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石野現象”進行普法
作者:釋心洲(俗名禮澤洲)來源:禮澤洲文集
日前,我的《“石野現象”身份是否具有合法性之界定》發表后引起強烈反響,其中《溫躍:駁“私自接待信訪投訴”說》中再次提到憲法第四十一條,這說明有必要對“石野現象”進行普法教育。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首先,我們要清楚地了解國家機關包括哪些組織機構(詳見附件)。
其次,我們要清楚地了解國家工作人員的概述: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
除此之外,我們還要進一步了解國家工作人員的分類: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于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單位職能管轄,管理范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員,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受國家機關、國有單位的合法委托而從事公務的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原本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農民、演藝員、運動員、專職教師、專職科技人員、個體經商戶等人大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審員、人民檢察院的特邀檢察員、監察部門的特邀監督員等。
最后,我們還要結合“石野誹謗案”了解陳守邦律師是政協委員僅僅是政治待遇。
那么,我們就必須了解什么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人民政協是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士、臺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
按照政協章程的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由黨派、團體、方面及特邀四個方面、34個參加單位的2000多名委員組成。其中,黨派有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民革)、中國民主同盟(民盟)、中國民主建國會(民建)、中國民主促進會(民進)、農工民主黨、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盟及無黨派人士;團體有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全國青聯、中國科協、全國臺聯、全國僑聯及對外友好團體和社會救濟福利團體等;方面有文化藝術界、科技界、社科界、經濟界、農林界、教育界、體育界、新聞出版界、醫藥衛生界、少數民族、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和宗教界;特別邀請人士主要包括來自部委、軍隊、省市及其他一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地方政協的組成決定,一般與全國政協的組織構成大體相同,但規模要小一些,參加單位也要少一些,主要反映當地社會各界構成的特點。
政協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人民政協組織的這種性質,是由我國的國體、政體及自身的宗旨所決定的。
人民政協的這種性質,決定了它具有其他組織所不具有的以下特點:一是組織上的廣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團結,大統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針下,盡最大可能地把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進來,達到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努力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的目的,并在共同政治基礎上“求同存異”。二是黨派合作性。人民政協以黨派團體為基礎組成,各民主黨派可以政黨名義在政協發表意見,提出提案,開展參政議政的各種活動。人民政協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根據“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積極促進中國各黨派間的團結合作。三是民主協商性。人民政協是中國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組織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協商國家大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了解了以上這些基本常識以后,我們再回過身來分析陳守邦律師是否是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否還是石野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之規定對陳守邦律師私生活公開在網絡上提出批評和建議?
另外,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附件:
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國家元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1、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隊等。如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也叫政權機關。當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也在國家機關之列。
2、特指中央一級機關。
國家機關包括:
國家權力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如專員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駐外地辦事處;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如海關、商品檢驗局、勞改局(處)、公安消防隊、看守所、監獄、基層稅務所、財政駐廠員、市場管理所等。
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
國家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和派出機關
國家軍事機關:管理國家軍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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