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者有其屋”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起碼目標,政府的義務和責任,就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單純依靠市場解決住房困難的社會成員提供“居住權利”的公共產品服務。這個“公共產品”指的就是住房保障制度,而這個“社會成員”應不僅包含城市原住民,還應包含城市“新居民”。
經濟適用房制度是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應保不保,保障對象適用的錯位,特別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權力自肥現象,一直為社會所詬病不已。據傳聞,目前我國80%以上的保障性經濟適用房,保障了以公務員為主體的權力群體,且不論傳聞真假,傳聞折射的社會心態,即現行的住房保障制度所顯示的弊端,有剛性需求的社會群體的無能力獲得住房保障,非剛需有能力的且又利用國家補助的保障性住房從事經濟活動亂象,足以引起警示。
今年是落實中央提出1000萬套保障房建設目標的關鍵一年,于是乎,保障性經濟適用房適用對象,保障性經濟適用房究竟該保障那個社會群體的問題,現行的住房保障準入制度,保障對象甄別、監督等等,應予以深入坦誠的思考與討論。
眾所周知,在城市化已是國家基本國策的背景下,社會成員快速向城市聚集的過程中,進程務工農民、農村籍大學畢業生是住房剛需群體,且又是現行保障房政策排除對象,而這個群體的大部分經濟能力又不足以市場手段獲取“居住權利”。相對于城市原住民擁有自有住房,這個群體在城市屬于“飄”一族,也缺乏相應的政治申訴權力和平臺,雖然他們為國家城市化進程付出了極大的犧牲。
于是,如何確保中央提出1000萬套保障房,不至淪落到以犧牲農村階層,換取另類的城市階層福利性分房狂歡之中,就應當要求社會管理者有海納百川的胸襟和氣魄,不以戶籍為判定依據,給予農村進程務工人員、農村畢業大學生等“新市民”市民待遇,解決其“居住權利”。其具體實施條件,可以適當參考這個群體在城市工作、學習、生活資質,如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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