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等強制措施,這是法律賦予公權力的職權。
但是,其前提是,必須由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實施。同時,法院有審查該強制執行行為的合法性義務。若法院未履行該審查義務,或審查不具有合法性,也實施了該行為,該強制執行就屬違法行為。對于違法犯罪,任何公民都可制止,都可正當防衛。
這是不是以暴制暴,是不是公然對抗公權力?為何這樣說?法律依據何在?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賦予了公民無限防衛權:“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現實中,我們的行政機關往往不申請法院執行,而司法機關也不認真審查其合法性,或故意縱容違法行政。
盧梭曾說,權力必須轉換成權利時,才會合法,才能得到民眾服從接受。但是,我們的行政機關是這樣的嗎?
我們常常在法制宣傳時說,要學法、守法。但是,學法守法是全民義務,而不能僅僅只有普通公民有此義務。如果只是要求普通民眾守法,而執法者、司法者卻不守法,這個社會還有什么平等、公平可言。那么,就會有更多的人凌駕于法律之上,那么,法治進程將會更加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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