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軍轉干部問題(1-5)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研究之一
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
龐觀 閆公 發表于:11-04-2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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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軍隊轉業干部的身份出現了兩個定義:
一個是“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這是黨中央在中發【2001】3號文給定的。
一個是“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這是人發【2002】82號文給定的。
這兩個定義哪個對?
二、研究
(一)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
1. 法律:軍官的法律地位:“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2. 政策:中發【1998】7號文規定:“軍隊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
3. 名詞解釋,
干部: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中的公職人員(《現代漢語小詞典》167頁)。
轉業:由一種行業轉到另一種行業。特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現代漢語小詞典》721頁)。
4.中發【2001】3號文規定的“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定義符合法律、政策和中華漢語知識。
(二)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
1、人發【2002】82號文去掉了“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提走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直接給定義:“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
2、名詞解釋,財富:具有價值的東西:自然財富、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現代小詞典》48頁)。
3、軍隊轉業干部是有價值的東西。軍隊轉業干部不是黨和國家干部。
4、“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財富”的定義找不到法律和政策依據,不符合中華漢語知識。
(三)判定
1、 依據法律、政策和中華漢語知識,中央【2001】3號文給軍轉業干部的定義是對的。
2、人發【2002】82號文無法律、政策依據,把黨和國家干部一詞去掉,用東西給軍隊轉業干部定義,不符合中華漢語知識,是不對的。
3、中發【2001】3號文是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黨、政、軍聯合規定的政策,是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最高級別的政策。
人發【2002】82號文是國家廳部級制發的。依據國家立法體系規定,國務院部委只能“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常用法律》小全書)。
兩個文件兩個級別,前者高于大于后者,后者低于小于前者,后者應當遵照執行前者中央的政策規定,并且應當維護中央的權威,做地方黨委政府的工作,一道遵照執行前者中央的政策規定。
(四)結論
1、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毋庸置疑。
2、企業軍轉干部是軍隊轉業干部的組成部分,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
總政治部應當為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做點事
——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研究之二
龐觀 閆公
(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是軍隊轉業干部的娘家。企業軍轉干部在脫下軍裝轉業到企業工作前,是總政治部教育他們要聽黨的話,服從組織分配,并且鄭重的告訴他們:國家有法律,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政策,軍隊轉業干部無論分到哪里工作,黨和國家干部待遇不會改變,囑咐他們要努力工作,發揚光榮傳統,爭取更大光榮。企業軍轉干部到企業后,克服了許多困難,勤奮學習,努力工作,為黨和國家做出了新的貢獻。企業軍轉干部沒給娘家丟臉,他們是黨和國家的好干部。
(二)
企業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采取了強求一致、齊步走、一刀切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一時間,企業軍轉干部不算干部。從此,企業軍轉干部在政治待遇方面成了流浪兒,他們孤獨、憐憫、悲觀;在經濟利益待遇方面成為解團對象,他們疑惑、失落、委屈;在轉業分到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戰友前無法面對,一個娘的孩子兩樣待,他們抱怨、憤怒、不滿。當今社會出現了新的問題和矛盾。
(三)
在企業軍轉干部受到虐待,他們的合法權益沒得到切實保障的時候,作為企業軍轉干部的娘家總政治部是如何應對的呢?總政治部在人發【2002】82號文上簽字同意,改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準確定義為黨和國家寶貴財富,取消了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干部身份,同時也取消了企業軍轉干部的干部身份;在人發【2003】59號文上簽字同意,不讓地方政府開黨和國家給軍隊轉業干部規定的即定“政策口子”;在中辦發【2003】29號文上簽字同意,人發【2002】82號文是解決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基本政策依據,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要在文件規定的“政策框架”內解決。企業軍轉干部之所以落到今天這般景況,總政治部是有責任的。
(四)
略議幾句。總政治部作為企業軍轉干部的娘家,當企業軍轉干部遭到非法虐待時應該出面予以保護,應當主持正義,堅持公平,說公道話,這是做娘家人的原則,也是國人百姓認同的理,應當出來把一碗水端平,作一視同仁之為,這也是黨和國家所樂見的事。另一方面,在大是大非面前,隨聲附和,喪失立場,釀出新的問題和矛盾,影響穩定發展大局,是對黨、國家和軍隊不負責任。為了取消企業軍轉干部的干部身份,把企業軍轉干部本來就是黨和國家干部改為有價值的東西,人、物不分,文理不通,內涵不準。如果照這樣的定義推理,軍隊轉業干部不是黨和國家的干部,是有價值的東西,現役軍官也不是國家干部是東西。同理,縣長不是干部是東西,省長、黨委書記不是干部是東西,中國沒有干部,黨、國家、軍隊一切工作人員全是東西,干部這個名詞應當從中華漢語中抹去。這樣的定義真叫人哭笑不得。說句心里話,總政治部千不該萬不該,不該在這樣的文件上簽字認同。
(五)
總政治部為企業軍轉干部解決問題辦實事有兩條路:
第一條路,總政治部既然能在改變軍隊轉業干部的干部身份、侵犯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的文件上簽字,同時也能說服國家宣布法律作廢從新頒發,同樣也能參謀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明文,以前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為軍隊轉業干部規定的政策作廢,以人發【2002】82號文為準對待所有軍隊轉業干部,這樣企業軍轉干部就不能再上訪。
第二條路,如果第一條路行不通,總政治部就應當勇敢的出頭露面與有關部門交涉、理論、討公道,和全體軍轉干部一道去沖垮“框架”、撕開“政策口子”,為軍隊轉業干部正名,為企業軍轉干部洗冤。企業軍轉干部會感謝娘家,總政治部將為發展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六)
企業軍轉干部經過一段時間的考驗,他們雖然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但他們仍然忠于黨,熱愛祖國,熱愛自己的軍隊。 他們不斷學習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學習科學發展觀,眼睛越來越亮,對企業軍轉干部問題越來越清晰。他們將會咬定國家法律、黨中央的政策真理不放,堅決抗爭到底,不沖跨“框架”,不打開“政策口子”不會罷休,不按黨和國家干部對待死不瞑目。如果這個新矛盾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不利于“事成于和睦”“力成于團結”,不利于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因此,總政治部應當負起責任真正為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辦實事。
國家人事部等部門應對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負責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研究之三
龐觀 閆公
(一)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是個什么問題
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這是黨和國家給予的既定事實。企業軍轉干部認為,在現階段黨和國家還未下令取消所有干部及其相應待遇之前,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的身份就不應該取消,他們相應的合法權益就不應該被剝奪。可是,企業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卻把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及相應待遇無緣無故地給取消、剝奪了,忽然間被降為普通職工群眾。對此,企業軍轉干部堅決不答應,他們奮起反抗。這樣一來,由國家機關行政作為,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的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企業軍轉干部堅決不讓取消黨和國家干部身份,拼死抗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一樁取消與反取消,剝奪與反剝奪的新問題新矛盾就出現在中國大地上。
研究認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企業軍轉干部本身,他們是不幸的、無辜的。企業軍轉干部問題和矛盾是在改革當中由國家機關一手制造出來的。
(二)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身份及合法權益為什么給取消、被剝奪。
改革開放是新的一場革命。為了發展市場經濟,企業需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要改革。計劃經濟的體制、機制和經營方式不適合市場經濟的要求,把國營、集體轉為股份公司或私營企業,企業的廠長、書記改為經理、董事長或者是私人老板。原來的企業干部一律不算干部了。這時,也正是在這樣的改革中把分配到企業工作的部隊轉業干部一起不算干部了。從此,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的干部身份被取消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被剝奪了。
研究認為,這是齊步走、一刀切,顧此失彼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三)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該不該取消,他們的合法權益該不該被剝奪。
研究發現:
從企業軍轉干部的歷史來看,他們剛長大成人,為了保衛祖國,應征入伍,舍了自己的家,別了自己的父母和親人,把一生最美好的青春奉獻給了祖國和人民,獻給了國防事業。他們是最可愛的人。
從企業軍轉干部在軍隊干的事業來看,他們所從事的事業是特殊而偉大的事業,是用自己的鮮血和生命作保證的事業,是沒有人生保險的事業。他們的家庭卻是“牛郎”和“織女”的生活方式。他們是最應當受到社會尊敬的人。
從企業軍轉干部的素質來看,他們是人們解放軍的干部,他們是中國共產黨領導指揮的軍隊干部。他們忠于黨,熱愛祖國,為人民服務做的最好。他們一切行動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紀律性最強。他們是最聽黨的話的人。
從轉業對待去向上來看,企業軍轉干部明明知道去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要比去企業好,工作有職有權,待遇高有保障,他們也想去。可是他們為了執行黨的命令,服從組織分配,他們去到企業工作。在去到企業之后,有的企業并沒完全按照黨的政策辦事,許多人被降職使用降級待遇,他們體諒國家,體諒企業,不抱怨,不后悔,刻苦學習,勤奮工作,為現代化建設做出了新的貢獻。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中綜合素質最高的干部,是最無私的干部。
研究認為,企業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取消企業軍裝干部黨和國家干部的身份,不剝奪他們的合法權益,沒人想攀比,沒有人能攀比,沒有人敢攀比。保留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和相應待遇,把他們和分到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軍轉干部一樣“包”起來,符合國家法律和黨中央的政策,不影響改革大局。
(四)取消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和合法權益帶來哪些效果。
正面效果:
第一,在形式上看,改革了,改革就是革命,革命不是請客吃飯,革命就要有勇敢精神,要敢想、敢做、敢把“皇帝”拉下馬,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和權益不算什么事,給他們革掉。企業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績顯著。
第二,在內容上看,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被取消,黨和國家干部減少了,干部人事管理省事了,符合“精兵簡政”。
第三,從經濟效益上看,把一批黨和國家干部(有的是中級干部)革為普通職工群眾,消減了吃“官糧”拿“官餉”的“人”,減少了財政開支,增加了改革成果。
第四,從外觀上看,中國真改革了,他們把國家的法律都不要了,共產黨的干部、國家干部、軍隊干部不稱干部了,就“東西”了,是市場經濟了,可以跟世界接軌了,改革大功告成。
負面效果:
第一,為黨和國家添了麻煩。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帶來的連鎖反應是,推翻了國家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法》等法律,破壞了國家法制制度,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否定了黨、政、軍三方面最高層經過多年來的實踐經驗、依據中國國情為軍隊干部制定的轉業安置政策,為黨的第四代領導集體治國理政出了難題。
第二,為社會制造了新的矛盾。舉個例子:王某是軍隊團職干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轉業分到某縣級企業工作,退休時本應該按照當地縣級干部辦理退休,享受相應待遇,可是一下子給人家降了四級按企業職工對待。二三十年軍隊里奮斗黨和國家給的干部身份和利益待遇就因分到企業工作便給人家取消、剝奪了。這種事情放到誰身上都是不可接受的,必然起來反抗。
第三,影響著構建和諧社會。企業軍轉干部這一群體,他們雖然數量上比不過工人、農民、學生多,但他們是在人們群眾中工作、生活的。他們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迸發出來的抱怨和不滿情緒始終在感染著親朋友人,影響著周圍的廣大群眾。有的群眾在私下里議論也為他們抱不平。另外,企業軍轉干部為討公道,他們上訪、信訪、網訪、集群走訪,國家機關層層接訪、勸訪、限訪、壓制、打訪,不僅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使本來可以和諧的社會變成不和諧。
第四,黨和國家的形象受到損害。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是人為制造出來的新問題新矛盾,給企業軍轉干部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就連旁觀者也在議論:共產黨會用政策欺騙人,共產黨說話不算數,共產黨朝令夕改、政令不暢、上下級關系不清,共產黨執政無能;中國的法律多多,管用的不多,說廢就廢,誰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中國出了無政府狀態。
正、負效果對比,研究認為,這樣的改革,弊大于利,得不償失。
(五)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應該怎么辦?
研究認為有三步:
第一步,學習。黨的第三代領導核心江澤民同志講:“軍轉安置工作關系到整個政局的穩定,經濟的繁榮,是關系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一件大事;軍隊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軍轉安置工作是各級黨委、政府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軍隊轉業干部為國防建設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優待;軍轉安置辦法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逐步進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對軍轉干部還是要‘包’下來。”(摘自2001年2月19日《解放軍報》第三版)。
黨的第四代領導核心胡錦濤同志講:“我們及時總結改革的實踐經驗,對的就堅持,不對的趕快改,新的問題出來,抓緊研究解決。同時,我們深刻認識到,發展是硬道理,穩定是硬任務;沒有穩定,什么事情也辦不成,已經取得的成果也會失去”。(引自2008年12月18日《在紀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
第二步,認識。以上兩代領導人的講話,高瞻遠矚,語重心長,貼合實際,切中要害。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是在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所產生的矛盾是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原因是有關部門和決策者學習科學發展觀運用統籌兼顧科學思想方法不到位,改革決策欠科學,欠妥當,只要我們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指導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正視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以人為本,我們就一定能解決好企業軍轉干部問題。
第三步,辦事。常言道,解鈴還須系鈴人。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是國家和政府機關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造成的。國家機關就應當負起責任認真加以解決。
建議,國家人事部等部門應當先把人發[2002] 82號文件中對軍隊轉業干部的定義更正過來,還以中發[2001] 3號文件的定義為準。然后,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先政治、后經濟,把企業軍轉干部本來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還給人家。爾后要求地方政府按照黨和國家歷來為軍隊轉業干部規定的政策辦事即可。不過必須強調,過去地方政府對企業軍轉干部政策沒落實的,或者落實不到位所欠下的債,應由地方政府償還,償還確有困難的國家財政予以支援。
研究認為,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應當肯定國家機關以前也是出了不少力的。比如用解困和補貼的辦法為企業軍轉干部解決生活困難,但是,解困、補貼只是個權宜之計,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企業軍轉干部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必須按國家法律辦事,按黨的政策辦事,恢復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還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這是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這付擔子落到了國家人事部的肩上。
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應當統一到黨中央的政策上來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研究之四
龐觀 閆公
(一)
研究認為: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是: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取消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他們的合法權益,企業軍轉干部反對取消他們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反對剝奪黨和國家給他們的合法權益,即取消與反取消、剝奪與反剝奪的問題。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經過一段時間折騰到現在,問題是越來越清晰,矛盾是越來越明朗。特別是企轉組在“宣傳口徑”的文件中把企業軍轉干部推到對立面之后,問題和矛盾非但未解決,相反,大有激化的趨勢,盡管人事部門一方面勸訪、限訪、壓訪、動用警力打訪;另一方面用解困和補貼等手段安撫是起到了緩解作用,但是,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和矛盾是依然客觀存在的。
由于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矛盾客觀存在,就必然繼續影響著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影響著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將繼續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損壞黨中央的權威,干擾著黨中央治國理政。所以,企業軍轉干部問題還是應當統一到黨中央的政策上來,誠心誠意地、一絲不茍地、扎扎實實地按照黨中央規定的政策辦事。
(二)
研究發現:
黨中央為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早就規定好了各項具體政策。
1.“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這是黨中央在中發【2001】3號文中為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所明確給定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
2. “在確定轉業干部工資待遇時,應按照轉業干部轉業時軍隊的職務(含技術等級)和工資,根據國發【1995】19號文的規定進行套改”。這是黨中央在中發【1998】7號文中為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的工資待遇規定的政策。
3. “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干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這是黨中央在中發【1998】7號文中為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退休待遇規定的政策。
4.“軍隊轉業干部享受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干部同職級的醫療待遇”。“軍隊干部轉業后,按照當地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對應的地方同級干部的醫療保險待遇”。這是黨中央在中發【1998】7號文中為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在醫療和醫療保險待遇上規定的政策。
5.“凡現在職務低于原在部隊職務的,應參照原在部隊時的職務享受所在單位相應職級干部的住房標準和優惠政策”。這是黨中央在中發【1998】7號文中為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住房待遇規定的政策。
6.“師、團職轉業干部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分別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這是黨中央在【1998】7號文中為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當中師團職軍轉干部專門規定的政策。等等......
筆者學過黨中央的這些政策之后,打心眼里敬重黨中央。黨中央在對待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的干部身份和各項待遇都一一做出了詳盡的政策規定,與此同時還為師團職轉業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了專門的政策規定。筆者深受教育,萬分感慨。黨中央這些政策規定即清晰明白,又全面周到:即肯定了軍人的價值,又體現了黨和人民對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的尊重、愛戴和關懷,是符合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政策,是符合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的政策,是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政策,是十分英明的政策。
(三)
研究認為: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不是個小問題。企業軍轉干部問題不僅僅是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問題。企業軍轉干部問題連帶著整個軍隊轉業干部問題,牽扯著軍隊裁軍特別是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軍隊大批裁減員額的戰略決策正確與否的問題,他關乎到國防建設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問題,關系到黨中央的權威和黨的領導核心地位問題。
因此,黨和國家一切工作人員都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既不能不當事,也不能糊弄事,更不能允許有誰另立中央亂做事。必須用科學發展觀來指導,“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自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始終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切實保證政令暢通”。(引自中共中央宣傳部《科學發展觀學習讀本》。把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真正統一到黨中央的政策上來,認真按照黨中央規定的政策辦事。只有這樣,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和矛盾才能得到徹底解決。
必須指出,企業軍轉干部反對取消他們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反對剝奪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單純是在維護他們自己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在維護他們自身利益的同時勇敢地維護著黨的集中統一,維護著黨的政治紀律,維護著黨中央的權威,維護著黨的領導核心地位。
同時也是在公開地反對下級不服從上級、政令不暢、政出多門、諸侯政策和口蜜腹劍、兩面三刀、欺上壓下、陽奉陰違企圖另搞一套的違法亂紀作為。實踐證明,企業軍轉干部不愧是黨和國家的好干部。他們維護黨中央的權威,維護黨中央政令的大無畏精神和始終不渝的表現應當受到黨的認同和人民的贊許,他們的功績必將以重筆記錄到歷史上,歷史將會告訴人們,企業軍轉干部是新時代改革開放中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維護中央的權威,保衛黨的領導核心地位的好黨員好干部。
企轉組在對待企業軍轉干部問題上應當反省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研究之五
龐觀 閆公
(一)企轉組在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問題上跟黨中央唱對臺戲
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是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的核心問題。黨中央在中發【2001】3號文中明確規定:“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在這里黨中央肯定了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企業軍轉干部是軍隊轉業干部的組成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當然是黨和國家干部。
企轉組在【2005】1號文中稱:“廣大企業軍轉干部受黨和軍隊培養教育多年,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和改革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促進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在這里企轉組否定了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身份的中央政策規定。企轉組為了達到取消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之目的,竟不顧中央政策規定,公然跟黨中央唱對臺戲。
(二)企轉組在對企業師團職軍轉干部政策的落實上欺上壓下不說實話
黨中央對師團職轉業干部專門有政策規定,即:“師、團職轉業干部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分別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這個政策是人所共知的政策。可是企轉組在2004年9月10日“答復口徑”文件中卻說:“當年,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無論是到黨政機關,還是到企事業單位,大多數都按與地方相應的職務、級別安排了工作,套改了工資;沒有安排職務的,也按上述政策規定享受了相應的政治、生活包括工資待遇。上述政策在當時都得到了落實,不存在落實政策的問題”。
研究調查發現,事實并不象企轉組說的那樣。例:李某,某部隊副團職干部,1985年軍隊裁減員額期間轉業,被分配到相當于縣級企業,該企業當時給李某安排的是副科級企業干部工作,在待遇上除了按部隊帶到地方的工資級別套改工資以外,其他方面均未享受到該企業副廠級干部的待遇。退休時按企業職工對待,根本就沒按縣級干部辦理退休,享受相應待遇。再例:王某,系空軍某部正團職干部,1984年轉業,分到某相應于縣級企業工作,當時給王某安排在廠部當督導員,享受副廠級干部待遇。退休時跟企業職工一樣,根本沒有享受著當地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事實證明,企轉組在企業師團職轉業干部政策落實上不實事求是,用假話欺騙中央,壓制企業軍轉干部。
(三)企轉組盜用中央的權威蒙蔽地方黨委政府欺壓企業軍轉干部
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中央發話是最高級別的命令,哪個敢不執行。企轉組特別懂得這一點,所以,企轉組在對企業軍轉干部問題上采取打著中央的旗號、盜用中央的權威拉著地方黨委政府一起來對付企業軍轉干部。
企轉組【2005】2號文中稱:“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高度重視,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批準下發了人發【2002】82號文和中辦發【2003】29號等文件,為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提供了政策依據。”
首先研究分析,人發【2002】82號文和中辦發【2003】29號文核心是什么?核心是否定中央的政策決定,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政策是什么政策?是按企業普通職工的待遇標準對待企業軍轉干部的政策,是用解困補貼的形式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的政策。這里,企轉組不直接講而是打著中央的旗號,盜用中央的權威來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給地方政府和企業軍轉干部看,是中央讓這樣做的,是中央出爾反爾,朝令夕改,誰能相信呢?中央肯定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時隔一年就變卦了?沒人相信。
建國六十年黨中央從來就沒有說過軍隊轉業干部不是黨和國家干部,黨中央始終一貫地承認和肯定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并一再要求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接收好、安置好、使用好軍隊轉業干部,讓軍隊轉業干部各得其所,特別強調“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企轉組清楚,承認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就得按黨和國家干部待遇標準對待企業軍轉干部,所以,企轉組自己沒有權就打著中央的旗號盜用中央的權威來達到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的目的。
第二,企轉組稱,中央批準下發了【2002】82號、中發辦【2003】29號文件。請問:有批文嗎?有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黨、政、軍三方面聯合下發的中發文件嗎?沒有,根本就不可能有。看,企轉組這不是在打中央的旗號盜用中央的權威蒙蔽地方黨委政府欺壓企業軍轉干部嗎?正是。
第三,企轉組稱,中央批準下發了人發【2002】82號、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為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提供了政策依據。必須指出,82號、29號文件是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的文件。所謂的政策是解決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的解困補貼政策,是按普通群眾的待遇標準對待企業軍轉干部的的政策,不是按黨和國家干部待遇標準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的政策。可是到了企轉組這里打著中央的旗號盜用中央的權威變成了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的政策依據,一下子就把黨中央為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規定的各項政策全給推翻了,讓地方黨委政府執行以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為前提的82號和29號解困補貼政策。從而,讓企業軍轉干部繼續蒙受冤屈,今世不得翻身。
研究看出,企轉組為了達到永遠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繼續剝奪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公開打著中央的旗號,盜用中央的權威在全國各地造謠行騙,蒙蔽地方黨委政府,欺壓企業軍轉干部,到頭來,好壞、對錯,都是中央的事,對企轉組來說沒有責任,這一招,一石三鳥,十分“高明”。
(四)企轉組用搞階級斗爭的方法、手段恐嚇、捆綁企業軍轉干部,企圖把企業軍轉干部打倒在地再踏上一只腳。
請看,企轉組【2005】2號文聲稱:“廣大企業軍轉干部衷心擁護黨和政府的政策措施、積極配合各級各有關部門做好解困工作,總體比較穩定的同時,也有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有的冒充企業軍轉干部,有的本身并不困難,有的企圖借機斂財、大肆利用‘一個身份、兩個待遇’這一既不符合實際也不符合國家改革政策,不可能得到解決的問題做文章,以各地補貼標準的正常差異為借口,不斷進行串聯,在部分軍轉干部中進行造謠、挑撥、煽動,企圖策劃、組織大規模的上訪活動,給政府施壓。
少數人策劃、組織部分企業軍轉干部赴省進京集體上訪;個別人頻繁跨地區串聯聚會,打著維權的旗號,醞釀成立全國‘企業軍轉干部協會’,公開暗地成立非法組織;有的編造、散發歪曲事實的材料,甚至偽造中央領導的批示、講話和中央文件;有的假冒他人名義,進行所謂‘簽名’上書活動;有的歪曲事實策劃‘起訴’有關國家機關,借此制造影響;有的利用境內外媒體的網站尋求關注和支持,極個別人與境外敵對勢力和媒體勾連,把矛頭指向黨和政府。這些都嚴重干擾了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政治大局的穩定,是極其錯誤的,有些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如個別人不立即停止其錯誤行為,一意孤行,勢必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最終走向黨、政府和人民的對立面”。
看得出,企轉組對企業軍轉干部反對取消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反對剝奪他們的合法權益,上訪、講理、討公道所進行的活動一共編織羅列了十六種罪名。
研究分析,企轉組為企業軍轉干部上訪、講理、討公道活動編織羅列那么多罪名,如果是真的話,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企業軍轉干部或是吃飽了撐的,或是患了瘋牛病,或是中了“歪理邪說”的毒;另一種可能是確有重大冤情。
分析結論是,天知道、地知道、黨中央也知道,企業軍轉干部上訪、講理、討公道既不是吃飽了撐的,也不是得了瘋牛病,更不是受了“歪理邪說”影響,企業軍轉干部之所以堅持不懈地上訪、講理、討公道,是因為他們黨和國家干部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平白無故地被取消、被剝奪了。
企業軍轉干部蒙受著莫大的冤屈。他們要伸冤、要講理、要討公道,只是如此,而無它意。那么企轉組為什么要對企業軍轉干部合理合法的訴求活動羅列編織那么多的罪名呢?原來企轉組不是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實際問題的企轉組,是對企業軍轉干部阻訪、壓訪、打訪的企轉組。企轉組想用搞階級斗爭的方法來恐嚇、捆綁企業軍轉干部,讓企業軍轉干部成為一只羔羊,隨便任意宰割,不允許羔羊蹦跳呼叫。
這完全是典型的“只許州官放火”的專政手段!別忘了,企業軍轉干部是不怕死的軍人出身,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中綜合素質特別是政治素質最高的干部,無論到什么時候,遇到何種風浪,他們忠于黨、始終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保衛黨的領導核心地位的決心和意志是不會改變的。企轉組想用搞階級斗爭的手段恐嚇、捆綁是徒勞的。企轉組企圖把企業軍轉干部推到黨和人民的對立面上去是辦不到的。
綜上研究認為,企轉組真得好好學習學習科學發展觀了,對照“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自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始終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切實保證政令暢通”這面光明的大鏡子看看自己,好好看看自己,在對待企業軍轉干部問題上都干了什么事,是如何作為的,認真反思反思,好好反省反省,不然的話真的有可能走到黨和人民的對立面上去,成為歷史的罪人。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6-10)
黨中央為什么發布政策命令
“對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研究之六
龐觀 閆公
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發【1998】7號文件,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發布了一道政策命令:“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一)
黨中央為什么要專門發布這樣一道政策命令?
研究分析認為:
第一,為了防止侵犯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這是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明確規定的既定事實。1985年到1987年間,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根據國際、國內形勢的發展變化,依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決定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上來,軍隊為了服從和服務于這個大局,加速軍隊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實行了裁減員額100萬,其中就有93萬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
1997年到1999年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第三代黨中央領導集體,決定在裁減員額100萬的基礎上再裁減員額50萬,其中就有20萬余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這兩次裁減員額加起來共計113萬軍隊干部由軍隊轉業到地方工作。這樣大批量的干部如果一下子都安置到政府機關,政府機關肯定承受不了,因此,除了分配安置到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較大一部分軍隊轉業干部被分配到企業工作。
企業是生產經營單位,企業干部職工的利益待遇是與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生產經營好經濟效益高的,干部職工的利益待遇相對就好一些,生產經營差經濟效益低的企業干部職工的利益待遇相對就差。企業干部職工的利益待遇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干部職工的利益待遇相比之下是不穩定的,所以,黨中央為了防止和避免被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才專門發布了“對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這道重要的政策命令。
第二,中央已經察覺到有的地方政府會同企業開始侵犯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了。1993年5月以前,部分企業對分配到該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并沒有真心實意地把他們按照黨和國家干部對待,甚至有的企業把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當成一種包袱對待,在用他們時有的給降一職或兩職使用,待遇上也給相應降級待遇。1993年5月以后,隨著改革的不斷發展和甚于國家勞動部、人事部在深圳搞了個試點,出臺了勞辦發【1993】78號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企業的干部不算干部了,從這時開始,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除了有離休資格的外,他們黨和國家干部的身份全部給取消了,相應的合法權益也被剝奪了。中央發現這個問題之后及時地在中發【1998】7號文件中鄭重發布:“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的政策命令。
第三,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和他們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已經造成影響了。企業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既成事實的時候,激起了企業軍轉干部的憤怒和不滿,給沒轉業的軍隊干部帶來憂慮和擔心,給社會造成了新的問題和矛盾。
曾記得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被取消,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被剝奪之后,有上千名企業的營團職軍轉干部穿上不同時期的軍裝,有的還佩戴各式各樣的軍功章不約而同地來到北京人民大會堂廣場,唱著《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和《國際歌》討公道靜坐。他們的舉動是由非法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非法剝奪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引起的,給軍隊建設帶來了相當大的影響。
有的在職軍官就說:“今天企業軍轉干部的遭遇,就是我們明天的下場”。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發現對待企業軍轉干部上的問題越來越嚴重,于是便會同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在中發【1998】7號文《關于做好1999年和軍隊裁減員額期間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在對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詳盡規定了各項政策的同時,特意專門向全國發布了“對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這道重要的政策命令。
(二)
企業軍轉干部享有哪些合法權益(權益:是權力和利益的總稱)。
研究發現企業軍轉干部享有如下合法權益:
第一、企業軍轉干部不僅是黨和國家干部,同時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所以,企業軍轉干部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例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批評、建議的權利,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勞動權利等等。
第二、企業軍轉干部基本上都是中國共產黨黨員,他們享有黨章賦予黨員的權利。例如: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收黨的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討論的權利;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的權利;要求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干部的權利;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的權利等等。
第三、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規定的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地位的權利。
第四、享有黨中央給定的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權利;享有中央為軍隊轉業干部規定的各項安置政策的權利;享有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要得到切實保障的權利等等。
第五、企業軍轉干部享有與分配到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軍轉干部在政治、生活待遇上一視同仁的權利。
第六、企業軍轉干部享有與地方國家干部相對應的干部利益待遇。例如:工資(薪金)待遇,醫療待遇,醫療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住房標準和優惠政策待遇,退休待遇,師團職企業軍轉干部享有與當地市(地)、縣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等等。
第七、享有和享受國家法律和黨中央政策規定的與軍轉干部相關的其他權利和利益待遇的權利。
(三)
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是不是切實得到保障了(名詞解釋, 切實:切合實際,實實在在;保障:保護“生命、財產、權利等”不受侵犯和破壞;尊嚴: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
研究發現,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的確沒有得到切實保障。例如:企業軍轉干部國家法定的國家中作人員法律地位和黨中央政策規定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給取消了;企業軍轉干部的人格尊嚴被侵犯了;企業減員增效強行提前退休,企業破產、職工下崗、失業,企業軍轉干部的勞動權利被剝奪了;破產企業軍轉干部黨員的權利被剝奪了;企業軍轉干部由于提前強行辦退、下崗、失業,工資(薪金)待遇機會沒有了;企業軍轉干部包括師團職轉業干部與地方相應的國家干部的醫療保險、住房、養老保險和退休待遇一律按企業職工標準對待;企業軍轉干部向黨和國家控告政府機關違法亂紀、失職行為的權利被“企轉組”搞階級斗爭的手段給剝奪了;企業軍轉干部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被企轉組“統一口徑”文件給限制了等等,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被剝奪了。
研究認為,把曾經為黨、國家和人民的安危,為人民軍隊建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英勇獻身作出重要貢獻的企業軍轉干部這個光榮偉大的弱勢群體折騰成今天這個樣子,絕對不是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所要看到和提倡的景況;也絕對不是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和需求。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和矛盾,是堅持社會主義,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遇見的不可理解、難以理解、不應該發生的、極端不正常的怪事。
這種怪事的出現只能讓做夢都在想消滅中國共產黨、搞垮中國、滅我中華的政客感到高興,只能使企圖在經濟上掏空中國,在軍事上包圍中國,在國際地位上抹黑中國,在國家統一上分裂中國,在搞市場經濟上玩弄中國的、別有用心的人偷著樂。
有良心的中國人,為之感到萬分的心痛。必須指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發展到今天這個地步,已經不再是個小問題了,它影響著社會的公平正義,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影響著國家法律的尊嚴,影響著黨中央的權威,同時也折射出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性、迫切性和必要性。
必須正告那些政客和別有用心的人,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中國人民,既有勇往直前的精神搞改革開放,又有糾正錯誤的勇氣和決心,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一定會、也一定能做到妥善解決。企圖把企業軍轉干部問題作突破口消滅共產黨,搞垮中國,滅我中華是癡心妄想,是白日做夢!
錯了就是錯了 不要不認錯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研究之七
觀 閆公
(一)
把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擺到桌面上來看看,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究竟是對還是錯?經過研究認為,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的確是錯了。
第一,從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來看,軍官的法律地位是國家工作人員。軍官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工作人員轉變工作行業,其法定的法律地位并沒有因為轉業而改變,他們仍然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是違法犯罪被開除軍籍,把企業軍轉干部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地位給搞掉,是違背法律規定的。
第二,從按黨的政策辦事上來看,黨中央三令五申,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企業軍轉干部和國家干部身份不是他們自己要的,也不是誰想給就給的,而是軍隊根據黨和國家認定的干部標準逐級培養,選拔,任用的干部。他們轉業被分配到企業工作是在貫徹執行黨中央的戰略部署,不是被遣返,被發落,是響當當的黨和國家干部到企業里工作。無緣無故地把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給取消,剝奪他們的合法權益,是沒按黨中央政策辦事,是違背黨中央政策的。
第三,黨中央一再強調并發布政策命令“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就用這一條來衡量,誰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誰就是錯的。哪個地方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那個地方就是錯的。因為你侵犯了企業軍轉干部的人格尊嚴和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你剝奪了企業軍轉干部共產黨員的黨員權利;你剝奪了企業軍轉干部中央給定的諸方面合法權益,你不聽黨的話,不按黨中央的政策辦事,沒跟黨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從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來看,改革的目的是強國富民,讓人民過上更好的日子。改革成果的積累應當靠改革那些不適合發展經濟的體制、制度和經營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科學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來發展經濟,積累成果。絕對不能用損害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來積累改革成果,更不能用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來增加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公開拉大利益分配的差距。
改革30年的今天,把企業軍轉干部正宗的黨和國家干部改成解困對象,成為困難戶,這難道是改革的目的么?研究認為:這絕不是改革的目的和本意。在這里,也應當為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時期在企業工作多年的企業干部說句公道話,他們是打井人,他們是種樹人。沒有前30年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打下的基礎,就不可能有今天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從地上生出來的,是在眾多打井人和種樹人創造社會主義財富的基礎上轉變過來的。因此,當我們在分享改革成果大把大把往家拿錢的時候別忘了這些企業干部。
第五,從貫徹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理論來看,我們在以人為本時不能把企業軍轉干部給邊緣化排斥在外。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同時也是人,是人民的一部分,也是本。“切實保障他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益”,“尊重他們的尊嚴和價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理論的重要內容和鄭重要求。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侵犯企業軍轉干部這部分人的人格尊嚴,破壞了社會公平,是與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理論背道而馳。
第六,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來看,“公平主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科學發展觀學習讀本》),軍轉干部是個群體,企業軍轉干部是軍隊轉業干部的組成部分。軍隊轉業干部轉業時分配的去向有所不同:有的分到政府機關,有的分到企業、事業單位,有的分到人民團體,當在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的和法利益時,想沒想到中國還有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軍隊轉業干部,他們黨和國家干部身份為什么不取消?他們的合法權益為什么不剝奪?
單單取消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難道這是一視同仁么?是公平主義么?企業軍轉干部能服氣么?研究認為,這的確不是一視同仁,是不公平,企業軍轉干部不服氣,不滿,憤怒去上訪是事出有因的,因此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構成了破壞。
綜上研究認為,無論是從哪個角度還是從哪個方面來看,取消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都是錯誤的。錯了就是錯了,不要不認錯
(二)
研究為什么錯了?
首先,讓我們學習一段科學發展觀理論看看毛病出在哪。“堅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時制宜,不強求一致,不搞齊步走,一刀切,防止顧此失彼。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重要利益關系,充分認識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群體的利益要求,善于把握各方面利益的結合點,使各方面的利益和發展要求得到兼顧”(《科學發展觀學習讀本》)。
這里告訴我們,在企業改革過程中實行勞動合同制也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企業干部不算干部也好,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不管他是不是黨和國家干部,不問黨中央的政策規定,統統跟企業干部一樣用強求一律、齊步走、一刀切的做法,把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取消,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是犯了主觀主義盲動主義的毛病。
盲動主義者在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時只顧跟企業原有的干部一刀切而不會因人制宜;治國強求一律,齊步走而偏廢了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這是犯了顧此失彼的毛病,也是主觀主義盲動主義者的通病。在盲動主義者那里想要干的事往往是拿過來就干,誰也攔不住,不考慮后果。現代改革,尤其是社會主義制度基礎上的改革,堅持盲動主義做法豈能不犯錯誤?非犯錯誤不可。
其次,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在中國過去沒有先例,沒有人干過,書本里也找不到現成的答案,可以說是“摸著石頭過河”。正是因為這樣,才為我們在改革決策的時候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要求我們的改革決策必須更科學化,更正確化,更切合實際化,從而使我們不犯錯誤或少犯錯誤。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的決策確實是欠妥當,欠科學,犯了主觀主義盲目決策錯誤。
第三,企業軍轉干部在分配到企業工作時,一開始就有不少企業不愿意把他們真心實意的當作黨和國家干部對待,企業軍轉干部到企業后降職使用、降級待遇就是個例證。隨著時間的推移,一方面企業軍轉干部在企業工作一段時間之后,他們已經融合到企業里面去了,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在人們腦海里被逐步淡化了,一般都把他們按原本企業干部一樣看待了;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和企業對大批軍隊轉業干部分配到他那里工作并不是打心眼里愿接受安置的,甚至是扭著鼻子不得不為之而接收下的,根本就不誠心把企業軍轉干部按黨和國家干部對待,把企業軍轉干部當包袱,甚至在工作和利益待遇上歧視虐待企業軍轉干部,國家機關對此不聞不問任其所為。
所以,在企業改革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出現的時候,沒有強有力的聲音告訴人們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不能取消,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不能被剝奪;沒有誰告訴人們國家有法律、黨中央有政策,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他們的合法權益應得到切實保證,就到現在,一提起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不應被取消,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不應被剝奪時,還有耿耿于懷的,“企轉組”就是個明顯的例子。所以在對待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態度和認識上始終存在著非正確的陰影在干繞著人們的視線,盲動主義者改革時怎么能不犯錯誤?錯了就是錯了,不要不認錯。
(三)
研究建議如何對待錯誤?
第一、還是得拿起批評與自我批評這個行之有效的改錯武器,才能正視錯誤,認識錯誤,跟錯誤劃清界限。黨的第一代領導核心毛澤東同志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告訴我們:“錯誤和挫折教育了我們,使我們比較聰明起來,我們的事業就辦得好一些。任何政黨,任何個人,錯誤總是難免的,我們要求犯得少一點。犯了錯誤則要求改正,改正得越迅速,越徹底,越好。”毛澤東同志在《為人民服務》中還告訴我們:“因為我們是為人民服務的,所以,如果我們有缺點,就不怕別人批評指出,不管什么人,誰向我們指出都行,只要你說得對我們就該正。你說的辦法對人民有好處,我們就照你的辦。”
第二、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行動,才能改正錯誤,解決好企業軍轉干部問題。“善于用科學發展觀解決問題,真正在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上有新的突破,在解決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上有新的突破,在解決黨員干部黨性黨風黨紀方面違背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突出問題上有新的突破,推進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科學發展觀學習讀本》)。認真堅持“凡是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就全力以赴去做,不符合的就毫不遲疑的改,使各項政績經得起實踐、歷史、人民的檢驗”(《科學發展觀學習讀本》)
第三、把黨的政策放在心上,當作生命一樣著力去加以貫徹落實,才能使所犯的錯誤徹底改正。
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政策是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路線而制定的行動標準。黨中央為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制定的各項政策,是我們對待和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的行動準則。如果只顧改革而不顧黨中央的政策,不跟黨中央保持一致,不自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視黨中央的權威于不顧,誰想怎么改就怎么改那還得了!
如果在對待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上不按黨中央的政策辦事,繼續頑固堅持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繼續剝奪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企業軍轉干部的問題何以得到解決?取消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這個錯誤已經不是一般性質的錯誤了,如果不很好的認識錯誤,認真的改正錯誤,還想用怪招來掩飾錯誤那是十分危險的,將給黨的建設帶來重大損失,給黨凝聚黨心、民心造成嚴重困難,給鞏固黨的領導核心地位制造麻煩和障礙。
因此研究認為,對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必須認識錯誤,改正錯誤,不能堅持錯誤;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理論指導;必須按照黨中央的政策辦事;必須要有責任感、緊迫感,要有新的突破。
人發[2002]82號文的實質
是反對黨中央政策、踐踏共和國憲法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研究之八
龐觀 閆公
(一)
黨中央在中發[2001]3號文中為軍隊轉業干部身份地位的定位是:“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這個定義是符合中國國情、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實際的,是符合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是給全體軍轉干部(《從建國到現在直到將來》)作的科學定義,是全中國都必須遵照執行的政策定義。
人事部等部門在人發[2002]82號文中一開篇就給軍隊轉業干部下定義:“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這樣定義就好象他們是諸葛亮別人都是阿斗不懂得中華漢語知識,用乙換成甲,用有價值的東西代替黨中央給定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誰能看不出來呢?這是在取消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為了達到此目的,竟不顧一切向全國發表自己的錯誤主張公開反對黨中央,反對黨中央為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所作的正確定義;進而否定黨中央為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按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地位對待所規定的各項權益政策。
(二)
人事部等部門在人發[2002]82號文的最后下達命令:“各部門在認真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工作和生活困難,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時,要進一步嚴明國家的法律、法令,嚴格組織紀律,絕不允許非法聚會和串聯、策劃和組織集體上訪、制造和散布謠言,更不允許成立非法組織。對帶頭策劃、串聯、煽動的重點人,經教育仍不聽勸阻的,要依法嚴肅處理。”聽起來非常刺耳,看起來特嚇人。人們要問:你把人家合法應有的東西給搶走了,人家反抗往回要,你還威脅人家打壓人家,這是什么行為?研究認為,相似惡霸土匪的行徑。
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的干部同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是公民的權利,企業軍轉干部當然也享有這個權利。
當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主張并實施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時,有誰出來為他們主持公平正義、說公道話?有哪位地方黨委書記和行政首長安慰安慰企業軍轉干部為企業軍轉干部抱不平?少見,原因是82號文的干擾。
企業軍轉干部遭到如此不公平的虐待,他們既沒有手持槍炮和器械,身上也沒有捆綁炸藥包,更沒有上街喊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口號,只是依據公民享有的合法權利相互通報情況、聯合起來去找組織或上級組織直到中央上訪講理、討公道還用采取惡霸土匪的行徑來對待企業軍轉干部嗎?研究認為,這不是簡單的惡霸土匪行徑,是十足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踐踏。
(三)
人發[2002]82號文中要求軍地雙方要密切配合教育企業軍轉干部正確對待改革中利益關系的調整。
請問:改革一定要把企業軍轉干部黨中央給定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地位調整到職工檔上,把企業軍轉干部應享受的黨和國家干部利益待遇調整到企業職工的利益待遇標準上嗎?為企業軍轉干部解困“切實保障基本生活”、“認真解決養老問題”、“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為什么不按黨中央中發【1998】7號文中規定的政策調整呢?
小學民辦教師都可以“按照不低于國家公務員待遇標準對待,”企業軍轉干部怎么就不能跟小學民辦教師拉個平呢?人事部等部門回答不上來,因為他們心目中根本就沒有黨中央為企業軍轉干部規定的政策,沒有黨中央。他們心里只裝著取消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只裝著如何否定黨中央對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的政策主張,只裝著反對黨中央政策、踐踏共和國憲法。
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
中辦發【2003】29號文的政策主張代替不了中共中央的政策主張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研究之九
龐觀 閆公
為什么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中辦發【2003】29號文的政策主張代替不了中共中央的政策主張?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權限不夠。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涉及到企業軍轉干部的尊嚴問題,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法律地位和黨中央給定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有沒有效的問題,是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問題,是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二章第十條規定:“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黨的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中共中央辦公廳是黨中央的工作部門,不是黨中央,沒有權對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作決定向全國發表主張。
(二)中央辦公廳舉出個別中央領導同志用來支持自己的政策主張不符合黨的組織制度規定。
中辦發【2003】29號文講:“人事部、中央組織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總政治部《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這里必須首先指出,中央辦公廳行文是向全國發表的,關系企業軍轉干部問題如何解決,用“已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是極不嚴肅的。中央領導同志多了,是總書記還是哪位政治局常委,是中央辦公廳主任還是哪位中央委員,無論是哪一位或是幾位,都不能代替中共中央向全國發表重大問題的政策主張。
第二,中辦發【2003】29號文的政策主張顯然不是中共中央某次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政策主張。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二章黨的組織制度第十條第五款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第十六條還規定:“任何黨員無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后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
盡管中央辦公廳用舉出中央領導同志來為自己的政策主張增加權碼,也還是違背了黨的組織制度。因此,研究認為中辦發【2003】29號文的政策主張代替不了中共中央的主張。
(三)最關鍵的是要看中辦發【2003】29號文的政策主張是不是與黨中央的政策主張保持一致。
首先看對企業軍轉干部身份地位的政策主張。這里必須明確,軍隊轉業干部是個整體,企業軍轉干部是軍隊轉業干部的組成部分,企業軍轉干部也是軍隊轉業干部。黨中央在中發【2001】3號文中的政策主張是:“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這里黨中央給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身份地位下的定義十分清楚準確,一目了然。
中辦發【2003】29號文政策主張同意人發【2002】82號文的政策主張是:“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這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人事部等部門把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的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地位給取消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也不要了,只保留了跟工人、農民、農民工稱謂一樣的身份、地位:“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辦發【2003】29號文的政策主張與黨中央的政策主張非但不一致,而且有根本性的抵觸。難怪在中辦發【2003】29號文和人發【2002】82號文的字里行間里找不到一處承認企業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地方!這樣的政策主張能代替黨中央的政策主張嗎?研究認為,不但代替不了,而且是在跟黨中央對著干。
再看對企業軍轉干部權益的政策主張。黨中央在中發【1998】7號文中有周到詳盡的政策規定和鄭重的政策主張(詳見《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應當統一到黨中央的政策上來—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研究之四》和《黨中央為什么發布政策命令“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研究之六》)。
黨中央對軍隊轉業干部包括企業軍轉干部明明有詳盡的政策規定,中央辦公廳和人事部等部門不去認真遵照執行,卻利用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的名義行取消企業軍轉干部黨和國家干部身份、剝奪企業軍轉干部合法權益之實。中辦發【2003】29號文轉發《意見》中為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確定的原則:“82號文件是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基本政策依據,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要在文件規定的框架內解決。”
82號文的實質是在反對黨中央政策,踐踏共和國憲法,是屬惡霸土匪行徑,能作為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困難問題的政策依據嗎?用對待普通職工的待遇標準來為企業軍轉干部這群響當當的黨和國家干部下政策主張框子,能框得了嗎?
研究認為,解決企業軍轉干部問題,中辦發【2003】29號文的政策主張代替不了黨中央的政策主張。
應該以科學發展觀從“性質、宗旨”的高度
來認識和解決企業軍隊轉業干部問題
——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研究之十
http://www.thegreatwall.com.cn/public/index.php?B_ID=9445
“企業軍隊轉業干部”這個名稱,從82號文件開始,正式成為官方文件的稱謂;也就是說,從82號文件起,從官方到社會,都承認了有這么一個不能忽略和忽視的群體。這個群體最初約有百萬之眾,其所以形成,不能不說是原國家人事部的一大功績。
原國家人事部用一刀切的方式推行“企業人事制度改革”(這也是“企業改制”打破“大鍋飯”的第一步),可以說既無前瞻,也不后顧,更不進行充分的論證,把企業軍轉干部的特殊性置之度外,無視并沒有宣布廢止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強行把企業軍轉干部全部改成企業員工,推向社會低層,弄成了困難群體。
這種非常錯誤失策的作為,完全不是“摸著石頭過河”,自然引起了廣大企業軍轉干部的強烈不滿和抵制;因而造成了企業軍轉干部維權上訪行動此起彼伏,多年持續不斷,成為各級政府官員的一塊心病,軟硬兼施也難以止息。
當警察把維權活動的企業軍轉干部代表往警車上送的時候,說明了什么呢?說明企業軍轉干部站在了“改革”的對立面,“改革”的對象就是你。這種思想指導和思想意識,在《宣傳提綱》、《答復口徑》中可以說表露無遺。所以有的官員稱:“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分到企業就跟企業走;當初企業待遇好,你們都愿意去企業”。《答復口徑》還解釋說:你們現在是“企業經營管理者”。多么美麗動聽的身份啊!和當老板差不多的。
“分到企業就跟企業走”讓企業軍轉干部怎么理解?是否可以理解為:你們已經是光榮的工人階級,想恢復“一個身份、兩個待遇”,和同時分配到機關當公務員以及分配到事業單位的戰友平起平坐,那是不可能的!這種人為的刻意制造出來的群體(或曰階層、階級)差別不可逆轉,或許就是企業軍轉干部關于恢復“一個身份、兩個待遇”的維權訴求不可能被接受的根本原因。
但是怒氣必須平息,矛盾激化不得,怎么辦呢?于是出臺了82號文件和29號文件,給企業軍轉干部這個困難群體“解困”。“解困”既是措施也是“原則”;除此之外,文件還規定了“屬地解決”的“原則”,以及參照“兩個平均水平”的“原則”。于是,屬地的官員們一手拿著國務院撥給的解困資金隨意制定標準各行其是;一手拿著“穩定”大棒,誰敢再進京上訪,決不客氣,不給好果子吃。
“解困”政策救了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的急,大家還是歡迎的。但是,維權上訪行動仍然不得止息。為什么呢?一是各個屬地的“解困”水平參差不齊、文件條文五花八門,造成了新的苦樂不均;更主要的是“解困”代替不了落實政策,“解困”不是“解放”,沒有從根本上解決 “一個身份、兩個待遇”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被“一槍擊斃”,把口封死,誰也不準再提。
所以十多年來,企業軍轉干部無數次的上訪維權,質問“三大法”、“四代領導人的指示和講話”、一系列軍轉政策文件還算不算數?官員“精英”們就是不給正面的答復。現在大家已經看的很清楚了:臺上的一些“精英”們雖然口頭上還不敢否定“三大法”、“四代領導人的指示和講話”、以及一系列軍轉政策,但是心里是打定了主意束之高閣、不予執行的;說歸說,做歸做,這樣的事例在當今可以說俯拾即是。
有官員答復說:你們企業軍轉干說的那些依據,都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你們應該正確對待改革。這話里面藏著的潛臺詞就是:不能和“改制” 鬧對立,也就是說不能和企業私有化的進程鬧對立。計劃經濟時代企業軍轉干部的國家干部身份不是問題,企業“改制”實行私有化,企業軍轉干部“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了,怎么找“娘家”要身份待遇呢?企業軍轉干部很羨慕教師的落實政策。重慶有一位企業軍轉干部參軍前就是教師,“解困”之后2009年月退休金才達到了1660元,而資歷不如他的教師落實政策已經達到了2000多元,整整比他多1000元;10數年的從軍生涯、人生之路給人們的啟示是什么呢?
因為打著“改革”的旗號,無權的就扭不過掌權的;胳膊扭不過大腿,困難弱勢群體扭不過某些當權的“精英”。上訪維權的人次再多“精英”們也是不怕的,因為可以動用“有關部門”壓制。有官員聞聽企業軍轉干部上訪就火冒三丈,責問軍轉干部:“有什么了不起?”
的確也是,企業軍轉干部過去從軍,不過是“扛長槍的”,確實沒有什么了不起;現在隨便派幾個腰里邊別短槍的,把已經弱不禁風的老家伙“帶”上警車可以毫不費力氣。這種事情在多個地方都發生過,而且把企業軍轉干部上訪維權列在“不安定因素”前列,甚至給扣上“非法”的罪名,嚴加監控。六七十、七八十、老氣橫秋的老家伙,蕭瑟秋風啊,夠你哆嗦的!加之歲月不饒人的自然規律,有多少企業軍轉干部只好在無盡的期盼和等待中一個又一個地死去。
面對上訪的訴說,也有官員對企業軍轉干部的不平遭遇表示“同情”,承認轉業到企業的待遇和轉業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戰友天差地別,但是卻認為這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是“歷史造成的”,甚至認為是個人的“運氣”,要求“正確對待”。
難道企業軍轉干部只應該相信命運嗎?從“最可愛的人”到“最可憐的人”,怎么說變就變了呢?問題究竟在哪里?怎么才能解決?要找答案,恐怕還要從實踐科學發展觀、創建和諧社會 的政治高度來看問題。我們可以看看17屆4中全會是怎么說的:當前存在不少“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不符合黨的性質和宗旨的問題。
這些問題嚴重削弱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嚴重損害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嚴重削弱”可不可以說也是一種變化呢?從企業軍轉干部質問“三大法”、“四代領導人的指示和講話”、一系列政策文件還算不算數的問題來看,有沒有性質和宗旨被改變,或者說被改換了的原因?
慶祝建國60周年期間播放的電視連續劇《解放》是以偉大領袖毛主席的《浪淘沙》詞作演唱主題曲的;那是慨嘆和歌頌人民得到解放的改天換地。企業軍轉干部面對不公平的命運如何慨嘆呢?
大雨滌江山,
怪浪胡翻;
百萬企業軍轉干,身份待遇都不見,推向誰邊?
衛國數十年,領袖揮鞭,法規文件成遺篇;
蕭瑟秋風今又是,換了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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