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務無關的三公消費應當一律按貪污論處
這是與國際接軌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原院長傅平洪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的44萬余元,也被法院全額認定為貪污款。
在國內,公款吃喝構成貪污,有了先例
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與公務無關的三公消費,就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產。主觀上明知自己是自己的私人消費,為達到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去實施報銷行為。客觀上實施開具以單位為抬頭的本屬于私人消費的發票等行為,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單位財物報銷來侵吞、竊取、騙取公款。
因此,按照現行刑法,與公務無關的三公消費,達到法定數額的應當一律按貪污論處。
三公消費入刑,應該比酒駕入刑,更能踐行一個國家的政治文明和法治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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