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寫下這樣一系列的文字,只是為了說出心中的幻影,或者是理想吧。理想在心中卻是美妙的,但也不得長久的郁積,還是選擇說出來。且讓它在陽光之下曝曬,即便是經不起陽光而后消散了,終究可以免予抱守著虛無和空幻,總比在心中郁結要好得多。若說理想,其實不盡然的,它只是忽隱忽現的片段,不完整也不周詳,有待于大家修正或是補足的。
———寫在前面的話。
這個世界尚有很多國家和地區崇尚專政的,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統治,而且認為這樣的統治是無法避免的。當他們宣稱是多數人的統治,他們便覺得優越了,開始堅持自己并反對其他。
在我看來,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統治,就像神靈或者上天對人類的統治一樣,無法確定個體的確切歸屬。誰是一部分人,誰又是另一部分人?誰是神靈或者上天之子,誰又是愚民和罪人呢?進入權力組織或者獲得權力認同成了一部分人,反抗權力即便控訴權力作惡均可能成為另一部分人。最終只有權力可以界定是非對錯,最終指向權力的爭奪,關鍵是認同權力統治的合理性。
統治是對另一部分人的壓制、懲處,甚至剝奪生命和自由;對統治階層的特權與腐朽的無奈,以及不公不義的縱容。統治的危險還在于默認了統治階層對權力的私化占有,反對暴政也會成為對“國家”的背叛,遭受來自“國家”的鎮壓。這是人為制造災難的源頭,無休止的災難輪回。
人為災難根源于人身內在需求與意愿趨向惡的顯現,但是顯現是有條件的,即必須使自身力量強大于外界力量對比。權力在人類社會中,制造了這種與個體之間力量對比更加懸殊的人為力量。因此,權力也可以說是人為災難的根源。解決權力的歸屬是實現對權力進行制約的前提,那么,權力到底歸屬是誰的?
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有其相對確定的領土和居民,因出生或者居住等事實通常我們確認這些居民的國籍身份,具有國籍身份的這些居民就是這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公民。公民不是一個政治概念,沒有性別、民族、膚色、文化、財產、價值取向、道德狀況和政治立場等的區分。因此,可以說公民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全體成員,也是經常生活居住和生產工作在這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個體成員。
個體人身內在需求與意愿趨向惡的顯現,終究不免會做出惡的行為,進而引發沖突和爭斗,影響個體以及整體生存和發展的要求。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行為禁止做,從整體生存和發展要求出發,需要確立特定的秩序。而秩序的確立就必須制約一切可能作惡的行為,必須借助一定的力量來實現。沖突和爭斗還可能來源群體的外部,對群體而言又需要一定的力量來抵御侵略。這些就是我們在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組建一種強大力量的理由,也是惟一的理由,這種強大力量就是由軍隊、公務人員和警察等組成的國家權力。
我們組建這樣的力量,不是用于對另一部分人進行壓制、懲處,甚至剝奪生命和自由的目的;也不是為了讓行使權力的階層占有權力,并享有特權利益和腐朽生活,以及縱容不公不義的目的。權力的行使在于維護和實現特定的秩序,包括不受外部侵占和掠奪的秩序,除此之外,別無行使的自由。
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全體公民,作為人的個體在本質上是無差別的,個體的人身生理基礎以及內在需求與意愿的無差別。任何個體均有可能顯現趨向惡的需求與意愿,做出惡的行為,這與個體占有財產的狀況并非存在必然的因果關聯。當然,內心道德和理性將影響個體對行為善惡的選擇,力量狀況包括財產將影響個體行為的實現。但是,這些在不同個體身上或者同一個體不同時間階段上是可能變化的。
我們相信幾乎沒有哪一個體是天生罪惡的,沒有哪一類別的個體是罪惡到底的,個體的善也是這樣。因此,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將某些或者某類個體推向權力的對立面,也沒有任何理由讓某些或者某類個體獨占權力。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權力,不歸屬于某個人或者某類人,而是歸屬于這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全體公民。
權力不是靠爭奪可以占為己有,如果可以這樣,只有無休止的戰亂和紛爭,我們只能生活在無止盡的災難之中,或者在不得生存中死去。誰都沒有資格坐擁江山?即便你或者你的父輩們打下這江山?也包括黨派在內。權力的取得只有一個途徑,那就是全體公民的授權。
全體公民有權主導自己國家公共秩序的一切領域,包括對個體私人空間的某些領域。這樣的國家或者社會治理方式,稱之為公民主政。
公民主政,是全體公民的共同意志主導對國家或者地區事務的治理。這個共同意志的形成過程和結果,是否是全體公民真實和理性意愿的提升,是公民主政的核心。在此后的文章中將作專門的探索,但有一點可以確定,誰都沒有資格宣稱自己是當然的民意代表,誰都不是天生具有代表民意的資格,包括黨派和現行政府在內。
在某些根本和重大的共同意志形成之后,它首先有立法機構上升為基本法律,任何政黨均無權主導或者干預共同意志上升為基本法律。這些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具有代為行使權力的治理機構不得違抗的效力,更不得纂改。相反這些基本法律就是權力行使的依據,是束約權力濫用的最高力量和有效保障。
當然,公民主政不是全體公民集體分割國家治理的權力和職責,它是通過意志主導和立法規范的方式進行,通過授權一定的機構進行運作和治理。公民不直接干預具體的運作行為,并受到治理行為的管理和束約。但公民具有進行監督的權利,可以通過一定程序提出意見和建議,糾正違背立法的治理行為。可以通過立法修改,改變或者修正不當的授權,補充和規范新的運作規則等。
這個現行的世界也不乏有宣稱施行類似公民主政的國家或者地區,顯然依靠宣稱是遠遠不能夠觸及實質的。實質的公民主政必須具備某些不可或缺的條件和基礎,關鍵就在于全體公民真實和理性意愿是否得到的有效提升,能否依據共同意志的主導有效地實現治理。在共同意志的上升和主導環節中,凡出現失真失效的情形,都將可能導致公民主政的不真實或者不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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