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 臨沂的一份典型案件判決書
這是一份來自臨沂的判決書。關于農民保護土地的事情,有各種各樣的報道。這里的判決書,以法律的形式記錄了臨沂市毛莊村民的斗爭過程!記錄了臨沂市的農民在面對市政府沒有法律手續,沒有征地補償款的情況下,靜坐,上訪,而被判決有罪的過程!判決書的形式應該是最權威的。這一方面真實的反映了我們農民的弱勢境況,一方面反映了我們國家的法律現狀,是在維護誰的利益?黑體字為疑問注解.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臨蘭刑 [2004]字第256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山東臨沂中院維持原判]
被告人魏朝北,曾用名魏朝君,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于臨沂市蘭山區,漢族,高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蘭山區聚才小 區。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于2004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宣布逮捕。現押臨沂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趙玉峰,山東銘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臨蘭刑訴[2004]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朝北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0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 指派檢察員王春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朝北及其辯護人趙玉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朝北因對臨沂市政府拆遷蘭山區蘭山辦事處毛莊村民房屋產生不滿[我想每一有正義的人都會不滿!],便以阻止澳龍集團施工為目的,制作傳單條幅等物品,于2003年11月份多次到澳龍集團工地,懸掛其制作 的條幅,向靜坐的村民散發傳單,煽動部分村民上訪,靜坐。[完全是村民的自發行為,是全體村民共同參與的行為,是我們村民每一戶中的老年人,長者,他們代表他們的子孫。]致使澳龍集團不能正常施工,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有關證明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朝北煽動村民上訪,靜坐,致使澳龍集團不能正常施工,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魏朝北辯解其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及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了如下辯護意見:
一,到澳龍工地靜坐起初是臨西八路以西板廠老板組織,后群眾自發靜坐,被告人沒有實施煽動行為,沒有到工地懸掛條幅,散發傳單,其只是在其居住的村居內懸掛條幅,散發 傳單,因此被告人既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也不是積極參與者,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二,澳龍集團施工許可證是2003年12月11日頒發,其于十月份 提前施工是非法行為 ,不應受法律保護,且本案損失沒有經價值認定部門認定,僅依據澳龍集團出具的說明來認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村民靜坐并非無理要求,是因政府在征地過程中補償標準不一樣,沒有及時發放補償款[這是在本案中任何人都沒有爭議的事實!!]。還建樓房有問題,是生存要求;被告人制作的條幅,傳單[內容是我們國家的法律阿],內容是為了讓老百姓知道自己應享有的權利,以及反映村委領導中的腐敗問題。
總之,老百姓的靜坐行為與被告人的宣傳是完全獨立的兩個行為,沒有直接聯系,應宣判被告人無罪。
同時辯護人于庭審中申請毛莊村民魏登全,邢富友,范興英,魏士進,魏登金,王茂蘭,出庭作證。[證人是出庭作證阿,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無一人,敢到庭作證!]上述人員均證明自己參與了工地靜坐,靜坐最初是由臨西八路以西的板廠老板組織,目的是索要補償款,[目的不對嗎?此一句話,已經證明他們的違法行!沒有給付拆遷補償款,拆遷合法嗎?并且征地補償款, 根本沒有提及!!!]并有板廠老板給靜坐人員發放補助,老板得到補助后即撤出,以后群眾自發到工地靜坐,魏朝北沒有參與組織,沒有到工地散發傳單。同時辯護人還向法庭提供了魏登元,邵士蕓,魏登家 ,魏登友等十三名村民自書或者代書的證言,證明的內容與出庭證人證明的基本一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魏朝北所處的毛莊村居等地于2002年至2003年度被臨沂市政府征用,[沒有支付拆遷補償款,更沒有提及征地補償款,政府的一句話, 我們的土地就沒有了,這合法嗎?這叫征用嗎?]并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由臨沂澳龍國際物流城有限公司取得該片土地的使用權。2003年10月份,毛莊村居部分被征土地的個體經營戶,以索要補償款為目的,[目的,目的是多莫的無奈!]組織蘭山區蘭山辦事處毛莊村部分村民到澳龍公司施工工地靜坐,當個體老板得到拆遷補償后,被告人魏朝北等人因不滿政府的拆遷行為,便乘此而入,制作還土地,反腐敗等內容的傳單,條幅在施工工地散發,誤導不明真相的 群眾繼續靜坐,致使澳龍公司施工場地在較長時間內被靜坐人員占據,無法開工,延誤工期,造成嚴重 損失。[不明真相,老百姓是多莫的明白當今政府的手段阿!!!]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并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看看證據吧!]
一 ,被告人魏朝北在偵查預審階段的供述,表明魏朝北因認為市政府征用土地程序不合法,于2003年9月至案發前多次到國土資源部,中紀委,中央電視臺等部門上訪,并與毛莊村民魏朝安,魏朝印等人召集村民籌集資金,用于上訪費用。10月份,魏朝北在硯池街一門頭印制了六條條幅,內容為; 1,工人有工廠,農民有土地,還我們的土地; 2 毛莊村民要民主,毛莊村民要自強;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憲法第二條; 4 打倒樓房建設中的腐敗份子; 5 我們只租地,不賣地; 6 誰讓我們變成無產者,我們就做誰的掘墓人! 張貼在毛莊村居,并在徐州印制了兩千份傳單,除進京上訪遞交外,在毛莊村居散發了一千多份。內容為反對私自設立開發區,隨便征用農民土地等。[臨沂市工貿開發區在2006年10月終于被撤銷了!]2004年1月3日,魏朝北攜帶上訪材料前往北京,1月15日下午,在北京中南海新華門附近被府佑街派出所查獲,1月17日凌晨移送蘭山公安分局,被告人魏朝北還供述,案發前3個月,毛莊村部分板廠拆遷時因板廠未得到補償款,板廠老板組織毛莊村民到拆遷的空地上靜坐,并有板廠老板給靜坐人員發補助,板廠老板得到補償后,部分村民仍在此處靜坐,后魏朝北于11月到工地上對靜坐的人稱,地錢不可能 分到老百姓手,處理不合適就蓋上也再去告他們。[身為毛莊村的一員,應當為村民的集體利益而出力!!我上訪了,可是上訪不違法阿!!我的反對方式是通過上訪,或者法律途徑阿!!]
二,奧龍國際物流城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劉允昌的證言,表明2002年底,經臨沂市政府招商引資,澳龍公司與市政府簽訂投資協議,并經市規劃局批準,確定在臨沂市臨西八路以西,雙嶺路以南的范圍內籌建澳龍國際物流城,[2002年底就計劃建設物流城,為何不進行征地活動?為何到了拆遷之后還不給我們拆遷補償款?征地補償款?這合法嗎?]2003年10月2日正式開工,10月5日,有百名群眾到施工工地圍攻施工人員,理由是征地補償款未到位。[我們的理由,在他們看來是什么理由啊?為何會有這樣愚蠢的理由?不給補償款,現實社會中不是太正常了嗎?為何會遇到阻力?!]工程被迫停工。[農民,只有農民在最無助的時候,才知道反抗!!]至此,每天有上百名群眾到工地靜坐,多為老人和婦女。[看看我們的照片吧,我們是多么的無助?我們是多么的艱辛!我們是多么的勇敢!!]政府部門多次作解釋,[他們有何臉面解釋?]規勸也無濟于事,靜坐人員開始是由毛莊村建筑公司等人組織,組織者,給靜坐人員發放補助款,后組織者得到補償后撤出,換有毛莊村民魏登峰(被告人之叔)魏朝北等人組織。并在靜坐工地上懸掛還我土地,懲處腐敗分子等內容的條幅。10月20號,劉允昌到施工工地與魏朝北魏登峰等人接觸時他們宣稱;讓群眾不要害怕,堅決不讓開工。10月20號之前,澳龍公司組織施工防線,線樁被靜坐人員拔掉。 至10月26日,因村民靜坐造成的損失約計75萬元左右 。[開發商有損失,我們農民的損失呢?]
三,毛莊村委主任魏士剛的證言,表明部分村民到澳龍工地阻撓施工,組織者是魏登峰,魏登峰經常在村內煽動村民不滿情緒,并伙同其侄子魏朝北籌集上訪資金,聚財小區,澳龍工地上懸掛的條幅,小區里張貼的小字報都是出自魏朝北之手![村主任是我們全民討伐的叛徒,自己得到了獎勵,出買了我們農民的利益,在我們回北京以后,開庭之前就已經辭職下臺,已經不能再以村委會主任名義作證了]
四,毛莊村委委員魏朝忠的證言, 表明2003年10月份以后,毛莊村幾家半場老板因為拆遷問題,組織本村部分老年人到澳龍工地阻止施工,三天后在政府的勸說下,大部分人員撤出,后魏登峰出于個人目的,勸說已經回家的人員繼續到工地,并與其侄子魏朝北一起阻撓施工。[與魏士剛一樣已經下臺]
五,毛莊村民魏朝緒的證言,表明是魏登峰,魏朝北,帶頭煽動村民阻止澳龍開工,并且二人在村里籌集資金進行上訪。[魏朝緒魏士剛的“勤務兵”]
六,原工貿開發區工作人員廖俊義的證言,表明2003年11月12號左右,在魏登峰的帶領下,廖俊義在毛莊村委遭到一百多名村民的圍攻,持續時間約一個半小時。[他的證詞是多么真實地反應了全體村民的憤怒阿!圍攻,又何止這一次?不過我們說法,不足信;官方才有發言權阿?!這份證據了也沒有提到我啊?與我的“ 犯罪”無關啊?]
七,蘭山辦事處韋屯工作區主任魏榮立的證言, 表明開始是由臨西八路以西37家板廠因為補償問題阻擾澳龍施工,后經辦事處做工作,事情平息,后魏登峰,魏朝北又趁此組織部分村民以補償款低為由 ,到澳龍工地靜坐,11月12號,魏登峰帶領部分村民在毛莊村委將廖俊義圍攻。[此人已經死亡]
八,毛莊村民劉永蘭[73歲]的證言表明,劉永蘭參與了當時到澳龍工地的靜坐,并且因此領過兩次補助,錢是板廠給的, 靜坐期間, 劉永蘭見過魏登峰和其侄子[指魏朝北]到過施工工地,魏朝北給靜坐人員說;上訪回來了,上邊來處理這事,先坐 這里。[同為靜坐人員,為何采納它的證言?而不采納我們的出庭人員的證言?我在出獄后才知道,它是我們村委委員邢志銀的母親,它參加靜坐是在窺探我們的活動,它可以算是中國年齡最大的間諜吧?]
九,天元建筑集團施工人員李文俊,孫啟斌的證言,均表明11月份左右,天元集團在澳龍工地上施工,部分毛莊村民在工地上鬧事, 靜坐,其中一名青年在工地上散發傳單,并與靜坐人員小聲密談。[傳單,又是傳單,國家的政策法規,在他們眼里是多么的可怕啊?!]
附辨認筆錄二份,表明經 李文俊,孫啟斌辨認,確認被告人魏朝北即為當時在工地上散發傳單,與靜坐人員密談的人。
十, 蘭山辦事處城建大隊工作人員顏士雷,劉煥勝 的證言,均表明11月初,二人曾見過魏朝北于一群老人在工地上懸掛條幅,散發傳單。
十一,抓獲經過,表明2004年1月15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魏朝北在北京中南海新華門附近散發傳單時,被北京府佑街派出所巡邏民警查獲,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并與1月17日凌晨移送蘭山公安局。[我在北京沒有散發傳單,如果有的話,豈不是要被北京的公安處罰?現在我在知道,我的遭遇不過是在自中南海回家后受到當地政府處罰的一位普通人而已!我的1月16號,在世界上消失了,我在遭受毒打!我在遭受饑餓!我的頭被腐敗分子用腳踩在地上,我的手臂被他們扭來扭曲,當我全身在顫抖的時候,它們還不忘記拽著我的頭發,把我的頭在墻壁上撞上幾下!它們的嘴里最不停的說著,讓你還敢給政府作對!還敢給共產黨作對!?我想我是在于腐敗分子作對,他們怎么有資格代表我心中偉大的黨呢?黨啊?黨啊?你可聽到我痛苦的呻吟?你可聽到我深情地呼喚?!悲哀的是關押我的地方就在天安門分局東面,就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西邊的一家地下室旅館里。]
十二, 扣押物品清單,表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魏 朝北處扣押了隨身攜帶的上訪材料一 宗。 [上訪材料,不應當作證據吧]
十三, 臨沂澳龍國際物流城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表明因村民靜坐,致使工程停工115天, 造成工地臨時房屋倒塌,機械進場費,設備租賃費,管理費用,逾期利潤損失等共計5380萬元。[哪里來的115天?自10月1日開工,到我被拘留,只有105天,何況12月1日以前沒有施工許可證!]
十四,相關書證一宗,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臨沂市2002年第一批次,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 [沒有批次,沒有日期,沒有公章的征地文件樣本!這也被法官審查通過了!]表明被告人魏朝北所處的毛莊村居等地,依法被臨沂市政府征用。[依法?依據的是哪個國家的法?]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成交確認書表明,通過公開競價,臨沂國際澳龍物流城有限公司,競得南鄰師專后街,北鄰雙嶺路,西鄰宏大路,東鄰工業大道,面積為41177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約6176畝,早已經超出了省政府的批準權限。難道也合法?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表明,2003年12月11日,經臨沂市臨沂市建筑管理局批準,準予澳龍國際物流城有限公司施工,合同開工日期為2003年10月1日,合同竣工日期為2004年1月6日。[日期顛倒,不應為無效文件?可是這也成了證明我有罪的證據?!][不過有句話好聽,當審判長問道文件為何沒有日期? 檢察員說道, 這不都是為了審理魏朝北,后來補充的嗎?可惜,這句話,書記員死也不記錄在庭審筆錄上!!]
附其他相關書證一宗。
綜合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及辯論的情況,對雙方所持異議,本院評述如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或者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處罰主體為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本案中,被告人魏朝北所處的村居已經被臨沂市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并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由澳龍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澳龍集團即享有對該地依法進行開發建設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和阻撓。 庭審查明,毛莊村民到澳龍施工工地靜坐的最初原由,是受部分被征土地的個體經營戶的組織,唆使,目的是索要征地補償款,當個體老板得到拆遷補償后,被告人魏朝北等人因不滿政府的拆遷行為,便乘此而入,制作還土地,打倒腐敗分子等內容的傳單,條幅在施工工地散發,誤導不明真相的群眾繼續靜坐,致使澳龍公司施工工地在較長的時間內被靜坐人員占據,無法開工,延誤工期,造成嚴重損失,這一事實,有當時施工工地的目擊人員予以證明,雖然庭審中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證人證言用于證明被告人沒有實施上述行為,但因該組證人即是當時靜坐的參與人,與本案被告人及本案事實有一定的利害關系,故對辯護人 提供的上述證人證言不予采信。[不予采信只采信對它們有利的證據!]
對于辯護人提出澳龍施工許可證是2003年12月11日頒發的,其提前施工是非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的辯護理由。本院認為,澳龍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予以施工,其行為是否得當,[其行為為為違法,任何人都有權利制止違法行為!這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應由建筑行業的主管部門進行監管,他人不得非法阻。當澳龍公司取得施工許可證后,仍受到被告人魏朝北等人煽動誤倒下的不明真相的村民的阻撓,施工秩序仍遭到破壞,損失繼續擴大,這種后續的損失與被告人魏朝北的前期行為是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被告人應當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辯護人提出該案損失的問題,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等秩序,這中秩序是無形的,并非固態的有行財產,是難以用數字來統計的,只要被告人的行為造成受害單位無法進行正常的工作,生產,情節嚴重即可。本案中,澳龍公司的主要損失是因靜坐人員占據施工場地,無法開工,造成工期延誤 ,工期延誤的時間越長,其遭受的損失也就必然越大,這種損失不是必須以具體的財產損失為前提的,因此,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不影響本案事實的成立。
關于辯護人提出政府在征地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本院認為,對于群眾提出的問題,應通過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而不應采取過激或非法行為,影響他人的生產,經營秩序。[一些問題?是大量問題!!我們要到什么部門去反映阿!!]
對于被告人魏朝北在本案中所處的地位及其作用,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被告人魏朝北是事中參與到最初由板廠老板組織的阻撓活動中,主要實施了在施工工地散發傳單,懸掛條幅,其行為屬積極參與,應按其所起作用進行處罰。[就只有這一行為,且不真實。可是澳龍的不能施工,是因為靜坐阿。我的行為與澳龍的不能施工也沒有因果關系阿? 直接原因應當是沒有給我們補償款啊?!!]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朝北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公司生產,工作秩序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已經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朝北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朝北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 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4年1月17日起至2005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劉 芳
審判員 徐進嶺
審判員 王榮華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書記員 李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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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律不少啊? 如果都是按照這樣的來審理,我們就作到有法可依了嗎?法律在保護非法行為?法律在懲罰弱勢的的農民!!政府面對農民的無奈要求,沒有想到如何解決,而是為了他們的政績,在用階級專政,在動用國家機器!!
這樣的案件,三年來,我到處申訴沒有單位受理!這就是臨沂的現狀!在這里公開,也好供法學專家們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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