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在法治
古羅馬人說:“法律包含天地萬般之事,辨識人之正與不正之學也。”以此為基礎認識中國的“法治”、“以法治國”是應該抱有希望的。
“法律也,謂事物必有其不得不然之理。所謂法也,而此不得不然之理,又有其所從出之本原,謂之法之精神。”這是至少百年以前中國人對法律的認識。
“以律施治謂之法治”,這是至少百年以前中國人對“法治”所作的定義。
“專制政體絕無法律之力行于其間”,“若夫共和政治,則人人皆治人者,人人皆治于人者”,“有法治方有治人。”這是至少百年以前中國人依法治國的理想。
其實,百年間關于法律概念、法制理念、法治觀念,前人、今人之述備矣。百姓(而非公民)對法治現狀的體認,也在不斷驗證那句老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可悲的是現實不斷讓人聯想起《金剛經》中的偈語:“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中國到底離法治社會還有多遠距離?
法治,必需要全體人民相信法律能保障他們的根本利益和權利。
如果一個國家里有人不因為違法就失去了自由,就整體而言,便沒有了平等;沒有平等,法律必然會失去其以為法的基礎——全體人民同意以契約形式保證全體人民平等。不平等,出現弱勢群體、強權集團,法律就已經失去了本真基礎,沒有了本真,多數國民是不會信任“法治”的。
法,不過為規定權利和義務而設,權利和義務只能同載于法,知義務,能不怠于義務以防陷于不測,知權利又能主張權利方不被蹂躪。所以前人認為,學法為拒害。法律需要吏畏民懷,在法的規定下,每個人的權利、義務是作為相對關系而同時存在的,不論是取消一方的權利或義務,法即自行消亡。那就別指望能揀起它作為什么工具、武器去抗爭。1967年8月5日,天安門廣場百萬人“聲討劉鄧陶”。事后,劉少奇拿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說:“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你們怎樣對待我個人,這無關緊要,但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 但劉少奇在其執政的過程中,尤其是在搞“四清”時,公然藐視國家的法律、藐視民眾的法律權利,他卻沒有想到自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有維護憲法的最基本的義務,自己受到沖擊和打擊時,想到了權利,義務早已丟失,權利罔存,只有自食惡果。
什么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最大利益?唯有自由、平等。每個人的自由、平等是絕不能被人給代表、去體現的。“人人得以為其所當為,而不能強其所不可為,此自由權所在也。”并且“尊重各人之自由權及自由權所生之各權,無所等差”,而后方可謂平等。
一旦自由、平等被除數代表,必然形成巨大的貧富不均,當老板買斷了員工的自由權,員工不堪重壓接踵而跳樓時,而能給你開藥方的只有心理醫生;貧窮弱勢員工被剝奪、被剝削、被奴役,即使日深勢烈,也很難上動宸聽。被剝奪就意味著絕對的不平等,公權力剝奪了私權力,又找不到法律規定的適格主體,污染環境、非法圈地、強行拆房……行政違法行為因主體不適得不到追究,政府違法長期不能立案。法律不能保護員工的平等,被壓迫、被奴役、被剝奪者誰會相信你即使喊破嗓子的“法治”?
法治,必需要全體人民能自覺意識到自己做公民。
什么是“公民意識”? 公民意識,全體人民能時刻意識到主權、自由權屬于全體人民。亦即全體人民能意識共同之所欲,簡曰公意或公益。“然則,專制之國,必至官與民各失其所愿望而后已。”我們從群族而居,自成風俗的“部民”,到從有國家思想能自布政治的“國民”,再到有權力契約意識自覺維護公共利益的“公民”,到底還有多遠的距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國家壟斷、分配就業權力、受教育機會、食品供應等各種社會資源;在城鄉戶籍分制下,市民優先村民享受社會資源;在市民檔案制下,干部享受多種優厚政治、經濟待遇;在市民就業單位所有制下,全民所有制工人優越于集體所有制工人。人們身份等級長期被人為錮化,很難晉升梯位,晉升要獲得足夠的政治獎勵。絕大多數人在自己的梯位上,往下看所見全是“老百姓”,往上看都是“上級領導”。加之一元化的文化、思想社會意識形態制約,人們間長期純粹以“為人民服務”為政治思想動力相互溝通;而“公民意識”一直被代表、被組織、被志愿;代表也只是一時表達之權,不能表達時,其實就失去了代表資格。從社會生活中,我們是怎樣的“公民”,這每個人都能自取答案。
從另一個角度看,公民意識與法律實為一體。公民意識為體,法律為用。歷史證明,民眾人際間依血緣、姓氏親疏為社會關系,形成的“老百姓意識”(N個私人意識的集合),直面政府權力運作時,都是一臉乏相窘態,永遠不會認知、監督政府權力的公共性質,面對公共領域是不能有意識地自覺維護、參與公共利益的。只有依靠經濟、政治利益組織起來的社會關系而形成的“公民意識”才能保證法律得以實施,才能實現憲政。“公民意識”是憲政存在的基礎。出于“公民意識”上的法律才是合理之法律,不論立什么法,必定要以公意為基礎。長期缺失“公民意識”,能有多少人相信那法律、這“法治”呢?
法治,必需要全體公民確認憲法之精神和確信憲法之價值。
從本質上說,國家是國民為保護全民共同自由而協議建立的。憲法即契約,“契約則彼此各有自由之義存矣。……是實由自由之真性使之。”“自由權又道德之本也,人若無此權,則善惡皆非己出,是人而非人也。”所以設立憲法,其本真精神就是也只能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
早在1577年,姚伯蘭基在《征討暴君論》說:“邦國者,本由天與民與君主相其結契約而起者也。君主往往背契約為民災患,是政俗之亟宜匡正者也。”這是“契約論”的源起,世疏人易,基真不移。
依據法治的本真精神,國家是國民的人之資格的體現。為了保證每個公民的“人之資格”,必要有立法,來體現國家意志,也要有行政,來實施國家行為。從根本上說,國家的精神意志、施政行為都是為了保證每個國民的自由、平等的。憲法以至高無上的權威,制定下統治者和民眾間的社會契約,是要限制國家權力來保護個人權力。看制憲的核心,一看憲法之威力;二看對國家公共權力的使用和限制。憲法文本規定了國家政治生活的應然狀態,但它并不等于國家政治生活的實然狀態;所以,人們必要有憲政追求。憲政價值是多元的,包括秩序、合法性、人的權力、效率等,但實現憲政的核心,一要公權力須公共授予,二要公權力能夠保障私權力。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完全真正落實——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合法財產不受侵犯,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不受限制;并且,《規定》《條例》《細則》《辦法》之類“紅頭文件”不可“稀釋”憲法。反之,如果當權秉軸的公權力為了即得利益或集團利益不斷見獵心喜,無節制地侵犯公民和法人合法權利,“讓人民來監督政府”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成為擺設,并且成為社會諸多問題的根源而仍不能受到限制,違憲亂象即表明憲法實際即失去了契約價值。
憲政目標在中國不同歷史時期有所區別,但基本理念是一致的。清末五四運動時期,民眾在變局下的輿論、心理訴求是主張民主救國;民國時期,主張抑制軍閥混戰、布施新政;抗日時期,共同驅逐倭寇,恢復國家主權;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振興國家,人民做主;“改革開放”后,人民盼望生活改善,共同富裕,國家強盛。但人民并沒有間斷對五四運動時的“德先生”(Democracy)、“賽先生”(Soience)的信仰,今天的“莫先生”(Moral)、“洛先生”(Lam)也走入了人民的政治生活。所以,追求憲政實質上也是追求人的尊嚴,權力平等,個體自由。追求法治,其核心是追求憲政,仍然不過是“蓋各以己意投票選舉以議行一國之政”而已。但如果相反,如古人早已預料的那樣:“如政府中一部有行法之權者而欲奪國人之財產,乃先賴立法之權豫定法律,命各人財產皆可歸之政府,再借其行法之權以奪之,則為國人者,雖起而與之爭論,而力不能敵,亦無可奈何。”不寧唯是,長期沒有違憲審查、沒有憲法法院,公民根本無從違憲訴訟,無渠道維護公民憲法權利。所以,當法律完全沒有信仰時,就會如2009年流行網絡雷人語:全部按法不如沒法。因此,從法的價值開始,回歸對法的價值的確信,正義與理性回歸人心,然后才有對法治的期待。法律者,眾人之事也,離開民眾的認同,少數人孤芳自賞立法,是永遠不能建立法治社會的!
法治,必需要在公意與公益同在和自在的基礎上制定法律。
法律責任,由全體公民自由為公而劃定,不是少數人、部分人垂危定事而讓多數人表決同意,以為公意;用權力區分公益,以此為目的多要背離公意,所以,人們必要學會分辨、警惕所謂為公益者。關乎少數人或部分人之利害,多不足以體現公意與公益,為少數人或部分人所利用的所謂法律,倒真的不過是工具,甚或武器而已。中國專制王朝歷朝皆有法,后任總廢之,即是明證。1949年2月,中共中央在取得戰略性勝利后即發布《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王明起草)。保留“中華民國法統”是蔣介石維持其統治的標志,也是他與中共談判的底線。稍早,蔣介石在《新年文告》中提出同中共和談5項條件,第三條說“中華民國的法統不至中斷”;毛澤東“評戰犯求和”8項條件,第三條也是“廢除偽法統”。其后二個月中共中央文件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憲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全書》作為依據”,指出《六法全書》是“保護地主和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是“鎮壓和束縛群眾的武器”,“基本上是不合乎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內戰時期,蔣介石就曾在《六法全書〉》中加進了“動員勘亂令”、“緊急治罪法”。法律(規)如被利用,與公民無利,亦即可視為惡法。2001年起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區別公益拆遷與商業拆遷,地方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商合作,幫助開發商壓迫私有房屋業主。商業性拆遷應由開發商同被拆遷人通過平等的民事談判、協商和市場交易來解決,一些地方政府卻以”公共利益”為由出面,強勢要求被拆遷人服從。間出命案,開發商、拆遷公司卻心慕手追,勸懲示儆失效,拆遷運動不斷在各地詭奇譎變、風生水起,終于有人改詞高唱“沒有房地產就沒有新中國”。當一部法律既缺乏程序的正當性,又不斷被利用,還長期得不到補救時,百姓從基本生活面上失去了本來就稀少的法律信心,會促使他們不僅不信法,即使對法律人將更加不信任。
法治,必需要有憲政保證法的正義至上。
早期的思想家認為物權為萬權之原,為自由之唯一重要基礎,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后來意識到,財產權其實也是設定下來的,在博弈過程中慢慢形成的。正如中國在20世紀后半葉,有一部分人獲得了“先富起來權”,迅速積累了大量財富。如何分配資源?得靠憲政,憲政的終極意義是追求正義,而不是在力量對比中作出謙讓。是在強權壓迫弱勢時,還要聽聽“上帝的聲音”。“凡專制政體曰輯和其民,其實非真能輯和也,何也?以彼奪民自由權使民畏懼為宗旨,幫也。夫民者,固有求自保之性者也,而畏懼之心與自保之性又常不相容。”只能是人心潰散,普遍失去敬畏之心后,在恐懼中掙扎生活。所以,法的正義與效率,不能平置,如果說在同一階位,那么,犧牲正義去追求效率是非常可怕的。就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背后凸凹有別。如我們所見,紀委、黨委監察在先,人民檢察在后時,程序不再是尋求正義的手段,程序正義沒有保證后,就只可能不斷演出全民反貪腐活曝劇:小偷反腐——情婦反腐——拆遷人員反腐——破爛王反腐;找出的腐敗原因都是:教育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監督不得力,腐朽思想影響。程序不合法,還可能不絕犯法辦案:刑訊逼供、誘供、指供;非法取證、片面取證;打擊證人、掩蓋真相;罪疑從有、枉法裁判。如此,生命的價值就會因功利實用去算計,永遠得不到敬畏;同命不同價,“寧撞公交,不碰奔馳”。當生命成為累贅、無用時,家長便會出來隨便把她去掉。2008年2月26日,四川彭州市法院判決一殺人案,孿生姐妹因妹妹精神病被姐姐殺死,判姐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彭州市檢察院抗訴,經媒體報道,網友大罵檢察院。孰不知,姐能殺妹讓家人解脫,社會就可以借無用之名殺人讓其減輕負擔,歹徒也就能找到理由借口作惡。這就是法的正義失去后產生的可怕的邏輯。追求公權力“高效率”,就可能無視《憲法》存在。眾所周知,實踐中即有一個臭名昭著的勞教制度存在,還有一個訟獄繁滋的信訪制度為用。上訪民眾不斷被地方政府以勞教方式進行迫害。在政府機關吵鬧一次就被喪心昧良地勞教幾年或者隨便送到精神病院。民眾以此疑慮重重。盡究指歸,認同法治,不要說自發,打死了也不相信。還得長期繼續“淬厲其所本有而新之”,“采補其所本無而新之”。
法治,必需要確立起法院的權威和案件最終判斷者的地位,形成判例法。
個人權利至上為實質的形式主義法治觀者,喜歡根據法律條文演繹結論,把“法無明文不為非”、“法不溯及既往”視為絕對的天條;以“實現公正,哪怕天塌下來”為自己的結論辯護。其實,這絕非什么絕對的、一般性的原則,法治之義,就是一個社會的道理總在壓倒強權。道理者,全體社會成員秉持之是非善惡判斷,而非先驗或“先進”之教條。更不能是管委會之類政府明火肆強般用公函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它是建立司法體系之崇高權威,依賴于公民對法院的信賴和對法律的信仰。
公民對法院的信賴和對法律的信仰,大抵要求法院接受、實行“平等弱保護”的原則。堅決不得對老、少、病、殘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強迫手段取得口供,堅決不得造成殘疾和對身體的永久傷害。在法院一定“公正用錢買不來”。錢再多在任何一所法院也不能買到不公正,錢再少在任何法院也能討回失去的公正。法院法律服務收費固定,多收就是索賄,當事人多支付也是行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法官天賦的職責。“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法官一定要被趕出法院去,其它人以此為恥辱。犯罪嫌疑人獲得平等、均等的辯護服務。絕不是法院為求結案率,罔恤民艱,“我們這兒年終不立案。”
同時,要給律師以充分的辨權,以維護法院的公正性和信賴度。中國律師職業定位經歷了漫長的過程,代表國家提供法律服務——社會法律服務者——市場中介工作者——法律服務執業者,都難見律師在維護法院斷案中的公正、信賴作用。國家管理律師,為自治打下基礎,讓律師成為國家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以提高國家司法公信力;以擺脫行政權力對斷案的干預,拒絕行政權力借行業管轄權謀利。從而杜絕律師代寫判決書,法院出賣判決權之類現象的發生,提高刑事辯護率,使國民享受更為充分的法律保護。
民國時,即有法律規定:法官不黨。當法官要退出政黨,法官在黨,難免黨同伐異,司法不公。不能搞公、檢、法一家親,且政法委書記是家長還兼任公安局長,致使案件不斷“被協調”,檢、法兩院聽公安局的,案件當事人訴權實際已經被剝奪。法律不可在黨,法學家不要同黨。法律是公民的信仰,不能與政黨魚龍曼衍。否則,司法體系被國民蔑視甚或仇視是永遠不可能建立法治的。
法治,絕不是從紙上去數實施了多少個普法計劃,頒布了多少部法典、法庫。
其一,實施多少個普法計劃不是法治,不過為法治準備條件而已。普法教育,朱元璋早就做的到位了,但整個明朝,并未見法治的端倪。洪武18年,朱元璋親訂頒詔《大誥》(四編,三部分——案例、峻令、訓導,236條),稱臣民“至寶”,發動全國學《大誥》,“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不學者要罰處舉家遠遷。明時人家要供奉《大誥》。洪武31年(其去世前1年)又“特命有司,將《大誥》內條目,揀其精要者,附于《大明律》內”。
其二,制訂多少部法典、法庫也不是法治,僅僅是紙上約定。中國從商鞅要變法懸木立市起,實在并不少法。秦始皇的酷法,派生了以此為工具的不絕子孫。之后,法為統治工具是數千年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和標志。共產黨推翻國民黨統治的標志,不是到南京降下國民黨旗,而是廢止了他的《六法全書》。
換個角度說,制定多少部法律都不是法律體系完善,任何體系將存在于不斷完善中。契約精神“不在于事實之際,而在事理之所當然。”不能宏揚“法之精神”,紙上談法,是永遠不能實現法治的。法學只在課堂,或自娛在概念里,“說法”、“普法”只能給民眾以誤解,疑慮。
信法是法在,依法在法治。沒有真正的法治,沒人信仰法律的價值,法律失去價值,談何法治?這里應該是“先有雞后有蛋”。一畝地(北京四環內)商品房地價等于171萬畝農村小麥地的現實存在,讓青年群體性放棄社會理想,用畢生精力千方百計地去打破“蝸居”;人人“有權即為己用”,飽飫私囊,貪富嗜貴,只在房倒屋塌后救人時才喊不拋棄、不放棄;而舉國產業工人、農民工、大學生在不斷被排斥、被邊緣化,不斷輪落向社會底層;農民工請勞動監察討薪要預約,社會福利微薄而多數人靠“孝道養老”; 平時“上班的心情比上墳還沉重”;……如此的“法治”背景;法律懲戒空白,規則意識消沉,行政束縛失效,社會觀念放任,認真精神貶損,恥感文化缺失,……如此的社會人文環境;于此,不僅讓人想起《孟子·滕文公下》中的故事:“有楚大夫于此,欲其子之齊語也。……一齊人傅之,眾楚人咻之,雖日撻而求其齊也,不可得矣。”沒有對法律的信仰,沒有法治的種子和土壤,沒有基本的法治生態環境,辦事、治國依法不過說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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