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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軍轉干部的身份

公社歡歌(轉) · 2011-06-09 · 來源:長城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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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軍轉干部的身份


重慶市執行軍轉政策幾個錯誤論調來源于人事部


  《中辦法【2003】29號》(以下簡稱29號)“解困政策”文件下達執行至今,重慶市政府某些官員,思想認識缺乏“三大意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表現出這樣幾種錯誤論調:“吃兩頭論”、“兼顧論”、“攀比論”、“落實政策與經濟發展論”、“落實一個‘身分’和‘兩個待遇’不可能論”。在5月19日,重慶市政府徐副秘書長接待部分企業軍轉干部代表座談會上,某些官員仍重復講上面的論調。
  重慶市貫徹29號文件精神,不是依法作為,而是不作為、亂作為;解困長期不到位,短斤少兩;不按標準解困、損害利益等問題。正是由于政府某些官員指導思想上的上述思維定式,造成阻礙“解困政策”的切實落實。激起全市企業軍轉干部的長期不滿和極大憤概。造成長期上訪不斷。現就對上述幾種論調作如下簡評。
  一、“吃兩頭論”。重慶市貫徹落實29號“解困”文件精神,把“解困補貼”和基本養老金混為一談。完全違背了29號文件精神。對此,我們提出異議,有的政府官員就說:“你們想吃兩頭。”請政府官員們翻開29號文件看看,對于企業軍轉干部的基本養老金和“解困補貼”是不是明確分題而論的?企業軍轉干部“吃兩頭”正是29號文件的規定,是天經地義的。公務員可以既吃工資又吃工作津貼和吃生活補貼,三者分別增加。按你們的這種說法,你們是“吃三頭”。我們企業軍轉干部“吃兩頭”是“解困”政策規定的。為什么不可以?
  二“兼顧論”。政府某些官員總是把我們的問題與其他群體捆綁在一起。說什么涉軍問題的人員就有四部分(抗美援朝老兵,0823核試驗人員等)。涉軍的這四部分人員,各自都有具體的政策規定,只要分別按其各自政策規定切實落實就解決了,不存在兼顧問題。還說什么“解決了你們的問題,還有那么多企業老干部和大學生及困難群體怎么辦?有的比你們還要困難”。你們的這種觀點能站得住腳嗎?企業其他群體的待遇不公問題,是改革過程中政策設計不合理(失誤)造成的,是利益關系調整的不當,是新官僚主義造成的結果;而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的困難,則是有政策不執行造成的,是合法權益被非法剝奪的結果。政策設計不合理造成的問題應當通過修改完善政策來解決;而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是有政策不執行、合法權益被剝奪的問題只能通過依法落實政策,歸還合法權益的辦法來解決。這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怎么能混為一談呢?
  三、“攀比論”。我們在上訪或座談時,一些政府官員,他們一談到解決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總是煞有介事地搬出“群體攀比”的問題。這實在是邏輯概念混亂。大家知道,能否相比的基本常識或道理,必須是基礎條件同等才有比較的可能,即要有可比性條件,沒有同等的基礎條件,沒有可比性比什么?軍隊是特殊的戰斗群體,軍人是流血犧牲的特殊職業,在他們退出現役后,應當給予妥善的安置和較為優厚的待遇,這是古今中外的共識和作法,沒有那個群體攀比。瑞士軍事家約米尼至里說得好:“假使在一個國家里,那些冒著生命危險去保衛國家的勇士們,其社會地位反而不如大腹便便的商人,那么,這個國家的滅亡一點也不冤枉”。在我們剛實行軍銜制的時候連長(以前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要比地方干部高15-20%)的工資幾呼和縣長一樣,其他群體攀比了嗎?沒有。九十年代之前轉業干部的工資比接收單位的同職級干部高,其他群體攀比了嗎?沒有。因為他們知道,軍人從事的職業是高風險的,是以生命為代價的,復轉軍人是戰爭的幸存者。所以,他們說復轉軍人(干部)是當之無愧的人民功臣,號召各級政府和人民向他們學習,要妥善安置他們。他們為黨和人民付出的代價太大太多。為什么?就在于用他們的熱血鑄造了不倒長城。鄧小平同志說:“軍隊是我們自己的軍隊;軍隊干部是我們自己的干部,軍人流的是血,老百姓流的是汗。”所以,就某種意義上講,更有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上述論述充分體現了中央領導集體對軍隊建設和軍隊轉業干部的重視、關懷,為制定和執行軍轉政策指明了方向。
  四、“落實政策與經濟發展論”。有的政府官員一談到解決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總是說:“解決你們的問題要靠經濟發展,經濟不發展什么問題都解決不了,經濟發展了,你們的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的”。我們認為:我們黨的各項政策(包括軍轉政策)就是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而制定的,只有不折不扣的把中央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才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落實黨的政策與社會發展是統一的,你們把落實黨的政策與發展對立起來是錯誤的。請問,難道落實黨的政策會阻礙社會發展嗎?
  五、“落實‘一個身分’不可能論”。我們要求落實國家干部身分和相應的待遇訴求是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據的。下面就其以法律政策依據提出一些問題,看我們被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干部應不應該落實“一個身分”和相應待遇。請政府官員們鑒判并予以解答。
  (一)“身分”問題
  1、不準講落實“身分”是錯誤的。有的政府官員講:“要求落實‘身分’是不可能的,落實身分就是歷史倒退,就要回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你們的問題,是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改革不能走回頭路”。我們的國家干部身分是國家法律和黨中央的頂級政策界定的,為什么現在連合法身分的訴求都不讓我們提?我們的各級政府究竟是堅持依法按政策辦事呢?還是只按那個部門的臨時《通知》或《口徑》辦事?是跟人呢?還是跟黨?我們要求落實黨的政策就意味著改革走回頭路嗎?要求落實身分和相應的待遇就是歷史倒退嗎?難道改革中出現了錯誤,就不能糾正嗎?請問:改革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是否可以不遵守《憲法》?改革共產黨是否可以不遵守《黨章》?
  這些年來,我們上訪時,接訪官員(人員)要么不讓談“身分”,要么把矛盾推到中央,說什么中央沒有新政策。然而,中發【1998】7號文件就是在企業改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后出臺的。中發【2007】8號文件是在中辦發【2001】31號和中辦【2003】29號文件以后出臺的;中發【1998】7號文件規定:“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應的地方干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中發【2007】8號文件規定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組成部分……”。強調……“把中央制定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請問,這些算不算是黨中央出臺的新政策?如果說算,你們為什么不貫徹執行?福建泉州、廣東汕頭是地級市,他們為什么能按中發【1998】7號文件精神為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辦理退休手續,落實相應待遇;我們為什么不能?是否是地方主義作怪?
  每當我們提出要求按軍轉干部政策落實身分時,接待官員(人員)還說:“現在企業改制了,國家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了,你們到企業的隨企業”。請問,這種說法有法律依據嗎?企業改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難道就是否定軍人對國防的奉獻,就是要改變軍隊轉業干部的國家干部身分和剝奪其相應待遇嗎?
  要知道,企業改制是物質所有權的轉移,屬于經濟基礎的改革,不應該牽扯企業人員的身分。可某些行政機構竟然把物和人的身分捆在一起改。所以,造成了目前這種混亂局面。把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全部改為為老板打工的職工,將他們畢生為國為民所做的一切貢獻一筆勾銷。這樣的做法難道是對的嗎?
  企業改制政策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可以抵制和否定黨和國家的軍轉政策嗎?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是否是國家改革政策的組成部分?黨和國家制定的一系列關于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究竟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即使是錯誤的應該由誰來改?按什么程序改?總不能任由那個部門或那個人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吧?
  2、《軍官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其他部門是無權就上述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的。那么原國家勞動部制發的【1993】78號文把軍隊轉業干部當作普通職工的規定,顯然犯了越權、違法行政的錯誤,為什么錯了不改?
  3、《軍官法》規定:“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中發【1998】7號文件規定:“軍隊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中發【2001】3號和中發【2007】8號文件都規定:“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等等。以上這些法律和政策規定軍隊干部是國家干部都沒有變。既然我們的國家干部“身分”是國家法律確定的,那么確定我們這些被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干部不再是“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就必須要由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常委會作出決定和解釋,必須要有正式的法律予以明確才對呀!為什么在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沒有根本改變、社會的基本形態沒有根本改變、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性質沒有發生根本改變的情況下,我們的身分、地位和待遇確發生了改變呢?而且變得沒有解釋、沒有說明、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沒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據和合法的司法變更程序。難道這就是依法治國的結果嗎?這能不叫我們感到冤屈嗎?換位思考,這樣的事情如果放到你們的身上你們還能保持沉默嗎?溫總理講:“要讓人民生活得更有尊嚴、公平正義比陽光還有光輝。”請問:“身分改變了、相應待遇被剝奪了,我們還能有做人的基本尊嚴嗎?”
  4、國家《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的特權。”那么,這里講的任何組織,包不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任何人,包不包括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和國務院總理?如果說連上述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的話,那么在國家《軍官法》、《兵役法》、《國防法》和黨中央制定的政策沒有修改以前,誰又有權改變我們法定的國家干部身分和剝奪我們的相應待遇呢?
  5、你們取消我們的國家干部身分和相應待遇的依據是原國家勞動部【1993】78號文件,否定我們要求恢復國家干部身分和相應待遇訴求的依據是中辦發【2001】31號文件,把我們的問題限定在解困政策框架內解決的依據是中辦發【2003】29號文件。而我們要求恢復國家干部身分和相應待遇的依據是黨中央的中發【1998】7號文件和中發【2007】8號文件,和中央廳發【1983】26號文件及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請問是國家法律、中發【1998】7號和中發【2007】8號文件大,還是中辦、國辦的【2001】31號文件大?誰應服從誰?你們為什么只堅持執行中辦31號文件,不貫徹落實中發【1998】7號文件和中發【2007】8號文件?
  6、改革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的身分和剝奪其相應待遇的問題,不僅涉及到近百萬企業軍轉干部的個人利益問題,而且還涉及到黨和國家制定的,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整套法律法規是否有效的問題;因此,是屬于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而中辦發【2001】31號、中辦發【2003】29號文件,及企轉組的《口徑》,不但都是就企業軍轉干部問題作出決定并向全國發表的;而且還與中央的一貫政策主張不一致。請問,這符合黨的組織制度嗎?
  7、《軍官法》第三條二款規定:“國家依法保障退役軍官的合法權益。”中發【1998】7號文件規定:“對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請問,我們這些被分配到企業工作的退役軍官還有沒有合法權益?有那些合法權益?你們盡到了保障我們合法權益的法定責職了嗎?
  (二)“待遇”問題
  不落實我們的待遇是錯誤的。由于我的身分被剝奪了,相應的待遇自然已被剝奪了。我們要求落實“兩個”待遇,是與身分對應的。是有法律和政策明確規定的。
  1、法律政策明確規定。中發【1998】7號文件規定:“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干部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待遇。”為什么我們不能享受這項政策規定?這項政策是黨中央的頂級政策,其他下級部門有權任意改變和解釋這項政策嗎?
  2、國家勞動保障政策規定:“軍人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請問,我們在部隊服現役年限應該視同誰繳費?是應該視同困難企業的職工,還是視同國家干部?如果說應該視同企業職工,請說清楚為什么?如果說應該視同國家干部,那為什么我們不能按國家干部辦理退休,享受其相應待遇?
  3、黨中央的軍轉政策在我們身上沒有得到落實,為什么“解困政策”你們也要曲解折扣?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中關于人員補貼標準明確規定:“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的生活困難(可以考慮以省或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和基本養老金水平為確定補貼水平,達不到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這里講的平均水平數,是就高不就低的問題。而重慶市變更成“兩個平均”數的“平均”數,這是曲解一;用正常養老金調整的養老金沖扣“長效機制”增加的生活困難補貼,這是曲解二,這就導致絕大多數企業退休軍轉干部不受益,即使受益,多的只幾十元,少的只有幾角錢,成了明調暗不增,有的原工資高的連續四年零受益。這是為什么?
  從上述我們舉證的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據證明,我們訴求恢復我們的身分和相應待遇是合法合理的。上述我們提出的一些問題,我們也知道你們解決不了,但作為父母官的你們一市委、市府領導,應當了解真情,應當主持公道,不要被有些部門誤導,應為我們呼喊、鳴冤!而且作為一級黨委、政府更有責任和義務了解和化解矛盾并代為我們向中央反映真實情況和合法訴求;為中央高層盡快妥善解決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提供正確的政策依據。同時,望市委、市府不應等待,不應觀望,應積極采取措施像福建泉州、廣東汕頭那樣把中央制定的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讓我們這些七、八十歲的年邁老人在有限的時間內,能早日享受到黨和國家的軍轉政策的溫暖和公平正義的光輝;有尊嚴地幸福地渡過晚年。
  我們期待著各級領導能對我們提出的問題盡快作出負責任的答復。


  重慶市企業軍轉干部
  201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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