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平等概念之矯正
“自由”一詞,有兩種來源:“自由”的一個詞是英文“liberty”,源于古拉丁文“libertat”, “自由”的另一個詞是英文“freedom” ,源于古英文“freodom”。liberty和freedom,中文都譯為自由。但這兩個英文詞的意思頗有不同,一般地說,前者的意思,一是指除去壓制后的自由,二是指當局所承認的權利,如言論、出版、結社等的自由,含有公共的意味;后者是指個人和私人的自由,兩種來源的自由都是指從束縛中解放出來。
康德宣稱:自由乃是“每個人據其人性所擁有的一個唯一的和原始的權利。”
匈牙利的桑多爾.裴多菲詠:“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美國總統羅斯福在1941年1月6日致美國國會的國情咨文中宣布了四項“人類的基本自由”:言論和表達的自由,信仰上帝的自由(即宗教信仰自由),免于匱乏的自由,免于恐懼的自由。
“消滅法西斯,自由屬于人民”。 這句臺詞幾乎在每部反法西斯電影中都出現,時刻提醒著人類自由是用無數人的鮮血、無數人的不屈精神、無數的代價換來的。世界反法西斯戰爭期間,世界各國的人口傷亡達5000萬人以上;在亞洲,中國軍民傷亡3500萬,其中死亡1850萬。二戰使社會生產力遭到了巨大的破壞,參戰國物資總損失達400億美元,中國也高達百億美元之巨。“消滅法西斯,自由屬于人民” ,我們要提防新的法西斯主義的抬頭,必須捍衛人類的自由,只有在自由的土壤上才能消除法西斯的萌芽。
平等是一個古老而永新的話題,是一個具有多種不同含義的多形概念。其所指的對象可以是政治參與權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勢的群體的社會地位與法律地位。其范圍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機會的平等以及人類基本需要的平等。平等的根本要義是“主權在民”,古代的孟子提出了“民貴君輕”的著名論斷:“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約翰•洛克宣稱:“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在現代社會,整個法律正義哲學都是以自由平等觀念為核心而建立起來的。 “ 民主、法制、自由、人權、平等、博愛,不是資本主義所特有的,這是整個世界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類共同追求的價值觀”,是全人類的共同的精神財富,是現代文化大廈的奠基石。這些發源于古希臘,振興于西歐北美洲,目前正在全世界推廣普及的一系列概念,構成了現代民主憲政理論的基礎。自由、平等不是西方的“專利”,更不是“禍水”。
二、自由平等的啟蒙之光
中華民族需要一場類似于歐洲文藝復興時期那樣的文化啟蒙運動!在中華民族的文化啟蒙運動中,最有力的思想武器,就是全人類普適性的自由,民主、人權、法制理念。這場啟蒙運動實際上早已以潛隱和自發的狀態在產生和發展。
2000多年前,孔子就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論語·子路第十三》),倡導言論、思想自由,承認“不同”,在“不同”的基礎上形成的“和”(“和諧”或“融合”)才能使事物得到發展。從先秦諸子百家始,經兩漢經學、魏晉玄學、隋唐佛學、宋明理學至清代樸學,以儒家文化為基礎,各種學派與民間信仰交流激蕩成博大精深的中國傳統文化,實現了“以儒治國、以道養身、以佛養心”,正是“和而不同”內在精神的體現。江澤民、李瑞環、溫家寶等國家領導在訪問美國、英國、法國時,都向世界推崇了中華民族“和而不同”的價值觀。胡錦濤同志將此發揚光大,提出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馬克思主義也曾生長在英國自由主義的土壤上,他非常重視個人自由、個人的自由個性、個人的自由全面的發展,馬克思著作第一卷第一篇就是《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通篇都體現了言論自由精神。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等著作中指出:人的自由發展是“建立在人的全面發展的基礎上的自由個性”, “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39-189)。
法國大革命“自由、平等、博愛”的理念傳到了中國,為中國近代反對封建主義和殖民主義運動提供了精神武器。那時,中國的思想家嚴復就提出了“身貴自由、國貴自主”的觀點。晏陽初先生在中國致力于平民教育和鄉村建設實驗,后來又把他的經驗推廣到亞、非、拉美各洲的欠發達國家,他的視野超出了中國之外,從“除文盲、作新民”上升到“除天下文盲、作世界新民”的高度,被人們尊稱為“世界平民教育之父”。 晏陽初對羅斯福的“四大自由”補充了一條,就是人民要有“免于愚昧無知的自由”。
偉大的民主革命先驅孫中山逝世時留下《國事遺囑》:“余致力國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國之自由平等。積四十年之經驗,深知欲達到此目的,必須喚起民眾,及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奮斗…………”毛澤東同志在《紀念孫中山先生》一文中寫道:“現代中國人,除了一小撮反動分子以外,都是孫先生革命事業的繼承者。”
一九三八年七月二日,毛澤東同世界學聯代表團談話時提出:“抗戰勝利后,共產黨的主要任務,一句話,是建立一個自由平等的民主國家。……..在這個國家內,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的完全自由,……這樣的任務,不但是共產黨的,也應該是國民黨與其它革命黨派的,同時是全國人民的。這是中國的歷史任務。”
一代偉人鄧小平開創改革開放大業,使國家經濟騰飛,人民生活極大改善,人們有了更多的言論自由、更多的流動和遷徙自由、更多進出國門的自由、使人民在較為民主和自由的環境中生活,體現了中國社會的真正進步。
《大國崛起》,展示了近代以來九大國家興衰消長的世界歷史畫面——奠定現代英國的基礎的《大憲章》,遠在13世紀就已制定,貫穿其中的“君權民授和法治原則”精神,對世界文明的作出了杰出貢獻;17世紀以來,法國和德國思想家輩出,宗教革命、啟蒙、理性、邏輯學、辯證法,法國大革命“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響徹世界……美國《獨立宣言》稱:“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些耀眼的珍珠綴成的鏈條在世界文明史上熠熠閃光。
九個大國的崛起歷程充分表明:大國崛起,靠的不是國家至上、中央集權的國家主義、霸權主義,而是尊重人權和個人自由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大國崛起,靠的不僅是技術、發明、生產力甚至制度,而是思想、文化、意識形態和信仰的基石,是對國家,民族,科學,思想等等方面的精神追求!
三、 自由平等的“萬里長征”
弘揚科學文化 ,推進社會現代化,破除特權專制文化對自由、民主的桎梏,通過“文化雜交”,將自由、平等的普世價值基因植入,保留本民族文化的寶貴精華,促進中外文明融合,建設具有創新功能的現代化文化體系、縮小公民權益的差距、踐行共產主義的承諾,是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的“萬里長征”。
1、培育創新文化的沃土。
愛因斯坦說:“在我們的思維和我們的語言表述中所出現的各種概念,從邏輯上看,都是思維的自由創造,它們不能從感覺經驗中歸納地得到。”創新與自由不可分割,自由是創新的基礎,創新依賴于自由的品格,自由的品格的養成要求自由的環境:文化的、政治的、思想的、經濟的、學術的環境。在當代世界發明創造最多的國家,最有利于創新的環境條件并不是資金,而是思想、言論的相對自由。這些國家民間研究機構不承擔實際責任,不受官僚約束,研究人員有充分的行動與言論自由;他們處于體制之外,地位超脫,視野開闊,具有“旁觀者清”的優勢;他們沒有捍衛、支持、適應官方政策的義務,容易激發出奔放的想象力,導致創造性的發揮。
常有人感嘆,偌大中國為什么出不了莎士比亞、伏爾泰、盧梭、雨果、托爾斯泰。我們應當認真總結近幾十年來沒有世界級大師,沒有諾貝爾獎、沒有世界知名自主品牌、缺少郎咸平、巴金這些真正知識分子的歷史教訓,制定憲法規定的保障言論、思想等自由權益的法律實施細則,徹底破除禁錮13億人的思想枷鎖,推進民間研究創新,培育創新文化的沃土。
2、縮小公民權益的差距。
從文本上看,我國公民的自由、民主權益與先進國家和地區相比尚有一定差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自由權利,我國憲法中還有二十多條沒有列舉:
⑴、所有人民都有的自決權(第一條);
⑵、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第一條);
⑶、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第二條);
⑷、人人固有的生命權(第六條);
⑸、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第七條);
(6)、不得使為奴隸,被強迫役使(第八條);
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第八條);
⑻、享有人身安全(第九條);
⑼、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第十條);
⑽、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的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第十二條);
⑾、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第十二條);
⑿、進入其本國(第十二條);
⒀、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第十四條);
⒁、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第十四條);
⒂、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第十四條);
⒃、私生活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第十七條);
⒄、思想、良心自由(第十八條);
⒅、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第十八條);
⒆、持有主張,不受干涉(第十九條);
⒇、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第十九條);
(21)、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第二十二條);
(22)、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第二十五條);
(23)、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第二十六條)。
以上二十三項有關自由的權利都沒有在我國憲法中列舉,這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至今尚未批準。
我國香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規定的有關自由的權利,也比我國憲法規定的多十幾項,包括:
⑴、未滿18周歲及被剝奪政治權利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十六條);
⑵、新聞自由(第二十七條);
⑶、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第二十七條);
⑷、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二十七條);
⑸、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第二十八條);
⑹、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第二十九條);
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自由(第三十一條);
⑻、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十一條);
⑼、信仰(非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二條);
⑽、選擇職業的自由(第三十三條);
⑾、享受社會福利(第三十六條);
⑿、自愿生育(第三十七條);
⒀、其他合法權利和自由(第三十八條)。
同樣是中國公民,香港公民的自由權利比內地公民多了這么多項,我國憲法卻沒有把這些有關自由的權利同樣給內地公民。
把這些差別權利寫進憲法,盡早實施,將從根本上推進中華民族現代化建設。
3、踐行共產主義的承諾。
馬克思設想的共產主義社會初級階段,生產資料公共占有取代生產資料私人占有,人與人之間實現真正的自由和平等。然而實踐并非完全如此,權貴階層不僅通過對生產手段的占有,而且通過對政治權力的濫用占有他人勞動迅速崛起,其發展速度并不亞于利用生產手段占有他人勞動的資本家。這種權力參與分配的現象,涉及到政治自由和民主。傳統社會主義沒有解決好這一問題。
早在列寧逝世前,前蘇維埃國家官僚化過程已經開始。斯大林上臺后,強化了官僚體制,賦予各級官員種種特權,在龐大的干部隊伍中形成了一個被稱之為“官僚特權的階層”,葉利欽在《我的自述》一書中稱:“你在職位的階梯上爬得越高,歸你享受的東西就越豐富……如果你爬到了黨的權力金字塔的頂尖,則可享有一切——你進入了共產主義……共產主義完全可以在一個單獨的國家里為那些獲取權位的少數人而實現。”
這種特權專制體制最大的弊端就是缺乏對權力的有效制約,同一體制、同一身體、同一利益、怎樣監督?這種體制下,清官很容易變成污吏,好人變成壞人,鬼都會腐敗。盡管蘇聯曾經以廣大民眾利益的代言人自居,給許多受苦受難的人以莫大的安慰和希望,理想十分崇高,卻因失去人民信任,最終為歷史所埋葬。普京在競選總統時曾說:“誰不為蘇聯而惋惜,誰就沒良心。誰想恢復過去的蘇聯,誰就沒頭腦。”
對“自由、平等”的文化訴求,決不能通過的太平天國“均貧富”式或者“十年浩劫”式的暴力革命獲得,必須從幼兒園開始,用“自由、平等”的文化基因替換封建專制文化基因,通過對法律的人性化修正,對政策的制度化安排予以實現,把“自由、平等”權利寫進我國憲法,盡早實施,從根本上推進現代化建設,創造中華民族美好的明天。
山為本、水自長,民為本、國自強!為此冒昧提出“4H”論——:還權于民、還地于民、還產于民、還稅于民。
第一,還權于民。解決政治體制問題,真正實現共產主義,需要漸進的民主改革,廢除主權在官的封建體制,建立主權在民的民主體制,實現六大改革目標:(1)主權在民,由民作主,(2)多數決定,保護少數,(3)權力制衡,互相監督,(4)競爭政治,優勝劣汰,(5)依法治國, 維護正義,(6)保護人權,取消特權。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并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平等權的第一要義是公民“一人一票”的選舉權。從“三會--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和“第三世界”開始,實施"一人一票"制度,落實"主權在民"。開放新聞媒體,實現新聞自由,此舉不僅可從根本上遏制政治腐敗,而且對中國經濟的深化發展﹑矯正經濟腐敗﹑促進市場交易具有同樣關鍵的作用。
第二,還地于民。明確國有土地為全體公民所有,而不是為少數團體、極少數階層所有。今天我們大談民生,最大的民生就在于如何真正落實農民的土地產權。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其民生的根本。 “耕者有其田”,此“有”即“所有”,它是使用和擁有合一的“所有”。應該說上世紀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且不論其改革方式,至少它就是讓農民擁有土地。可是,以后的歷史發展則流變為農民名義上的所有。必須堅定不移地推進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兌現半個多世紀前的莊嚴承諾,讓八億農村居民和五億城市居民成為土地有產者,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礦山、森林、河流的真正的主人。必要時舉行大陸土地公投----將土地分為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公有土地分四級所有:國有、省有、縣有、鄉鎮有土地;私有土地為中國公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主要是自耕農耕地、林地和公民住宅地)。科學確立土地立法五項原則(公民平均享受使用土地權利原則;公民自由申報地價原則;分中央、省、市縣、鄉鎮四級按平均貸款利率征收土地稅原則;對土地增益征收累進稅原則;農地免稅和保護原則。廣泛征求民意,配套制定土地法系。
第三、還產于民。明確國有資產為全體公民所有,而不是為少數團體、極少數階層所有,學習英國經驗,把國有股權賣給大眾持股,由全國公民來取代政府權利的真空,真正以民為本,塑造政府至高無尚的信用。這一改革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無論怎樣改,一切的改革必須以全民利益為主導,改革利益給予全體老百姓,這是至高無上、不容挑戰的原則。孟子說:“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必須讓百姓擁有固定的收入才能使社會變得穩定和諧。儒家尤其反對“富者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兩極分化現象,認為這是社會動蕩的根源。如果我們將絕大部分股票資產集中于所謂幾千人的國有壟斷寡頭手中、由他們任意處置,如果我們將豐富的外匯儲備造福于外國的子民、由他們任意炒作,那么,我們還能自稱“代表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嗎?
第四、還稅于民,明確稅收為全體納稅公民所有,而不是為少數團體、極少數階層所有。通過修憲,體現稅收憲政精神,修憲具體內容應集中在“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稅收立法權”、“稅收委托立法權”、“稅收要素”、“依法征稅”等方面,尤其要明確納稅人基本權利-------征稅的決策權和稅款使用的監督權、 納稅贊同權、代表選舉權、稅款支配權、稅收提成養老權;通過稅收二次分配,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使財政收入通過法律的制度性安排主要用于公民福祉,而不是通過當權者審批用于政黨或政府揮霍。英國1945年工黨上臺,通過大量的立法,使英國成為西方世界擁有最完備社會保障法典的國家,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王震副總理訪問英國,對英國的經濟和社會生活進行了較全面考察,有人問王副總理對英國有什么觀感,王出人意料地說:“我看英國搞得不錯,物質極大豐富,三大差別基本消滅,社會公正、社會福利也受重視,如果加上共產黨執政,英國就是我們理想中的共產主義社會”。日本一位著名的參議員比較中日國民收入差距時說:日本社會收入差距較小,按照傳統理論的標準,已經實現了共產主義…………
自由、平等是人存在的必然天然屬性,自由、平等是對人的價值和尊嚴的尊重,自由、平等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自由、平等是中華文明現代化的奠基石,自由、平等是現代和諧社會的核心價值。天地之間,個體為尊,自由永恒,只有中國公民的站立,才有中華民族的真正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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