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綱要(之一)》
——全中國人都能看懂的一個故事
——高房價的十大不赦罪惡
——扼殺高房價的十大理由
——創新構建中國住房制度
——這是一場革命性的創舉
一、全中國人都能看懂的一個故事:
這是全中國人民都要問的一個問題!也是全中國人民都能看懂的一個故事,更是全中國人民都在承受的一個災難,為什么?那么憑什么?全中國人民要遭受高房價的剝削、敲詐、勒索、盤剝呢?!!
1、綁架中國的國民經濟。
2、離間黨和政府與人民的關系。
3、剝削敲詐勒索盤剝全中國人民的財富。
4、加劇并最終造成社會的兩極分化。
5、扼殺全中國人民的幸福指數。
6、吸空鯨吞國民經濟建設的資金。
7、阻礙阻撓中國的現代化進程。
8、滋養著房地產腐敗的溫床。
9、絕望了青年人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10、撕裂了愛情親情溫情的社會和家庭關系。
三、扼殺高房價的十大理由
1、探索尋求實踐全世界迄今都沒有解決的住房難題。
2、居者有其屋的“天理”和“公理”。
3、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
4、人們大眾的根本利益。
5、共產主義的理想信念。
6、建設公平公正正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7、構建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的要求。
8、中國共產黨執政勤政為民的要求。
9、讓全體中國人民都看到希望都能幸福起來的要求。
10、凱恩斯主義“看得見的手”的理論。
四、創新構建中國住房制度
(一)基本國策
⑴ 實行一戶一房制:婚姻有四種基本形態,在婚(已婚)、離婚、單身、喪偶,都可以構成一個家庭,原則上實行一戶一房制,該房稱為“基準性住房”,國家將免征“房產稅”。對于沒有購買能力的家庭,國家建立“廉租房”、“公租房”等制度,來加以解決。
⑵ 允許一戶二房制:允許一戶家庭,擁有第二套住房(單身家庭除外;離婚、喪偶的家庭可以保留存量的原有的第二套住房,不允許再購買增量的第二套住房),該房稱為“改善性住房”,國家將征收“房產稅”。當單身家庭“結婚”,離婚、喪偶家庭“再婚”后,形成的“在婚(已婚)”家庭,既可享受“允許一戶二房制”的基本國策,對于超出二套住房的家庭,須在“結婚”或“再婚”后,將其第三套(含)以上住房轉讓出售。
⑶ 禁止一戶三房制:禁止一戶家庭擁有三套(含)以上的住房,該房稱為“投機性住房”,國家將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并以刑法的方式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2、國家將禁止任何非“家庭單位”購買“住宅房屋”。
3、國家將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等將“住宅房屋”(不包括商業用房),作為“投資”商品,而非居住用途進行買賣。
(二)法律保障
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房屋法》,將上述“基本國策”寫入該法律條文。同時對與該法律有悖論的,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
(三)調整原則
1、對存量住宅房屋的調整
⑴ 限期申報確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房屋法》頒布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每個家庭申報確認:本家庭的“廉租房”、“公租房”、 “基準性住房”、“改善性住房”;對于在《住宅房屋法》頒布前家庭擁有的第三套(含)以上的住房,國家將不視為“投機性住房”,法律將不予以追究,但要將其出售轉讓給國家。
⑵ 國家定價收購,國家制定合理的收購價格。收購所有家庭擁有的第三套(含)以上的住房。
⑶ 國家按需銷售,國家將按照收購房屋的綜合條件,分別銷售轉讓給“基準性住房”家庭,或“改善性住房”家庭。
⑷ 國家罰沒收回,對于來路不明、貪污、受賄、侵占等的房屋,國家予以沒收(這甚至是要流血的,決定“基本國策”成敗的較量和決戰),再按政策規定銷售。
2、對增量住宅房屋的調整
按照國家住宅房屋的“基本國策”,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房屋法》,及其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⑴ 對于“基準性住房”,國家實行限制性的政策,即限戶口、限面積、限戶型、限開發、限價格、限地域的“六限制”方式進行銷售。對于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第一次購房即超過國家規定的“基準性住房”的購買家庭,亦可采用非“六限制”的市場化方式進行購買,亦視同為該家庭的第一套“基準性住房”。
⑵ 對于“改善性住房”,國家實行非限制性的政策,即完全市場化的方式進行銷售與購買。
⑶ 對于“投機性住房”,國家將按照“基本國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嚴懲。
(四)方法手段
為了保證國家住宅房屋的“基本國策”的順利有效的實施,國家可以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市場的、法律的、準軍事的等,一切方法和手段來實現國家住宅房屋的“基本國策”。
五、這是一場革命性的創舉
這是一場革命性的創舉,她若成功——可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五百年的基業!可在人類歷史上創建一個奇跡!
希望以“改革和改良”的方式來進行——用“雅致”和“溫良恭儉讓”的方式來實現,但是,也要有“革命”的方式作為后盾。
兩個偉人曾經說過:
毛澤東同志說:“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能那樣雅致,那樣溫良恭儉讓,革命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的暴力行動”。
孫中山先生說:“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綱要(之二)》
“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綱要”其核心是:“以婚姻為標準,以家庭為單位,實行一戶一房制(基準性住房),允許一戶二房制(改善性住房)、禁止一戶三房制(投機性住房)。”它是以“重新構建中國住房制度”為目標的,如果它能夠得以實行,那么,它將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實行“土地改革”以來的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當前中國“住房”存在的“三大問題”
當前,中國的“住房政策”是無序的;“住房形態”是混亂的;“住房觀念”是混淆的。具體表示如下:
(一)“住房政策”無序
1、城市住房政策:有解放前遺留的私有房,計劃經濟時期的福利房(標準價的、成本價的),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普通商品房(普通、別墅),解放軍(武警)的軍產房(標準價的、成本價的);以及由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放軍(武警)等,以“集資建房”的名義,興建的參照“經濟適用房”制度管理的——“準福利房”等等,各有各自的“住房政策”。
2、農村住房政策:在集體的共有土地上,每家每戶分有“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建房。但是,沒有相關的“農村住房”轉變為“城市住房”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3、城鄉結合部住房政策:現在,在我國的很多地區,在城鄉結合部,存在著大量的“小產權房”。目前政府和現行法律及政策認定其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住房形態”混亂
在“住宅房屋”的名義下,住房形態是混亂的:單純自住的,出租收租金的(居住的,非居住的),投資保值的、投資(投機)轉賣增值的,洗“黑錢”的、受賄貪污所得的、用于婚外用房的等等。
(三)“住房觀念”混淆
現在人們的“住宅房屋”觀念,不僅僅把 “住房”,當做用于居住的房屋,而是把“住房”作為“投資品”、“投機品”、“保值品”、“增值品”、“收藏品”、“行賄品”、“受賄品”、“洗錢品”等等。
二、重新構建中國住房制度須解決的“四大問題”
(一)統一制定頒布“住房”法律法規的問題
制定國家住宅房屋的“基本國策”;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房屋法》,修訂與該法律相悖論的其它相關法律法規。
(二)規范“住房政策”、“住房形態”、“住房觀念”的問題
1、規范“住房政策”:在國家住宅房屋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房屋法》制定和頒布后,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下,無論是遺留的私有房、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普通商品房、軍產房、“準福利房”等等,一律實行“以婚姻為標準,以家庭為單位,實行一戶一房制(基準性住房),允許一戶二房制(改善性住房)、禁止一戶三房制(投機性住房)。”的“基本國策”。
2、規范“住房形態”:“住房”將只是用于居住的。允許家庭將自住性住房出租,但必須用于居住為目的。
3、規范“住房觀念” “住房”將只是用于居住的,而非上述其他“各種品”。 國家將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等將“住宅房屋”(不包括商業用房),作為“投資”商品進行買賣交易。
(三)“農村住房”轉為“城市住房”的問題
由“農村住房”轉變為“城市住房”的家庭(由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的),實行退還農村住房“宅基地”,出售農村現有住房的辦法。該轉變為是“單項性的”,是不可逆向進行的,即不能由“城市住房” 轉變為“農村住房”。 以實現中國的“城市化”進程。
(四)“小產權房”合法合規的問題
取消“小產權房”的概念,在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審核核準后(占用耕地、宅基地的除外),國家將認定其合法性,同時將其納入“基本國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房屋法》調整和管轄的范疇。今后將不再允許有“小產權房”出現。從而徹底解決,困擾我國房地產健康發展之“頑疾”,實現國家、集體、個人的多贏。
《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綱要(之終結篇)》
——“資本”的遺傳基因注定就是“嗜血”的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一、人類的動物基因本能
人與絕大多數動物一樣,都是“穴居”動物。因此,房子作為人類的“穴”,在人類的生存要素中,起著性命攸關的極其重要的作用。房子作為“家”的載體,是與“食物”一樣排在第一位的,是最基本、最原始的生存要素。人類作為動物,在其遺傳基因里,仍然延續著“雄性”打穴筑巢,然后以穴巢吸引“雌性”交配、繁衍、生息的,這種動物原始的遺傳基因之本能,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始終都沒有根本性的改變。這也是,為什么女性認為男人就應該有房、有車,然后,我才肯出嫁;同時,也是“強拆”時,人們敢和你拼命的最根本、最深層的原因
二、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
當今在商品經濟市場經濟中,住房商品化,特別是,“資本”來到人世間的時候,房子在“資本”的眼里,已不再是“家”的載體,而是牟取暴利的商品。在城市化的進程中,人們憧憬著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愿望,大量地涌進城市,城市住房的需求量猛增,商機便來了。
美國的“次貸危機”,從而引發的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便是一個嚴酷的事例。資本的這種“嗜血”本性,不僅要賺富人的錢,更要有本事榨取窮人的錢。于是乎,房地產資本家、銀行金融資本家、投資銀行資本家、信貸評級機構等聯合起來,按照他們的謀利規則,制定出了一個看似“合理合法”的嗜血制度:“次級住房抵押貸款”,輕而一舉的賺到了窮人的錢。然而,“次級信用”——“那些不能按時付款的消費者”,從其一開始的源頭根源上,就注定早已埋下了“危機”的伏筆。更有甚的是,投資銀行家們,還通過開發“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這一金融產品,使得世界主流銀行和金融機構,以及世界各地的投資人得以投資美國房地產市場,試圖將投資的金融風險分散、分離、分解,但是,最終沒有逃過“次貸危機”,引發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屆時世界主流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世界各地的投資人,截至2008年7月17日為止,據報道已虧損了約4350億美元,將“次級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轉嫁給了全世界。美國自己也沒逃厄運。
三、現行住房制度的弊端
中國,在實行以市場化為導向和主體的住房制度改革后,將純粹市場化的,以“住房按揭貸款”為工具的住房制度,引進到中國。這種住房制度“嗜血”本性依然,而且,演繹的更加瘋狂,更加的肆無忌憚,成為了助紂為虐、萬惡之源的高房價之真正的元兇。
在此,我們將“人”的概念抽象出來,代之為“資本”和“貨幣”的概念。以純粹市場化為主導的住房制度,在這個制度下,其主導者是“土地資本”、“房地產資本”、“銀行金融資本”、“投資投機資本”,被主導的則是“消費貨幣資金”。試分析一下這“五個參與主體”。
1、“土地資本”,以“招拍掛”的方式,誰出錢最高誰獲得土地。看似開發商出錢買地,實則終究全部轉嫁給了購房消費者。“土地資本”,具有典型的兩面性,它作為資本的一面,則要獲利;作為社會管理的一面,它又要追求公平與和諧。它是一個典型的“矛盾體”,終究形成了一個悖論:一方面、希望獲得更高更多的土地出讓金收益;另一方面、又譴責、限制和力圖調控瘋漲的“高房價”。
2、“房地產資本”,則是房子的建筑商。并最終具有絕對壟斷的、自由的決定房子的價格權利。在不需要多少前期開發資金的情況下,由“銀行金融資本”為其提供各種貸款;建筑商為其前期墊資蓋房;當房子還是圖紙,或者剛剛開始挖坑的時候,“消費貨幣資金”即廣大購房人,以“住房按揭貸款”也稱謂“住房抵押貸款”形式,提供了買房的部分,或者全部房款。此時“投資投機資本”亦大舉進入。
3、“銀行金融資本”,對“房地產資本”極其慷慨,將其視為天下第一優良之“上帝”:為其貸款買土地、貸款建房子。對“投資投機資本”和“消費貨幣資金”,以“住房按揭貸款”也稱謂“住房抵押貸款”形式,提供貸款。總之它給一切房地產參與者提供貸款。房價高到什么程度,“銀行金融資本”就增加貸款額到什么程度,從其資本的本性而言,房價愈高它愈賺錢。它開足了“住房按揭貸款”這只的血泵,“嗜血”一切購房者。“房地產資本”把房價漲到多高,“銀行金融資本”就將全社會的血抽多高。
4、“投資投機資本”,則視房子為保值增值獲得暴利的商品。它們不僅用自有資金“炒房”,而且,更是獲得了“銀行金融資本”的慷慨解囊、鼎力支持,成為“炒房”資金的主要來源。“投資投機資本”在吸食“消費貨幣資金”的同時,也受到“銀行金融資本”的盤剝。
5、“消費貨幣資金”,即購買房子的最終消費者。在此,排除“投資投機資本”,是單純的自住型最終消費者。是房子價格的最后買單者,是暴利高房價的最后承擔者。他們中間,除了極少數一次性付款外,絕大多數都是分期付款的,除了東拼西湊的首付款外,更要受助紂為虐的、萬惡之源的高房價之幫兇——“住房按揭貸款”為工具的住房制度之剝削。“房地產資本”與“銀行金融資本”相融合的“金融資本”,為了“吸血”,而發明的一種長期的“吸血器”,它將吸附在,購買房子的最終消費者身上,長達20-30年的時間。
由此可見,中國的商品房消費者,遭受著,世界上罕見的“四重資本”的殘酷的“喋血”,即“四根資本之吸血管”之“嗜血”。
馬克思曾經說過:“自從資本來到世間,從頭到腳每一個毛孔都滴著血和骯臟的東西”。他還說:“一旦有適應當的利潤,資本就大膽起來。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潤,他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死的危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17卷258頁。
但是,馬克思也絕不曾見過,在“房子”這一塊肥肉上,竟然深深地扎入“四根嗜血管”吧。在這血的事實面前,“道德的喊話,是多么蒼白而無力。而政府出臺的歷次“限價政策”不僅實效甚微,反而遭到“房價”瘋狂地報復,形成了愈限愈高、愈壓愈漲的惡性循環。
糾其原因:
在中國目前的住房制度下,“房地產資本”和“銀行金融資本”,在房地產的投資、生產、銷售等一系列經濟活動中,形成了以“資本”為紐帶的“利益共同體”,利用“住房按揭貸款”或稱“住房抵押貸款”的購房制度,形成了壟斷價格與利益聯動的機制,壟斷了整個房地產行業,形成了“房地產資本”與“銀行金融資本”的“資本利益鏈”之相融合,初步形成了“金融資本雛形”。
(概念延伸解釋:在壟斷資本主義條件下,資本的運行規律,機制的作用形式發生了新的變化,具有了新的特征。在銀行資本和工業資本相互融合并混合成長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新型的資本,即金融資本。在金融資本的基礎上,逐步形成了少數即控制銀行又控制工業的資本,即金融壟斷資本。掌握龐大的金融資本的少數最大的壟斷資本或壟斷資本集團,又叫財團,即所謂的金融寡頭。)
四、創新構建新的住房制度
(一)制定確立“基本國策”
“以婚姻為標準,以家庭為單位,實行一戶一房制(基準性住房),允許一戶二房制(改善性住房)、禁止一戶三房制(投機性住房)。”
(二)制定頒布法律法規
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房屋法》,將上述“基本國策”寫入該法律條文。同時對與該法律有悖論的,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
(三)建立新的住房制度
重新構建“以非市場化(包括半市場化)手段為主體的,以市場化手段為輔助的住房制度”。所謂“半市場化”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的,以及政府鼓勵有條件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等,以“集資建房”的方式,建設的屬于“經濟適用房”性質的住房。
從全社會的住房而言,可分為三大類:其一、“廉租房、公租房”,其二、“經濟適用房”,其三、“商品房”。具體比例如下:
1、對于10-20%的住房,由政府主導,以非市場化的方式,以“廉租房、公租房”形式,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2、對于60-80%的住房,由政府主導,以非市場化、或者“半市場化”的方式,以“經濟適用房”的形式,解決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3、對于10-20%的住房,由市場主導,以市場化的方式,以“商品房”的形式,解決中高等以上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必須要做的一件事“全國住房普查”
(一)全國住房普查
全國人口普查已經開展第六次了。但是,“全國住房普查”至今還沒有過。因此,“全國住房普查”是一件必須要做的事,它是一項最基礎性的工作。通過全國住房普查,可以了解掌握:房屋總量、分布、居住率、空置率、自住率、出租率、人戶分離率、戶均面積、人均面積等基礎數據。為今后,全國住房的宏觀和微觀決策,提供真實的第一手資料,以及決策之依據。全國住房普查,還有一個“副產品”,那就是,可以梳理和摸清那些“有問題的房屋和戶主”,這或許可能要“流血”,但是,此舉與構建新的住房制度一起,乃可創中國未來五百年之基業,可謂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二)更換新的“房產證”
在全國住房普查的基礎上,更換新的“房產證”。可將新的“房產證”與戶口本、身份證、養老醫療等證件的“號碼”統一起來,實行“終身一人一號制”。
六、撫慰和治愈全社會讓高房價撕裂的傷口
“資本”的遺傳基因注定就是“嗜血”的,我們要扼殺“資本的“嗜血”性,則需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建立新的住房制度,并以法律法規作保障,將被“四根嗜血管”鯨吞的“血”還回來:
1、“土地資本”,它的所以者是政府,我們高興地看到,政府已經認識到“高房價”,以及“土地財政”的危害。政府宣布:未來5年,中國將建設3600萬套保障性住房,今年1000萬套,明年1000萬套,后三年1600萬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蓋率達到20%。政府將通過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回饋社會。
2、“房地產資本”,溫總理曾說:“房產商應流著道德的血液!”。對此,房地產開發商,也回應了溫總理和社會,他們說:他們流的血是道德的血液。那么好,我們能否建立一種制度,并且在立法法律的保障下,讓“房地產資本”,將其鯨吞的高房價暴利之“血”還回來呢?!例如,或可稱謂:“返還回饋社會住房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讓全社會都看到:他們流的血是道德的血液。具體用什么方式和方法使其償還,人民群眾有無窮的智慧。
3、“銀行金融資本”,目前,全國的各個“商業銀行”都是國家的、國有控股的,即使是股份制的“上市公司”,也是國家控股的(民生銀行除外)。那么,它們獲得的利潤是屬于國家的,進而也是全民的。因此,“商業銀行”,可以以“上繳利潤”的形式,將利潤上繳國家,國家再通過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回饋社會。另外,還可以通過降低“房貸利率”的形式,直接回饋廣大貸款購房者。
4、“投資投機資本”,這部分資本是分散的,它們回饋社會的方式:在國家“基本國策”、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下,以全國住房普查為依據,在保證自己的自住型住房的前提下,國家制定“合理的價格”,當然絕不會是高價的和暴利的價格,收購其多余的房屋,然后銷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或者“商品房”的購房者,以此方式回饋社會。
七、結束語:
我們在創造一個前無古人的歷史,我們在創建一個相對合理和公平的社會,我們在力圖尋求一個解決13.4億人口住房問題的良策。我們堅信: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共產主義理想的指引下,我們能夠創造出一種制度,一種優于資本主義的制度。人類歷史的終結,將是制度的終結!我們最終的勝利,將是制度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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