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該不該連坐“女人”
鄭明懷
顧則徐老師《反腐不應該“連坐女人”》一文中指出解決中國腐敗問題的方法還是應該從社會原因、制度原因上去找,以及對腐敗分子與女人之間的關系的分析頗有見的,但是有一些看法值得商榷。(《反腐不應該“連坐女人》南方報業(yè)網(wǎng) 2007.11.7)
顧老師認為,“女人—無論是老婆還是情婦—都不具有職務犯罪所必要的職權要素,她們無論如何不良,終究是要官員運用職權才能夠參與犯罪或分享犯罪果實的。”貪官的老婆或情婦的確都不具有職務犯罪的職權因素,這一點并不假,但是這并不等同“女人”不能濫用貪官的權力,顧先生把這點想得還是有點過于簡單。貪官的夫人也好,情婦也好,秘書也罷,都與權力擁有者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都能直接或間接行使著權力,也都可以“近水樓臺先得月”,雖然都不能取代主官本身,但他們都是官員遞延權力的獲得者,這一點秘書與“女人”并沒有本質上的區(qū)別,相反,貪官的“女人”在某種程度上更是遞延權力的獲得者。
顧老師認為,“有妻子的男人因為自己妻子而犯罪的人非常少,即使那些有情婦或婚外戀的,絕大多數(shù)也并不因此而犯罪。貪官自己基本上都很明知,自己犯罪的真正動因是在自己身上,而不是在女人身上。”其實從很多腐敗案件來看,部分案件還是與“女人”有關系的,即使貪官不會因為妻子或情婦腐敗,可是“女人”依靠官員的權力來謀取利益呢,這樣的情況難道與自己無關。再說了,貪官東窗事發(fā),憑什么把責任推給自己的老婆或情婦呢。貪官心理其實很清楚,之所以腐敗根本原因還是自己。
顧老師認為,“女人論是局外人和懷有某種目的的人渲染出來的一種輿論。”這樣的判斷很難讓人信服,貪官與女人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局外人和懷有某種目的的人渲染出來的一種輿論,而是事實上有些貪官的腐敗與女人就有很大的關系,“紅顏禍水”還是客觀存在的,有人對其發(fā)表看法是很正常的事。誰又是局外人,是不是除了法官、檢察官,其他的都是局外人,都不能發(fā)表看法,難道對“女人論”發(fā)表看法就是有某種目的,動機不純。
顧老師認為“就官員腐敗案本身的個案原因來說,貪污受賄直接的動因很復雜,”但是其中“女人論”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這一點是不能否認的。而用一個其抓捕的一個處級干部來論證,則并沒有太大的說服力,因為很多貪官的妻子和情婦并不是顧老師文中所說的那個貪官的妻子——中國最頂級的點心師之一,收入很高,家庭富裕,根本不缺錢,相當一部分貪官正是工資太低,收入少,才利用遞延權力進行腐敗的。
“女人論”本身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女人”有沒有與貪官沆瀣一氣,共同謀取私利,如果有證據(jù)表明,“女人”在貪官腐敗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那么“女人”就應該受到依法處理,這不是針對貪官的“女人”本身,而是針對在貪官腐敗過程中“女人”的行為。如果女人與貪官的腐敗沒有任何關系,“女人”就不該“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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