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警方開槍擊斃小偷事件有感
文/樊濤
12月15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對外公布:當日凌晨,昆明市五一路福華花園小區兩住戶家中發生入室盜竊,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民警接報后,在小區內追捕入室盜竊嫌疑人時遭遇拒捕,在多次鳴槍示警無效的情況下開槍將其擊斃。
事件發生后,昆明市檢察機關通過現場勘查,認定警方開槍合法。
此事經過媒體報導后,引發了網絡及社會各界對警察開槍擊斃小偷事件極大關注。為此,云南法制報記者對筆者進行了電話采訪,筆者簡單地談了一點個人的感想,但也由此引發了筆者的深思,感覺有必要寫篇文章談談自己的感想。
“警察抓小偷”是我們經常聽到的一句話。一個“抓”字體現了警察的工作職責,然而現在聽到的是警察“擊斃小偷”-----這對大眾日常觀念的沖擊可想而知。畢竟,“擊斃”可不是小事,這意味著生命的消失,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將“生殺大權”的核定權從地方高級法院收回,就體現了“慎殺”的法治理念。
然而,現實中警察“擊斃小偷”的報導層出不窮,甚至出現了“飛車搶奪當場擊斃”的文告橫幅,一方面反應了當前社會治安惡化的嚴峻現實;另一方面卻在宣講“擊斃”的合法性,從而賦予了警察“擊斃”小偷的“合法”職責-------難道警察可以通過行動直接宣判執行犯罪嫌疑人的“死刑”?
從法律上講,小偷所犯的是盜竊罪,屬于犯罪嫌疑人,警察的職責是抓捕歸案,由檢察機關起訴,法院依法定罪,這才是正常的執法程序。
抓捕小偷是警察的職責,前提是抓“活”的,法律沒有授權你可抓“死”的,你就不能弄個“死”的回來。抓不到是失職,為了抓到不惜“簡化”執法程序越權直接擊斃,不僅是對犯罪嫌疑人生命權的漠視,更是對法律程序的直接破壞。配槍的目的是為了增強警察抓捕時自衛的能力,使用槍械是有嚴格規定的,不得濫用,更不是用來“槍斃”犯罪嫌疑人的。
在此擊斃小偷事件中,昆明市檢察機關通過現場勘查,認定警方開槍合法-----“開槍合法”意味著“擊斃合法”嗎?這顯然是太過于草率了。
社會治安惡化,犯罪分子固然“窮兇極惡”,但“拒捕”就可以判死刑?如此簡單粗暴的“擊斃”執法如果成為對“法律”的解讀,那就不是正常的社會現象了。
小偷是很可恨,“可恨”就可以殺之?社會彌漫著這樣的情緒,但執法者不能有這樣的“情緒”,檢察機關更不能有這樣的“情緒”,因為這樣的“情緒”不是法律,不能用這樣的“情緒”來解讀“法律”,因為這不是依法治國的正確觀念!而“情緒”也不應該成為民眾對漠視生命、濫用職權的執法行為進行容忍的理由!
“當場擊斃”就可以改善治安現狀?小偷是“殺”可以消除的?"人"的情緒不能代替法律,如果這樣的情緒觀念成為社會的主流,成為“執法”的主流,筆者認為,那才是社會面臨真正的災難!
國家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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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烏有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