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sina.com.cn/pl/2008-04-11/071815334361.shtml
東方早報
在英國倫敦附近有一片樹林,在樹林空地上,有一個不足9平方米的小窩棚。這個“住宅”的主人是一個流浪漢。2007年,他向倫敦市政廳申請了一張土地所有權證,正式宣告擁有這片土地的所有權。萬萬沒有想到,一名億萬富翁看中了這個地方,開價200萬英鎊,要求流浪漢騰出地方。流浪漢斷然拒絕,他的理由是“你看我像那種賣了房子坐著飛機滿世界跑的人么?” (4月7日《新快報》)
流浪漢一夜之間擁有了百萬身價,很多人非常好奇,政府怎么會允許一個流浪漢在倫敦這個國際大都市附近的樹林中亂搭亂蓋呢?在中國的某些城市,流浪漢的這個小窩棚屬于典型的違章建筑,只要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那么小窩棚立刻就會消失。
然而,這畢竟是在英國。英國的財產法具有三大特征:首先,財產私有是常態,而財產公有則是例外,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只要法律上沒有規定屬于公有財產,那么,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個人財產。其次,規定了取得時效制度,行為人占有財產超過一定期限,歸占有人所有。這位幸運的流浪漢1986年開始棲居在樹林小窩棚中,按照英國法律,如果占有一塊無主土地超過12年,那么,他就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在中國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無論合法占有還是非法占有,都不可能因為占有規定時間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第三,城市規劃民主化,城市拆遷市場化。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對城市規劃進行修改之后,涉及的拆遷問題完全由開發商自行解決,倫敦市政府既不會出面幫助其強制拆遷,也不會動員釘子戶“為了公共利益”而放棄自己的財產。
由此可見,保護財產是一個系統工程。如果只是泛泛地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而沒有采取切實的措施,設計具有可操作的法律規范,那么,保護公民個人財產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在我國《物權法》中,將財產分為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雖然學者認為物權法引入了平等保護的原則,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一體保護”,但是,稍有常識的人就會發現,在許多具體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貫徹這一原則。我國《物權法》是建立在國家主義基礎之上的《物權法》,保護國家財產是其首要職能。《物權法》不僅列舉了國有財產的具體內容,而且規定在國有財產轉化為個人財產時,必須履行特殊的審批手續。在無法確認財產所有權人時,推定財產歸國家所有。換句話說,在中國不可能出現流浪漢因長期盤踞在一塊土地上,從而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可能性。
我國《物權法》的積極意義就在于,試圖界定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圍,消極地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但是,由于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所以,我國《物權法》關于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規定總是很難落到實處。
比如,我國《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這條規定的潛在價值就在于,將“公共利益”限定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之內,凡是沒有法律規定的,任何機關都不得以公共利益為借口,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個人財產。但是,在我國《物權法》尚未生效之時,這一規定就已經被破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極快的速度被修改,以解決公民房屋拆遷補償的問題。
如果沒有看到我國《物權法》的價值取向,沒有理解國家所有權的真實含義談論平等保護原則,那么,就會引導公眾錯誤理解《物權法》,從而做出一些不切實際的行動。有些學者認為,“釘子戶”現象說明公民正在自發抗爭,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我國《物權法》應該鼓勵這種行為,讓更多的人成為“釘子戶”。甚至還有一些輿論認為,應該讓“釘子戶”成為全社會的榜樣。這種冥想狀態中產生的幻覺,非但不利于人們正確理解法律,反而會助長一些社會過激行動。政府在選擇性執法過程中,既可以爭取更好的社會形象,同時也可以通過私下討價還價,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所以,中國的法學界應當破除迷信,澄清誤區,應當向社會公眾真實地反映我國《物權法》的精神,引導公眾深入討論,盡快出臺配套性法律,從而改變我國《物權法》在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保護中出現的不平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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