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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ENV43 (川東漢子), 信區: Env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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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選舉
發信站: 綠緣BBS (Tue Mar 4 21:46:55 2008), 站內
舉報萬盛區南桐鎮沙壩村選舉中的違法犯罪
我們是重慶市萬盛區南桐鎮沙壩村村民,曾于2008年1月底向重慶市各領導機關舉報了沙壩村村委會換屆選舉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并附上了全部舉報人的簽名??墒牵两駴]有任何跡象表明有誰在對這一嚴重違反憲法和國家法律的政治事件進行查處。為了維護我們合法的憲法權利,特將我村村委會在2008年初的換屆選舉中有關人員違法犯罪的材料披露如下,以期更多的人知道此事,并以各種形式幫助我們實現我們農民的憲法權利。
2008年1月,萬盛區南桐鎮沙壩村,在換屆選舉中,上屆賄選成功的張成(此事2004年8月24日重慶晚報曾以《一張選票價值30元》為題披露過,后來不了了之。)伙同區、鎮有關領導,指定羅元洪為村長候選人,群眾提出的候選人是喻金生。2008年1月10日預選時,羅元洪得1910票,群眾推選的喻金生得1051票。
沙壩村換屆選舉工作開展以來,沒有開會宣傳過選舉法的規定,更沒有印發宣傳資料,大搞暗箱操作。他們的目的就是要把能隱瞞他們前屆買官賣官、官商勾結,把沙壩村集體上千萬的資產(沙壩煤礦)一夜晚就變為他們弟兄伙私人財產、搶劫農民群眾的集體財產的人推上去,繼續搶權。他們的目的是要達到隱瞞罪證,繼續侵占村民的集體財產。
2008年1月10日預選時,村民們發現原村委會在組織選舉中有嚴重違反選舉法的情況,村民當即向鎮選舉委員會反映,希望在正選時攝像選舉,以保證沙壩村換屆選舉工作順利進行。但是,村民們的愿望最終沒有得到重視,導致本次換屆被黑惡勢力操縱,出現違法違規、許愿威嚇、打人行兇等情況,最后,在正式選舉時,指定的羅元洪在張成、羅元洪等人使用各種非法手段的情況下得1886票,群眾推選的喻金生得1189票。這里存在的嚴重問題是:
沙壩村全村有選舉權的人數,也即總有效票應為2488張,可是,按照選舉的統計票數卻達到了3075張,超過沙壩村有效票587張。根據一般選舉規則,這場選舉就應當是無效的。選舉必須在有關部門的嚴格監督下重新進行。
沙壩村本次換屆選舉中嚴重違法違規的具體情況表現為:
一、2008年1月10日,沙壩村蘇家塘社社長丁世容召集群眾選舉會議,宣布村長定選羅元洪,委員定選王定昌、曹浩、王東明張少芬,并宣布代書員為丁世容,其他任何人不準代寫,以此手段收集情況,為選后威嚇打擊報復選舉人做準備,嚴重違反選舉法的程序原則。
二、指定的候選人羅元洪有賄選嫌疑。如沙壩村的蘇家林社、回龍灣社兩社,是新田灣煤礦的鄰居,兩社在該礦打工的人多,羅元洪出面請客送禮,由連隊出面打著搞好工農關系的牌子,叫打工工人定選羅元洪的村主任,不聽話的,有職務的取消職務,無職務的開除工作,公開威嚇選舉人。同時,對他們沒有把握的選舉人,在選舉時還采取強行代寫選票(這部分有377人),并肆意歪曲選舉法,將監票人解釋和執行成監督選舉人寫票,致使一部分選民敢怒而不敢言。
三、偽造選票。主要是將沙壩村已遷出的無人無戶者、未滿18周歲的孩子和死亡人員計入選民范圍,違反法律規定將這些實際上并不存在的"選民"選票發給他們沾親帶故的人,由這些人領票選舉羅元洪為村主任,全村此類票共計587人,嚴重違反選舉法,人民群眾萬分憤恨。還有,沙壩村世坪社的張果仙結婚在慶無坎合作社,在本村兩社兩處領取選票,群眾當眾反映,領導置之不理互相推諉。這些事實說明,鎮、村、社三級勾結(區里也有嫌疑),有意制造假象,為搶權得逞。
四、上屆賄選成功的張成,幾年中,對沒有投他票的人整得眼鼓鼓的,對投他票的人多方照顧,只要有政策機會,他就私下通知。例如每年三八婦女節、五一勞動節,給他們每人發錢。本次選舉中,何明福幫羅元洪拉票時就公開說:你們凡是得國家救助的,都是羅元洪幫你辦的,所以這次要選他,不選羅的話要挨整(就是比照張成整人為例)。公開以威嚇手段拉票,嚴重違反選舉法。
五、欺詐選民,侵犯村民選舉權,領了選民證的得不到選票,得到選票的還被人搶走。本村回龍灣合作社公民王良棟,領選民證三張,只發二張選票,當場眾人不服。楊作永是會場負責人,承認是他的錯,但要請示村選舉委員會,鎮、村、社三級會同后置之不理。本村沙壩社陳昌華公民,現年79歲,羅元洪為搶權,指使王良和(廠長)欺詐陳昌華選票4張,說只有選羅元洪做村主任,才能收回其子在爛凼煤礦工作的風險抵押金12000元,此說遭到陳昌華當場反對。
六、利用救災補助大米賄選,雙重犯罪。選舉前,政府下撥的救災大米5噸,由上屆賄選成功的張成伙同羅元洪安排發放到關系戶,正式選舉前,已指定羅良貴發放部分(約2噸),并許諾說,如果選舉羅元洪成功,再按投票人發放。
七、打人行兇,威嚇抱不平者。正式選舉當天,綦江丁山小學教師劉宗信為丁山方凌武校招生經過沙壩村選舉地,與朋友該村村民李佐坤相遇,遂陪同李前往選區,在會議室外觀看社員參選。張成等人怕劉宗信將他們違法選舉之事捅出去,暗中叫來了一人,不問青紅皂白,把劉宗信連推帶打,從二樓會議室門外推打到樓下,直至村委會壩子,使劉宗信肩、腰多部位受傷,當即李佐坤等人即向萬盛地區110報警,由110警車到場解救出劉宗信。
以上事實說明,張成、羅元洪等人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侵犯了沙壩村村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一憲法賦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自由。張成、羅元洪等人破壞和妨礙公民的選舉,不僅直接影響沙壩村村民民主權利的行使,而且使壞人混進基層政權,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張成、羅元洪等人操縱沙壩村委會換屆選舉,把非本村人和未滿18周歲無選舉權的人列入選民,虛列選票,是嚴重的違憲行為,必須追究。
根據選舉法第36條規定:選舉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第37條規定:"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第39條規定:"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選舉法規定的選舉程序同樣適用村民委員會的選舉,而在沙壩村本次換屆選舉中,張成、羅元洪等人采取指定代書人、以威嚇賄賂、把監票歪曲篡改成監督寫票人等非法手段,強迫選民選舉羅元洪為村主任,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選舉程序,應屬無效。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2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15規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根據村民組織法這兩條規定和重慶市萬盛區沙壩村2008年這次換屆選舉的事實,堅決舉報張成、羅元洪等人偽造選票、嚴重妨礙本村村民行使正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此次換屆選舉的行為,堅決要求追究張成、羅元洪等人的法律責任。
張成等人觸犯了刑法第256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這條規定雖然是對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但由于刑法沒有專門對村委會選舉的規定,因此,與"破壞村委會選舉"最相接近的犯罪就是破壞選舉罪,應按刑法對其進行制裁。同時,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按照這個規定,劉宗信被打傷,雖不是重傷,張成、羅元洪等人主觀上因怕劉宗信將他們違法選舉之事捅出去,而故意實施指使人打傷劉宗信的行為,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我們沙壩村一千多選民強烈要求:
嚴肅查處本次換屆選舉中張成、羅元洪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嚴格按照《憲法》《選舉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認定羅元洪等人的當選無效;
嚴肅查處在這次換屆選舉中的所有涉嫌違法犯罪分子;
重新舉行沙壩村委會選舉,還共和國沙壩村公民一個公道?。。?/p>
重慶市萬盛區南桐鎮沙壩村部分村民(1000余人,簽名附后,略)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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