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的強奸犯罪簡介
一、強奸罪的概念。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或者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二、強奸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的主體一般是年滿14周歲的男子。如果婦女教唆或幫助男子實施強奸犯罪,或奸淫幼女的,可以構成強奸共同犯罪的主體,應按照她在強奸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處罰。2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應按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定罪量刑。對于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的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其侵害的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或可能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并希望發生奸淫的結果。不過,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被害人的實際年齡,且從幼女的體型、外貌等發育情況看,已確實像一個少女,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或由于女方謊報年齡,實際上也難以確認的,就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方面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對于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不論行為人是否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也不論幼女是否表示同意或者有無反抗表示,只要與幼女發生性行為,均構成強奸罪。同時,只要行為人與幼女雙方生殖器接觸,即應視為強奸既遂。
以上可以看出,習水惡性案件中特殊群體,即習水的相關國家機關人員奸淫幼女的事實是成立的。在犯罪的定性上,關鍵是這幫敗類是否有主觀故意。從對強奸14歲以下幼女的犯罪故意堪查上,我國司法對主觀故意的表現列舉了三種情況:1是明知,需要從犯罪群體的內在偵詢中得知;2是被害人的體貌特征;3是被害人的主觀故意行為。
我對中國當代強奸犯罪的認定中有些心得:1是承認了客觀的賣淫事實;(從被害人的主觀故意行為上判定產生的漏洞和被害人的社會故意行為)2是犯罪定性考慮了犯罪行為人犯罪前后的意識表述;3是引入了司法界的社會心理推定,即被害人的體貌特征。這三點是對當代司法制度先進性的表現,還是在司法認定中過多的引入了主觀因素和唯心態度,我們不得而知。法律制度是統治階級的意識表現,法律條文的科學性起源于哲學的先進性和社會知識的客觀真理性。有什么樣的主流道德,就有什么樣的法律準則。習水案件大家都試目以待,它也考驗著社會的良知和意識形態。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