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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方價值取向為范本的法律斷案與中華民族傳統價值相抵觸

董小華 · 2023-07-22 · 來源:昆侖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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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法律的缺陷在于其制訂是以西方法律體系為藍本,忽視了與中華民族傳統價值取向的高度融合,忽視了對傳統中式法律內涵的汲取,從而導致某些法律判定不符合民情民意,因此往往倍受社會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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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我在《法律缺失維護人性善的考量,結果就是懲善揚惡。》的文章中闡述了“不健全的法律框架并不包容善良。……法律雖然不可能含概社會的一切現象,但其不完善的地方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就有了一些事情合理不合法,合情不合法,無法可依等現象。”的觀點。 而今仍覺得言猶為盡,需要進一步闡述,盡量把問題說透。

  我把這種法律缺陷歸咎于法律的制訂最初以西方法律體系為框架,或多或少忽視了與中華民族傳統價值取向的高度融合,忽視了對傳統中式法律內涵的汲取,從而導致某些法律判定不符合民情民意,因此往往倍受社會質疑。

  我在上一篇相關的文章中舉了幾個實例,這說明我的論點都是以事實為依據的。

  曾經看到過一篇報道,報道標題是《福州小伙見義勇為反被刑拘》,報道所陳述內容是:

  “2018年12月26日晚,暫住在福州晉安區岳峰村榕城公寓的趙宇發現李某對同樓住戶鄒某(女)實施毆打,立即上前制止,踹中李某的腹部,使鄒某免遭繼續傷害。12月29日,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14天。”

  在此其間,媒體獲得的一份涉及福州趙宇見義勇為被刑拘事件錄音顯示,對女子小鄒施暴被趙宇踢傷的男子李樺(化名)在電話中索賠,稱調解后可以私了,并且可以將趙宇三至七年的刑罰,降低到一年半到一年。

  此事在網上引發熱議,34小時內該微博被轉發55萬多次,評論近8萬條,議論最多的話題是:“見義勇為得不到公正還要被冤枉,以后誰還敢幫助人?”

  2019年1月10日,因檢察機關不予批捕,趙宇在向警方交納1萬元的“保證金”后得以取保候審。

  2月21日,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防衛過當對趙宇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9年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福州市檢察院認定趙宇屬于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責,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防衛過當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決定予以撤銷,對趙宇作出無罪的不起訴決定。

  趙宇最終的結果還是很幸運的,然而許多和趙宇類似的案例當事人就沒有趙宇的運氣了。

  如:

  案情一:

  2015年12月27日,《中國日報》發表一篇標題《見義勇為被判刑究竟冤不冤?》的報道,內容是:“南寧市良慶區一男子曾某路遇陌生女子遭劫匪飛車搶奪,曾某奮起直追,和其他熱心群眾一起將作案者圍住。但因對方采用暴力手段試圖逃脫,曾某失手將搶奪嫌疑人打傷致死。 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認定曾某防衛過當,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該事件在當地傳開后,引發熱議。”

  案情二:

  王成(已判決)和被害人冼亞五在海南省臨高縣多文派出所附近對方小梅和吳淑媛實施搶劫后往多文加油站至田善村路口方向逃跑。被告人鄭建紅及鄭利秋得知后,在抱桂村公路路段持木棍對王成和冼亞五進行攔截。由于王成和冼亞五不聽勸阻繼續騎車往前沖,鄭建紅手持木棍打向王成和冼亞五,坐在車后座的冼亞五被鄭建紅失手打中頭部并摔倒在地,后經送往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經鑒定,冼亞五符合被質地較硬的棍棒類物體打擊右顳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結果如下:被告人鄭建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鄭建紅的行為被法律認定為防衛過當,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其理由如下:

  特殊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只能是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其一,并不是對于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的都不存在防衛過當,只有當這些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其二,即使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在暴力犯罪已經結束的情況下,不得因為防衛行為原本針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繼續進行所謂“防衛”直至不法行為人死亡。

  具體到本案,被害人正在實施搶劫行為時,可以對其實施防衛行為。若在此過程中方小梅和吳淑媛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則可以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對搶劫者實施防衛行為致其死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其后,被害人實施搶劫行為取得財物后騎車逃逸,行為雖已既遂,但不法侵害狀態依然存在,來得及挽回損失,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對其實施正當防衛。但是,被害人沒有新的嚴重危及生命與重大的身體安全的暴力行為,對之進行防衛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被告人鄭建紅為奪回財物而非因保護人身安全實施防衛行為,導致不法侵害者死亡,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規定,應認定為防衛過當,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對此有網友發表議論說:“搶劫是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如果無法加以制止,則人人自危。

  本案判決雖然于法條采用循規蹈矩,但是也映射出法律過于偏重于加害人權益的瑕疵,反而從人情事理的角度考慮得少。

  見義勇為者在情急之下容易失手傷人,這是不言而喻的。電光火石之間,沒有誰能拿捏好這個度,因此失手的概率會很高。如果法律判決見義勇為者擔責,其社會效應便是使有見義勇為之心的人對制止犯罪望而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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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中國法律規定擁有救濟權(也就是追打犯罪分子,討回損失),但是主體只能是兩個。一個是官方(公安機關),另外一個是權利所有人(受害人)。 見義勇為者說白了就是第三人,第三人既沒有國家賦予的權力,也不擁有受害人的權利。只有受害人對第三人進行了委托,例如向外界呼救,第三人接受委托對受害人進行幫助,才可被法律認定為見義勇為。如果受害人沒有請求援救,你自行介入和犯罪分子打成一團,受害人也可以事后追認。

  在中華民族傳統觀念中,見義勇為就是一個道德問題,重在“該出手時就出手”的主觀意愿,卻忽視了見義勇為可能存在的風險。

  單從近年來媒體曝光的一些事件來看,因為見義勇為者在身體狀況、心理素質、救助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導致了很多意外傷害事件的發生。比如有的見義勇為者過于沖動,因防衛過當傷害歹徒反而獲刑。這些都說明,見義勇為不能全憑一腔熱血,也需要技術視角與風險考量。

  雖然我不知道見義勇為者哪里沒有拿捏好尺度,但是見義勇為者因揚善而獲罪,總是讓人感到一種難以名狀的悲哀。按頭條大咖老崔的話說,見義勇為還真是一個高難度的技術活,腦子稍有些遲鈍都無法勝任這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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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發現不文明行為我們可以見義勇為,但也要知道,以暴制暴是違法的。面對那些容易讓人血氣上涌的事情,我們應該收斂自己沖動的情緒,學會讓自己冷靜地思考問題,不能越位漠視生命。

  是的,這些話都是至理,法律是國家意志的統一體現,有嚴密的邏輯體系。

  可問題在于,面對不法侵害,旁觀者都選擇了理智戰勝了感情,因為怕拿捏不好尺度會惹禍上身而糾結,結果大家都保持一顆平常心了,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實行莫言的那句“管好自己,莫渡他人”的“至理名言”了,這個社會還能好么?

  對于見義勇為導致失手傷人的案例,司法機關非但不認定其行為是見義勇為,反而以防衛過當將其判刑,還要承擔賠償義務,這也許讓見義勇為者感到“很受傷”。

  然而審理案件的法官卻認為,法律和道德在鼓勵公民見義勇為的同時,也應該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言下之意,見義勇為者因失手打死搶奪嫌疑人被判刑,一點也不冤。

  按現行的法律制度,既要為見義勇為者提供權益保障,也要給見義勇為設定一個邊界,以此規避人們在見義勇為中采取極端行為,盡量避免給犯罪嫌疑人造成人身傷害。

  問題是,因法律規定的桎梏而使有心見義勇為者畏首畏尾,對罪犯的犯罪行為發生望而卻步,這個法條未必盡善盡美。

  法律如果漠視在道德上的設定,面對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絕援之以手,就會導致社會凝聚力的渙散,違法行為的道德成本降低。

  為什么不能理直氣壯將社會的基本道德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重視起來呢?

  沒有道德基礎,法律就會顯得蒼白無力。同時,法律又是道德的最后防線。

  在中華文化薰陶出來的中國人,許多人都有一個俠客夢,但在現實中有很少有人能夠實現,因為你想當“俠客”,但你卻因此觸犯了法律,這是非常尷尬和糾結的事情。

  網友的話雖然眾說紛紜,但也許會對我們有一些啟發:

  A網友說:“打壞人當心獲刑,感覺法律在這方面有欠缺,讓見義勇為者因止惡行為獲刑,有失正義。望訂律者補全這一條,先保護好人再保護壞人。”

  B網友說:“少管閑事吧,被壞人打死冤,把壞人打死被法院判更冤。”

  C網友接著說:“在反抗加害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時,情急之下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準確的尺度。”

  D網友感嘆道:“難怪現在國人遇事都那么冷漠。好人沒有好報,見義勇為的經常倒霉,太不像話了,太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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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們的話具有非常廣泛的代表性,從他們的話里話外可以看出來,某些法律條文所反映出來的價值取向,與中華民族傳統價值是相抵觸的。

  沿流至今的我們祖宗的傳統思想,傳統法制精神,其中的“禮法并舉,刑教結合”、“德主刑輔”的法制觀念的形成,無不是在容納傳統道德倫理文化基礎之上的產物。

  現行的中國法律屬于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大陸法系大體又可分為法、德兩個支系。中國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主要是向日本、德國等成文法國家進行借鑒,中國法律主要是學日本,而日本法律來自于西方德國的大陸法系。而中國法律是以在西方大陸法系為底版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屬于自己的法系。

  西方法律以宗教為信仰基礎。其實脫胎于西方大陸法的中國法也同樣有著其信仰基礎,儒家的道德倫理教條或多或少的融入其中。

  中國法律體系雖然考慮了中國傳統的道德準則和文化風俗,并且部分的繼承了中華法制文化中的優秀成分,但是由于中國法律本質上以西方大陸法系為底版,所以中國法律中或多或少遺存有西方法律價值體系價值觀的烙印,如“法不容情”和“訴訟時效期的設定。”還有“法不禁止皆可為。”等等。

  這說明中國法律中殘存的很多西方法律上的缺陷并沒有通過吸納東方文化的價值體系進行彌補。

  相較于東方的價值觀“一報還一報”,西方法律體系的根本邏輯存在本質的缺陷,如死刑的廢除的本質是對慘遭犯罪分子毒手的受害者的不公,即使你判處罪大惡極的殺人犯一萬年徒刑,他也依然活至壽到自然死,這種不對等又有何懲罰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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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法律不合理之處還在于法官和律師事實上掌握了法律的解釋權,法官的權威在事實上高于法律。

  西方法律與宗教、政治、道德和習慣之間有較為明顯的區分。西方堅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強調法律自治,惡法亦法。反對特別法律,認為給予某些特殊社會群體(如:弱勢群體和有正義感的群體)特別的關照或救助,都是對法治的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在實際法律的實踐運作上,許多法條上的附加條件被思想僵化的法官所引用,常常造成了許多令人唏噓不已的誤判。誤判的結果不僅起不到鼓勵見義勇為的作用,反而制約了見義勇為行為的展開,束縛了有心見義勇為打抱不平者的手腳,結果極容易造成當違法侵害發生時,人們因為怕惹事上身,所以故意視而不見愛莫能助的畸態社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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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管好自己,莫渡他人”成為主流意識,就意味著這個社會病了。結果就是社會上人人不敢見義勇為,見到壞人就躲,見到惡霸就怕,不敢去碰,不敢去追,那么社會豈不是豺狼當道,人間豈不是處處有不平呢?

  都在“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那么看到有壞人做壞事,只要不侵犯我就不管了,這樣長久一來,就讓惡人的氣焰囂張起來,那么正義的人就會越來越少,社會的亂子也就跟著多起來,我們當前的時代是否要反思一下原因呢?

  反觀古代中國的法制生態,社會道德與法律具有一致性,這使得古代中國的法律帶有明顯的泛道德論。這種道德觀的內容幾乎貫穿了中國歷史的全部。 古代中國在“禮制”所主導的治國理念下,法律上的道德判斷是不缺的。老人摔倒了就應該扶。

  但是借鑒于西方的法律,必須要你自己證明,扶起的老人不是你撞到的。 西方法律首先是讓我們拋棄道德,找證據,然后對簿公堂。但是這種事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很難判決,在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應該怎么判?

  關鍵問題是,如果法官能夠按中華民族價值取向來確認事非曲直,我們本應該是在道德的基礎上尋求法律,這時候法律應該是處于借鑒地位的。

  反之,如果道德判斷如果缺失了,那么產生誤判的概率會大增。在此價值取向下,“如果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扶?”這種沒有邏輯、沒有道德的判斷依據成為了法官的斷案標準,也就沒什么稀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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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以西方價值馬首是瞻的法律學者的觀念往往只是從法律的本質上出發,認為法律是要凌駕于道德和倫理之上的。認為法律必須要存在,法律的好壞是不需要評判的,它只要存在即可。

  主張“惡法亦法”的西方法律學派,他們不會考慮法律發揮的實質效力,認為只要主體和程序規范即可都稱之為法律。他們只看法律制定的主體是否有頒布法律的權利,而且頒布的形式是否合乎規范即可,至于法律最終是否符合社會道德的評價是不需要考慮的。

  由此“惡法亦法”也就堂而煌之的登堂入室。就是說法律只要存在就是有必要的,至于它是否會被利用,或者它能給社會帶來功與過是另外一回事。

  這種與東方價值體系背道而馳的西方法制觀依然殘存在東方法系中,從幾起法官對見義勇為者斷案獲刑的結果上看,這是不爭的事實。

  中華價值觀與西方近現代價值觀相比,主要表現出四大特色。

  1、 責任先于自由。

  2、義務先于權利。

  3、群體高于個人。

  4、和諧高于沖突。

  東方價值觀講的是,為人的道德觀念和奉獻精神。注重責任擔當,義務優先于權利。強調個人對他人、社群甚至自然界所負有的責任,體現出強烈的責任意識。

  特別是儒家價值觀更強調義務的優先性。比如范仲淹的“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 此后,明末顧憲成提出的“國事家事天下事事事關心”,明清之際顧炎武提出“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清代林則徐提出“茍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等中華民族傳統道德觀念對中國社會帶來了深遠影響。

  這些思想在中國古代法官斷案中也多有體現。

  如:中國的圣人孔子主張“以直報怨”,扶危濟困,除暴安良的俠義之士在中國古代倍受推崇。

  武松為兄報仇,殺掉了毒死自己哥哥的親嫂子和王婆二人,衙門念及武松的義薄云天,只是輕判為流放。

  如果以現今的法律框架來斷此案,這種輕判是不可想象的。按當今法律,武松屬于故意報復殺人,而且情節嚴重。雖然最初武松有尋求法律解決問題的意愿,卻被受賄官員拒絕的情節,但因為有故意報復殺人的情節,也難免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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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這個例子,并不意味著是在說明當今法律缺少古人用法的那種人文精神,但是從中也可見現今法律契合西方法律中“法不容情”的一面。

  而道德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時代會有不同的標準,這些標準也會反映在法律規則及其適用中。或許以西方社會價值取向的“法不容情”早已在中國構建了新的道德標準,但是這種道德標準并不符合中國國情,因為它并不符合中華民族傳統價值取向。

  內化在傳統中國法律之中的儒家傳統倫理道德,在精神和原則上支配著中國法律的變化和發展。中華民族的傳統倫理道德中的精髓應該成為國家立法與司法的指導思想,使法律內容和人們的法律意識滲透中國傳統思想倫理的意蘊。

  法律倫理化并不意味著法律在規范形式上有什么變化,亦不存在任何實體意義上的“倫理法”’或“情理法”,因為法律的作用不僅僅是維護社會秩序,還應有教化人民的責任。

  中國古代之法律思想和人與社會息息相關,因為它對人的道德觀的增強和良好的社會風氣的培植起到了引領作用。所以才在百姓的心目中形成了“王法”這一崇高的概念。

  梁啟超在百年前就大聲疾呼:“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研究我國之法理學,非徒我國學者所當有事,抑亦全世界學者所當有事也。”

  古代中國法與道德相輔相成,共同服務于社會的整體利益。孟子《離樓上》中就講到“徒法不足以自行”。

  這就說明古代中國法制注重道德和法律相融合。以道德做為法律制訂的指南,更能體現出老百姓的愛恨情仇。

  中華民族傳統道德體系的精髓是“仁義禮智信廉恥孝悌勇”,其中的“廉”字占有一席之地。

  在中國古代典籍《詩經·碩鼠》中可以看出,老百姓對貪污民脂民膏的統治者是切齒痛恨的。因此說中國古代對官吏貪罪的量刑上,貪贓受賄的刑事責任遠比盜賊為重。這是因為官吏以秘密方式獲取公有財物比一般盜竊情節惡劣、危害嚴重。官吏的這種行為不但破壞了自身執行公務的廉潔,而且對法律的尊嚴和政權的鞏固建設也是一種破壞。正因為如此,歷代對官吏犯贓都處以重刑。

  特別是明初時期“重典治吏”《大誥》的頒行,其目的就是加大重典治貪的力度,以嚴刑峻法威懾官吏。這種猛藥治疴的法治手段對貪腐官員的震懾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大明律》列“監守盜”于六贓之首,對于官吏犯贓罪的懲處,法典十分嚴苛,用刑也極為嚴酷,朱元璋在位時殺掉了15萬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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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初重典治吏的積極意義在于清明了吏治。經過明初重典治吏,宋元留下的腐敗之風為之一掃,使吏治之風清廉。 據《明史·循吏傳》記載:當時吏治“幾有兩漢之遺風,且駕唐宋之上。"

  《明史·刑法志》也記載:“一時宋今思法,法已愛民,以當上指,束治煥然不變矣。下逮仁、宣,撫循休息,民人安樂。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這種贊美雖不無過譽之嫌,但明初吏治較好還是可信的。據《明史》載,明朝共有廉吏一百二十余人,其中明初六十年就占一百多人。從中可見,痼疾還須猛藥治。

  對貪官的量刑的寬宥,該殺不殺。就產生不了強大的震懾力,進而就會導致貪腐不絕,越反越腐。對拐賣婦女兒童等惡性案件不量以最嚴厲的死刑,就會使這類惡性案件頻發。

  國家吏治清廉既符合中華民族傳統價值取向中的“廉”,又保護了老百姓的利益,因此說在特定情況下,對讓老百姓痛恨不已的惡性犯罪使用嚴刑峻法還是符合中華民族道德倫理的。

  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而中國古代法律所包含的道德倫理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所以法律應包含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

  反對現行法律與倫理道德相融合的學派大多是“惡法亦法”理論的支持者,他們一貫認為法本身沒有良惡之分,他們的腔調是:

  “不得不說,倫理道德對于中國的法律的影響是巨大的,如今仍然對中國法律案件存在著無形的影響。近些年來,有關于第三者導致情感破裂的離婚案件、家庭暴力案件、死者遺囑財產的歸屬案件、贍養權案件等等。在這些案件中,倫理道德的影響根深蒂固,并且很難去除。這對于中國法治社會建立的負面影響是巨大的,需要我們不斷完善法律體系,轉變大眾的思想觀念,積極采取相關措施進行改善。”

  說這話的人漠視了這類案件離不開充滿人性的倫理道德的評判,如果法律中融不進倫理道德,那樣的法就是違背人性的惡法!

  法律靠人民自覺守法來維護,但也要靠國家強制力來推行。道德則主要靠人們內心的道德信念和修養來維護。這種狀況彰顯出道德的弘揚是非強制性的,你遵循道德也好,不尊循道德也罷,只要不違法都不會受到法律的約束。因為法律和道德的制裁的方式不同。違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確規定,是一種“硬約束”。不道德行為的后果,是自我譴責和輿論壓力,是一種“軟約束”。

  這種約束方式對小人來說是毫無意義的。因為他缺德,所以他不會主動接受道德的教化,亦會對道德倫理嗤之以鼻。因此中華傳統道德倫理需要融合進法律的框架內,而不是僵化地全盤照搬于西方那種以落后于東方的價值觀所建立起來的法律體系,這樣才能起到鼓勵正人君子,震懾肖小之輩的作用。見義勇為者才不會因不合理的法律規范的約束而畏首畏尾退避三舍,才不會只顧“管好自己,莫渡他人。”這對于形成一個風清氣正,揚清擊濁的清明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融入中華民族傳統價值取向的法律不但有助于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于人們道德和美德的培養。

  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國家威信,對于提倡什么、反對什么,能夠建立起一個統一而權威的評價標準,而法律所包含的道德評價標準如果與最廣大人民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法律的實施就會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弘揚起到意義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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