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業,一如當今各個行業一樣,都是以多占便宜少擔責任的方式設立的:律師們就是雇主的雇員、打手,干活賺錢,天經地義,做好做孬由雇主承提后果,只有故意行為,才對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作為些人精,他們又深知法律就是一包屎,不愿意自己只象其他工種的雇員、打手一樣的待遇,并爭取到自己在委托范圍內享有獨立于雇主委托的地位,以降低自己的職責風險,同時,他們為了提高自己收入的機會,還強烈要求自己具有超出雇主權利范圍之外的權力——偽證,教唆偽證、犯罪等的豁免權?! ?/p>
我認為造成對律師行業這樣婊子不象婊子,打手不象打手定位的根本原因,是對律師業的產生原因沒有作出正確分析的緣故?! ?/p>
首先,律師行業的產生,是因為法律的主人、司法結果的承受人,即社會活動的主體,已經無法把握法律,無法理解法律,無法參與司法活動造成的。而且,一個社會的法律、司法活動越偏離社會活動的主體,律師行業就越發達,律師們的收入就越高——反過來呢就是,法律、司法活動的主體,承擔的法律、司法活動的成本、代價就越高。
其次是,一些人深知社會權利義務規則的落到每個人,或者社會活動的主體身上,存在巨大變數,其中存在無數的潛規則,因此,聘請到熟悉這方面的人才幫助,可以賺取到巨大利益?! ?/p>
最后一點才是大家以為的:分工、專業。
最后一點,其實也是法律、司法最歸謬的地方:本來應該是所有社會主體能夠熟悉、把握,才能預知結果,承擔后果的法律、司法活動,竟然與社會主體進行了分離,而且非專業知識不足以清楚后果——假若我們裝作不清楚即使是立法者、司法者、律師也為法律、司法活動各執一詞,只能人為確定法官最大來加以解決、終結爭論之荒唐的話。
我覺得,社會主體不能理解法律、司法的原因,不是社會主體的過錯,而是立法者,或者說是社會管理人的過錯。這種過錯,應該由立法者,或者說是社會管理人,就是說國家來承擔,而不應該由社會主體承擔,即不能由社會主體自己出錢聘請律師加以解決。將帶關人命、所有權得失的東西商業化,也非常不應該?! ?/p>
因此,我認為,應該對現有律師制度作出改進:
一、只有具備必要資格,并自愿申請加入律師協會者,方能夠以律師身份從業?! ?/p>
二、律師的職責是向委托人講解法律,提供法律幫助,為委托人參與司法活動提供幫助?! ?/p>
律師不得參與非法律事務的經營活動。律師可以辭職后,以非律師身份為聘請人提供雇員、勞務服務?! ?/p>
三、除外國人(包括社團法人等)的聘請,由國家依其所在國家、地區的標準統一收取費用外,律師的收入、福利應該由國家財政支付,不應該由委托人支付。
四、除非律師違犯職業操守或者自愿,否則,自入職之時起,終生不受職業責任追究,不得除職?! ?/p>
五、確認公權力對其他社會主體發起的任何攻擊,是基礎于其已經掌握必要證據或已經了解相關事實,禁止其享有委托律師權利。嚴懲以各種名目參與法院、公安、檢察院、政府事務的律師。
六、律師經委托人同意,可與對方律師或當事人進行繞過法院的主動和解。相應的,應該廢除現有證據制度中鼓勵當事人學壞,誰更天良喪盡誰就更占便宜的證據制度,規定律師主持的和解過程中出示、承認的任何不利于自己一方的證據、事實,對方無權在和解失敗后作為對其有利的證據、事實——當然,這應該以其已經同意進行和解為前提。
既然由國家財政支付的法官能夠被推定是公正的,那么,由國家財政支付的律師,也應該被推定是公正的。
而且,律師作為法律、司法活動與社會主體日益脫離的調節者、填充人,以及法律秩序的講解人兼探漏者,應該享有比法官更高、更超然的地位,免于逐利之累,才能讓他們成為一群高尚的,可以更好促進社會秩序公平、公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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