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理性與行為法則》一文中,認為“在理性的要求之下,行為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要求個體必須對行為與其對象的互動關聯進行充分預見而后正確選擇行為做出。具體地說,要求個體對行為過程和行為結果進行充分的認知,并且對行為合理性和正當性進行正確的判斷,在這樣的基礎上有意識地主導和支配行為做出。”
“凡行為做出,必將產生相應的行為后果;這種后果包括對行為人、行為對象以及其他關聯事物產生的各種影響,影響的結果則取決于行為人、行為對象及其他關聯事物的各自屬性和相互間的固有關聯。通過實踐人類對自身的絕多數行為,及其與行為對象和其他關聯事物的具體影響,是能夠充分認知或者預見的。”
“就人類整體而言,除非客觀不能,否則是不允許人類自身在無知的情況下盲目做出行為的,這是構成行為法則的前提條件。盡管有些個體在實踐中可能沒有能夠取得相應認知或者根本不去認知,而是在盲目或者相對盲目的情況下做出行為,但這種情形不為人類整體的行為理性所應當認同。這也是因為行為法則作為理性的要求,它的應然層面高于現實層面。”
“對行為(包括認知活動)的理性要求也是人類意識本身所具備的客觀實在。在人類整體生存與發展的應然層面上,人類必須追求理性和崇尚理性,并在理性基礎上建立行為法則。個體必須對行為與其對象的互動關聯進行充分預見而后正確選擇行為做出,這種行為法則是對個體行為進行評價、規范和科以責任的依據 ,是人類關于行為制度(比如法律)構建的依據。”
基于認知具有成長的自然規律,以及根植于人身的屬性。在一定的年齡范圍之內或者認知生理基礎遭受創傷,這時客觀上造成個體不能充分理解自身行為以及預見行為后果,通常我們對此排除了科以責任的追訴。這倒不是一種寬恕,而是正視人類自身認知的局限。
在我們現實的生活中,還有兩類行為容易得到寬恕,一是受到蒙騙或者誘導的行為,一是執行命令或者被脅迫的行為。做過這些行為的人自然一直在爭取寬恕,甚至要求免予責任的追訴,也往往都成功了;寬恕他(她)人的人得到“仁義”的贊許,還要以“救世”自居了。我想,這在中國人的心理是顯見的傾向,那么,這樣的態度可取嗎?這樣的態度造就了怎樣后果呢?
中國人在習慣上更注重行為的動機,而容易忽視行為本身,或許與中國傳統文化關注內心道德是很有關聯的。只要裝得楚楚可憐或者情非得已,就容易獲取同情和寬恕,即便是剝奪人命的罪惡。于是效仿的人不絕,投機的人更甚,禍患也就沒有了窮盡的時日。這其實與什么博大胸襟無關的,不過是農夫的智商,孔夫子說的“婦人之仁”罷了。也無關蛇的過錯,是愚昧無知必將付出的代價。
于是,雖然認知到了行為對錯和是非,由于在責任追訴上的含混,實際上模糊了對錯和是非的界限。這造就了一種可怕的心理,即在內心真實層面上并不在意行為對錯和是非的,無所謂臨淵慕魚,思考的盡是如何得逞如何免予被追訴的計策和方略。所以一直以來,道德觀念實際上大多停留在嘴邊,養成大多數虛妄和投機的心理,窺視著自己的私利。
腐敗普遍化并得到多數認同,就是這樣一種心理的作祟,其中有大眾的原因或者說可以歸結于大眾的過錯,盡管是權力主流的做法,但已然成為大眾的習慣心理了。據我的觀察人們不乏這樣的心態:一發現大腐敗,便逐漸寬容起小腐敗來,打擊一下小腐敗還要替他(她)們喊冤了。對行為責任追訴的寬容,促動了人心的僥幸和投機,不可避免地要助長惡的滋生和蔓延。
寬恕他(她)人的罪惡,是否指望自己在罪惡之時能得到同樣的寬恕?可以說是他(她)的自私嗎?可能很多人是當作自己仁慈了,不可否認,客觀上卻達成這樣效果。當我們對罪惡表示寬恕的時候,實際上是放縱了罪惡的禍害。看到了紛紛逃避罪責的人群,也看到了災難即將輪回的將來,我們到底需要怎樣的救贖?是誰的因誰的果?
自古以來,不管是起義暴動或者宗教風行,還是后來的群眾運動,是很容易糾集成群的。其中自然有不得已被迫反抗的正當性,又有多少是與匪類無異呢?還不是面向平民滅絕人性地燒殺槍劫。中國的史書是不堪入目的,不堪入目的是我們引以為榮的“文明”行徑。以目的的正當性掩飾行為的罪惡,并且寬恕甚至贊許這樣的罪惡,完全失卻了基本的人道精神,還奢談什么仁義呢?
集體運動往往是以個體喪失獨立自主判斷能力為前提條件,更是以淡漠個體責任追訴為根本原因。暴政與暴民,都是這樣思想觀念的產物。“紅衛兵”就像是發生在眼前的,當時堅持怎樣的對錯和是非觀念?不是堅持怎樣,而是完全喪失。現在有誰在反省?有誰跪在死去的亡靈面前懺悔?就這樣的話語:“在那個年代是沒辦法的事”,自己寬恕了自己,社會寬恕了罪惡。一切都將過去,可曾想到一切也將可能重來?
再說說奴才和走狗,或者執行領導命令的黨徒,比如司法腐敗之下的法官,教育腐敗之下的教師,官僚腐敗之下的公務人員。只要是執行命令,還有那么一點不得不執行的情形,他(她)們就沒有自己的責任了。于是,在中國實施一些暴政是不經意就可能發生的,做奴才也是件穩妥的事。
把一個“良民”當作罪犯給斃了,必須經過層層的司法程序,程序之下要是有一個不是奴才,我想錯誤皆有可能避免。為什么那么多的人甘做奴才?正因為奴才的罪惡可以歸結于“主子”(未必是人,有時僅僅是政策或者指令),奴才容易得到寬恕的。要是沒有責任追訴,有誰不敢作惡呢?
傳統中國文化是缺失理性的文化,不因為有過理性的思想閃現,因為失去理性的對待行為的態度。對個體行為責任的忽略,首先導致個體行為的無節制,然后引發集體行為的混亂,也就背離了理性的行為法則。
個體責任承擔的自覺意識以及進行責任追訴的努力,是個體保持行為理性的必要前提,也是避免對錯和是非觀念錯亂的基礎。對錯和是非觀念在現實生活中得到踐行,社會便有穩步地向前發展和進步的可能。反之,只能成為不長進的社會或者民族。
我并不反對寬容,但寬容應當在責任承擔和責任追訴的基礎之上,如果寬容超越了這樣的界限,是以放棄責任為代價,那便陷入愚昧的境地。任何有責任能力的個體,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自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嚴格責任,即便是執行命令也不能例外。個體應當選擇執行符合善的命令,并拒絕執行可以判斷是惡之命令,不拒絕行為可以視為認同。
個體對責任的自覺,以及社會對個體責任的追訴,就是對自己行為負責的理性態度,是構建社會整體理性的基礎。在個體意識當中,責任意識最為重要,其次才是權利意識和個體自由。對責任的自覺是一種素養,是一種堅持理性的品德。例如對日常生活規則和公共秩序的自覺遵守,便來源于對責任的自覺。所謂“知恥近乎勇”,“知”的程度體現在對“恥”的行為拒絕,也需要對責任的自覺。
種豆得豆,種瓜得瓜;一切人為的災害,緣于一切人為的因。漠視責任的思想文化,怎么能明晰善惡呢?又何談懲惡揚善呢?如何能夠養成“知恥”的素養呢?奴性的血液里,缺失的就是責任意識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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