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財產罪不侵犯生命權不應判死刑”
蔣瀾鵬
今日看報,瀏覽到這樣一則新聞——《政協委員:財產罪不侵犯生命權不應判死刑》。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在“兩會”期間進言說:
“生命具有最高的價值,如果侵犯財產就剝奪生命,不符合生命至上的價值觀。”
“錢是買不到生命,生命價值不能等同于金錢的價值。”
看到這則新聞,我的感覺是既在意料之中又出意料之外。說在意料之中,是因為在網絡、電視、報刊等媒體中已多次見過這類為既得利益者說話開脫的言論;說在意料之外,是因為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和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竟然在代表人民的“兩會”上提出為腐敗者開脫罪責之建議,這無異于說耗子偷食不該死。
其實,朱委員(或朱律師)所說的話本身就很不符合邏輯的。既然“生命具有最高的價值”和“錢買不到生命的”,為何犯財產罪之腐敗者卻把身外之物的貨幣作為最高追求之目的?并為之而不擇手段甚至鋌而走險?人民的生命需要貨幣(財產)來維持,侵犯人民之財產難道不是間接侵犯人民之生命?
在某些人的眼里,人民的財產乃至生命是如草芥的,而把自己的生命卻看得高于一切,其“價值不能等同于金錢的價值”。按照他們的邏輯,人民應該時時自覺地向那些特殊的“精英”們供奉自己財產,而不應讓這些“精英”們偷偷伸手,以致落得個侵犯財產之罪名。按照他們的邏輯,如果“精英”們偶爾不慎被查獲而因此“剝奪生命”,則實在有悖于“生命至上的價值觀”。
行文至此,筆者不禁想請教朱委員(或朱律師),你所說的“生命至上的價值觀”不知是站在何方立場來說的?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竟然還有如此露骨而不知羞恥的言論,實在讓我大吃一驚,讓人民亦有所警覺。你要知道,“精英”們既然不體恤人民群眾,將其財產巧取豪奪據為己有,那么人民大眾則完全不須憐憫,讓侵吞巨額人民財產的腐朽者灰飛煙滅!
原址:http://jlpzdx.bokee.com/viewdiary.181837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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