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神圣與法律無奈
法律應該是神圣的,因為它不容任何人侵犯,下自庶民上至王子,誰的行為違背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恰恰又是無奈的。因為它原本就是個無奈的產物。倘若人類客觀世界里無人做傷天害理之事,也就不會有什么法律可建可立。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一個地區,其無奈的事情與無奈的地方越多,其立法也就越多。一個清平的社會,一個美德張揚的社會,其立法必然相對較少。試想一想,當賣淫現象不存在的社會,它需要制定與相關的法律嗎?當吸毒與販毒現象都不存在時,有必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嗎?當恐怖主義不存在時,有必要如此地張揚并出臺相關的法律嗎?正是有了賣淫與嫖娼,有了吸毒與販毒,有了恐怖主義的肆虐,才會有人去思考,去呼吁,去急急忙忙地刻不容緩地立下那一款款法律條文。所以法律的巨大作用,只是體現在違法事件發生之后,只是為了能讓人執法機構據以判別與懲治罷了。論作用其實也就類似于我們每日不可或缺的衛生紙罷。法律的無奈,還在于它并不能防范犯罪。據資料顯示,美國這個據說是法制最健全的國家,不僅其國內的監獄未見逐年減少,而且其國內的刑滿釋放人員釋放后三年內的重復犯罪率一直高達為46.8% ;法國為50% ;英國為60% ;日本為57.2% 。這些都是精英們以為治國榜樣的,而它們國家的實況卻顯而易見的揭示了法律與法制其實對于減少與制止犯罪作用既不大效果也不佳。而道德的宣揚則比它強而有力。實際上某被譏為法律不健全的時段恰恰就是因為有些法律因無整治對象根本就無需建立。相比之下一個社會無需建立的法律越多,則那個社會便越是安定,越是清平,人際關系便越是和諧。
事實上,現實里,大千世界,下自平頭百姓,上至高層領導,捫心自問一問,大至治家治國,小至處人處事,又有幾人又有幾時是想著對照者法律條文才去做的呢?既然不是的,那么談論立法對制止犯罪行為產生有多大多大作用,有些什么實際意義呢?平心而論,又有幾個人不是想著不偷不盜不搶不殺人不防火不害人過著一生的呢?而這,正是道德的威風,是社會得以平穩安定的根本原因。
所以,唯有德治,才是治國的最佳選擇。有些人總是嘰嘰咕咕說毛澤東時代如何地暴政,自己一般人是如何地擔驚受怕過日子。卻從不會去追問,為什么那時沒有像蔣介石那樣老虎凳、辣椒水、電刑、砍頭,寧可錯殺一千也不放走一個地對待反對派,只是靠學習靠參加勞動,卻把國外的如日本戰犯,國內的戰犯,這些曾居高位,也確有高智商的人士,改造成了自己的擁護者?!為什么那個時期百姓手里就有槍支手榴彈,卻少有持槍殺人搶劫的事件發生?!為什么那個時期的干部很少,社會上卻少有群體事件發生?!為什么即使在最為困難的1960——1962年間,也沒有多少人盜搶糧食以飽己腹?!為什么那個時候我為人人爭做好事會蔚成風氣?!那是德治的作用!教育的作用!宣傳的作用!學習班,班前班后會,民主生活會,群眾運動,在教育別人的同時自己也受教育,比學趕幫超,典型引導,正是這些思想啟蒙和道德宣揚手段的共同著力,才會有著如彼巨大而又可喜的作用的!
這些年來,我們聽得最多的抱怨莫過于干部和知識分子在運動中在文革中如何如何地被批斗失尊嚴,連夢話也不敢說,是如何地沒自由沒人權了,絮絮叨叨,反反復復。其實從那個時期過來的人多知道,那些人夢話里說的會是些什么,還不是顛覆國家,反對社會主義,反對黨的領導,期盼“還鄉團”回來,讓國人重回舊社會,再遭二重罪嗎?!這種既是違法(憲法)又是違背絕大多數人意愿的言行遭到公眾的反對受到公眾的抵制與批判不是理所當然的嗎?只講自己的意愿,罔顧他人的意愿;只講少數人(不及國人總數的5%)的意愿,罔顧絕大多數人的意愿;只要求自己能夠反社會反大眾的自由與人權,罔顧絕大多數人的保國護政的自由與人權,顯示了這些人的唯私為大,為我為尊。想到看到如而今之利比亞發生的為了少數派的訴求,而罔顧多數人的選擇,操縱法律,假借法律,又無視法律,正演繹著的赤裸裸的武力威脅和慘兮兮的人、財、物毀害,是耐人尋味的,對人們理解普世價值和法制社會至上的虛偽也是多有啟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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