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居民住宅小區中建立黨的組織機構的建議
我是一名作為無黨派人士的政治學者,從實際生活中深切感到:有必要在居民住宅小區中建立黨的組織機構,理由如下:
(1)與居民自治制度相聯系,我國正在住宅小區中推行業主自治制度。受歷史傳統的影響,我國居民普遍缺乏民主意識和自治習慣,因此,小區中的業主大會難于舉行,業主委員會也難于成立或運作。現在多數小區主要是由物業管理公司自行管理,與業主的矛盾和沖突不斷發生。少數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過程和運作方式也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少數人的包辦甚至把持,以及多數人在沒有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時的不關心和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時的不團結,這容易被一些圖謀私利者或有錢有勢者所利用,包括被物業管理公司所利用,引起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者三方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目前,住宅小區內部的矛盾和沖突是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也是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所要克服的不和諧因素之一。
(2)黨作為人民的領導力量,是人民的動員者、組織者和教育者,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具有公信力的社會道德和公義的象征。在住宅小區中建立黨的組織機構,可以有效地動員居民群眾參加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委員會正常地開展工作,落實業主自治;同時還可以憑借黨的號召力和組織力,教育和引導居民群眾履行業主義務,配合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者的工作,協調和化解三者之間的矛盾,避免可能發生的沖突。
雖然說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小區內部的矛盾和沖突,應當放到法制的軌道上加以解決;然而,為小區事務提起訴訟,所需要耗費的時間和金錢,往往令人得不償失,望而卻步。即使是提出行政投訴,由于政府部門負責面廣,事多人少,也不容易得到迅速處理。而住宅小區上面一級的社區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和社區的黨組織,由于其人員有限,聯系的居民范圍較廣,并且很多是以原來的單位宿舍為基礎建立的,與新建住宅小區的居民多缺乏歷史聯系,以致實際上是外在于小區的,無法深入每一個住宅小區開展工作,難以對小區的業主自治進行具體指導。
如果在社區黨組織之下建立起住宅小區中黨的組織機構,小區內部就有了一支廣大業主可以信賴的強有力的領導力量,各方之間矛盾就有可能在黨組織的指導和協調下,自覺地按照法律、法規和小區規約加以解決,無需事事去打官司、找政府,減少解決矛盾的成本,并使沖突化解于無形,這樣既能培養業主的自治能力,又大大有助于小區的安定和諧。對于小區中一些目前法律、法規還沒有明確規范的問題,更需要通過黨組織出面,按照黨的政策和公平合理的原則,指導各方自行解決。如果業主對小區中黨組織的工作有意見,也可以很方便地向上級的社區黨組織反映,通過上級黨組織的指導使其改進工作。
(3)在民主意識和自治傳統缺乏的社會環境中,人民民主和社區自治的實行,絕不能離開黨的領導,否則就會演變成為特殊利益集團的民主和自治,損害最廣大人民的現實利益和根本利益。過去的中國革命和建設,如果沒有黨對人民群眾的動員和組織,是絕不可能成功的;今天在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社區自治的實踐中,人民群眾同樣不能離開黨的動員和組織。
只有在黨的動員下,人民才能組織起來,自覺行使民主權力,逐步發展自治能力;當然,黨也要接受群眾的監督,黨在引導民意的同時,也要接受民意的檢驗。現代民主政治,實際上是代議制的政黨政治。在中國,離開了共產黨的領導,民主政治就會變成追逐私利的利益集團之間的宗派政治。目前,盡管在接受人民監督方面還存在著不少缺點,但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制度,避免了惡性政黨競爭對人民的欺騙和愚弄。
社區自治既是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礎,也是人民民主意識的培訓方式,這當然也離不開黨的領導,黨組織在社區自治建設中起著不可替代的指導作用。然而,這種指導作用尚未深入到小區之中,使得業主自治過程中存在著種種亂象。在住宅小區中建立黨的組織機構,將能夠把小區的業主自治引導到正常的發展軌道上來。
(4)小區是社區的基礎,小區建黨應該成為社區建設883行動計劃的組成部分。883行動計劃在社區建設方面所取得的經驗,已經在全國引起廣泛的影響和關注。如果將小區建黨也納入883行動計劃,這無疑會對和諧社區建設產生進一步的推動作用和示范效應,同時也是制度創新的有益嘗試。目前囿于人力和財力的限制,小區中不大可能設置黨的專職干部;但是,可否考慮由社區或街道黨組織采取派員包片的辦法,指導和幫助住宅小區建立黨組織,小區黨組織的領導人可由社區或街道的黨員兼任,或由小區中退休或賦閑的黨員擔任。小區黨組織的任務主要就是幫助組織業主舉行業主大會,指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培養業主的自治能力,協調小區內部各方的關系,教育業主遵章守法,履行義務,共同建設和諧小區。
以上建議是否妥當,請中共武漢市委組織部和市委領導同志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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