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
中國經濟問題的癥結所在,怎樣走出經濟體制政革的困境,理論界聚訟紛紜,莫衷一是。其中,已成為不可小看的思潮的一種主張令人關注。
把全部問題的癥結歸結為國家所有制的公有制,從而,認為全部問題的關健在于“從根本上改革目前的國家所有制”,再造所謂“法人所有制”,以“法人所有制”的“法人企業”為主體,構建市場力量取代了行政的力量而成為調節社會經濟運行主導因素的公平和效率具全的市場經濟。【見《光明是報》87年11月16日《論法人所有制》,和87年12月14日《論商品經濟中的公平與效率觀》】
國家所有制之所以成為全部問題的癥結所在,則又主要是因為國家所有制下“人人都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但誰也不能具體地占有、使用和處分生產資料。”造成了“所有權缺位”或者“公有制經濟內在矛盾”【《經濟研究》91年1期《公有制經濟內在矛盾及其解決方式比較》】,產權和產權關系模糊【《光明日報》87年10月10日《關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線問題》】。
生產資料的“所有”,是對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所有。生產資料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有兩種意義:[1]是指對生產資料本身的“占有、使用和處分”;[2]是指對生產資料所有權的“占有、使用和處分”。與事物的“占有、使用和處分”不能與使用者相“分離”,而必須相“結合”一樣,所有權的“占有、使用和處分”也不能與使用者相“分離”,而必須相“結合”。只要有所有者的認可,一物可以與一物的所有者相“分離”,而與非所有者的使用者相“結合”,一物的所有權也可以與所有者相“分離”,而與非所有者的使用者相“結合”;物可以被非所有者“占有、使用和處分”,物的所有權也可以被非所有者“占有、使用和處分”。但,不管是哪種意義上的“占有、使用和處分”,都決不意味著非所有者的“占有、使用和處分”者擁有或必須得擁有所有權。所有權被非所有者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就象所有物被非所有者的“占有、使用和處分”一樣,必須得到所有者的許可,并得在所有者授權的范圍使用,至少得不被法律判定為是侵犯了所有者的權力和利益。
所有權,不是人對事物的權力,而是人對人的權力。是政治統治以法的規制就稀缺事物的效用利益,從而就稀缺的效用事 物的占有、使用、享用和處置所確認、賦予和維持的所有者對他者的支配的權力。就事物的效用利益,從而事物及其“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所有者對他者的這種支配與服從的權力關系來說,所有權則是不能與所有者相分離,分離發生了,所有者就不再是所有者,而轉化成非所有者了。
全民所有制是全體人民的公有制。只要是人民的一員,人人都是全民所有制的任何一件生產資料和其它財產的所有者。從而,任何個別人或由個人組成的非全民的團體或組織都不能獨立于全民地行使全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和其它財產的所有權,任何個別人或由個人組成的團體或組織都不能獨立于全民地擁有全民所有的任何一件生產資料和其它財產的所有權。但這并不妨礙人民的主體通過工人階級的革命專治或者全體人民通過人民民主的方式,由代表全體人民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集中統一的行使和實現全民所有的財產所有權,并且只能通過在本質上代表了人民根本益的國家的國家所有制的形式行使和實現。我國的國家所有制,是國家行政經濟管理運行方式下的國家所有制。國家對國家行政經濟的各級條塊、企業“占有、使用和處分”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從來就有基本上明確具體的規定。條塊和企業根據這些規定,從來就是生產資料和其它全民所有的財產所有權“占有、使用和處分”的具體承擔者。“占有、使用和處分”的界線,從來就是基本清楚的,根本就不存在“誰也不能具體地占有、使用和處分生產資料所有權”和“所有權缺位”。
所謂產權關系,就是所有權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在所有者和非所有者之間的權力---利益---義務關系。產權關系隨集中統一的國家意志的權力行為變動,這正是國家所有制的應有之事。而在國家行政經濟中,在作這種變動時,國家行政的下級服從上級,各級條塊、企業和全國服從中央,否則就是違法亂紀。建國以來,企業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下放與上收,在條塊之間的聚合與分散,既依不得地方和部門,更依不得企業,而是必須依從于行政大一統的國家的意志。產權和產權關系是如此明確,根本不存在“產權關系模糊”。
國家所有制的企業對生產資料沒有所有權,但擁有政策、法令、法律規定的生產資料和產品的所有權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國家所有制本身,并不是國家所有制的企業之間進行所有權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的商品交換的必然的障礙,也不是國家所有制的企業用國家的生產資料和產品的所有權與個人、集體和外商進行商品交換的必然的障礙。至于政策、法令、法律是否許可,在哪種程度和范圍內許可則不是國家所有制本身的問題。被認定為“已經被實踐證明是行不通的”“全民所有制所固有的最深刻的內在矛盾”的“生產資料全民所有的統一性與單個企業獨立占用分散性之間的矛盾”并不存在【見《經濟研究》1991年三期《論國家所有制改革的規律和方向》13頁】。資本主義社會一個大公司的統一的所有權也是由為數眾多的分公司或企業占用,只不過沒有社會主義國家那么多罷了。國家所有制本身,在所有權和所有權的“占有、使用和處分”上不是妨礙商品交換和商品經濟的制度因素。
所謂公有制的內在矛盾【參看《經濟研究》91年1期3頁《全民所有制經濟內在矛盾及其解決方式比較》】也不是公有制本身固有的。類似的矛盾在現代西方也存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這樣的公司越來越多,并且已在社會經濟中占居統治地位。這些公司的股權極為分散,沒有任何一個個人股東對公司擁有實質性影響力的股權,就此意義上同樣可以套用某些人的話說,每個個別個人股東對公司便不能擁有特殊的所有權。每個個別個人股東的股權都外化,對象化到已經和正在“非股東化”的董事會身上之后,每個個別個人股東實際上便都不再處在公司所有者的經濟地位上,而只是公司觀念的所有者,【參看《經濟研究》89年1期17頁】。由于股東對公司的各項權利的行使也只能以“集合方式”——與公有制有所不同的是股權民主的“集合方式”——實現,排除任何個別股東單獨行使公司權利的可能性。以股權民主的“集合方式”共同行使公司權利的條件下,在這樣的公司中個人行為和行為后果的相關程度也并不像人們想像的那么高,或者與公有制下沒有原則區別。某個股東比別人更努力地關心公司財產,也只能得到由此而產生的公司收益中按全部股權平均后的不足道的一份。股權越分散,他所擁有的股權在公司股權中的比重越是微不足道,他在公司收益中得到的就愈少。由于他的不努力或失誤造成的損失也以同樣方式分配,還由于其它的原因,使得股東行使其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更多地是用腳投票,而不是用手投票。于是出現了不是股東,而是使董事會“經理階層”化的“經理階層”掌權的局面。
不少公司的實際當權階層來自他們當權的公司的經濟利益——更不要說其它的權力利益了——已經在絕大程度上不是由這些當權者擁有的他們當權公司的股票代表的股權帶來,即不是由他們在他們當權的公司的個人所有的財產帶來。但他們卻不僅沒有傾向于通過努力最小化來謀取收益最大化,而且還能夠較為成功地克服公司的一般雇傭職員和雇傭工人努力最小化收入最大化的企圖,并使他們努力最大化收入最小化【參看《經濟研究》91年1期《公有制經濟內在矛盾及其解決方式比較》】。這表明,作為經濟運行主體的公司的活力或由公司的經營活動外在的構成的健全的市場所需要的公司具有的素質并非與財產的私人所有權有必然的聯系。同時也給我們一個啟示:社會主義商品——市場經濟對至少是那些關系重要的企業,并不見得非要引進個人股份制來重新改造不可,縱使進行股份制改造,并不見得非要放棄公有制性質的國有股權對公司股權的絕對控股權,至少不見得非要放棄公有制性質的國有股權對公司股權能起主導作用的股權比重。即至少對那些關系重要的企業,國家不能放棄對其的控制、至少是主導權。
問題的癥結不在于公有制本身。以下我們將知道,資本主義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其實并不象某些人說的那樣是公司的獨立所有者,而是代表所有者,許多公司的實際權力并不掌握在所有者手上,甚至不在董事會手上,而是掌握在公司的高層經理手上,而且如上所述,這些高層經理所獲取得的權力——利益在絕大程度上已經不是由他們當權的公司的他們私人的財產所有權帶來,資本主義的這些公司并末因此喪失活力,或有了活力以后公司的行為并非不“合理”。只要能使人們說的那個公有制的“勞動者主權機制”【《經濟研究》89年1期《改革、調整增長與摩察性通貨膨脹》】的企業的勞動者的經濟利益,特別是企業當權者的經濟利益和與企業當權相聯系的其它權力利益能與興衰直接由市場競爭決定的企業真正聯系起來,加上具有從全局利益【資本主義的全局利益,當然是資產階級的全局利益】統治、管理生產——經濟能力的國家的非行政隸屬的法制方式的統治管理,“公有制成員個人往往傾向于在獲取同等收益條件下使努力最小化[即使相對收益最大化]”,“搭便車”的現象就能夠在根本上被克服。
南斯拉夫的所謂“社會所有制”和“工人自治”所以失敗,要害不在于公有制或國家所有制,而是在于統治經濟的黨——國家行政體系的腐敗和渙散。所謂“工人自治”其實在根本上并沒有使企業和工會組織的當權者脫離國家行政體系的權力支配。黨——國家行政體系的腐敗、渙散,得以使企業權力被當權者用來謀取私人的利益,從而內外鉤結,侵蝕“社會所有制”和“工人自治”的經濟。至于后期由于黨——國家行政體系的根本渙散,企業當權者擺脫了國家行政的操控,根本腐敗和渙散的政治——法律規制喪失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作用,不能使職工,特別是企業當權階層的命運與企業經營的好壞聯系起來,反而使內外鉤結侵蝕企業資產的情況更加嚴重。腐敗、渙散的政治統治規制的商品——市場經濟不可避免的只能是腐敗的,造成嚴重的經濟問題。“社會所有制”和“工人自治”所以失敗,是政治統治的根本腐敗和渙散所造成。
三十年代大危機以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已經前所末有的發展為社會生產——經濟的能動的統治者。市場由以形成的人們彼此之間擁有的自主權和對財產的所有權和由這樣的人們之間必然產生的契約關系或商品關系,所有權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力——利益——義務關系,自始就是通過國家的政治統治的規制才能實現、發展和完善的不說,資產階級國家赴諸行政、法律、稅收和財政支出及其實現的再分配,中央銀行對貨幣和信貸的調控,乃至非常時期的價格控制等等,甚至一些國家用國家所有的企業對資本主義商品市場經濟的影響、制約作用,是規制、整治、監管、調控、干預市場經濟的主體難道還表現得不充分么
對社會生產——經濟的管理有直接和間接之分。對社會生產——經濟的間接管理是指的對有助于社會生產——經濟統治管理的政治、法律、文化意識形態等的直接管理。而對社會生產——經濟本身的管理只有直接管理,不存在間接管理。只存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是非行政隸屬的強制的法的規制——如對商品交換、契約關系、公司法、勞動法等等的規制,經濟手段是利益誘導的和國家在交換關系上與其他經濟主體彼此擁有自主權的通過商品交換關系實現的干預和調節。市場經濟的所謂“自由”,是指市場由以形成的交換者之間在商品交換或契約關系上以服從法律規制為前提,彼此依法擁有自主權,從而相互擁有自由權利。商品交換、契約關系的主體及其的商品交換或契約關系必須受法律的規制,因此,根本就不存在自由。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企業的人、財、物、供、產銷等等無不處在國家的非行政隸屬的法制管理之下。
市場經濟,決不是市場力量取代了國家行政力量而成為調節社會經濟運行主導因素的經濟,而是國家政治統治及其行政力量根本維護商品交換或契約關系者之間必須是相互擁有自主權和自由權利進行商品所有權或其使用權的交換來對社會生產——經濟依法規制、整治、監管、調控、干預的經濟。
“不可避免地把生產單位置于行政部門的附屬物的地位,使他們失去了作為一個商品生產者所應有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和自我發展的權力和能力”【《光明日報》87年10月10日《關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線問題》】的,即不是國家所有制的公有制本身,也不是國家承擔起了經濟運行主體的任務,而是國家對國家所有制經濟占絕對統治地位的社會生產——經濟的管理方式。
被斷定為給資本主義財產所有權關系帶來了革命性變革的“法人所有制”的最典型、最有發展前途的法人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所有制”,不管是國家所有、私人所有、各類股東在企業股權的關系怎樣,據信,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搞起來,就更不是私有制的了。“私有制是一種自然人所有制,在這種企業中,生產資料屬于自然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則是一種法人所有制。在這種企業中,生產資料不屬于任何個人而屬于法人機關。”【《光明日報》87年11月16日《論法人所有制》】
“法人企業”的“團體”與此不同之處在于它不象“合伙企業”那樣是人的聯合的團體,而是資金的聯合的“團體”。“合伙企業是人的聯合,而法人企業則是資金的聯合”【《光明日報》87年11月16日】,一旦成為“資金的聯合”的“團體”的企業,私人所有制的財產關系就轉變成了“法人所有制”,企業就根本有別于私人所有制的企業了。
沒有生命和意識的資金本身“聯合”出什么“團體”只能是奇談怪論。任何團體由以構成的聯合,都只能是人與人之間某些方面的權力——利益的意志行為的統一。這里的所謂“資金的聯合”,只能是人們將“資金聯合”,而人們將“資金聯合”,則只能是將他們私人所有的資本所有權統一起來的人的聯合,從而只能是人的聯合。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合伙企業”和“法人企業”都是在商品經濟中從事盈利性經營活動的私人資本所有者的人的聯合的團體,從而,聯合者都必須在從事這種活動時把“占有、使用和處分”各個參予這種聯合的個人私人所有的資本所有者的意志行為和他們私人所有的資本所有權統一起來,這即所謂“資金的聯合”。前者的“人的聯合”必須有人的“資金的聯合”,后者的“資金的聯合”必須是而且只能是私人所有者在經營他們私人資本所有權上的“人的聯合”。這兩者都是聯合者在他們私人資本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和處分”權——上的意志行為的統一,只不過聯合的方式有所不同,根本談不上“人的聯合”與“資金的聯合”的區別。
既然如此,這種“資金的聯合”的“法人企業”,決不能是“資金的聯合”者,“股東一旦購買了股票就立即放棄了對這部份資金的所有權,并同時取得了一種股權”【《光明日報》87年10月10日《關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線問題》】。果真如此,股東就連一般的債權人都不如了。購買債券成為債權人,也不是“就立即放棄了對這部份資金的所有權”,只不過是用“這部份資金的所有權”一定時間的使用權與債券發行者進行商品交換罷了。存款人購買存款單亦然。股權不同于債權的地方在于,它不是以債權關系保持所有權,從而,“這部份資金的所有權”的使用權沒有象購買債券那樣由購買股票而依據一定的條件,在一定時間轉讓給股票發行者,股票【指普通股票】是所有以購買股票方式投資的投資者的資本所有權集合而成的公司資本按這種投資者在公司資本中與股票相應的資本部份對公司不可分割和完整的所有權擁有的所有權憑證。通過購買股票成為公司股東,不是由“這部份資金的所有權”或其使用權交換了什么,更不是放棄了“這部份資金的所有權”,而是以股份制行使所有權的方式取得了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與股票相應的資本部份的所有者的權力和行使權力和獲取相應利益的資格。債權人由于通過商品交換轉讓了一定條件和時期的資金所有權的使用權不負有用以債權關系保持著所有權的資金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盡管要承擔風險,因為債權人對他所有的資金所有權的使用不負責任。而股票資產的所有者則負有用以股權關系保持著所有權的資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因為股權人對他所有的資產所有權的使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由股東構成的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決定者,是公司董事會由以產生和公司一切管理經營大權的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必須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公司章程和決議行事,接受股東大會或其產生的專門機構的監督、檢查,并對股東大會負責。所謂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所有權“集中”在董事會,其實是在作為公司最高決策和監督機關的股東大會之下,在股東大會決定的章程和重大決策的范圍內,由股東大會將公司資產所有權的使用權集中在董事會。所謂董事會成為“法人機關”,其實是董事會成為用股東的公司資本來承擔公司經營活動的民事責任的股東大會的執行機關。“出資人出資設立法人”,正是公司資本所有者通過股東大會行使公司資本所有權的表現。最大的股東不一定是董事長、甚至董事,董事會的所謂“非股東化”,只能是股東大會行使股東資本所有權確認和決定的結果。股東與股東大會設立的董事會的關系,是擁有公司資本所有權的“人的聯合”形成為資本所有者的整體的“團體”與由它依法設立的董事會之間依財產所有權決定的、作為所有者的“團體”與只能是代表其意志行使其賦予的權力的執行機構的董事會的權力支配者與服從者的關系。【參看《光明日報》87年10月10日《關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線問題》和87年11月16日《論法人所有制》】。
資本主義的集體私有制企業,較個體私有制企業更有利于實現更大規模的生產經營活動,技術更新和改造,市場競爭和更大規模地通過商品——市場關系實現社會生產——經濟的資源配置和發展。所謂集體私有制企業,就是私有制基礎上的各私人所有者根據各其的資本的多少來決定權力、利益大小和多少的個人聯合的企業。企業不再屬于任何個別的私人所有者所有,而屬于據此聯合起來的各私人所有者的團體所有。商品經濟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從事商品經濟的經營活動的人或團體必須用其經營的資本甚至所有者個人其它的財產來承擔從事這種活動的民事責任。最初,這種責任一概是無限的,企業資本不足以抵償債務或由其經營活動給他者造成的損害就必須用所有者企業以外的財產賠償。對“人合公司”,這種無限責任得由股東連帶承擔。由于這種關系和其它的一些原因,未得到全體出資人的同意,每個股東的出資份額不能任意退出和轉讓。由越來越眾多的所有者聯合的團體所有的企業會產生越來越多的所有者與直接經營活動相分離的趨勢。越來越不可能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所有者又要用自已的財產對經營活動負連帶無限責任是作為股東的非直接經營的所有者越來越難以接受的。這就限制了集體私有制企業的發展。更高級的集體私有制企業應運而生,這就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參加到股份有限公司這種“人的聯合”的“團體”是通過自主購買公司股票實現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東都只用自已參加的資本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通過股權民主行使所有權的方式將直接的經營管理權交給由其設立的董事會執行。由于必須服從上述談的那個商品經濟有效運行所必須的基本要求,股東大會必須賦予它的從事直接的經營管理活動的執行機關的董事會用公司所有的資本來對公司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在能用公司資本對公司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這一點上,董事會的經營活動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自然人或包括股東大會在內的自然人的團體都無異于公司資本的所有者,而不同于一般的受托者或代理者。這就是經濟上的“法人”的實質所在。
成然,由于公司股權的十分分散,西方大公司的權力實際上掌握在它們的董事會甚至高層經理手上,股東大會對按法律和章程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的董事會提出的議案一般情況下總是能夠通過。個別股東使用他的股權來有效地反對董事會或高層經理必須得到合起來擁有足夠股權的其它股東的響應或支持。除非董事會或高層經理的行為及其后果能引起合起來擁有足夠股權的股東們的一至反對,個別股東行使他的所有權來反對董事會或高層經理沒有實質性意義。也就因此之故,董事會和高層經理總會竭力使自已的行為及其后果在決定性的意義上能使擁有足夠多的股權的股東得到安撫,并且通常又總是能夠作到這一點,加上股東可以在市場上通過出售股票將股權轉移掉,在股權分散的情況下就出現了“一般股東只關心分配和股票價格,對公司經營和議決權的使用不大關心”的現象[《經濟研究》89年5期第56頁]。但這不是股東對與股票相應的公司所有權的放棄,僅僅是對行使這種形式的所有權的議決權的放棄。與此同時,個人股東議決權極積發揮作用的另一種方式發展起來,這就是個人股東的議決權通過種種方式集中在某些個人或“團體”手中——如本公司董事會和高層經理的個人和公司以外其它的個人或“團體”手上,被利用來進行爭權奪利的斗爭。由于議決權沒有參加到議決過程中去也必然會影響議決的結果,因此,縱使股票的個人所有者放棄議決權,無論在哪種情況下,也不會喪失議決權實際的作用。
迄今為止,發達資本主義世界有哪個國家通行的原則不是根據股東的股權來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的?有哪個國家普遍的現實不是爭奪公司的權力的斗爭是基于股東的股權關系的基礎之上?董事會的產生、高層經理進入董事會和董事會的“非股東化”又有多少不是對以股權形式存在的股東的所有權的利用實現的?個人股東的股票所代表的議決權對上述提到的那些個人或“團體”的價值所在就在于股票所代表的議決權的根本有效。而股東的議決權和股東的信任正是對公司資產所有權的使用權的最具決定性的因素。股票價格下跌造成股東拋售股票的風潮必然會導制公司股權關系的重大變化和公司在金融市場上以包括發行股票在內的各種形式籌措資金的信用地位下降,從而導致董事會和高層經理班子的改組或重組,乃至公司的破產。這會給公司的當權階層的個人利益乃至命運造成根本性的危害。這樣,在政治統治的法律規制根本有效的社會中,董事會和高層經理的經營管理活動一般就能被置于依所有者的權力——利益運行的軌道上。這是利用,是對這種形式存在的所有者的的所有權的利用,但不是對所有者的所有權的削弱、排斥或剝奪。股東對議決權的放棄,不是在他者的強迫、壓力下的放棄,而是非他者壓力下的基于自已權力——利益的權衡基礎上的自主決定的權力行為。他者的代理,也必須有不能被他者權力利益爭奪的對手有足夠證據證明是對被代理者議決權的侵犯的保證。在股權形式的所有權的議決權上,足以使包括董事會或 高層經理在內的各種各樣的代理者不能侵犯被代理者的權力——利益的那些最基本的社會條件和統治勢力在發達資本主義社會不僅沒有根本動搖,而且還在加強和發展。
所謂獨立于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是脫離了作為股東的投資者和股東大會的“團體”的公司財產的獨立的所有者,作為股東的“投資者不是企業財產的所有者,企業的投資者與企業的財產的所有者分離了”,“法人所有制企業中通行的不是所有權約束”,“法人企業”相對于股東及其股東大會“擁有獨立的財產、具有獨立的意志和獨立的利益”,“能夠以自已的獨立意志和利益來從事公司的經營活動”【《光明日報》87年11月16日》】,“法與實際產生了嚴重的脫離,股東的權力被極大削弱”【《經濟研究》89年5期《論西方國家股份經濟的發展趨勢》48頁】,“所有權淡化”等等之類的說法,純屬捕風捉影的主觀臆斷。
發達資本主義占社會總資產絕大比重的絕大多數個人股東、債權人和法人的資產所有權被極少數對這些財產不擁有所有權的人的利用,并沒有造成類似于社會主義國家那樣的客觀邏輯結果,更不會由這樣的利用而使財產所有權關系“發生革命性的變革”。董事會的“非股東化”和“經理階層掌權”不過是西方資產階級以假亂真、以點概全編造出來的謊言。無需爭辯的事實是西方股份有限公司中實際操控著合起來占全部社會總產值大部份的那些大公司權力的董事會成員和高層經理一般都擁有他們當權的公司的股票。這些個人擁有他們當權的公司的股票在該公司的全部股票中微不足道,對于這類公司來說不存在對公司有實質性影響的個人大股東,不等于這些人中的大多數擁有的他們當權的公司的股票資產在社會的擁有股票資產的個人中不屬于其中極少數的大量股票資產的擁有者和大股東。由于分散風險等等的關系,也許這些人的某些人持有的他們當權的公司的股票資產在社會的個人股東中算不得很突出,但要說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擁有的包括該公司股票在內的所有股票資產會與社會的一般股票擁有者沒有特別懸殊的區別可能就大謬不然了。這還沒有把這些個人擁有的包括其它有價證券在內的所有金融和非金融的資產算上去。因此,所謂董事會的“非股東化”,恐怕在絕大多數個例中只能指由這些大公司的“內部董事”物色的“外部董事”,就是“外部董事”的“非股東化”恐怕在絕大程度上也只能是指不擁有該公司股票的個人股東中的那些社會上大的股票資產和其它資產的所有者。依靠剝削來滿足奢侈生活的資產者分成了兩個階層,掌握公司權力的“企業家”資產者階層和沒有掌握公司權力的食利者階層。在掌握公司權力的資產者階層中靠家族的財產所有權關系掌權的“企業家”在“企業家階層”中已經不占多數,他們在公司的統治地位正在或者可以說已經讓位于沿著本公司的階梯爬上來的“企業家”。但這些人決不屬于根本有別于資產階級的“經理階層”。根本有別于資產階級的“經理階層”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是不存在的。掌握這些大公司權力的資產者階層的絕大多數,已經不能靠自已個人擁有的股權獲得公司的權力職位,甚至他們的經濟利益在絕大程度上已經不是由他們擁有的他們當權的公司的股票和債券資產帶來。但他們凌架、統治和運用超越于一般勞動者的政治經濟的權力——利益和他們的前程卻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礎上的,與私有制的財產所有權關系命運攸關。
資本主義股份制和金融制度的發展,不僅沒有使這些作為在資產階級中都占極少數的“經理階層”的資產者得以在股份、金融制度下最大限度的利用私有制基礎上的所有權的議決權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實現的統治超越他們所屬的那個階級的意志、權力和利益的規定,而且使資產階級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對整個社會的統治變得更加根深蒂固和發展了。私有制基礎上的現 代資本主義的股份制度和金融制度,是使黨、政、議會、軍和有重要形響力的文[包括藝術、教育、新聞輿論等]、工[工會]和其它的民間團體的頭頭資產階級化,使任何最“民主”的政治和文化制度的實質都不可避免資產階級化的最精巧的方式。通過這種方式資產階級得以以越來越“多元”和越來越“自由、民主”的形式形成為一個統一體來從整個社會政治、意識形態和經濟的高度強化、發展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私人財產所有權至上的原則的統治。
世界上,過去、現在和將來都決不存在和會出現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的“法人所有制”,從而,不存在“法 人所有制關系下”的“企業組織制度”。一切財產所有制都是人的或自然人的所有制,并且,歸根結底只有兩種——私有制和公有制。私有制和公有制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根本區別在于,是確保還是廢除財產的私人或個人所有權作為分決定人們在社會生產——經濟關系的權力——利益的決定性原則。西方股份有限公司根本沒有,也不會改變生產——經濟關系的權力——利益關系在總體上是由財產的私人所有權或個人所有權決定這一本質屬性,西方的股份制,只不過是私有制下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否認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私有制的性質,斷言“這種法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產生,給企業的組織制度和財產的所有權關系帶來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變革”【《光明日報》87年11月16日】,發達資本主義世界已經出現了非私有制的“法人所有制”占統治地位的局面,實在是毫無根據的瞎說。
至于“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經濟關系是一種利益關系【按:未畢在非商品經濟條約件下,經濟關系就不是一種利益關系】,而這種利益是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的;商品的經濟動行是以市場為軸心【按:不如說以利益為軸心更為恰當】,市場既決定著生產的規模和需求的規模【按:市場是銜接供給即生產與需求的環節,是商品經濟的供給即生產與需求決定市場的規模,而不是相反】,因而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配置也是通過市場來實現的【按“通過市場實現不等于由市場決定,因為市場不能與政治相脫離,而且是由政治統治規制的】。這樣,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什么樣的商品經濟呢?是資本主義的還是社會主義的】,市場的主體——企業和勞動者就成了社會經濟運行的主體【按: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是資產階級性質的政治統治規制的市場經濟,是這樣的政治統治規制的市場經濟中的企業的所有者和企業的實際的掌權者主宰著企業成為經濟運行的主體,這不可能是勞動者,只能是資產者】,市場的力量則取代了行政的力量而成為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主導因素【按:離開了政治統治的包括法律在內的法的規制,契約或商品交換關系及由其構成的市場從而市場經濟就無法形成和維持。而一切包括法律在內的法都要經過國家行政貫徹實施即規制。規制就包括國家行政的整治、監管、調控、干預。因此,所謂“市場的力量”是在國家政治統治的規制下“成為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主導因素”。離開政治統治就沒有一切形式的所謂經濟,包括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以契約或商品交換關系形成的,在政治統治規制的契約或商品交換關系中本來就不存在什么“行政的力量”,在市場由以形成的契約或商品交換關系中不存在“市場的力量則取代了行政的力量而成為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主導因素”的事情。“社會經濟運行的主導因素”只能是國家政治統治的規制,而不是什么“市場的力量”。】在這種情況下,機會的平等觀就必須取代結果的平等觀而成為社會的道德準則和價值方針”【按:經濟關系是一種利益關系,利益關系是通過市場競爭實現的,商品的經濟運行是以市場為軸心的,市場決定著生產的規模和需求的規模,從而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配置是通過市場來實現的,市場力量取代行政力量成為調節經濟運行的主導因素,又怎么能得出勞動者就成了社會經濟運行的主體,機會的平等觀就必須取代結果的平等觀而成為社會的道德準則和價值方針的結論呢?簡直是胡言亂語。】[見《光明日報》87年12月14日“論商品經濟中的公平與效率觀》】,這樣的奇談怪論就更加令人吃驚。
從事政治經濟學研究的人們想來不會不懂得這樣一個基本的常識,即馬克思的商品——市場經濟的價值法則,正是以社會平均生產——經濟條件和平均熟練程度的必要勞動時間作為決定處在有差別的生產——經濟條件和熟練程度不同的所有從事生產——經濟活動的人的必要勞動支出的標準,作為價格依以波動的核心,從而成為交換和分配原則由商品——市場加以貫徹。熟練程度存而不論,這就是說那些生產——經濟條件高于社會平均水準的人就可以用更少的勞動時間獲得更多的收入,而那些處在生產——經濟條件低于社會平均水平的人則只能更多的勞動獲得更少的收入。
人成事——包括獲取權力——利益——的機會在決定性的程度上正是由人的包括生產——經濟條件在內的社會條件和能力決定的。而導致一般人具有重要社會意義差別的能力在很大的程度上一般是由后天的社會條件決定,而決不是“天賦的特權”[同上]。因此,如果要說什么機會的平等,原則上就是人的社會條件的平等。而論者的機會的平等卻恰恰是要以承認勞動者的能力和生產——經濟條件的差別為前提。“機會的平等給具有不同勞動能力的人和具有不同生產和經營條件的企業帶來不同的收入”,正是以現實能力和生產經濟條件的不同帶來不同的收入為“社會的道德準則和價值方針”[同上]。生產——經濟的條件自然包括對生產資料所有及其“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條件,這種以生產——經濟條件的不平等帶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的“機會的公平觀”正是資產階級露骨地壓榨勞動人民來滿足他們一小撮奢侈生活的“機會的公平觀”,對于這樣的“機會的公平觀”今天的西方資產階級在理論上已有所忌諱,社會主義國家中國有的經濟學家居然奉若神明,真是莫明其妙!
在我國,城鄉、地區,大城市與小城鎮之間,不同部門、行業,同一行業不同所有制和同一所有制不同國家行政層級的企業之間,包括企業依托和利用的國家行政權力,不同的政策待遇和由此在市場上取得的地位等等的政治、政策、經濟、技術硬件和物質資料等等的生產——經濟條件,人的文化、科技素質等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甚至是很大的差別。這種情況下,讓分配,乃至于生產和需求的規模,產業結構等資源配置由取代了國家行政力量而成為社會經濟運行的主導因素的市場力量來調節,而國家對商品——市場經濟的公平與效率的宏觀協調的基本任務又僅僅是論者指出的那三個方面,其中,用稅收辦法對企業由不平等的社會條件導致的不合理收入進行適當的和可能的調節還被認為是不平等的,姑且不說對公有制進行“法人所有制”或“國家——個人股份制”的改造以后情況怎樣,甚至姑且不說各種當權者在商品——市場經濟條件下腐敗墮落、利用職權,以權謀私,甚至諸如“官倒”、“回扣”等等之類的牟取私利的活動,市場經濟的運行將導制怎樣的不平等和不公平才真是無需贅言的。
純商品——市場經濟僅是一種理論模式。從來的包括商品——市場經濟在內的經濟都是與社會的政治不可分離地聯系在一起的。政治決定包括經濟的各方面,政治統治腐敗了,社會的各個基本方面都搞不好。政治統治破壞了,社會就破壞了。商品交換關系由以進行的主體相互擁有的自主權和對商品擁有的所有權,以及由相互擁有自主權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間進行的商品交換關系就是由政治統治依法確認、賦予、維護和規制的結果,一切生產——經濟的權力利益關系都是政治統治規制的結果。統治階級通過政治統治對商品——市場經濟實現的利益關系重要的形響、制約和規定,甚至可以說政治狀況和國家的階級性質在根本上決定著社會權力——利益的分配。當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受到人民斗爭的制約很小的時候,資產階級的國家堅持基本由市場的交換關系或由市場來決定人們的權力——利益分配,而不顧下層人民的死活。經過近、現代的長期斗爭,人民的政治斗爭對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的制約趨于增強,于是社會生產的財富和權力——利益的趨于增加的分配通過稅收和財政開支來實現對下層人民的有限維護和傾斜。政治在包括經濟利益在內的權力利益的分配中的作用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勞動人民只有通過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成為國家的主體,勞動者才可能使“市場力量”被規定到根本有利于或相對有利于人民的軌道。否則,縱使是公有制經濟成份占絕對比重,勞動者在經濟上的主體地位也難以、甚至不能得到保持,公有制也會名不符實。決定公平的場合是政治而不是市場——包括公有制經濟成份占絕對比重地位基礎上的市場。市場經濟正是造成包括經濟利益在內的權力——利益兩極分化的一種巧妙的方式。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對公有制占主導地位的商品——市場經濟的統治,才可能與其它的市場經濟的社會不同,能相對更大程度地實現對下層人民權力利益分配的傾斜。政治決定經濟。馬克思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無產階級性質的共產黨領導的政治統治的市場經濟,才是決定市場經濟是否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決定因素。
1991年12月
2020-11-27發表于紅歌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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