是這樣,有待社會工作者和媒體工作者去深入背后去挖故事。
更有張麗花的家屬去龍華勞動站和富士康公司協商上,有位龍華勞動辦工作人員公司替富士康言,又給張麗花治療又給賠償算什么,做為國家工作人員,說這樣的話,是人民群眾的聽了估計都無語了。更有勞動站仲裁委的仲裁員廖金花明知只要國家的公檢法和勞動執法,才能以機構的性質和權威的性質要求員工去做相關的疾病鑒定,拒不出具任何相關證明和手續,要張麗花單方去做疾病鑒定,最終又在仲裁書上寫張沒提交相關的鑒定結果。
可見對應權力執行部門,對權力應用不單無所作為,更是暖昧地錯誤行使。有保障人民群眾的勞動法不假,但是有危害國家人民,公司對抗勞動法的小部分人,勞動法實施更可能變成一張白紙。
需要利用勞動法的鳴冤的人,也可能變成申訴無門,最終……
  家屬希望國家的勞動法能夠公平正義地為廣大的勞動人民大眾真正地實施,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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