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警方就某公眾人物嫖娼所發(fā)布的情況通報,引發(fā)了公眾的廣泛關注。隨后,從警方通報合不合法,到隱私權要不要保護,公眾人物該不該就此“一棍子打死”等各種觀點產(chǎn)生了激烈碰撞,而“嫖娼合法化”的舊調(diào)也被重新談論起來。
所謂“嫖娼合法化”,即意味著讓賣淫嫖娼活動經(jīng)法律許可,成為一種被社會認同的特殊“服務”行業(yè)。贊成者的理由歸結(jié)起來無非有三:一是“嫖娼合法化”可以解決男性必要的生理需求,有助于減少性犯罪;二是嫖娼本就“你情我愿”,沒必要上升到違法層面;三是域外一些國家允許性交易合法化,這樣做是“順應潮流”。這樣的理由看似合理,卻實在經(jīng)不起仔細推敲。
從最基本的人性角度說,人性固然是有弱點的,或有貪欲、或存淫欲,但這不等于人就要縱欲。人類的性權利是平等的,不應該單為滿足男性的性需求而使嫖娼合法化,更不應只為滿足男性的性需求就要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性自主權。而縱容隨意、泛濫的性需求,勢必對社會的基本細胞婚姻家庭造成毀滅性的打擊。事實上,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的重要職能就是要規(guī)范、糾正、抑制人性的弱點。換句話說,如果今天我們可以允許賣淫嫖娼來滿足人的性需求,明天我們是不是就可以為滿足一些人的“快感”同意吸毒等行為合法化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再從自由平等的權利觀看,人類社會永遠在追求自由、平等,但自由不等于為所欲為。嫖娼是用金錢換取性服務,性服務提供方不可能有所謂的自由,交易雙方地位也不可能平等。賣淫嫖娼過程中的“你情我愿”只是表象,性剝削甚至壓迫才是本質(zhì)。所謂“性自由”,不過是將女性當作商品對待的假自由,實際上是對女性赤裸裸的真剝削。古今中外的歷史和現(xiàn)實早就證明,嫖娼就是一種極端物化女性的方式,所謂的“你情我愿”只不過是一些人的想當然。根據(jù)聯(lián)合國2017年發(fā)布的《人口販賣特別小組報告》,在被調(diào)查的1.3萬名女性中,有超過80%的人都是在違背自己意愿的情況下,被迫從事性服務。這才是真正的社會現(xiàn)實。
至于國外,合法性交易也并非主流。就在10月17日,西班牙首相佩德羅·桑切斯還表示計劃取締賣淫,因為這是對廣大婦女的奴役。在英國,“路邊尋芳客”現(xiàn)象也是法律打擊的對象,警方還曾嘗試過將捕獲的“尋芳客”在法庭上亮相,并邀請媒體進行報道;駕車尋歡作樂者會被提出口頭警告,或收到法庭傳票,罰款最高可達一千英鎊。法國、瑞典等多國也相繼通過立法來打擊色情業(yè),美國也僅剩內(nèi)華達州允許性交易。
更值得警惕的是,性交易一直是各種違法犯罪的源頭或者隱患。即使在性交易合法化或比較普遍的國家,女性性工作者在所有職業(yè)中危險度最高,其受到傷害甚至殺害的概率是排名第二的危險職業(yè)的數(shù)十倍。我國的司法實踐也表明,嫖娼賣淫現(xiàn)象背后時常潛藏著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以組織賣淫為例,一些失足婦女一開始往往都是被虛假招聘、傳銷等手段誘騙,隨后被以拍裸照等方式逼迫從事賣淫活動。一旦賣淫嫖娼合法化,那么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等多種罪名將被虛置,這些嚴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將無從懲治,由此動搖現(xiàn)行刑法的犯罪治理體系。
其實,此次警方的情況通報之所以影響這么大,并非通報本身所造成的,而是因為當事人作為公眾人物,其所作所為與其平日表現(xiàn)出的“人設”形成強烈反差,也與社會公序良俗以及民眾的道德認知發(fā)生了嚴重沖突,才導致輿論熱議。從法律規(guī)定看,嫖娼行為違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治安處罰,這種處罰可以依法公開;而從深層次的歷史文化背景看,賣淫嫖娼行為更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背離,是對婦女權益的侵犯和踐踏,也是對社會管理秩序的潛在危害。因此,諸如“嫖娼合法化”等陳詞濫調(diào)當休矣!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來源|法治日報
【某網(wǎng)友】補充評論:也不一定是對女性的剝削,也有嫖男的的。所以嫖娼不分男女,實際上都是壓迫,把人本身當作商品出售。那些鼓吹合法的,不就是想著自己有錢可以去嫖娼嗎,你看看他們哪個說過“嫖娼合法化了我?guī)ь^去賣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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