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國家計生委李斌主任及政策法規司領導:
何謂幸福?溫家寶總理2011年3月兩會前夕回答網友提問時說:“讓人們生活得舒心、安心、放心、對未來有信心”。我們理解總理所說的“四心”,就是政府對人民生活幸福的承諾,這“四心”就是中國老百姓的幸福。那我們群體的生存狀況又是怎樣呢?“舒心、安心、放心”我們不可能再有,“對未來有信心”,則是我們的期盼。
我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婚姻法第二十一條都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責任和義務,那么,因為執行計劃生育而實行了一胎化的家庭,在遭受子女不幸傷亡,失去贍養人的情況下,贍養責任和義務應該在法律中如何體現?計生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這樣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這40個字,我們看了無數遍,終于明白,幫助不是責任和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與人口計劃生育法在銜接上出現了空白點,我們成了法律遺忘的群體。
首先,“幫助”與“責任義務”差別很大。其次,給予“必要的幫助”這個概念很模糊。何謂必要,且不說在法律上沒有一個具體的量化標準,執行起來有很大的伸縮性,同時也反映出政府和法律的不明朗態度。還有一個關鍵的癥結是,前兩部法律提到的子女是父母的贍養人(這一點我們也曾咨詢過律師,并從律師那里得到了肯定的答復),那么,失去了贍養人贍養責任該由誰來承擔,計生法中沒有明確的說明,也就是說,失去了獨生子女,就意味著父母失去了被贍養的權益,中國主要實行家庭養老,現在家庭式養老對我們來說已失去意義。那我們的老年該如何得到保障?老病死一系列具體問題該怎樣得以解決?
眾所周知,30多年來,國家經濟迅猛發展,計劃生育功不可沒,尤其是在執行計生政策初期,對于控制人口增長,優生優育,促進國家經濟發展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30年后,由計生政策衍生出的問題和矛盾日漸突出,獨生子女家庭風險陡然增大,傳統的贍養模式如不能視情況變化而改變,國家的保障跟不上,那就會影響人口政策的連續性,不利于穩定全社會的低生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會助長超生多生的違法行為,造成人口資源分配的腐敗和嚴重的不平等。
“國家的首要職責,不是發展經濟,不是強大軍事,而是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不被淘汰!此為國之根本!”何況,我們這個特殊的弱勢群體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孤老,實在是當初為了國家和民族的利益,放棄了“多子多福多保障”的防老打算和安排,我們是建國以來在和平環境中,為國家人口政策和經濟建設作出巨大貢獻的群體!從什么時候開始,我們就成了計生委的維穩對象呢?說心里話,我們這個群體在身心遭受巨大創傷以后,已經無力去為自己爭辯什么了,更不愿帶著巨大的傷痛去北京上訪,我們只希望計生委負起該負的責任,即使認為不該負責,也給我們一個合理的答復,不要一面說我們是貢獻者,應該得到政府幫助,另一面又無端地懷疑、蔑視,橫眉冷對我們。這不僅令人遺憾,更令人心寒。
每一個生命都是值得尊重的,一群特殊的弱勢生命同樣應該得到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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